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松林 蔡林尚
近几年来,我国的担保公司得到了较快发展,其为符合担保条件的借款方提供担保,破解了部分中小微企业缺乏抵押的瓶颈,解决了贷款难的问题。但最近河南、陕西等地的部分担保公司发生了非法集资案件和高利贷等违规经营的问题,导致这些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甚至关门,发生挤兑风波,使投资者损失惨重,引发区域金融乃至社会不稳定,这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制度机制不完善,监管力量薄弱。虽然各地规定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金融办为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但由于新设担保公司市场准入门槛低和退出渠道不畅等制度问题,导致监管面广、难度大。同时,各地金融办普遍存在着监管力量薄弱、管理经验欠缺、风险防范制度机制不完善等情况,使监管者很难对担保公司潜在的风险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和防范,往往处于“出了问题再解决”被动状态。
(二)部分担保公司违规高息揽储,发放高利贷。一方面,在经济下行和担保行业整顿过程中,一些中小型规模的担保公司由于不能取得银行授信,资本金无法产生放大效应。另一方面,面对业务范围小、客户群体低端、担保风险高、经营效益差、无力补充资本金等情况,担保公司被迫转向高息揽储和发放高利贷等违规扩大业务范围的渠道,一旦高利贷不能收回,揽储资金不能按期偿付,必将发生挤兑风波并把风险传导给地方金融体系。
(三)中小型担保公司利润空间狭窄,收益率低。目前,担保公司的主要收入是收取担保服务费,担保费率一般在2%-4%之间。据业内人士核算,担保服务费收入减去日常运营成本及税收费用等支出,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至少要放大3倍以上才能实现盈利,尤其是对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如果没有其它获利渠道的话就难以生存下去。
(四)部分群众参与非法集资和担保公司高利贷回报丰厚是诱因。一是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经不住高额利息的诱惑,积极参与高息揽储和非法集资活动。二是一些中小微企业缺乏抵押等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存在着较大的资金缺口。担保公司忽视贷款风险向这些企业提供高利贷服务,获得高额利润,成为民间借贷的中介。三是地方媒体发布担保公司的高息理财的广告信息,造成了错误的舆论导向,助长这种违法行为。
二、建议及对策
目前,如果因为担保公司出现了一些问题而导致担保行业业务萎缩和倒闭,对发展实体经济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来说,可谓弊大于利。所以,我们必须针对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加强监管,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促进健康发展。
(一)落实责任,加强监管。鉴于担保公司具有融资功能和与金融机构业务联系紧密的特点,建议建立由省、市、县(区)各级金融办作为各地担保公司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以及各地银监局、人民银行、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为协助的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义务。如金融办制定实施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规则,承担日常经营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银监部门负责对其高管人员从业资质把好第一道关。向金融办报告担保公司业务风险监测情况。向群众普及金融知识,宣传非法集资、高利贷的危害性;人民银行利用征信系统为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提供征信查询无偿服务。建立和实施担保公司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报告担保公司风险传导动态。工商部门负责担保公司的登记事项、合规经营和年检。打击担保公司非法集资宣传广告。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同时,有关部门要逐步探索把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整章立制,严格管理。一是建立健全我国担保行业法律法规,严格经营范围。按照七部位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要求,严格禁止担保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及涉足非法集资行业,防止小而滥而导致无序竞争和潜在风险。对已经发现违规经营的应当依法依规清理、整改甚至取缔。二是完善担保公司准入、退出制度。结合实际提高我国担保公司准入门槛,严格年审条件,畅通退出渠道。三是制订和落实日常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制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增加监管人员对担保公司应实施日常实时跟踪监督。对有违规经营、有风险苗头的担保公司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介入、早纠改,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四是制订和落实担保公司高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壮大实力,扶持“存活”。一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建议出台担保公司税收、费率、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担保公司成立前3年给予免税优惠;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担保费率;从地方政府财政拨付一定资金,或从利润留成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金,补偿担保公司因赔付造成的担保基金损失。二是充实资本金。各级政府可考虑将各种过去由财政、科委、企业管理等部门发放给中小企业的各种发展引导基金、资金转为对应的扶持担保基金,注入到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账户。与此同时,在政策规定许可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公司吸收民间资金扩充资本金,不断放大资金扶持效应,壮大担保公司担保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