李茉
10月1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迪威视讯(300167.SZ)2010年至2012年虚增与部分客户间发生的营业收入,涉嫌违法违规。此前的7月30日,迪威视讯曾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接到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而在7月份爆出的博时精选原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事件中,迪威视讯亦是“主角”,被质疑为博时精选与一个名为“赵秋怡”的可疑账户高度重合的三只股票之一。
《证券市场周刊》调查发现,自招股说明书直至2012年年报,公司在专利技术、中标项目、客户及部分财务数据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如,招股说明书中对专利技术的纠纷或失效等关键事项不予披露、年报中不同口径下的应收账款数据前后矛盾、金额至少超过1000万元的中标项目与公司并无关系、部分大客户屡屡“巧合”在同一地址注册、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大客户创始股东……
自上市后,迪威视讯的业绩频频出现“变脸”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分别为34.3%、-28.4%、-30.4%、-59%。
专利篇
专利存疑
迪威视讯2011年上市,据招股书,公司主要为政府、公安等专网用户提供定制化的视频通讯综合解决方案,包括硬件和软件产品的研发制造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招股书称,迪威视讯是深圳市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软件百强企业、深圳市自主创新百强中小企业,承担了包括“深圳市视频通信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重点科研项目,曾参与公安部、华光通信局、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视频通讯技术标准的论证及制定,取得9项专利(另有6项专利权申请已获受理),拥有12项软件著作权和20项已登记注册的软件产品。
然而,迪威视讯上市时所依赖的3项核心专利技术,有一项技术根本就没有获得专利权,有一项技术存在诉讼纠纷,有一项技术为公司所拥有却没有体现在公司的无形资产中。
深圳市迪威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迪威新软件”)是迪威视讯的全资子公司,主营通讯软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生产的软件产品全部销售给迪威视讯。迪威新软件生产的软件产品构成迪威视讯提供给用户的专网视频通讯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也在其法律意见书中对迪威新软件开发的软件构成迪威视讯产品的核心附加值的事项予以了肯定。
招股书称,迪威新软件主要依托自身的专利技术及相关核心技术提供产品所需的音频算法软件、板载嵌入式应用软件。迪威新软件所依托的自身的专利技术有三项:会议电视系统的回声处理方法(ZL200610149028.7)、一种会议电视系统的语音激励控制方法(200710123691.4)、一种会议电视的NAT穿越系统和方法(200810241840.1)(图1、2)。
但本刊记者在中国专利查询系统中,对迪威新软件所依托的三项核心专利技术进行查询后发现:
名称为一种会议电视系统的语音激励控制方法(200710123691.4)的技术在中国专利查询系统中的案件状态为“等待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服中心向《证券市场周刊》解释称,“等待诉讼”一般意味着专利存在着权利纠纷。但是迪威视讯的招股说明书和历年的年报中均表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没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被称为一种会议电视的NAT穿越系统和方法(200810241840.1)的专利技术在中国专利查询系统中的案件状态为“驳回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服中心解释称,“驳回失效”表示该技术根本就没有获得专利权。
会议电视系统的回声处理方法(ZL200610149028.7)在中国专利查询系统中能查到相关的记录,申请人为迪威新软件,但是在公司招股书所列举的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无形资产明细中,除了九项外购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和一项自己研究的专有技术外,并没有该项专利。
披露篇
财务数据前后矛盾
迪威视讯2012年年报一波三折,其背后难产的原因或许正是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缘由。公司2012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原定为2013年4月1日,后来因审计师进场时间推迟修改为4月19日,却最终延迟至4月23日才正式披露。实际披露的年报中,迪威视讯的营业总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均与此前披露的业绩快报中的数据不符,分别减少了2718万元、633万元,但对于原因公司却只字未提。
在历年年报和中报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迪威视讯披露了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的金额和比例,从而可以推算出公司当年的应收账款总额。同时,公司还披露了应收账款按账龄划分以及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但是,迪威视讯在同一份年报或中报中以不同口径披露的应收账款的金额却相差巨大。
根据迪威视讯披露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应收账款单项金额重大的具体标准为金额在50万元以上,而公司2007年、2009年、2011年推导的应收账款总额与按账龄划分的应收账款总额之间的差额分别为246万元、448万元、113万元,明显超过了单项金额重大的标准。
项目篇
没有中标记录的招投标
招股书及历年年报中,迪威视讯列示了每年中标项目的情况。本刊记者调查发现,至少有三个中标项目存在重大疑问,涉及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
根据招股书披露的销售合同,迪威视讯与客户深圳市华仁达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华仁达电子”)在2010年7月签订了项目名称为“江西省公安厅采购视频指挥调度系统项目”的合同,合同金额为696.59万元;而在2010年的年报披露的销售合同中,就相同的项目名称和合同金额,与华仁达电子签订合同的时间却为2010年8月31日。相同的客户名称、相同的项目名称、相同的合同金额,却有两个不同的签约时间。
除时间不符外,更多的信息则显示“江西省公安厅采购视频指挥调度系统项目”与华仁达电子或者说迪威视讯并无关系。
中国采招网旗下江西招标网显示(http://jx.bidcenter.com.cn/diqurili-5524147-1.html),“江西省公安厅采购视频指挥调度系统项目”的招标编号:0628-096111104345,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09年12月11日,招标预算金额为1176.2万元。
江西省公安局政务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显示(http://www.jxga.gov.cn/ZWGK/ZFCG/2010/10/3285856.html), 2009年12月30日,江西省政府对前述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进行了变更,但预算金额仍然为1176.2万元。2010年3月23日,政府采购信息网的中标公告显示(http://www.jxzfcg.gov.cn/manage/gcs/null.asp?ID=26367),“江西省公安厅采购视频指挥调度系统项目”(招标编号:0628-096111104345)的中标单位为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952.675万元。
既然中标单位与华仁达电子并无关系,则华仁达电子不可能就“江西省公安厅采购视频指挥调度系统项目”与迪威视讯签订合同,同时迪威视讯也不可能因为此项目而从华仁达电子取得696.59万元的收入,其2010年末对华仁达电子571.2万元的应收账款余额也值得怀疑。
招股书还显示,迪威视讯就“略阳县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与深圳市荣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荣造科技”)于2010年8月签订了金额为231.7万元的合同。
本刊记者根据迪威视讯披露的项目名称“略阳县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在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检索到“略阳县教育系统信息化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示”(http://www.hanzhong.gov.cn/cgzx/435442888483012608/20100623/538840.html),招标编号略采[2010]15号,该招标项目共分七个包,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里面有一条规定,投标企业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经营范围,每包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本刊记者从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检索到的该项目的中标情况为(http://www.hanzhong.gov.cn/cgzx/435443987994640384/20100712/539437.html),迪威视讯在第二包略阳县安防应急指挥、视频会议及互动教学系统项目中评分最高,为第一候选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荣造科技的工商资料显示,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没有资格作为该项目的竞标候选人,事实上荣造科技也没有出现在各包竞标候选人之列,荣造科技为何要就该项目向迪威视讯购买产品?
此外,招股书显示,迪威视讯就“2009年教育网络视频会议系统采购项目”与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于2010年11月签订了金额为128.78万元的合同。
但中国教育政府采购网的中标公告却显示,“2009年教育网络视频会议系统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为北京百勤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勤科技”)。
中国教育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招标公告显示(http://www.zfcg.cee.edu.cn/(S(cnln3fqmdiqgcw45xl4njx55))/show.aspx?articleid=452和http://www.ccgp.gov.cn/cggg/zybx/gkzb/201009/t20100919_86535.shtml),“2009年教育网络视频会议系统采购项目”的全名叫“2009年教育网络视频会议系统(会场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为0773-0941GNJY09260,采购人为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2010年2月23日的中标公告(http://www.zfcg.edu.cn/(S(rifkpn55ltnvxevlowomec55))/show.aspx?articleid=463)显示,中标供应商为百勤科技,中标金额为220万元。
既然百勤科技与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就该项目达成了协议,迪威视讯又是如何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况下,拿到该采购项目128.78万元的合同呢?
客户篇
10月1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迪威视讯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虚增与部分客户间发生的营业收入,涉嫌违法违规。
虽然,证监会未披露迪威视讯违法的具体细节,但起码透露出两个信息:一是证监会对其涉嫌违法违规的调查追溯至上市前的2010年;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出在部分客户身上,公司虚增了营业收入。
实际控制人为大客户创始股东
公开资料显示,自2007年起至今,除2009年以及2011年外,广州东方四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四海”)均出现在了迪威视讯前五大客户的名单中,2007年、2008年、2010年及2012年分别为公司贡献营业收入1314.42万元、1815.03万元、1526.2万元及3016.25万元,分别位列公司客户的第二位、第二位、第二位以及第一位。即便没有出现在公司前五大客户中的2011年,东方四海也在该年半年报中进入了前五大客户的名单中,位列第二位,为迪威视讯贡献营业收入1015.70万元。
工商资料显示,东方四海注册成立于2001年7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7位创始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吴婵珍615万元,占比61.5%;叶庆150万元,占比15%;张伟权、季刚出资额均为100万元,占比10%;陈粤15万元,占比1.5%;曹向华、邓国锋出资额均为10万元,占比1%。
经核实身份证信息,上述东方四海创始股东之一的“季刚”就是迪威视讯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季刚”。
东方四海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后来也经历了数次变更,最近的一次变更发生在2012年7月,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股权结构为:叶庆出资2520万元,占比56%;李忠贤出资1687.5万元,占比37.5%;叶颂伟出资292.5万元,占比6.5%。其中,叶颂伟及叶庆为公司创始股东。
虽然季刚于2005年3月将持有的东方四海6%的股权(彼时,公司注册资本已增至4500万元)以2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剑雄,从而退出了东方四海,但东方四海后来的实际控制人叶庆也与迪威视讯的渊源不浅。
根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显示:2005年9月30日,公司前身迪威有限的董事会成员为季刚、汪沦、张梅、暴凯、叶庆。2007年12月28日,迪威有限召开股东会,免去叶庆及暴凯的原董事职务。
也就是说,在2007年12月28日之前,叶庆一直担任迪威视讯前身迪威有限的董事。巧合的是,叶庆经过多次股权结构变更成为东方四海的实际控制人的时间也为2007年,就是其被免去迪威有限董事一职的同一年。
大客户的业务与公司无关
迪威视讯2012年的中报显示,公司从广东鸿日盈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鸿日盈通”)取得的收入为2139万元,而公司2012年年报中的第五大客户商丘市公安局贡献的收入为1553万元,仅看上半年贡献的收入鸿日盈通就超过了商丘市公安局全年贡献的收入,但迪威视讯2012年年报前五大客户中却没有鸿日盈通。
疑点并不止于此,鸿日盈通与迪威视讯另一大重要客户东方四海竟然是毗邻而居的邻居。
广州市工商局和广东省工商局官方网站资料显示,迪威视讯的上述两大客户的注册地址均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的8层,相距仅数十步之遥。其中,东方四海位于820房,鸿日盈通位于813A房。
而对于这两家公司的关系,迪威视讯相关人士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两家公司不是同一家公司,公司已向监管部门做出了说明。
除了注册地址巧合外,本刊记者调查发现,东方四海与鸿日盈通均为从事计算机以及相关配件销售的公司,并未看到任何上述公司从事有关迪威视讯产品销售的相关信息。
本刊记者就上述疑问致电上述两家公司,工作人员均表示公司只销售笔记本电脑及相关配件,并没有视讯类产品。
迪威视讯证券事务代表在答复本刊记者针对东方四海和鸿日盈通只是经营笔记本电脑的经销商的疑问时称:“你怎么知道东方四海和鸿日盈通只销售笔记本,谁告诉你他们只销售笔记本?”并表示,“不能只凭别人说的话就否定我们,你自己去实地看看吧。”而后,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表示销售这块她不清楚,会在询问公司的销售人员再给予回复,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一直未得到回复。
本刊记者在广州太平洋电脑城一期、太平洋电脑城二期、百脑汇电脑城、壬丰大厦(颐高电脑城)等广州主要电子产品市场内找到的东方四海的门店内均只销售笔记本电脑以及相关产品,一位在门店工作长达3年的店员表示:“我们从来就只卖笔记本电脑,还有相关的配件。”
在广东省法院网公布的(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20号裁定书(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东方四海以及鸿日盈通均涉及其中(涉案人员从上述两家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随票货物销售清单后,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
该刑事裁决书显示,东方四海总经理助理在证言中表示:“我在东方四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这个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磊,总经理是叶庆,我的职务是总经理助理,我们公司只做电脑配件、整机贸易。公司与深圳英高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杰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银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是以珠海彩珠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做的。我们公司与珠海彩珠实业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我们利用他们的资金做业务,采购电脑配件或整机后转售,每年我们之间有一定的额度。”
此外,裁决书中还出现了叶某(东方四海的股东只有一位姓叶,即,叶庆)的证言:“我是广州东方四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职务是执行董事。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产品的批发零售、售后服务等。”
鸿日盈通会计在裁决书中则有如下证言:“我负责公司记账、开票、开出库单,有时也参与报税,公司向深圳市英高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杰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银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马龙特实业有限公司销售过电子配件,我知道的有笔记本电脑、显示器、显卡等。”
而鸿日盈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证言不但再一次证实了公司只销售电脑以及相关配件的事实,还揭示该公司与东方四海的关系,王某某证言:“我公司向深圳市英高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杰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银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马龙特实业有限公司销售过显示器、显卡、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这些业务都是刘某某接的,刘某某是广州东方四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他的老板叶庆是我同学,在业务上关照我,刘某某帮我公司做过销售,所以我也把刘某某当做自己的员工对待。公司的业务流程是:刘某某找好客户并谈妥条件,然后对方签署,签好后由刘某某拿给我签,我简单核一下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后就会签署,一般没有问题。合同签好后,我就会安排业务员向供货商备货,货备好后放入仓库,然后由刘某某通知客户提货,并将提货公司名称及提货人的名字告诉我,我通知财务,财务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提货单,然后交给客户,客户提货是自己去仓库提的,在提货时仓管员会打电话回公司,由刘某某确认放行。客户收到货后,一般会在一个月之后付款,整个流程就完成了。”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鸿日盈通的法定代表人为王酉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目前的股权结构为:王酉澄出资210万元,杨帆出资90万元。
也就是说,鸿日盈通仅从事电脑以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而且其部分业务主要通过东方四海开展,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酉澄是东方四海实际控制人叶庆的老同学,叶庆则曾为迪威视讯的前身迪威有限的董事。
昙花一现的大客户
东方四海与鸿日盈通这两个大客户并非孤例,作为迪威视讯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前五大客户,深圳市金德轩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金德轩进出口”)和深圳市港骏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港骏电子”)也有同样的问题。
本刊记者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到的信息显示,金德轩进出口的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城市中心花园10栋819、820房,港骏电子的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城市中心花园10栋911房。与东方四海、鸿日盈通的“巧合”一样,金德轩进出口与港骏电子两家公司的注册地址在于房间号不同。
更为奇怪的是,金德轩进出口和港骏电子昙花一现的存在似乎只为成为迪威视讯的大客户。
金德轩进出口的注册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4日,2007年年检之后吊销。
迪威视讯的招股说明书显示,金德轩进出口2007年即成为迪威视讯的第三大客户,为迪威视讯贡献了1004万元的收入。
同样的,港骏电子成立于2007年6月26日,在2008年成为迪威视讯的第四大客户,为迪威视讯带来627万元的收入,港骏电子在2008年年检之后吊销。
“涉密”客户难觅踪影
此外,在公司披露的公开资料中,华光通信局是迪威视讯一个颇为重要的客户。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华光通信局从未缺席过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名单,贡献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48.93万元、2039.45万元、1699.27万元、1573.15万元、2971.60万元以及2744.09万元,6年间分别位列公司前五大客户的第四位、第一位、第一位、第一位、第一位以及第二位,总计为迪威视讯贡献收入1.19亿元。
但这样一家年年与迪威视讯发生重要业务关系的公司,却在公开信息中难觅踪影。
在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显示,华光通信局却以“AB通信局”的名称出现,同时该事务所确认了华光通信局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为何曾经以“AB通信局”出现的客户在后来的公司半年报以及年报中又公开了单位名称,为何该单位在公开信息中无法检索到任何信息?
《证券市场周刊》就上述问题致电迪威视讯,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称:“华光通信局是涉密单位,在公开信息中检索不到很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