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小水电的系统性风险

2013-12-05 02:17罗绮史宇慧保翰璋
上海保险 2013年10期
关键词:溃坝小水电系统性

罗绮,史宇慧,保翰璋

一、小水电的概念及其存在的实际问题

(一)小水电概念

小水电的定义主要取决于电站的规模,可以从下面几个维度考虑:

1.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版)为例,1000千瓦~25万千瓦或库容100万~1000万立方米的项目属于省级政府核准。该范围以上为中央政府核准,以下为地级或县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

2.根据《DL5180-2003年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如表)。

3.《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坝高15米或者库容大于100万立方米,必须执行该条例。

截至2008年,我国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共计4.5万座。根据此统计口径,参考上述三种水电站规模划分,本文将四、五级水电工程,即装机规模5万千瓦以下或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站作为小水电。

(二)小水电承保中所面临的问题

1.承保前查勘难,出险后理赔时效性差。小水电最显著的特点是灵活、分散。大多数小水电修建在主要干流的三、四级支流上,发电功率小,位置偏僻,特别是部分引水式电站,取水口或闸坝远离厂房。一个标的查勘需要兼顾两处,耗时耗力,保险公司查勘成本高,员工积极性不足。出险后,无法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理赔时效难以满足客户要求。

2.流域特性突出。同一流域上下游可分布大量小水电。如甘肃白龙江流域全长600公里,很多河段几乎首尾相连,干支流水电站上千座。陕西岚河干流百余公里建了16座引水式电站。一旦上游发生溃坝,下游水电站必然难以幸免,甚至会逐级放大灾害效应。

水电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表

3.小水电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的质量难以保证。我国小水电发展经历了两个重要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这一时期全国大建水利设施,但由于缺乏经验,忽略科学规律,存在大量未经论证的水电工程。即使有论证,也是“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第二个时期是改革开放后。小水电作为大电网的有效补充,得到了国家政策性扶持,地方、民营资金的涌入更是掀起了小水电的建设热潮。一哄而上的结果是审批不严,监管缺失,资金不到位。因此,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运行管理的“四无”工程。以上两大因素决定了已建小水电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证。

4.小水电自身设计等级低。小水电投资少、见效快,发生事故后,对下游及周围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小,其设计安全等级要求不高。如山区小水电洪水的校核重现周期是按照50年和100年考虑的,远低于大1、大2或中型水电工程。

5.小水电设计和施工参考资料有限。以水文资料为例,大多数小水电所在流域并无水文观测站,水文设计资料严重缺失。很多水文设计资料都是通过附近地区的相关资料推算而来。小水电地处山区,其地形地貌条件决定了气候特征差异巨大,仅依赖推算的资料,必然存在偏差。

对小水电本身的风险,无论是建筑期还是运营期,众多学者都做了大量研究。但是从保险的角度去看待小水电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希望从这一角度去研究小水电。

二、小水电的系统性风险

(一)小水电系统性风险的定义

小水电面临众多风险,包括自然灾害风险和意外事故风险。本文所定义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可能造成多个保险标的同时损毁的风险,具有区域性或流域性特征。引起这类风险的主要原因有地震、洪水、泥石流等。

(二)地震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根据文献,“5·12”汶川地震对四川省西北部岷江、涪江、白龙江流域水电工程影响巨大。震后水电站震害调查和分析,得到如下结论:

1.主要建筑较次要建筑受损轻。以紫坪埔水电站为例,经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后,虽然堆石坝出现沉降,砌石护坡个别块石滚落,但整体稳定。而坝上房屋结构震害严重,基本丧失使用功能;泄洪洞等启闭设备、发电洞门机部分设备、送出构架和绝缘、GIS开关固定螺栓均出现损坏。而同在震中的沙牌水电站附属建筑物震损也非常严重。

2.混凝土坝较堆石坝受损轻。沙牌水电站距离汶川较紫坪埔水电站近。震前水库接近满库运行,震后其混凝土大坝主体完好,仅右岸横缝上部有张开现象。而紫坪埔水电站震前水库约30%库容,其堆石坝震后发生了沉降,混凝土面板也出现了挤压性破坏。同时,地震易引起堆石坝填料液化。如日本福岛地震时,堆石坝的18.5米大坝因坝体土石液化而溃坝。

3.地下建筑较地面建筑受损轻。大部分地下建筑,如地下厂房、泄洪洞、引水隧洞几乎没有受到地震的直接损害。而暴露在外的部分,除了经受地震影响以外,还会遭受来自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威胁。如水淹、塌方、泥石流等对地面建筑威胁都非常大。

一次灾害通常是多个因素的共同作用。汶川地震本身未造成水电工程溃坝,一方面是因为抗震设计较为合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其他致灾因素未同时触发。假设地震发生时,水库高水位运行,其溃坝风险将显著增加。若紫坪埔水电站为第一级龙头水库,考虑到水电开发的流域梯级开发特性,一旦溃坝,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国内流域滚动开发、统一调度的水电开发策略必然会加重水电工程的系统性风险。

以上案例主要为大型水电站,其地震安全设计需要特殊考虑。根据文献,小水电设计时无须单独考虑地震灾害,采用场地基本烈度即可。加上小水电本身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上的不足,地震对其造成的直接损坏必然更大。一旦地震引发上游小水电溃坝,短时间的洪水,伴随着其他次生灾害,如泥石流、滑坡等,对下游小型径流式或者厂房选址不佳的引水式电站将是毁灭性的灾难。

综上,地震引发小水电的系统性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从标的分布来看,区域特征明显;从受损项目来看,除地下工程以外,其他部分几乎都难以幸免。

(三)洪水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按照洪水的成因,可以分为暴雨、融冰融雪、风暴潮、溃坝决堤、冰凌、海啸等。与本文研究的小水电系统性风险有关的,主要是暴雨和融冰融雪性洪水。

暴雨是降雨强度很大的雨。一般来讲1小时降雨量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30毫米以上或者连续24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的都可称为暴雨。但由于各地地形地质不同,形成灾害的暴雨强度也有差别,如山区和平原地区差别就相当大。山区河谷深切,河道陡急,河流量涨落大,而平原地区河谷开阔,河道平缓,要形成一定规模的洪水,其降雨量更大。

我国建国以来最具灾难性的洪水是河南省“75·8”洪水。1975年,受3号台风影响,河南洪汝河、沙颍河和唐白河流域遭遇特大暴雨。暴雨中心在汝河板桥水库上游林庄和洪河石漫滩水库上游油房山等地。8月5日—7日三天,林庄降雨量1605毫米,油房山1411毫米,造成中型水利工程板桥水库、石漫滩水库、田岗水库、竹沟水库和其他58座小型水库漫溢溃坝,直接损失26亿元人民币。

近几年,因洪水造成的电站损毁也时有发生。如2006年6月17日—18日,广东省英德、清远出现大规模降雨,黄酮河、鲤鱼河流域受灾严重。牯塘镇白水寨电站、锦潭三级电站、龙潭坑电站三座电站大坝被冲毁。与此同时,韶关局部地区2小时降雨200毫米,全市共15座水电站受损。再如,2008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受台风“灿都”影响,仅那坡县就有4座小水电站厂房被淹。而2009年8月7日台风“莫拉克”造成福建全省水闸、泵站和水电站水文测站、机电井409座损坏,塘坝168座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9.8亿元。可见洪水引发的小水电系统性风险也是存在的。

融雪性洪水指由积雪融化形成的洪水。一般在春、夏两季发生于中高纬度山区。在我国主要是东北和西北地区。如1998年5月新疆伊犁发生洪水,伊犁河流域2座水库被冲坏,2座水电站被冲毁。其主要原因是气温升高导致山区冰雪融化加上极端暴雨性天气。

洪水引发的小水电系统性风险,从标的分布来看,区域性特征明显;从受损项目来看,主要集中在主河道及其附近建筑物,如大坝、近岸厂房。

(四)泥石流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泥石流指含有大量泥沙、黏土、砾石、岩石等固体物质与雨水、地表水、地下水混合后,使沟谷地带产生移动或流动,并向沟谷坡下缓慢滑动或移位的洪流,多发生于我国不良地质分布地区,如云贵川甘青等山区。2011年,甘孜州“7·12”雅江泥石流造成唐岗、核桃坪、铁泉、三道桥、下渡等五座电站受损。2012年8月13日,四川省石棉县草科乡遭受泥石流灾害,2座小水电被冲毁。另有报道称,云南省近几年受泥石流冲毁的中小型水电站达360余座、水库50余座;上千座水库因泥石流而严重淤积,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泥石流对小水电的威胁非常严重。

泥石流引发的小水电系统性风险,从标的分布来看,流域性特征明显;从受损项目来看,主要集中在主河道或冲沟左右建筑物。

三、保险公司核保现状

尽管小水电存在三种系统性风险,但实际在核保中却经常被忽略,未在承保条件中体现。主要原因有:

(一)保险公司大案数据缺失。单一保险公司承保标的有限,无法全面反映国内标的出险情况。近年来,财产险保险市场竞争主体越来越多。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历史数据储备相对缺乏,标的物系统性风险研究的不足,导致拟定承保条件无法满足对价条件。如某保险省级公司,在进行严格风险选择的情况下,多年承保的小水电赔付率过百,而剔除其2000年和2011年的大案,赔付数据低于50%。若仅看某一时段的情况,极有可能得到错误的赔付数据。

(二)保险作用弱化。被保险人负责投保工作的多数是财务人员,他们工程技术知识相对较弱。工程技术方面主要依赖企业的生产和安全技术部门,而这两个部门人员所关注的通常集中在日常的小事故上。这样势必弱化保险在企业风险管理中转移财务风险的能力。而市场的保险主体存在着惜赔、拖欠,甚至拒赔等行为,致使客户出险后的补偿得不到保障,保险加快生产恢复的作用无法体现,极大地削弱保险的作用,使被保险人对保险的理解更为负面。

(三)反映系统性风险的定价模型缺失。一方面数据积累缺乏、保险主体各自为战,再加上对系统性风险研究不深入,导致了定价模型的意义弱化,推进缓慢。

四、引申

近年来,日本地震、澳大利亚及东南亚洪水、美国飓风、我国汶川和雅安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国内对巨灾保险的研究逐渐升温。巨灾风险通常是针对具体的单一风险事故,如地震、洪水。笔者认为,巨灾风险的研究要建立在对各行业风险的分析之上。因此,本文提及的系统性风险,实际上是多种巨灾风险对单一行业的影响。研究的风险事故是地震、洪水、泥石流。小水电抵御风险能力差,系统性风险特征突出,为了更好地研究其风险特征,量化风险,服务社会,可以从以下方面作一些探索:

(一)数据整理和分析。各家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利用各自承保的小水电项目数据,搭建小水电行业数据整合平台,建立数据分享机制,让过去的经验成为费率拟定的重要参考。

(二)定价工具的开发。进一步研究小水电系统性风险的特点,量化其风险。建立小水电系统性风险定价模型。

(三)提高被保险人的保险意识,纠正不正确的保险观念。一切产品存在的意义是因为有需求,被扭曲的需求或者被动的需求必然导致产品的走样。小水电系统性风险是客观的,应让客户认识到这种客观性,帮助客户形成正确的风险管理意识。同时,保险人可以建立针对小水电巨灾赔付的内部考核机制,让整个市场小水电的定价能反映其真实成本。

(四)维护科学合理的市场秩序。保险具有社会性,是集多方之力,救一方危难。因此,保险人在承保小水电时如果不考虑系统性风险而简单定价,既是对该标的被保险人的不负责,也是对其他被保险人的不公平。相关部门应该在掌握小水电系统性风险成本的前提下,建立风险成本定价监管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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