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380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法医学分析

2013-12-10 11:07:18黄思兴黄家才
食管疾病 2013年4期
关键词:法医学交通事故部位

孔 斌,黄思兴,吴 勇,黄家才,李 斌*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等,在法医学鉴定中占有重要地位。一般通过尸表检验能够基本明确死亡原因,但对于案件性质不明、不能用简单的一次性交通事故损伤解释时,系统尸体解剖则不可或缺,并需结合现场勘查,全面分析损伤特点。本文对 2003~2012年发生在成都市的5 380例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尸检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归纳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法医学特点,以期对相关问题的司法鉴定提供思路。

1 案例材料

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预防处理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含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5 380 例。

2 结果

2.1死者性别与年龄在5 380例中,男4 846例,女534例,男∶女为9∶1。年龄1~93岁,其中10岁以下385例(7.15%),11~20岁520例(9.67%),21~30岁1 001例(18.61%),31~40岁1 260例(23.42%),41~50岁958 例(17.81%), 51~60岁695例(12.92%),61~70岁341例(6.34%),71 岁以上220 例(4.08%),年龄不详者30例。 以21~40岁最多,共3 145例,占总数的58.47%。

2.2案发时季春季1 002例(18.60%),夏季1 352例(25.13%),秋季1 556例(28.92%),冬季1 570例(29.18%)。每天时段发生情况详见表1。

表1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案发时段

时间例数(%)1∶00~4∶00473(8.79)5∶00~8∶00997(18.53)9∶00~12∶00826(15.35)13∶00~16∶001 199(22.29)17∶00~20∶001 220(22.68)21∶00~24∶00665(12.36)

2.3损伤特点损伤部位分6 个部位。 损伤部位以单个部位计算,有2 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分别统计计算,见表2。在5 380例中,联合损伤的共4 272例,占总数的79.4%。死者致命损伤部位最多的达5 处。颅脑损伤4 950例(92.0%),胸部损伤1 980例,腹部损伤1 728例,盆部损伤1 290例,脊柱四肢损伤3 808例(70.8%)。

2.4死亡原因见表2。

3 讨论

3.1交通死亡事故的损伤特点交通事故损伤部位、类型、程度及后果取决于车辆的冲撞速度、车辆类型及载重情况,同时与受伤者的年龄、体位及所处的状态等因素有关[1-3]。在本研究中联合损伤所占比例大,其中头部占92.0%,四肢损伤占70.8%,与文献报道相一致[3-4]。其损伤具有部位广泛,损伤类型多,以四肢和头部多发等特点。本研究发现车内车外损伤特点有很大差异,主要包括:车内人员的损伤以挤压伤与碰撞伤多见:尤其明确驾驶员与方向盘形成特征性胸部挤压伤,对于确定司乘关系,从而准确认定事故责任有重要的意义[4-5]。车外人员损伤以直接碰撞伤和摔跌伤多见,最常见的是车辆撞击下肢形成的保险杠损伤。撞击引起的挫裂创,其边缘常见挫伤,有时可伴有表皮撞伤,而不形成擦痕。人体背部被撞时,身体向前扑倒形成摔跌伤,体表可见擦伤或挫裂伤;人体前部被直撞时,背后形成摔跌伤,因后仰摔跌可造成头颅损伤。

其次,碾轧伤也是交通死亡事故常见损伤之一。当车底盘较低时,可形成碾轧和翻滚拖擦的复合伤,被碾轧的体表可遗留有车胎印痕;碾轧胸部可造成肋骨骨折,其断端刺破肺脏和心脏;在腹腔可造成肝、脾、肾等器官破裂;碾轧颈部或四肢,多形成碾轧部位的骨折及严重的挫伤;如果在碾轧过程中车辆采取制动,则可形成截断性损伤;碾轧头部多形成开放性的颅脑损伤,并造成个体死亡[5-7]。另外,有时案件需要明确事故当时车外人员的运动状态,如使用自行车的伤者,是推行还是骑行状态,以便明确道路交通事故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8]。

表2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例数(%)死亡方式颅脑损伤3 018(56.10)联合损伤1 802(33.49)胸部损伤241(4.48)腹部损伤286(5.32)盆部损伤56(1.04)四肢损伤8(0.15)烧死14(0.26)溺死2(0.04)并发症42(0.78)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血栓栓塞28(0.52) 脂肪栓塞14(0.26)窒息(捂死、缢死)2(0.04)他杀二次碾轧损伤6(0.12)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疾病发作82(1.52)自然死亡,外伤诱发作用

注:损伤为复合性损伤,含多个损伤部位

3.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法医学检验是法医病理学的重要任务。作者认为在尸检时应做好:①尸表检查:详细记录、拍照每处损伤,根据尸表损伤特点重建事故经过,判断这些损伤造成的人体的损伤程度以及损伤与致伤物的位置、形态,损伤特点与车辆的损伤位置、形态是否吻合一致,为死亡原因鉴定及案件处理提供依据[9-10]。②尸体解剖:是否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而死亡。若尸表检验发现体表损伤轻微或损伤部位与撞击部位、车辆损伤位置、形态不一致时,更应进行全面的尸体剖验,才能准确、全面地明确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实践中发现将他杀伪装成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案8例。③分析疾病、道路交通事故损伤及死亡之间的关系(伤病关系):在大体检验未见明显致命伤时,要进行详细的组织学检查,明确三者在死亡过程中的关系,为事故处理及划分赔偿比例提供科学依据[8-9]。如1例交通事故后,经法医学尸体解剖鉴定死亡原因为肢体骨折后肺动脉栓塞,但还发现个体有较多诱发肺栓塞的高危因素,其在个体死亡原因中亦有一定的参与度,道路交通事故损伤应是主要致死因素。④明确是否存在2次碾轧损伤:在实践中需根据损伤的部位、严重程度、损伤的方向和尸体位置、衣着及详细案情等,综合分析,方能得出是否存在2次碾轧的客观科学结论,为民事及刑事责任的认定提供科学依据[9-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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