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市场经济形势 构建浙江蚕种业发展新体系

2013-12-07 02:50周金钱
中国蚕业 2013年2期
关键词:蚕种蚕桑浙江省

周金钱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杭州 310020)

茧丝绸是我国特色鲜明、优势显著的传统行业。长期以来,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前及改革开放初期,丝绸作为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形成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至今还是极少数留有计划经济管理色彩的行业之一,国家有关部门每年下达蚕茧、蚕种、生丝生产计划,多数省区的蚕茧、蚕种价格仍为政府定价。蚕种是蚕桑生产的基础,“价格管制、国有为主”是计划经济的重要特征,也是我国蚕种生产与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1]。浙江省地处沿海开放地区,经济活跃,思想解放,市场化进程快,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浙江省在促进蚕种业市场化上较早地进行了探索,逐步构建了市场经济下蚕种业有序发展的新体系,现将浙江省蚕种业新体系建设介绍于后,以求完善建议。

1 蚕种业面临的问题

1.1 产业地位下降 政策扶持少

虽然目前我国的蚕茧产量仍高居世界第1,是我国少数在世界上占绝对优势的农产品,但由于近10 多年来,蚕桑生产受市场频繁波动的影响,蚕业不仅在国民经济中比重微小,即便是在农业中其比重也越来越低(表1)。

表1 浙江省蚕桑产值占农业产值的比重情况

从表1 可见,20年中浙江省的蚕桑产值年均虽有2.55%的递增,但相比农业产值年均递增9.69%、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年均递增9.77%,分别要低7.14、7.22个百分点。特别是从1995年以来的15年中,农业产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年均递增保持了5.27%、6.12%的速度,而蚕桑产值几乎停滞不前,仅递增1.26%,因而蚕桑产业在农业中所占的比例也大幅度下降。

由于产业地位的下降,各级政府对蚕桑产业的关注度也大大降低,加上蚕桑生产风险大,出现问题对社会的影响面广,不少地方出现了放任管理的局面。蚕种是蚕桑生产的基础,随着产业地位的下降也必然难以引起政府的重视。在政策扶持上,相比20 世纪90年代,近年来政府虽对蚕种业投入有所增加,但与农作物种子的投入相比是极其微小的,尤其是根本无法享受种子补贴等政策。

1.2 行情频繁振荡 企业风险大

蚕桑生产的主要目的是生产优质原料茧,蚕茧的主要用途是用于生产丝绸产品,而目前我国丝绸产品的主要市场在国外,因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就会影响丝绸外贸,进而造成蚕桑生产难以稳定。近年来国际经济动荡不安,丝绸贸易起伏不稳,蚕茧价格波动频繁。浙江省在近10年间蚕茧收购价格变化较大,2002—2006年茧价稳步上升,2007—2008年跌幅达35.5%,2009年后快速回升,到2011年创历史新高,与2008年相比升幅高达120.7%,而到2012年春茧同比又降了26.0%(图1);相连季节,春茧与秋茧的价格变化更大,2011年春茧比2010年秋茧提高了37.7%,2011年秋茧比春茧又降低了32.0%(图2)。

图1 2002—2012年浙江省鲜茧收购价格

图2 2010—2012年各期别鲜茧收购价格

蚕种生产具有计划性强、超前生产且用途单一的特点,在多变的形势下,蚕种产销矛盾十分突出。如2006年浙江省春蚕饲养量增加,又遇上年秋期制种期遭遇自然灾害未完成生产计划,导致全省缺种达17 万盒;而在2010年春蚕期全省饲养量比2009年春蚕期减少了15%,造成销毁蚕种超过10 万盒,蚕种生产企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1.3 生产方式落后 基地稳定难

长期以来,劳动密集是蚕桑产业作为解决农村劳动力出路的优势之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劳动力逐渐成为各产业竞争的紧缺资源;同时,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推进,住房条件的改变,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劳动密集、劳动强度大已上升为制约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其他产业逐步迈向规模化、机械化、设施化的现代农业进程中,蚕桑产业仍停留在几千年来单家独户分散经营,人工采叶、伐条、洗叶、喂蚕、除沙的原始状态,极大地阻碍了行业的发展,出现了基地难稳定、效益难提高、供种难保证的“三难”新情况。

2 解放思想 构建蚕种业发展新体系

传统的蚕桑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只有通过转变思想观念,不断改革创新,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种业发展新体系,才能保障蚕桑产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为此,浙江省较早就对蚕种业进行了市场化探索,至今已逐步构建了市场准入制、种价协商制、生产企业化、经营多元化、技术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的“二制五化”种业发展体系。

2.1 市场准入制

2006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制订并实施了《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2007年浙江省农业厅根据《条例》精神,又制订了《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其申请条件:“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桑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经营、冷藏、浸酸的单位和个人”都可提出申请,分别具备蚕种生产、蚕种经营条件的,即可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2013年起将省级审批的“蚕种生产许可、蚕种经营许可、一代杂交种出口许可”,下放至全省各设区的市和义乌市农业部门委托审批。对首次申请蚕种生产许可的,还要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评估。

现场评估由省蚕种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5~7 人组成,其中具有蚕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应有3 名以上。现场评估的内容包括环境要求、设备要求、人员要求、质检要求等4个方面,共分为18个评估项目,三级原种生产、一代杂交种生产应评项目为16 项,冷藏、浸酸应评项目为13 项。评估的结果判定:三级原种生产、一代杂交种生产,应评项目14 项以上符合,2 项以下基本符合的,为合格;冷藏、浸酸应评项目12 项以上符合,1项基本符合的,为合格;应评项目中有1 项不符合的,为不合格。

浙江省农业厅于2007、2010年2 次对全省蚕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准入资格的审批。至2012年底,全省实际持证生产一代杂交种的单位有16 家,生产原种的单位有5 家(分别在绍兴、桐乡、长兴3个点生产),蚕种冷藏浸酸的单位有1 家;持有蚕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有40 家,其中批发14 家、批发兼零售13 家、零售13 家;原种经营的单位有1 家。

2.2 种价协商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商品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浙江省蚕种价格过去一直实行政府定价,从1992年开始,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具体由省农业厅确定并公布;2003年起,蚕种价格退出政府价格管理目录,成为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蚕种价格虽不再列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但为了确保蚕种的有效供给,并兼顾产销双方利益,维护种价相对稳定,防止企业垄断蚕种价格,切实保护蚕农利益,2006年省农业厅决定从当年秋期蚕种供应起,实行一代杂交种最高限价,并授权各地蚕桑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及结算办法。2011年省蚕种业协会针对“生产基地难稳定、计划任务难落实、储备蚕种难招标”的新情况,为确保蚕种供应,通过充分调研并邀请蚕业主管部门、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代表召开专门座谈会,协商确定调整各级蚕种的价格,并以《会议纪要》[浙蚕(2012)14]的形式印发各地。通过协商不仅调整了蚕种的价格,而且首次建立了种价与茧价的联动机制,确定了雄蚕品种与常规品种的比价关系(表2)。为了鼓励自主知识产权新蚕品种的应用,2012年又制订了对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原种,实行品种知识产权的补偿机制。

表2 2012年浙江省各级蚕种价格

2.3 生产企业化

蚕种生产单位承担着全社会供种的责任,在计划经济时期,蚕种生产单位均列为农业事业三场[国营良(原)种繁殖场、种畜(蜂、禽)场、蚕桑茶果园艺特产场]的管理与待遇,但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蚕种生产单位的改革远落后于其他农业事业三场,单位老、离退休人员多,负担重,产能严重过剩,大部分成为亏损单位。为促进蚕种业的健康发展,浙江省于2000年起进行了蚕种场的改革改制,到2004年全省蚕种生产单位从35 家撤并为22 家,近年来部分单位又因多种原因暂不生产蚕种,2012年实际在生产蚕种的单位为16 家,其中仅有4 家单位仍保留事业性质,公司化占75%,公司化的生产单位基本为民营性质,不享受事业待遇(改制后企业基本情况变化的典型调查,见表3[2])。从浙江省蚕种生产单位改革改制以来的实践来看,生产单位民营化改革后,明晰了产权,激活了机制,降低了成本,增强了竞争力,有利地调动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充分挖掘资源潜力,减轻财政负担,促进转型升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表3 改制蚕种企业基本情况变化的典型调查

2.4 经营多元化

浙江省早在20 世纪80年代就已将一代杂交种的经营由省统一经营下放到市、县经营;改全额收购为以销定产,由计划分配改为合同订购,由全省统一调配为以县为单位划区供种。到2000年前后,逐步形成了“分级管理、计划生产、合同订购、划区供种”的制度,后来进一步调整为“资格认定、分级管理、合同订购、统一供种”的制度。

《条例》颁布实施后,只要符合“有经营蚕种所必需的固定营业场所和催青、检验等设施,有1 名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相应的销售、技术服务能力,无违反《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4个条件的,都可申请蚕种经营许可。目前,全省已经取得一代杂交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既有蚕种生产企业,又有市(县)技术推广站、蚕桑专业合作社,也有蚕种经营公司,还有丝绸公司;从经营单位的性质来看,既有国有公司,又有民营公司,也有事业单位,还有农民组织。另外,由于各级原种的计划性、纯正性、风险性等较强,目前仍由浙江省蚕种公司统一经营。

2.5 技术标准化

为了规范蚕种繁育、质量检验技术,2007年由浙江省蚕种管理站组织,对2002 版省级地方标准《桑蚕种》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扩展为7个系列标准,2008年又制订了3个新的地方标准,构成了从品种审定、蚕种催青、蚕种繁育、蚕种保护到质量检验等较为完整的技术体系(表4)。

表4 浙江省蚕种地方标准

2.6 产品品牌化

1993年湖州市蚕种管理站成功注册的“宝宝”牌商标,是自1956年以来全国首家注册的蚕种品牌[3](目前使用“宝宝”牌商标的有湖州塔山蚕种制造有限公司、湖州市农业科学院、长兴通宝蚕业有限公司、浙江和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生产单位),自此,也开启了浙江省蚕种品牌化建设之路,到2000年前后,浙江省注册的蚕种商标有20个,涵盖了所有的蚕种,实现了100%的品牌化。近年来,部分生产单位或因基地缺失,或因经营亏损严重等暂不生产蚕种,2012年全省销售的一代杂交种的使用商标及生产单位见表5。其中,湖州“宝宝”、桐乡“丝源”、海宁“健”、绍兴“大禹”等品牌被评为省著名商标,许多品牌还多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优质产品称号。为了促进品牌建设,省蚕种主管部门还开展了全省优质蚕种评比、蚕种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比等活动。

2.7 管理规范化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条例》是全省蚕种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蚕种管理站分别制订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建蚕种生产企业评估办法、蚕种储备管理办法、桑蚕新品种审定办法,规范蚕种包装标识、蚕种生产经营档案、蚕种检疫证使用、蚕种出入库管理、代繁蚕种管理、质检队伍建设等管理性文件。以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使管理者有据可依,被管理者有章可遵,促进蚕种业良好秩序的形成。

表5 浙江省销售蚕种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生产许可证号

3 加强管理 促进蚕种业有序发展

生产企业化,增强了企业自主权;经营多元化,增加了市场竞争主体,但要使蚕种业有序发展,还必须加强管理。

3.1 健全制度

市场经济下,对行业管理应改变计划经济时期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管理方式,而要通过建立法律规章,以及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使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都能自觉地在行业规则范围内活动。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解决和处理出现的新问题,如针对近年来省内异地、甚至省外代繁蚕种增加的趋势,浙江省蚕种管理站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加强代繁蚕种管理的通知》[浙蚕管(2011)27 号],规定代繁蚕种要合同备案、规范蚕种检疫、在包装上标明等内容。

3.2 加强引导

一是规划指导。根据蚕桑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近年来,浙江省先后制订了《浙江省蚕种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江省蚕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浙江省特用蚕品种选育及应用规划》等,通过规划明确行业发展目标、方向与任务,指导行业发展。二是信息引导。一般在每年3月召开1 次全省蚕种产销趋势分析会,就当年茧丝行情、蚕种供需形势,提出指导意见;在特殊情况下,秋蚕开始前或冬季浴种前再召开1 次分析会,以使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早了解产销形势,安排生产计划与平衡蚕种,一方面确保供应,另一方面也可减少企业损失。三是政策倾斜。在种子种苗工程等项目的安排上,根据“十二五”重点培育2~3个原种、8~10个一代杂交种生产基地的目标,结合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对象。

3.3 增加投入

农业是弱势产业,蚕桑更是难以引起关注的产业。从20 世纪90年代中期茧丝绸体制改革开始,直到2006年可以说各级政府几乎没有蚕种基础建设投入;加上2000年后蚕种场陆续改制,企业没有能力改善生产设施,目前不少生产单位仍在使用三、四十年前建造的房子,蚕种生产基础十分脆弱。蚕种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承担着保障供应的社会责任,政府有义务加强蚕种生产的扶持,自2006年以来,浙江省共对15 家(次)蚕种场安排部、省种子种苗工程项目26个,支持资金达2 080 万元,大大改善了蚕种生产基础,增强了蚕种保障能力。

3.4 强化监管

蚕种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农民提供优质蚕种,而要确保蚕种质量,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监督抽检。从2008年起,浙江省蚕种质量检验、母蛾检疫分别由生产单位、省质检站进行,为了确保农民使用的蚕种质量,省农业厅每年在春、秋2 次对每个单位生产的蚕种进行监督抽检,并及时通报抽检情况。二是淘汰不合格蚕种。对一代杂交种微粒子病检疫超标需淘汰的蚕种,由生产单位所在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监督销毁;原种在冬季浴种前,由省蚕种公司监督销毁需淘汰的蚕种,以确保蚕种质量。三是不定期抽查蚕种标准执行情况。蚕种主管部门在生产季节不定期地抽查生产单位蚕种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以促进提高质量措施的落实。

[1]李建琴,顾国达,封槐松. 我国蚕种生产与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蚕业科学,2011,37(2):285 -291.

[2]周金钱. 从苏鲁浙比较看浙江蚕种竞争力[J]. 蚕桑通报,2005,36(2):1 -4.

[3]王丕承. 浙江蚕种业的改革与发展[J]. 蚕桑通报,2002,33(4):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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