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祖儿
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和科学技术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数字出版产业的日新月异,以著作财产权为内容的著作权质押融资逐步繁荣。著作权质押融资是债务人将著作财产权质押给债权人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如一些数字出版企业为了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往往采取著作权质押融资的方式。著作权质押融资以其便捷性而受青睐,加快了中小企业变“知本”为“资本”的进程,缓解了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著作权质押融资采用完全市场化的评估、担保、贷款机制,具有“无担保、无实物抵押、风险共担”的特点。当前,《著作权法》 正在修订中,但从早前几次的征求意见稿来看,涉及著作权质押方面的内容并不多。如何加强著作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防控和保障著作权人财产权安全成为一项重要问题。
著作权分为人格权与财产权两部分,与权利人自身密切联系的人格权(发表、署名、修改等权利)通常是不可转让,只有财产权(表演、复制、展览、发行、出版、翻译、整理等权利)才可进行质押。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商标、专利权)相比,主要特征有:一是主体范围的广泛性。著作权主体涉及全社会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单位,这些都为著作权质押融资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客体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著作权的客体形式丰富,包括书籍、影视、音乐、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内容。三是本身的动态性。著作权的价值是时刻变化的,如:一部书籍的著作权价值在不同的时期是不同的。这一特性就为著作权的质押带来了“贬值”的风险。四是产生和保护的自动性。所有的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会产生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但著作权质押融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的著作权质押登记。
著作权质押融资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为抵押物或以动产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是企业或个人以其合法拥有并经评估后的著作财产权作为质押物获取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当前我国数字出版等企业不断发展,但也遇到了资金短缺问题。假如数字出版企业急需资金支持,但却无法提供动产、不动产担保,凭借版权等知识产权同样可以获得贷款以解燃眉之急。2012年我国完成著作权质权登记146件,涉及软件和作品数量773件,质押金额总计约27.5亿元人民币。其中最高一笔质押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当前,国内一些大城市已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试点。较为典型的有上海模式、北京模式、武汉模式等。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分两批推出了北京海淀区、浙江杭州市、吉林长春市、湖南湘潭市等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其中杭州市通过“平台+银行+担保公司”的合作模式,2011年实现著作权融资2000万元。各项数据反映出著作权质押融资的数额之大,同时表明国家对著作权质押融资的重视,促使版权相关企业加大版权管理、版权运用和以版权作为核心资产进行融资。总之,著作权质押融资一般是以版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融资,它在促进以数字出版企业为代表的文化企业扩大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著作权质押融资在提高资金利用、发挥著作权价值和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贡献。2000年1月至2010年8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共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934件,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747件,一般作品著作权质押登记187件。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并未对著作权质押融资进行较为完善的规定。对著作权质押融资起到规范作用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和《著作权法》,但两部法律都未对涉及的相关问题作详细规定。国家版权局颁布了《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登记办法对于完善著作权质押制度、促进著作权的商品化、推动文化产业尤其是版权产业发展至关重要。但我们从该登记办法试行几年的实践中发现,由于该办法的法律效力位阶较低,国家立法层面对著作权质押融资的规定尚不够全面完善,存在漏洞,可能由此引发一些法律风险和现实问题。
当前,虽然《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中,但就目前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三个修改草案稿来看,其中涉及著作权质押的内容十分有限。与现有《著作权法》相比,三个修改草案稿都增加了“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转让、设立质权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利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规定。前两个草案稿在著作权质押登记基础上增加了费用缴纳和收费标准确定机关的规定,第三个草案稿回归到现有《著作权法》,并未对此进行规定。由此来看,《著作权法》的三个修改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并未给著作权质押的完善带来多少变化。
虽然著作权质押只针对财产权部分,但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紧密相连,人身权利部分有时直接影响到著作权的质押融资。我国法律却忽视了这一点。人身权利对著作权财产权质押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表现:一是署名权对著作权质押融资的影响。当质权人因质权而取得著作权财产权时,出质人拒绝在作品上署名或其选择的署名方式严重降低著作权的财产价值,质权人会因此蒙受巨大损失而无法要求出质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对著作权质押融资的影响。一方面出质人若以作者身份在质权人取得著作权财产权后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修改作品可能导致作品财产价值下降;另一方面因现实情况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作品只有通过修改才能保持原有价值或增值,如一本著作因滞后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行业机制等,而使其市场价值明显降低。质权人所获得的著作权财产价值会因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减少。我国的草案稿都未规定以上情况,反映了我国著作权质押融资在立法中之不足。
我国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采用自愿登记主义,著作权质押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这为著作权的质押埋下了法律风险。我国草案稿规定了法定许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容,这都关系到著作权质押融资问题。著作权自愿登记主义容易产生著作权的权属之争,这不可避免会影响到著作权质押融资中质权人的利益。如一作品有多人合作完成而未登记,其中一人将其质押并登记完成,其他著作权人对此知悉后反对并提起诉讼,如何调整当事人利益,草案稿未有相应规定。《登记办法》规定“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权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法定许可情况下,并不需要权利人同意,而只需使用人支付报酬即可,质押著作权中产生报酬如何处置?在侵权情况下质押人是否可主张权利,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获得损害赔偿如何处置?对此方面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存有缺失,草案稿也未曾提及。总之,我国法律对著作权质押融资之规定存有较大缺憾。
在融资期间,致使著作权价值降低、消失、转移,或者担保权无法实现的法律事实,都属于法律风险。其中法律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因借款人、出质人资质方面存有法律风险,借款人、出质人资质与借款人著作权权属关系是著作权质押融资项目申报前的首要部分。产权登记能够使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著作权凭证。凭证丢失,会导致无证可查,权利的归属将无法确定。此外,年检、登记时手续不全或出资人为非著作权人也可产生法律风险。著作权资质需年检,借款人如未通过年检就无法利用质权进行贷款融资。如果出质人非著作权人,无相关授权手续,贷款后也会有法律风险。著作权应是借款人或者出质人提供的一个质物。如果著作权权属关系不清,会引发法律风险。实践中,存有出质人非故意将使用、占用的他人著作权进行质押的问题,容易产生质押提前终止或者被申请宣告无效等法律风险。著作权质押融资潜在的“后发性”法律风险,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事前进行规避。
著作权的权利客体本质上是非物质性的,存在价值的不稳定性,其价值变化容易产生质押风险。例如:因作品升级或新作品的出现,原有著作权的价值将大幅下降,质权人就无法完全实现债权。即使质权人将质押的著作权变现,也会有较大损失。著作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动态性与不确定性,给金融机构带来了风险。借款期跨年检年度也会有风险。如果借款或者申请期超过年检年度,则有质物价值消失的风险。例如:某公司1月份进行质押贷款,次年1月份还款,但该公司应该在5月份进行著作权年检而未年检,那么5月份之后质物的价值就已消失。因侵权诉讼等著作权质押融资的质物可能被冻结、查封,有影响质权实现的风险。
当前,著作权质押融资受到行政管理的过多干预,公众对著作权权属有争议均可提出异议申请,从而增加了著作权质押融资的不稳定性。国家版权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职权界限不清。前者主要职能是对著作权权利人的注册和认定,而后者主要对著作权使用和执行的监管。但目前两者存在职能交叉,即著作权权利人要在两方进行登记。由于两部门未联网,一部分人因在前者登记不变而后者登记有变的情况下,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使质权人遭受损失。美国公众可在“国家知识产权网”上对所有的著作权进行查阅。而我国没有相应的公示查询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健全为著作权质押融资带来不便和风险。
以《著作权法》的修订为契机,为减少著作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笔者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建议应增加著作权质押方面的规定。首先,明确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在著作权质押中的非对抗性,即出质人设定著作权质押之时已存有相应的承受义务,不得以人身权对抗质权人之质权利益。其次,将《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中第14条的规定纳入《著作法》中,并增加在“法定许可中获得的报酬应当提存”。再次,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服务的著作权“相关权人”包括著作权质押中的质押权人。最后,突出质押登记的公示效力,加强对善意质权人的保护,明确质权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同时规定,在相关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中,为维护质权人之权益,质权人可以权利人的身份参加相关侵权诉讼等。如以上内容确难以规定于著作权法中,笔者建议将以上相关内容规定于《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如此一来,在法律法规完善基础上,著作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将大大减少,能够切实保障质权人之权益。
质权人(主要指金融机构)需对申请质押贷款著作权项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筛查。质权人应采用信用终身制对著作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质权人在发放贷款前,要对企业的质资、经营状况、著作权的权属及其价值评估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严把融资的“门槛”,只有符合质权人贷前审核要求的企业才可申请到著作权质押贷款。明确权属关系,建立贷前风险控制机制。由知识产权局负责核实著作权出质人的资质;国家版权局提供出质人的信用记录,检查出质人是否有侵权行为;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第三方行业机构、质权人、出质人、法律咨询机构的关系,为出质人创设融资平台;工商局提供企业日常经营记录。同时,构建信息反馈与定期调度机制,重视律师服务,实现多机构的联动审查,对贷款额度、用途、期限、质押率等进行限制,实现风险防控。
要加强对著作权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申报项目经济前景和运行状况进行论证和考察。由专业的著作权评估机构对申报项目的资产价值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对未来价值进行测算与评估,为银行放贷决策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加强 “第三方”行业协会建设,“第三方”行业协会独立于银行、律师、评估、担保、质权人。其充当着顾问与行业指导的角色,负责相关著作权信息的发布,评估著作权的动态价值,对质权人资信进行披露,还可以公布相关的融资信息,拓展质权人的贷款渠道,还可以通过联系有资质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对质押标的物进行事前评估。当然第三方行业协会也要受到由银行、出质方、政府等各行业的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图1 著作权质押融资的参与主体和流程
质权人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合作,以律师事务所参与模式、流程的设计和设置,从制度上预防风险的发生,即使发生风险,也可进行有效控制。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贷前审查、贷后管理、质物处置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对借款人资质、借款用途、质物权属、还款来源及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评审。针对债权人恶意欠款,律师事务所为质权人提供法律支持,做好质物处置的法律准备。由著作权的专业代理机构利用著作权检索手段对申报质押融资项目中的著作权进行与知识产权相冲突的风险评价, 并制定相关规避措施,以实现风险控制。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规则,做好著作权的保值性、时效性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著作权的特点,在知识产权评估准则框架下分步制定价值评估的具体规则。政府需履行好行业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保障著作权相关人的权益,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政府要引导质权人、评估机构等成立行业协会,促进著作权质押融资的良性发展。建立质权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年检、登记手续,消除借款期超年度现象,保证出质人为著作权人。有关政府部门应提高著作权质押融资审批门槛,保证融资质量,消除风险;建立政府与质权人、出质人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做好信息披露,建立知识产权网和著作权交易网,以便公众查询,减少著作权质押融资风险。两部门可利用互联网、云计算服务器等新兴技术,实现“双网互联”,尽可能消除著作权注册信息不对称的漏洞。
根据著作权本身的特殊性,为减少著作权质押的法律风险,我们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著作权质押融资的初选、评估以及行政体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防控机制,以预防、减少或消除各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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