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中国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2013-12-10 08:56康金莉
财经研究 2013年9期
关键词:信用合作农村信用变迁

康金莉

(石家庄铁道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43)

一、引 言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市场形成时期,为解决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农村金融枯竭而创设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20世纪20年代初期,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以下简称华洋义赈会)在救助华北五省旱灾之后,秉承“救灾不如防灾”的宗旨,以赈灾余款为基础,仿照西方信用合作制度,在河北农村试办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开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之先河。早期河北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成功发展为以后全国性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推进奠定了基础,在中国合作金融史上具有特殊地位。同时,民国时期信用合作事业的经验教训亦对当前中国农村金融困窘状况的改善,以及新型农业合作金融供给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于早期中国农村信用合作事业问题,①学术界已有较多成果,但对于这一外来合作金融制度何以能在没有政府保障的情况下,顺利扎根于落后的中国农村,仍缺乏深入思考。既有成果大多从史学角度,将其归结为自然灾害和知识分子努力的结果,②这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首先,从人类历史进程看,至今不存在自然灾害作为制度创新的全部或主要因素的先例,而只能成为促进制度创新的诱发性事件。其次,在河北农村信用合作制度产生以前或同时,知识分子也曾在都市或大学进行各类合作试验,但均未成功,故知识分子的努力亦只能起到启发和促进作用,而非主因。农村信用合作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我们应着重从经济背景和制度变迁角度探讨其深层原因。目前仅见杜恂诚从制度供给不足视角对近代新式金融发展进行探讨,但其并未对早期的信用合作制度性质做专门探讨。③本文运用制度及制度变迁理论,对早期农村信用合作制度推进历程及绩效做系统分析,以透视近代早期中国农业合作金融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性质。

二、制度及制度变迁相关理论

(一)制度与制度变迁理论

诺斯认为,制度是为约束人们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④具体而言,制度包括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两个层次。当制度遭受一些外来因素的冲击时,便可能出现不均衡,导致原来的制度安排被更高效率的制度安排所替代。因此,制度变迁的过程可以被理解为效率更高、效益更好的一种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或者是一种具有更高效率、更好效益的制度产生过程。从层次上讲,制度变迁通常是指某一制度安排的变化,而不是指所有制度安排的变迁。

科斯提出了制度变迁的一般原则,即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起着关键作用。⑤拉坦(1994)将制度变迁理论推进了一步,认为制度变迁不仅是由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致,也是关于社会与经济行为以及组织与变迁的知识供给进步的结果。⑥菲尼指出,制度变迁的供给是极其重要的,需求诱致虽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实现制度变迁的充分条件。⑦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

Ruttan和Hayami最早提出制度变迁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形式。林毅夫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理论构架进行了深入研究,⑧认为所谓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强制实施的制度变迁,它具有强制性和利益双重性的特征;而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个人和群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自发倡导组织的制度变迁。由于制度安排不能获得专利,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基于此,诱致性制度变迁具有盈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点,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进展比较缓慢,从开始到完成需要较长时间。

(三)制度成本与经济绩效

制度成本的概念源于新制度经济学对交易费用的广义界定。科斯将交易费用界定为谈判、签约和履行合同的费用。⑨之后,威廉姆森和马修斯等人从契约过程角度,认为交易费用由事前准备合同费用与事后监督、强制合同履行费用组成。⑩考特进一步将交易费用区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类型,认为狭义交易费用指完成一项市场交易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广义交易费用指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全部资源。⑪张五常从最广泛的意义对交易费用作了解读,指出除了那些与物质生产过程和运输过程直接有关的成本以外,所有能想到的成本都是交易成本。⑫关于“经济绩效”(economic performance),诺斯一直没有给出一个严格定义。在对“经济绩效”的实际论述中,诺斯聚焦于经济制度(组织)与经济绩效的相互关系,其重心大体经历了从产权结构到国家,再到意识形态(认知)因素的转变。⑬布罗姆利指出:在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型中,只有当某一新结构的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成本时才会产生新的制度;如果制度不发生变迁,则说明变迁的成本超过了收益。⑭但由于现时的制度环境决定了有关成本(存在“相关外部性”),因此,关于制度变迁问题的一个可采取的分析方法是看变迁的潜在收益是否能补偿源于这种变迁的人的所失。

三、民国初期中国农业合作金融的诱致性制度需求

(一)资本主义市场形成过程中中国农村金融供求关系的恶化

19世纪末期以前,中国农村始终保持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生产力落后,剩余资金有限,农村金融供给主要依靠高利贷。高利贷因其畸高利率,破坏性极大,往往会使农户因偶然借债而倾家荡产。为逃避高利贷盘剥,民间长期存在简单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统称合会,是辅助性金融供给制度。此外,为防备灾荒、赈济灾民所办的赈仓、义仓等政府借贷机构亦可缓解灾荒时期激化的资金供需矛盾。应当说,至少在清中叶以前,农村借贷市场在简单落后的方式下勉强维持均衡。这种均衡可用图1来表示。

图1 传统农村借贷状况

图1横轴表示资金数量Q,竖轴表示利率R。折线D为资金需求线,中间折断表示因资金性质不同而形成不同利率。斜线部分为对高利贷的需求,形状陡峭,表示对利率缺乏弹性;横线部分为合作组织或政府救济贷款,与横轴平行,表示救济性利率不因需求变化而波动。S1和S2为两条供给曲线,与纵轴平行,表示在农业经济环境下,资金供给呈完全刚性,S1为高利贷供给,S2为合作借贷或政府救济性贷款供给。这种供给模式下两种利率并存,S1与需求曲线D相交R1点,R1为高利贷利率,处于较高水平;S2与需求曲线D相交R2点,R2为合作或救济性贷款利率,因其救助性质而始终保持较低水平。高利贷资金供给量为OQ1,互助合作与政府救济借贷资金供给量为Q1Q2。Q1Q2<OQ1,说明借贷市场上高利贷占主导地位,其他低利率借贷占次要地位。资金需求总量为OQ2,OQ1+Q1Q2=OQ2,借贷市场实现均衡。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中国市场日益纳入世界市场体系,农产品商品率提高。根据卜凯对中国6省2 370户农村家庭的调查,1921-1925年间,中国农产品的商品率平均已超过50%,农户自用物品中,购买部分也达34.1%。⑮但农业生产仍保留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营模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市场价格完全受中间商人操纵。及至收获季节,商人压价收购,如湖南省1927年米价在收成以前为每担13元,待到收成以后就骤降为每担5元。⑯农产品低价出售导致农民收入降低。此外,农民消费品大多由自制转向购买,货币需求增加。如1923年江苏无锡农家年收入一般为234元左右,而据东南大学农科估算,若以当年4月当地物价为标准,普通农户每年的最低生活费用应在274元左右,生活支出要超出正常收入40元。⑰收支状况的恶化导致农民贫困程度加剧。据1922年戴乐仁教授和麦龙教授的调查,江苏农民50%以上,直隶农民80%以上在贫穷线以下。⑱

随着农村经济的恶化以及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快速发展,农村资金通过各种渠道向都市集中,引发农村金融枯竭。首先是贸易渠道。由于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存在,在城乡贸易中,农村长期处于入超地位。其次是乡村地主转存资金。由于农村经济恶化,借贷风险加大,乡村地主大多将资金转而投向城市商业或存入城市银行,以求稳妥,“……到了民国时代,……大地主眼见着佃农的血干枯了,高利贷的放款往往有倒债的危险,所以他们便把剩余的金钱拿到城市里去经营一种他们自己认为最稳的商业。”⑲农村资金供求失衡加剧,利率大幅提升,如在北京郊区,1900年以前典当利率多在2分至2分5厘之间,但20世纪初期,各当铺利率一律抬至3分以上。四川省典当利率在1924年曾涨至3分至4分。⑳过高的利率使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借贷风险增大,这反过来促使可贷资金进一步减少,形成恶性循环。此动态过程可用图2表示。

图2 经济情况恶化后农村借贷状况图

农村经济形势恶化以后,农村资金需求曲线D的斜线部分向右上方平移至D′,农村资金需求数量增加为OQ3;而供给曲线S1和S2则向左平移,表明无论是旧式合作金融与救济性质的资金供给,还是民间高利贷资金供给,均呈下降趋势,分别以S′1和 S′2表示。S′1与D′的交点处,形成新的利率R′1,利率上升;S′2与 D′交点的利率水平仍为R2,但借贷资金数量减少。在新的供求状态下,OQ′1+Q′1Q′2<OQ3,虽然利率大幅上升,但资金仍然供不应求。

随着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农业品种和技术改造需要资金,产生投资需求。高利贷者则借机提高利率,加重剥削。如北京西郊“自耕的农人,与佃田的农人,……资本缺乏,无法可施,不得不向殷实之家,低首下气的告借”。一般富户贷出资金利率在12%左右,而经过中间商转贷之后,棉农要支付36%的高利,资金紧迫时更增至50%-60%。[21]这直接抑制了农业效率的提高。

(二)中国既有金融供给制度的局限

农村金融制度均衡打破,旧有金融供给制度却因制度缺陷而难以提供有效制度供给,满足农村经济对新式金融的需求。

首先,旧式高利贷因其过高的利率,对农业投资利润的过度侵蚀,不可能为新式农村经济提供有效供给。其次,中国传统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合会虽具有低利率优点,但其本身为小农经济时期非规范的金融供给机制,难以为新式金融制度需求提供有效供给。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规模限制。旧式合会组织无确定规模,主要由会首资金需求规模及组织能力决定,至民国初期,合会规模多在6-11人之间,20人以上的合会非常少见。[22]会员缴纳会额数量多为2元左右,最高不超过5元,如此计算,则合会会额规模集中在10-20元之间。资金与人数规模过小,难以满足更大规模的新式金融制度需求。第二,功能缺陷。合会贷款资金由会员所缴资金汇集而成,俗称“会金”,组成贷款基金“会额”,获得借款称为“得会”。资金借贷不考虑会员资金需求情况,而是采取轮流或抽签方式决定“得会”对象,无法保证会员在需要贷款时获得资金。此外,合会具有“非生产性”功能缺陷,即资金借贷不限制会员借款用途,会员“得会”后亦极少将资金用于农业生产,此为其向近代转化不可克服的功能障碍。如河北通县第一区1931年共组会25个,贷款用途居前三位者为还债、储蓄、结婚,用款占比68%,会员情形大致相同。河北定县1934年某合会会员收款用途中,无一用于生产,而转化为高利贷的比例则达18.7%。[23]这使合会借贷难以助推农业生产。第三,组织落后。合会为民间自发金融组织,始终未形成规范化的运营机制,多依据非成文的习惯法维持运行。合会一般为临时组织,存续期间多为一个借贷周期,于入会会员轮番得会之后即行解散。组织的非规范性与临时性决定其难以为新型农村资金需求提供规范金融支持。第四,缺乏有效风险防范与分散机制。合会贷款完全依赖会员信用,在社会经济稳定时期,会员尚可讲信用,但近代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凋敝,会员失信者增多,合会风险暴露,逐渐走向衰落,“弊端甚多,村民吃亏者不少,故近年少有组织者”。[24]

为了扶助农业发展,北京政府曾仿照欧美日本银行制度,以政府所设专业银行如劝业银行、农工银行、农商银行等兼营农业贷款,绝大部分均未开办农贷业务,仅有通县农工银行自1915年至1917年上半年累计放款90余万元,江丰农工银行自1921年至1929年累计发放农产抵押贷款约六七万元。[25]但它们完全为商业贷款性质,要求以地契或金银等贵重物品抵押,不适应农民需要。

四、早期农村信用合作的诱致性制度供给

(一)农村信用合作的制度供给动因——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意识

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解决农村金融困境的理想途径为合作金融制度。从主体看,制度创新可通过利益主体内部自发创新、政府强制性创新以及第三方力量的启发性创新三种途径完成。但在当时的中国农村,前两类主体都无法提供有效制度供给。第一,信用合作制度是一种现代化、规范化的金融制度,而中国小农经济具有分散性与无组织性特点,很难达成长久协作关系,同时,中国农村教育落后,信息闭塞,农民没有能力亦没有机会接触到现代金融信息。第二,从政府层面看,北洋政府政权式微,亦不可能提供农村金融转型的强制性制度供给。

实践证明,能够担此重任的只能是接受西方新式教育的知识分子,以及近代以来迅速成长的社会团体。之所以如此,主要源于中国知识分子对国家与民族的责任意识,中国儒家文化历来尊崇“以天下为己任”的价值观念,对知识分子影响颇深。民初以来,中国农业经济学者对西方农业合作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与广泛宣传,为西方合作金融制度移植中国做了充分的舆论与思想准备。此外,清末以后政权分裂,军阀割据,中国社会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这为社会团体的兴起留下较大空间。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华洋义赈会与熟知合作知识的知识分子共同协作,开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之先河。

(二)早期农村信用合作的诱致性制度供给

由于农民智识低下,缺乏制度创新的能动性,在早期信用合作制度的推行及制度设计上,华洋义赈会居完全主导地位。尽管如此,早期信用合作仍属于诱致性变迁类型,原因在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只能为政府,华洋义赈会根本不具备强制性制度供给的主体资格,亦难以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信用合作制度。制度推行路径是设计适合中国农民特点的信用合作制度,以诱导农民主动参与制度创新。民国经济学家张镜予在评论河北信用合作事业时指出,“关于合作社内部的章程,没有政府的法令为之保障,合作社得以完全自由自治的去做他应做的职务。”[26]由于农民的贫困,且信用合作社尚处于初始阶段,为了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华洋义赈会以低利贷款为引诱,设计了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1)以村为单位,采用无限责任组织形式。区别于商业金融单纯的“资金联合”,信用合作制度同时具有“资金联合”与“人的联合”,社员信用是维系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因素。华洋义赈总会经调查后认为,中国农村经济形式与德国19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情形相似,而中国农民乡里之间注重道义的传统意识亦与德国宗教博爱思想相似,乃议决仿照德国雷发巽式合作社,以村为单位组社,采取无限责任组织形式,借助村民之间相互熟识,掌握完全信息,以道德力量约束信用风险。1923年,戴乐仁和章元善草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空白章程》规定合作社成立宗旨为:“(甲)以社员共同责任,由社外借款,……(乙)养成社员之俭朴、自助及合作之精神。”[27]

(2)以低利贷款为引诱的激励与约束制度设计。华洋义赈会以农民最感兴趣的低利贷款为引诱,创设资格承认制度、社务考成制度等激励约束机制,保证贷款安全,提升合作金融质量。

资格承认制度规定,农民自发组织的信用合作社必须取得承认资格,才能获得借款资格。“盖合作委办会对于非本会承认之社,不予借款,此实为不可讳言之事实。”[28]一般合作社须经过两次调查,成绩均合格,才能取得承认资格。[29]资格审查周期最少一年,意在以冗长时间与繁杂手续来考验合作社员的耐力,“则此种冗长繁难之手续,足令彼意志薄弱之份子,中途却步,相与瓦解。结果则耐受此等手续,百折不挠之社,必其组织皆极美备。而其组织之份子,皆为有眼光有耐性有求进之诚意者”。[30]

对承认资格社继续通过考成制度进行考核,以督促其提高管理质量。考成办法对合作社各个方面作量化评价。考察的内容包括合作社是否按期还本付息、自集资金、合作管理、合作知识掌握程度、社员识字程度、合作教育等方面。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评定,确定等级。考成(考核)等级为贷款额度的依据,末等社则丧失贷款资格。[31]考成工作每年一次,对控制放款风险极具约束力。

(3)自由组社及自由进退机制。华洋义赈会虽大力宣传倡导信用合作,但合作社的组织与解散完全由农民自由、自愿进行。在此基础上,确立合作社社员的自由进退机制,农民可根据自己意愿申请入社,同时拥有退社自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模范空白章程》规定,“社员资格得因自请出社、除名或病故而停止之。”[32]自由进退机制赋予社员用脚投票权利,对合作管理形成监督,保障信用合作组织质量。

(4)社员资格的严格审查机制。为保证社员信用,华洋义赈会严格审查入社社员资格,社员须为“年满二十岁,品行端正之村人”。对于人格卑劣和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以及未成年人、精神不正常者,均拒绝收入。[33]对于已入社社员,若有不清偿贷款本息、妨害合作社务、犯罪等“丧失信用”行为,一律给予除名,清除出合作组织。对社员资格的严格要求保证了信用合作社社员成分的纯洁性,这是在缺乏法律强制保障制度下维系合作组织与贷款质量不可或缺的制度。

(5)实地指导考察制度。华洋义赈会在考察各社报表基础上长期坚持实地考察制度,向合作社派驻视察员,进行业务指导,以获取第一手调查资料。同时,培养与农民感情,以情感因素消除双方信息不对称等不利因素。文献记载,“散在河北各县乡村的合作社和固定在北平菜厂胡同的农利股(华洋义赈会内设合作管理部门,作者注),似都十分熟悉而亲密”。[34]良好的情感交流,亦成为增强农民自主性与自觉性的非正规制度保障。

五、早期中国农村信用合作制度变迁绩效评析

早期农村信用合作制度变迁的制度成本可从制度准备、制度构建和制度维护三个方面考察,而作为一种农村金融的新型制度供给,其经济绩效需要从制度本身运营效率和对旧式高利贷冲击等外部效应综合予以评定。

(一)早期农村信用合作制度成本考察

由于缺乏政府行政法规等强制性制度保障,早期信用合作制度只能依靠诱导与激励机制来设计和维护合作金融制度,这注定了其制度成本高。仅从直接的有形花费来看,在筹备时期,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华洋义赈会即花费68 000多元巨额费用在多个省市展开农村经济调查。据华洋义赈会农利股的统计,1924-1931年,华洋义赈会用于调查、刊物发行、合作培训等的指导费用合计达65 611.44元,[35]这个数字相当于同期华洋义赈会对信用合作社放款总额的10%。若将维持和管理所付出的精力、时间等无形成本考虑在内,则更加高昂。从历年情况来看,合作指导费用总额随合作事业发展而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度运行低效率,成本上升主要源于合作组织数量增多,单位费用基本稳定。

(二)早期信用合作制度内部绩效分析

信用合作制度内部绩效主要从信用合作组织数量、贷款风险、贷款分配和运用、自集资金等方面观察。由于低利贷款的有效引诱,以及信用合作制度的有效运行,早期信用合作组织数量稳步增长。若以1923年信用合作社数量为100,则1931年增长为11 288,增长了111倍。历年合作社数量增长平稳,未出现突击发展和大起大落现象。同时,从承认社与未承认社的数量增长分布看,未承认社增长速度要快于承认社,表明农民对合作社的认可度在逐年提高,而华洋义赈会赋予承认资格却是非常谨慎,这种谨慎做法又成为合作社质量与效益提高的保障。河北信用合作社增长情况见表1。

表1 河北省信用合作社历年进展情况表

续表1 河北省信用合作社历年进展情况表

合作贷款基本保持零风险运作。据调查,1931年河北共有903所合作社向华洋义赈会申请借款,数额约15万元,“而呆账几等于零”。少数申请展期者多因为天灾人祸,且展期之后都能归还,没有形成呆账。[36]

表2 河北省合作社社员历年展期还款原因

在考成制度和最高贷款限额等制度约束下,早期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基本能够均衡分配,未出现少数人占用贷款情况。以华洋义赈会1927年1月-3月对河北信用合作社放款为例,3个月共发放贷款33笔,其中最高额800元,最低100元,大部分分布于300-700元,未出现过于悬殊差距。[37]

贷款在社员间分布比较均匀。河北信用合作贷款额在20元以下者占总借款人数的78%和借款总额的57.83%;借款额在30元以下者,占总借款人数的88%和借款总额的73.58%,[38]没有出现贷款过度集中于富有人群或为少数人操纵的情况。单笔借款多集中在20元至30元以下,表明贷款主体为贫困农民,信用合作救济目的基本达到。

信用合作区别于传统民间借贷的特点之一为贷款的生产性质。信用合作发展初期,贷款挪用现象较多,1926年考成制度实行以后,将贷款是否用于农业生产纳入考核机制,有效约束了挪用现象,1929年以后,贷款基本都能用于指定的生产用途。

在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下,河北信用合作组织内部资金积累亦有较大成效。股金积累随合作社数量增加而稳步增长,1931年社员股款积累45 858.20元,为1923年的160余倍。[39]储金存款方面,1925年储金存款总额仅291.32元,1931年增至20 233.01元,为6年前的69倍有余,年均增长3 323.62元。[40]受合作社营业规模和盈利状况限制,公积金积累规模有限,1925年河北省所有合作社公积金总额仅42.5元,至1931年不足2 000元,但较1925年亦增加46倍。[41]

(三)早期信用合作事业外部效应考察

外部效应方面,早期信用合作事业有效缓解了合作发达地区合作社员的利息负担,对高利贷形成明显冲击。1930年前后,河北农村借贷利率普遍在周息3分以上。[42]相比之下,河北农村信用合作贷款利率多在1分2厘左右,仅为前者的40%。据华洋义赈会的统计,至1931年6月,河北农村信用合作社累计发放贷款694 000余元,按合作贷款利率1分2厘计算,社员需还利息约83 280元,而若无合作组织,按当地农村周息3分利率借款,农民支付利息需在208 200元以上。按此计算,合作组织可为农民节省利息约125 000元。

调查显示,在合作社比较发达地区,农业合作贷款对高利贷形成了明显冲击,如肥乡县西南口村,“农民负债,计合作社放款六百元,借款十三户;富户放款一千三百五十元,借款五十户。”[43]合作贷款规模接近高利贷放款的40%。肥乡县席寨村,“自本村成立信用合作社后,本社以低利贷款,因而为富不仁惯放高利贷者,皆将利率减轻”。肥乡县李白庄村,“本村旧有金融机关,即‘东洲会’,该会由多数人集合而成,专以放高利贷为目的,……自信用合作社成立后,经济稍见活动,……钱号钱会富户等所放之款,利息亦日日减低。”[44]

六、结 语

华洋义赈会指导的信用合作事业,成功实现了西方信用合作制度在中国本土的移植,有效弥补了农村部分地区的金融供求缺口,在中国农村金融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早期诱致性信用合作制度变迁的成功,客观上对农村金融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在农村确立了规范的合作金融制度,实现了对农村资金的截留;另一方面,通过合作金融系统,实现了城市资金向农村的回流,以恢复农村金融供需平衡,解决农村金融危机。但由于早期信用合作尚处于发展初期,本身规模有限,对高利贷制度的影响仅限于少数合作社发达地区,整体冲击作用微乎其微,这主要由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渐进性特点所致。

早期信用合作制度的局限性亦不可忽视。在制度方面,由于其诱致性供给模式,长期存在制度运行成本偏高、进展缓慢等不可克服的弊端。在资金方面,华洋义赈会向信用合作组织提供的贷款资金主要源于赈灾余款及社会捐款。社会捐款本身具有不稳定性,能否长期持续向合作事业提供贷款资金值得怀疑。而且,华洋义赈会本身为慈善组织,信用合作事业并非其主要业务,这更加导致其合作贷款资金的不稳定性和规模的局限性。在信用合作社初期试验阶段,因合作组织数量尚少,规模偏小,尚能支撑合作组织资金需求,但随着信用合作事业规模的扩大,难以支撑合作贷款的资金需求,而其作为社会团体组织,没有能力组建更高层次的合作金融机构,最终不得不求助于商业银行和政府机构。虽然早期河北信用合作贷款低风险运作,在短期内曾形成对商业金融机构的投资引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华洋义赈会作为社会团体在影响力与约束力方面的局限开始显现,此亦成为政府机构出面干预合作金融的制度性原因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华洋义赈会所倡导的诱致性合作制度更适合试验阶段的局部性制度供给,而难以形成全国性的正式制度供给模式。

*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建设性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本文所指“早期中国信用合作事业”,特指在20世纪20年代由华洋义赈会独家指导,未得到政府推动和商业金融支持的最早阶段,时间从1923年至约1931年止,河北部分地区可延伸至1932年。

②张士杰:《中国近代农村合作运动的兴起和发展》,《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李金铮、邓红:《二三十年代华北乡村合作社的借贷活动》,《史学月刊》,2000年第2期;刘招成:《华洋义赈会的农村合作运动述论》,《贵州文史丛刊》,2003年第1期;蔡勤禹、侯德彤:《二三十年代华洋义赈会的信用合作试验》,《中国农史》,2005年第1期。

③杜恂诚:《20世纪20-30年代的中国农村新式金融》,《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④⑬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第147页。

⑤Coase R H: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3:1-44.

⑥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339页。

⑦菲尼:《制度安排的需求与供给》,载奥斯特罗姆、菲尼、皮希特:《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22-158页。

⑧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82-400页。

⑨⑪⑫转引自卢现祥、米巧玲:《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第156页、第158页。

⑩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⑭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页。

⑮卜凯:《中国农家经济》,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75、525页。

⑯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1912-1927》第2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20页。

⑰[26][27][32][33]张镜予:《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运动》,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6页、第106-107页、第245页、第97页、第97页。

⑱⑲李奇流:《中国农民生活之吟味》,《汗血月刊》,1933年8月,第1卷5号,第30-31页、第30-31页。

⑳陆国香:《中国之典当》,《银行周报》,1936年1月28日,第20卷3期,第12-13页。

[21]曲直生:《河北棉花之出产及贩运》,社会调查所1931年版,第50-51页。

[22]王宗培:《中国之合会》,中国合作学社1935年版,第17页。

[23]转引自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

[24]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5年版,第652页。

[25]姚公振:《中国农业金融史》,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年版,第177页。

[28][30]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在中国》,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1926年版,第12页、第8页。

[29]董时进:《农村合作》,农学院农业经济系1931年版,第131页。

[31]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社务考成分等及总会放款规定修正合作委办会第55次会议议决案》,《合作讯》,1929年4月第45期,第2页。

[34][35][36][39]雪雄:《中国今日之农村运动》,中山文化教育馆出版物发行处1934年版,第236页、第256页、第380页、第225-226页。

[37]根据1927年2月10日《合作讯》第19期第6页、1927年3月10日《合作讯》第20期第5页、1927年4月10日《合作讯》第21期第5页的《各社月报汇计表》数据统计而得。

[38]参见1931年3月10日《合作讯》第56期第4页表格数据。

[40][41]巫宝三:《经济问题与经济思想史论文集》,山西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页、第18页。

[42]参见1930年3月10日《合作讯》第56期第8页《河北各县乡间通行利率及借贷方法》。

[43][44]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河北合作:优良社之实况》,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1935年版,第42页、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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