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安全
(湖北文理学院 襄阳及三国历史文化研究所,湖北 襄阳 441053)
本文所言曹魏,时间上起自汉献帝建安元年(196年),终于魏元帝咸熙二年(265年),地域上亦仅限于曹魏统治区,自兖州开始扩展至十余州。曹魏地方政府主要是州、郡(国)、县,又有典农系统,专门组织屯田,供应军粮,咸熙元年(264 年)罢屯田官,“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1]卷四《元帝纪》,即转为郡县系统。因为情况特殊,材料较少,典农系统置而不论。
一般认为,自曹魏开始,地方行政体制从郡县二级制向州郡县三级制转变[2,3]。值得注意的是,曹魏时期这种三级制似仍处于过渡时期,因此并不严格,亦不完整。具体表现则是州的职权受到制度或时势的限制,郡国仍与中央保持直接联系,且仍为民政重心所在。今试述如下。
汉武帝分州部设刺史,原属监察官员,监察郡国治理及地方社会。西汉末年至东汉初年,刺史改为州牧,统领军政大权。光武帝建武十八年复为刺史,基本上回复监察制度,同时刺史又有成为地方官的趋势,比如拥有固定治所,不必亲自入京述职,职权扩大至逐步干预民政,可以奏免官员等。正如梁代刘昭所说“世祖中兴,监乎政本,复约其职,还遵旧制。断亲奏事,省入惜烦,渐得自重之路。”[4]《百官志五》“州郡”刘昭注灵帝末年迫于形势需要,重设州牧,仍统一方军政。简言之,刺史制度经历史选择,形成两种体制或目标即监察或行政,行政制又分两种,或统领政军,或治民而不领兵。
曹魏时期,州牧与刺史并行,表现有二,一是区域性,即某些州设州牧,另外的州设刺史;二是时间性,某些州或设刺史,或设州牧,如扬州。曹魏统治者回顾历史制度的遗产,应对当时形势的需要,自必对刺史制度有所抉择。史阙有间,曹魏刺史制度不见系统明确的说明。后人只能从相关史料钩缉整理,以窥一斑。太康初,晋武帝总结刺史制度:
上古及中代,或置州牧,或置刺史,置监御史,皆总纲纪,面不赋政。治民之事,任之诸侯、郡守。昔汉末四海分崩,因以吴蜀自擅,自是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此一时之宜尔。……[4]《百官志五》“州郡”刘昭注引
依晋武帝所说,汉末曹魏时期,刺史既领兵,又治民。玩味其语气,似强调客观原因如汉末大乱和三国分争促成这一选择。至于说是“一时之宜”,则因其意欲恢复刺史监察制。《三国志》卷十五合传曹魏几位刺史,陈寿评曰:
自汉季以来,刺史总统诸郡,赋政于外,非若曩时司察之而已。
陈寿此评,大致与晋武帝结论相同。从现有材料来看,曹魏大部分时期,无论刺史或州牧,基本上均属于军政一体(司冀二州少见领兵),亦即州可以看作是高层政区。
汪清认为,“曹魏时期刺史为州级地方行政长官已经定型固化,同时又兼为将领带兵打仗,‘外修军旅,内治民事’。曹魏沿边和有动乱的州刺史的重大事务既带兵打仗,又领导农业生产。……曹操时期没有实行普遍的‘州郡置兵’制度,那么各州之间就有区别。缘边诸州刺史,职责主要是带兵打仗,做武备方面的事务,兼以领导农业生产的事务;而内地州刺史则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责,偶涉军事事务。劝课农桑发展生产本是地方官的职责,只是战争的环境将这一主题冲淡了。……曹操时期的刺史民事、军事都要兼顾。‘外修军旅,内治民事’,尤其是缘边州刺史。当军情紧急的情况下,还可能出现刺史‘专心军功,不勤民事’的现象。故曹魏政权时期州是有区别的,兖、豫、司、冀为农业州,荆、扬、青、徐、幽、并、雍、凉绷边诸州为兵州。太和年间以后,则诸州皆拥兵,耕战兼顾,但仍有侧重点的不同。”[5]
曹操时期,州牧刺史基本上拥有行政权,大部分还有领兵权。不过,至文帝时期,这种制度似乎出现过反复。《三国志》卷十五《贾逵传》:
大军出征,复为丞相主簿祭酒。……至谯,以逵为豫州刺史。
是时天下初复,州郡多不摄。逵曰:“州本以御史出监诸郡,以六条诏书察长吏二千石已下,故其状皆言严能鹰扬有督察之才,不言安静宽仁有恺悌之德也。今长吏慢法,盗贼公行,州知而不纠,天下复何取正乎?”兵曹从事受前刺史假,逵到官数月,乃还;考竟其二千石以下阿纵不如法者,皆举奏免之。帝曰:“逵真刺史矣。”布告天下,当以豫州为法。赐爵关内侯。
《资治通鉴》卷六十九,魏文帝黄初元年七月条载贾逵就任豫州刺史,“是时天下初定,刺史多不能摄郡。”胡注“摄,总录也。”《三国志集解》本传引潘眉曰:
贾逵为豫州刺史,考其时在延康元年,尚承用六条之法。自是以后,刺史权重,或持节都督……皆总统赋政,非止司察之任而已。
贾说“严能鹰扬有督察之才”,突出刺史的监察品格;“安静宽仁有恺悌之德”,突出的是治理品格,向为两汉郡国守相的任职要求。经过曹操时期刺史领兵治民的实际运作,到了文帝时期,刺史制度究竟是回复监察还是统领行政,统治者似仍在犹豫。此处文帝虽未全面恢复刺史监察制度,似仍采纳贾逵建议,强调刺史的监察职能,潘说当是。又值得注意的是,历经建安二十余年,仍然“州郡多不摄”,说明州虽有行政权和领兵权,似未能真正有效地统摄郡国。
《三国志》卷十六《杜畿传附子恕传》载:
恕字务伯,太和中为散骑黄门侍郎。……每政有得失,常引纲维以正言,于是侍中辛毗等器重之。
时公卿以下大议损益,恕以为“古之刺史,奉宣六条,以清静为名,威风著称,今可勿令领兵,以专民事。”俄而镇北将军吕昭又领冀州,乃上疏曰:
帝王之道,莫尚乎安民;安民之术,在于丰财。丰财者,务本而节用也。方今二贼未灭。戎车亟驾,此自熊虎之士展力之秋也。然搢绅之儒,横加荣慕,搤腕抗论,以孙、吴为首,州郡牧守,咸共忽恤民之术,脩将率之事。农桑之民,竞干戈之业,不可谓务本。……以武皇帝之节俭,府藏充实,犹不能十州拥兵;郡且二十也。今荆、扬、青、徐、幽、并、雍、凉缘边诸州皆有兵矣,其所恃内充府库外制四夷者,惟兖、豫、司、冀而已。臣前以州郡典兵,则专心军功,不勤民事,宜别置将守,以尽治理之务;而陛下复以冀州宠秩吕昭。……官得其人,则政平讼理;政平故民富贵,讼理故囹圄空虚。陛下践阼,天下断狱百数十人,岁岁增多,至五百余人矣。民不益多,法不益峻。以此推之,非政教陵迟,牧守不称之明效欤?……今兖、豫、司、冀亦天下之腹心也。是以愚臣慺慺,实愿四州之牧守,独脩务本之业,以堪四支之重。
杜恕上疏中牧守并称,“牧”其实包含州牧和刺史,当为行文简洁故。他追溯刺史设置缘起,“古之刺史,奉宣六条”,下文并未要求强调州牧刺史的监察职能,只是批评牧守好为兵事,不专治民;又以断狱日多为例,指出牧守不称。这说明,明帝时期州牧刺史既领兵,又治民,其行政权力已经成为事实。
首先,刺史既领兵,又治民,且辖境固定,对于郡县自然会形成一定的统辖关系。如并州。《三国志》卷十五《梁习传》注引《魏略》曰:
鲜卑大人育延,常为州所畏,而一旦将其部落五千余骑诣习,求互市。习念不听则恐其怨,若听到州下,又恐为所略,于是乃许之往与会空城中交市。遂敕郡县,自将治中以下军往就之。市易未毕,市吏收缚一胡。延骑皆惊,上马弯弓围习数重,吏民惶怖不知所施。……习乃使译呼延,延到,习责延曰:“汝胡自犯法,吏不侵汝,汝何为使诸骑惊骇邪?”遂斩之,余胡破胆不敢动。是后无寇虏。
事在建安年间。刺史可“敕郡县”,证明其对郡县有一定的统制能力。不过,游牧民族频繁扰边,刺史亲自出面主持边境互市,并带兵前往以防不测,这种情况下“敕郡县”,仍有很强的军事色彩。《三国志》卷二十六《牵招传》载:
文帝践阼……大军欲征吴,召招还,至,值军罢,拜右中郎将,出为雁门太守。……太和二年,护乌丸校尉田豫出塞,为轲比能所围于故马邑城,移招求救。招即整勒兵马,欲赴救豫。并州以常宪禁招,招以为节将见围,不可拘于吏议,自表辄行。
“常宪”,说明军事上守相受制于刺史,已经成为法定制度。不过,守相自表辄行,则又说明刺史并不能全然控制郡国。
《三国志》卷二十四《崔林传》:
崔林字德儒,清河东武城人也。少时晚成,宗族莫知,惟从兄琰异之。太祖定冀州,召除邬长,贫无车马,单步之官。太祖征壶关,问长吏德政最者,并州刺史张陟以林对,于是擢为冀州主簿,徙署别驾、丞相掾属。魏国既建,稍迁御史中丞。
邬县属并州太原郡。上例说明刺史可以考察郡县政绩。
其次,刺史有治民权。上述杜恕上疏已经说明这一点,史籍中也可见到数例,如建安中刘馥在扬州。《三国志》卷十五《刘馥传》:
太祖方有袁绍之难,谓馥可任以东南之事,遂表为扬州刺史。
馥既受命,单马造合肥空城,建立州治,南怀绪等,皆安集之,贡献相继。数年中恩化大行,百姓乐其政,流民越江山而归者以万数。于是聚诸生,立学校,广屯田,兴治芍陂及茄陂、七门、吴塘诸堨以溉稻田,官民有畜。又高为城垒,多积木石,编作草苫数千万枚,益贮鱼膏数千斛,为战守备。
建安十三年卒。孙权率十万众攻围合肥城百余日……贼以破走。扬州士民益追思之,以为虽董安于之守晋阳,不能过也。及陂塘之利,至今为用。
建安中司马朗在兖州。《三国志》卷十五《司马朗传》:
迁兖州刺史,政化大行,百姓称之。虽在军旅,常粗衣恶食,俭以率下。雅好人伦典籍,乡人李觌等盛得名誉,朗常显贬下之;后觌等败,时人服焉。……建安二十二年,与夏侯惇、臧霸等征吴。……遇疾卒,时年四十七。
建安至明帝初梁习在并州。《三国志》卷十五《梁习传》:
还为西曹令史,迁为属。并土新附,习以别部司马领并州刺史。时承高幹荒乱之余,胡狄在界,张雄跋扈,吏民亡叛,入其部落;兵家拥众,作为寇害,更相扇动,往往棋跱。……边境肃清,百姓布野,勤劝农桑,令行禁止。贡达名士,咸显于世,语在常林传。太祖嘉之,赐爵关内侯,更拜为真。长老称咏,以为自所闻识,刺史未有及习者。建安十八年,州并属冀州,更拜议郎、西部都督从事,统属冀州,总故部曲。又使于上党取大材供邺宫室。习表置屯田都尉二人,领客六百夫,于道次耕种菽粟,以给人牛之费。后单于入侍,西北无虞,习之绩也。文帝践阼,复置并州,复为刺史,进封申门亭侯,邑百户;政治常为天下最。太和二年,徵拜大司农。
文帝时贾逵在豫州。《三国志》卷十五《贾逵传》:
至谯,以逵为豫州刺史。……州南与吴接,逵明斥候,缮甲兵,为守战之备,贼不敢犯。外修军旅,内治民事,遏鄢、汝,造新陂,又断山溜长溪水,造小弋阳陂,又通运渠二百余里,所谓贾侯渠者也。黄初中,与诸将并征吴,破吕范于洞浦,进封阳里亭侯,加建威将军。
文帝时吕虔在徐州。《三国志》卷十八《吕虔传》:
文帝即王位,加裨将军,封益寿亭侯,迁徐州刺史,加威虏将军。请琅邪王祥为别驾,民事一以委之,世多其能任贤。讨利城叛贼,斩获有功。
明帝时徐邈在凉州。《三国志》卷二十七《徐邈传》:
明帝以凉州绝远,南接蜀寇,以邈为凉州刺史,使持节领护羌校尉。至,值诸葛亮出祁山,陇右三郡反,邈辄遣参军及金城太守等击南安贼,破之。河右少雨,常苦乏谷,邈上脩武威、酒泉盐池以收虏谷,又广开水田,募贫民佃之,家家丰足,仓库盈溢。乃支度州界军用之余,以市金帛犬马,通供中国之费。以渐收敛民间私仗,藏之府库。然后率以仁义,立学明训,禁厚葬,断淫祀,进善黜恶,风化大行,百姓归心焉。西域流通,荒戎入贡,皆邈勋也。……弹邪绳枉,州界肃清。
齐王时王基在荆州。《三国志》卷二十七《王基传》:
其年为尚书,出为荆州刺史,加扬烈将军,随征南王昶击吴。……明制度,整军农,兼脩学校,南方称之。
看来,“外修军旅,内治民事”,确实可以概括刺史职能。刺史治民,依上述数例,包括兴修水利,发展生产,整顿风俗,兴办学校等。
不过,作为高层政区,州的职权似并不完整。首先,传统镇守一方的将军,以及稍后正式出现的都督,都对刺史有所节制,二者往往发生矛盾①《三国志》卷二十四《崔林传》载文帝时期幽州刺史与北中郎将,《三国志》卷十六《杜畿传附子恕传》载明帝时期幽州刺史与征北将军,这两任刺史均受排斥,罢去刺史。又《三国志》卷九《曹真传附子爽传》注引《魏略》载明帝时期桓范迁征虏将军、东中郎将,使持节都督青、徐诸军事,治下邳。“与徐州刺史郑岐争屋,引节欲斩岐,为岐所奏,不直,坐免还。”又明确记载“是时冀州统属镇北”。,又将军或都督还往往直接影响郡国②《三国志》卷二十四《崔林传》载吴质任北中郎将“统河北军事”,“州郡莫不奉笺致敬”。,因此刺史并无统制一方的最高权力,即便在军事上也是如此。有时刺史连兵员都无法控制,如扬州本有州兵,而《三国志》卷二十六《满宠传》载:
四年,拜宠征东将军。其冬,孙权扬声欲至合肥,宠表召兖、豫诸军,皆集。……其明年,吴将孙布遣人诣扬州求降,辞云:“道远不能自致,乞兵见迎。”刺史王淩腾布书,请兵马迎之。宠以为必诈,不与兵,而为淩作报书曰:“……”宠会被书当入朝,敕留府长史:“若淩欲往迎,勿与兵也。”淩于后索兵不得,乃单遣一督将步骑七百人往迎之。布夜掩击,督将迸走,死伤过半。
此处明显可见,扬州刺史王淩欲出军,需至征东将军府请兵,否则不过“一督将步骑七百人”。
其次,曹魏大部分时期,刺史既失监察之权,又不能真正统制诸郡(下文将要谈到),对郡国监察无力,所以曹魏时期少见刺史奏免守相的例子③《三国志》卷二十八《毌丘俭传》注引《魏书》曰:“钦字仲若,谯郡人。父稷,建安中为骑将,有勇力。钦少以名将子,材武见称。……太和中,为五营校督,出为牙门将。钦性刚暴无礼,所在倨傲陵上,不奉官法,辄见奏遣,明帝抑之。后复以为淮南牙门将,转为庐江太守、鹰扬将军。王淩奏钦贪残,不宜抚边,求免官治罪,由是徵钦还。曹爽以钦乡里,厚养待之,不治钦事。复遣还庐江,加冠军将军,贵宠踰前。”王淩奏免文钦,只强调其“不宜抚边”,仍着重在军事方面,而非民政方面,朝廷征还,亦可能出于军事方面的考虑。。如《三国志》卷十五《梁习传》注引《魏略·苛吏传》曰:
又有高阳刘类,历位宰守,苛慝尤其,以善修人事,不废于世。嘉平中,为弘农太守。……旧俗,民谤官长者有三不肯,谓迁、免与死也。类在弘农,吏民患之,乃题其门曰:“刘府君有三不肯。”类虽闻之,犹不能自改。其后安东将军司马文王西征,路经弘农,弘农人告类荒耄不任宰郡,乃召入为五官中郎将。
又《三国志》卷十六《仓慈传》注引《魏略》曰:
颜斐字文林。有才学。丞相召为太子洗马,黄初初转为黄门侍郎,后为京兆太守。……京兆与冯翊、扶风接界,二郡道路既秽塞,田畴又荒莱,人民饥冻,而京兆皆整顿开明,丰富常为雍州十郡最。斐又清己,仰奉而已,于是吏民恐其迁转也。
刘类“善修人事”,或许就是交结上级甚至中央官员。民间舆论——三不肯——无法反映。冯翊、扶风二郡治理之差,非止一时,亦无人纠劾。这似乎说明刺史州牧对郡国未有真正有效的考察机制。
其三,曹魏一代,戎马不息,对内镇压叛乱,对外抵御强敌(包括吴蜀和沿边游牧民族),州牧刺史似主要负责军事。杜恕上疏说曹操时期不能十州拥兵,而到明帝时则州皆有兵,他建议司冀兖豫四州不宜领兵,专心治民。其实,征诸史实,兖豫二州亦常常出军,只有司冀二州刺史少见出征。从任职要求上看,刺史常需晓达军事。《三国志》卷十四《蒋济传》:
文帝即王位,转为相国长史。及践阼,出为东中郎将。济请留,诏曰:“高祖歌曰‘安得猛士守四方’!天下未宁,要须良臣以镇边境。如其无事,乃还鸣玉,未为后也。”
边境不宁,几乎贯穿曹魏一代。能镇边境的良臣,自必通晓军事。蒋济本人正以谋略见长,陈寿称他与程昱等人“才策谋略,世之奇士,虽清治德业,殊于荀攸,而筹画所料,是其伦也。”[1]卷十四陈寿评曰推测州刺史亦必如此。如《三国志》卷十五《温恢传》:
举孝廉,为廪丘长,鄢陵、广川令,彭城、鲁相,所在见称。入为丞相主簿,出为扬州刺史。太祖曰:“甚欲使卿在亲近,顾以为不如此州事大。故书云:‘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得无当得蒋济为治中邪?”时济见为丹杨太守,乃遣济还州。又语张辽、乐进等曰:“扬州刺史晓达军事,动静与共咨议。”
事实上,与扬州类似,边境诸州刺史恐怕也有此要求。反面的例子如毕轨。《三国志》卷九《曹真传附子爽传》注引《魏略》:
毕轨,字昭先。……明帝在东宫时,轨在文学中。黄初末,出为长史。明帝即位,入为黄门郎,子尚公主,居处殷富。迁并州刺史。其在并州,名为骄豪。时杂虏数为暴,害吏民,轨辄出军击鲜卑轲比能,失利。中护军蒋济表曰:“毕轨前失,既往不咎,但恐是后难可以再。凡人材有长短,不可强成。轨文雅志意,自为美器。今失并州,换置他州,若入居显职,不毁其德,于国事实善。此安危之要,唯圣恩察之。”至正始中,入为中护军,转侍中尚书,迁司隶校尉。
毕轨短处不少,如“骄豪”等,不过罢职的重要原因当是其以“文雅”见长,而不善用兵,所以蒋济奏其不宜居边为刺史,建议改换他职。
职务上,汉代在叛服无常的少数民族地区,刺史常加“持节领护”诸职,如幽州刺史领乌桓校尉,凉州刺史领护羌校尉,并州刺史领护匈奴中郎将等。曹魏基本上沿袭这一制度。又刺史或带将军号,或者径由将军领刺史,如文帝至明帝一段时期,由征东将军领扬州刺史①《三国志》卷九《曹休传》:“迁征东将军,领扬州刺史,进封安阳乡侯。帝征孙权,以休为征东大将军,假黄钺,督张辽等及诸州郡二十余军,击权大将吕范等于洞浦,破之。拜扬州牧。明帝即位,进封长平侯。吴将审德屯皖,休击破之,斩德首,吴将韩综、翟丹等前后率众诣休降。增邑四百,并前二千五百户,迁大司马,都督扬州如故。太和二年,帝为二道征吴……休深入,战不利,退还宿石亭。军夜惊,士卒乱,弃甲兵辎重甚多。休上书谢罪,帝遣屯骑校尉杨暨慰谕,礼赐益隆。休因此痈发背薨,谥曰壮侯。”。又文帝时征南将军夏侯尚领荆州刺史[1]卷九《夏侯尚传》,齐王时毌丘俭以左将军领豫州刺史,后转镇南将军[1]卷二十八《毌丘俭传》,高贵乡公即位初王基又以镇南将军领豫州刺史,都督豫州诸军事[1]卷二十七《王基传》等,说明这一做法一直沿袭下来。又《三国志》卷九《夏侯尚传附子玄传》:
正始初,曹爽辅政。玄,爽之姑子也。累迁散骑常侍、中护军。《三国志》卷九《夏侯尚传附子玄传》注引《世语》:
玄世名知人,为中护军,拔用武官,参戟牙门,无非俊杰,多牧州典郡。立法垂教,于今皆为后式。
武官出任州郡,至齐王时仍然明显,相比郡国,州牧刺史无疑更需出众的军事才能,因此州牧刺史的军事色彩可想而知。
杜恕上疏,说明州牧刺史多专心军事,影响其民政任务及治理效果。因此其虽有治民权,形格势禁,未必能充分实施。上述吕虔委民政于王祥,并非汉代郡守委政功曹的翻版,而是分身乏术,无暇兼顾,其主要精力仍然用于军事。上述几例刺史治民,政绩突出者多在曹操时期,其时正值天下未定,军事民政事权统一,较为便利。明帝时期徐邈在凉州似乎全面铺开民政,也似有特殊之处,因凉州偏远,屡生变乱,且大族纵横,郡国统驭乏力,民政恐亦难于开展。
至于文教方面,上述刘馥在扬州,王基在荆州,徐邈在凉州,均有兴学举动。不过扬州初属曹魏,百废待兴,刺史兴学也在情理之中,徐邈所为,已见上述。而且,州并无制度上的学校建设,例如州学,所以曹魏诏命只强调郡国修文。刺史兴学,似不能理解为制度安排。三国时期包括曹魏州设文学从事或劝学从事,是否为学官之职,尚不好断定[3]365-366①《三国志》卷二十四《高柔传》载时高柔上疏:“……高祖即位,遂阐其业,兴复辟雍,州立课试,于是天下之士,复闻庠序之教,亲俎豆之礼焉。……”征诸文帝诏书及有关史料,课试不可能在州完成,此“州”字疑误。。
因此,曹魏时期,州作为高层政区似乎似乎发育尚不完全。其职能、权限及诸多制度尚不足以保证“总统诸郡,赋政于外”。
郡国可与中央直接联系,中间并不完全需要州牧刺史中转。这一点可以分上行下达两方面来看。
下达方面,主要看曹魏诏书的直接下达对象。以下为曹操至元帝时期所下诏命或敕令,主要辑自本纪,无明确地域倾向者不收。
表1 曹魏诏书的门类及主要内容
续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无论政治、经济、文教等事务,中央政令多直接下达郡国,尤其是民政方面;下达州级的多为军事行动,大面积灾害的赈济(且多由使者放赈而非州牧刺史),及宣布范围较大的大赦或特赦等情况。
曹魏时期,中央对郡国的控制似乎有强化趋势。《三国志》卷十二《何夔传》:
出为城父令。迁长广太守。……时太祖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夔以郡初立,近以师旅之后,不可卒绳以法,乃上言曰:“自丧乱已来,民人失所,今虽小安,然服教日浅。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所领六县,疆域初定,加以饥馑,若一切齐以科禁,恐或有不从教者。有不从教者不得不诛,则非观民设教随时之意也。先王辨九服之赋以殊远近,制三典之刑以平治乱,愚以为此郡宜依远域新邦之典,其民间小事,使长吏临时随宜,上不背正法,下以顺百姓之心。比及三年,民安其业,然后齐之以法,则无所不至矣。”太祖从其言。
既是“明罚敕法,齐一大化”,则似乎不限于统一法制,很可能包括统一政令,整顿风俗等方面内容。而且,新科要求细到“民间小事”的程度,可见中央控制之严。又《三国志》卷二十四《王观传》:
文帝践阼,入为尚书郎、廷尉监,出为南阳、涿郡太守。涿北接鲜卑,数有寇盗,观令边民十家已上,屯居,筑京候。时或有不愿者,观乃假遣朝吏,使归助子弟,不与期会,但敕事讫各还。于是吏民相率不督自劝,旬日之中,一时俱成。守御有备,寇钞以息。
明帝即位,下诏书使郡县条为剧、中、平者。主者欲言郡为中平,观教曰:“此郡滨近外虏,数有寇害,云何不为剧邪?”主者曰:“若郡为外剧,恐于明府有任子。”观曰:“夫君者,所以为民也。今郡在外剧,则于役条当有降差。岂可为太守之私而负一郡之民乎?”遂言为外剧郡,后送任子诣邺。时观但有一子而又幼弱。其公心如此。
按郡国分内外和剧中平,源于两汉制度。《汉书》卷八《宣帝纪》:
本始元年……夏四月……诏内郡国举文学高第各一人。
注引韦昭曰:
中国为内郡,缘边有夷狄障塞者为外郡。成帝时,内郡举方正,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士。
两汉有剧郡;剧县,平县。如西汉张敞为胶东相,即称剧郡,见《汉书》卷七十六《张敞传》及《汉书》卷八十九《循吏传·朱邑传》。又《后汉书》卷四十五《袁安传》:
永平十三年,楚王英谋为逆,事下郡覆考。明年,三府举安能理剧,拜楚郡太守。
剧县,如《汉书》卷九十《尹赏传》载:
以郡吏察廉为楼烦长,举茂材,粟邑令。左冯翊薛宣奏赏能治剧,徙为频阳令。
又《汉书》卷九十二《游侠传·陈遵传》载:
大司徒马宫大儒优士,又重遵,谓西曹:“此人大度士,奈何以小文责之?”乃举遵能治三辅剧县,补郁夷令。久之,与扶风相失,自免去。
东汉时明确分县为剧平。《后汉书》卷五《安帝纪》:
(永初元年九月)丁丑,诏曰:“自今长吏被考竟未报,自非父母丧无故辄去职者,剧县十岁,平县五岁以上,乃得次用。”
又《后汉书》卷七十七《酷吏传·董宣传》:
董宣字少平,陈留圉人也。初为司徒侯霸所辟,举高第,累迁北海相。到官,以大姓公孙丹为五官掾。……宣以丹前附王莽,虑交通海贼,乃悉收系剧狱,使门下书佐水丘岑尽杀之。
剧狱,李贤注曰:“剧县之狱”。
不过,两汉郡国似未明确分剧中平(明确称剧郡的似乎仅见张敞一例),且袁安并未质任。看来,魏明帝继承前代旧例,且有所发展。
王观部属主张上报郡为中平,此中平如果是表示并列,即中或者平,那么郡县当分三等:剧,中,平;如果中平表示一等,那么剧中平可能共分九等,即剧剧,剧中,剧平,中剧,中中,中平,平剧,平中,平平。又王观确定涿郡属外剧,如每一等又分内外,则更为复杂。按文帝时涿郡领户亦只三千[1]卷二十四《崔林传》注引《魏名臣奏》,明帝时户数不可能增长太大,至少不可能超过河南郡或者魏郡。王观认为涿郡必须上报为剧郡,没有提及户口繁多,只强调“滨近外虏,数有寇害”,内地剧郡无此问题,则必另有依据。可见,剧中平的划分标准比较复杂。外剧郡守相必须质子,内剧郡是否亦然,无从断定。推测明帝条分郡县,亦为守相的选任考评提供参照。所以,就在公认刺史州牧有治民权的明帝时期,中央进一步加强了对郡国的直接控制。
从上行角度看,郡国可以直接与中央联系。《三国志》卷十四《蒋济传》注引司马彪《战略》曰:
太和六年,明帝遣平州刺史田豫乘海渡,幽州刺史王雄陆道,并攻辽东。蒋济谏曰:“凡非相吞之国,不侵叛之臣,不宜轻伐。伐之而不制,是驱使为贼。故曰‘虎狼当路,不治狐狸。先除大害,小害自已’。今海表之地,累世委质,岁选计考,不乏职贡。议者先之,正使一举便克,得其民不足益国,得其财不足为富;傥不如意,是为结怨失信也。”帝不听,豫行竟无成而还。
按公孙氏曾置营州,又自立平州牧,下设数郡,建置达到州级。为求自保,归顺曹魏。计考,《资治通鉴》作“计孝”,胡三省注:“谓每岁上计及举孝廉也。”[6]卷七十二,明帝太和六年(232)九月条蒋济论辽东,视为归化之地,岁选计孝与委质、职贡与是为三大要件。如果算上明帝时期的守相质任制度,则这三大要件正是郡国服从中央的标志(计孝详下文)。
郡国可以直接上表,不必通过刺史或将军。如《三国志》卷三《明帝纪》注引《魏略》:
达以延康元年率部曲四千余家归魏。……又加拜散骑常侍,领新城太守,委以西南之任。……及文帝崩……魏兴太守申仪与达有隙,密表达与蜀潜通,帝未之信也。
又《三国志》卷二十六《田豫传》:
遂转豫为汝南太守,加殄夷将军。……后孙权号十万众攻新城,征东将军满宠欲率诸军救之。豫曰:“……”豫辄上状,天子从之。
又《三国志》卷二十七《王基传》注引司马彪《战略》:
景元二年春三月,襄阳太守胡烈表上‘吴贼邓由、李光等,同谋十八屯,欲来归化,遣将张吴、邓生,并送质任。克期欲令郡军临江迎拔’。大将军司马文王启闻。
又《三国志》卷二十二《卢毓传》:
文帝践阼,徙黄门侍郎,出为济阴相,梁、谯二郡太守。帝以谯旧乡,故大徙民充之,以为屯田。而谯土地墝瘠,百姓穷困,毓愍之,上表徙民于梁国就沃衍,失帝意。虽听毓所表,心犹恨之,遂左迁毓,使将徙民为睢阳典农校尉。
这些上表,既有军事方面,也有民事方面。
按司马朗建议州郡领兵。见《三国志》卷十五《司马朗传》:领兵郡国往往被称为兵马郡,如徐州东莞郡[1]卷九《夏侯尚传附子玄传》注引《魏书》,荆州新城郡[1]卷二十八《邓艾传》注引《世语》,荆州江夏郡[1]卷九《夏侯尚传附子玄传》注引《世语》等,守相有些还加将军号。他们常常靖边平叛,有时跟随刺史或将军出征,尤其是缘边诸郡。上述杜恕上疏,称牧守领兵,不专民事,可见曹魏时期连年征战,影响地方治理。此外,东北和西北边境郡国,正处朝贡和外交使节来往通道,其守相也会相应承担一部分外交任务①如《三国志》卷三十《倭传》所载乐浪、带方等郡。。
不过,综合史料,当时国家的民政重心仍在郡县,而郡国政治的重心仍在民政。《续汉书·百官志五》“州郡”条载:
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
属官:每县、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长,四百石;小者置长,三百石;侯国之相,秩次亦如之。本注曰: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赋,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
上述职能,曹魏郡国基本不变。
从任职要求上看,地方长吏尤其是守相令长必须长于治民理政,需要专门才能,这一点基本贯穿曹魏历史。如曹操时期。《三国志》卷十二《毛玠传》注引《先贤行状》曰:
玠雅亮公正,在官清恪。其典选举,拔贞实,斥华伪,进逊行,抑阿党。诸宰官治民功绩不著而私财丰足者,皆免黜停废,久不选用。
《三国志》卷十六《杜畿传附子恕传》注引《魏略》曰:
乐详字文载。……至黄初中,徵拜博士。于时太学初立,有博士十余人,学多褊狭,又不熟悉,略不亲教,备员而已。惟详五业并授,其或难解,质而不解,详无愠色,以杖画地,牵譬引类,至忘寝食,以是独擅名于远近。详学既精悉,又善推步三五,别受诏与太史典定律历。太和中,转拜骑都尉。详学优能少,故历三世,竟不出为宰守。至正始中,以年老罢归于舍,本国宗族归之,门徒数千人。
宰,作为地方官员,是指治理采邑的官员,或县邑长官,汉代又可指县令长。宰守并称,当指县令长和太守。乐详,鱼豢《魏略》列为当世儒宗,因为学优能少,故无法出为守相令长。又《三国志》卷十六《杜畿传附子恕传》注引《魏略》曰:
及迁,以孟康代恕为弘农。康字公休,安平人。黄初中,以于郭后有外属,并受九亲赐拜,遂转为散骑侍郎。……正始中,出为弘农,领典农校尉。康到官,清己奉职,嘉善而矜不能,省息狱讼,缘民所欲,因而利之。郡领吏二百余人,涉春遣休,常四分遣一。事无宿诺,时出案行,皆豫敕督邮平水,不得令属官遣人探候,修设曲敬。又不欲烦损吏民,常豫敕吏卒,行各持镰,所在自刈马草,不止亭传,露宿树下,又所从常不过十余人。郡带道路,其诸过宾客,自非公法无所出给;若知旧造之,自出于家。康之始拜,众人虽知其有志量,以其未尝宰牧,不保其能也;而康恩泽治能乃尔,吏民称歌焉。嘉平末,从渤海太守徵入为中书令,后转为监。
孟康虽有志量,未曾外任,众人“不保其能”,即是担心其不能治民。
守相治理地方,或者因地因时制宜,或者守相本人能力有偏,因此其治绩或有偏重。如《三国志》卷十六《仓慈传》载:
自太祖迄于咸熙,魏郡太守陈国吴瓘、清河太守乐安任燠、京兆太守济北颜斐、弘农太守太原令狐邵、济南相鲁国孔乂,或哀矜折狱,或推诚惠爱,或治身清白,或擿奸发伏,咸为良二千石。
或许可以这样理解:作为基层政权的县,令长治民职责具体全面,必须落实,而作为郡国一级,管理相对宏观,因此守相施政可以或可能有所偏重,也就是说郡国守相施政的宏观偏重必须建立在县令(长)巨细靡遗的基础上。
郡国的幅员适度,确保守相既能宏观管理,又能亲接民情。又曹魏守相基本上由令长迁职,熟悉地方治理。与令长相较,守相治理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郡国能与中央直接沟通,上行下达,因此地位非常关键;二是军事以外,其他方面守相皆有很大的自主权和创造性,可以贯彻自己的意图和理想,且并非出自州牧刺史授意,又史料少见令长有这样的自主权和创造性,足见郡国在民政方面的特殊地位及重要性;三是郡国是推行文教的主要场所,守相对此均竭尽心力,传统上对任职者的德行亦有此要求;四是郡国可以贡举人才,既能确保地方士人的政治参与,又能沟通中央与地方。这几点结合起来,使得郡国形成一个生机勃勃的共同体,无论经济,政治还是文教。关于郡国民政,笔者拟另文探讨,此处从略。
士人入仕的重要舞台和跳板。文教上更是大有作为,移风易俗,容易产生极强的心理认同和情感归宿。军事上又往往拥有兵权。故而自汉代始,守相与郡民视同君臣,至曹魏时期守相似乎依然如此,如《三国志》卷十一《管宁传》注引《魏略》:
至嘉平中,太守贾穆初之官,故过其庐。先见穆再拜。穆与语,不应;与食,不食。穆谓之曰:“国家使我来为卿作君,我食卿,卿不肯食,我与卿语,卿不应我,如是,我不中为卿作君,当去耳!”先乃曰:“宁有是邪?”遂不复语。
当然,中央对郡国的强化控制,军事上刺史或将军对郡国的干预①如《三国志》卷十六《仓慈传》注引《魏略》曰:“颜斐字文林。有才学。丞相召为太子洗马,黄初初转为黄门侍郎,后为京兆太守。……至青龙中,司马宣王在长安立军市,而军中吏士多侵侮县民,斐以白宣王。宣王乃发怒召军市候,便于斐前杖一百。时长安典农与斐共坐,以为斐宜谢,乃私推筑斐。斐不肯谢,良久乃曰:“斐意观明公受分陕之任,乃欲一齐众庶,必非有所左右也。而典农窃见推筑,欲令斐谢;假令斐谢,是更为不得明公意也。”宣王遂严持吏士。自是之后,军营、郡县各得其分。”,以及人才选拔上九品中正制的推行,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郡国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削弱了郡国的政治地位。加之军事任务的繁重,对郡国的监察一时尚缺乏制度化的措施,这些无疑也会影响郡国的治理效果。
综上所述,曹魏时期行政制度似乎该是如此:
州与郡的关系可以视为半虚半实,军事上控制较实,民政上较虚,因之作为一级政区,似并不完整,仍在形成之中。
[1]陈 寿.三国志[M].裴松之,注.北京:中华书局,1982.
[2]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62.
[3]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118-119.
[4]范 晔.后汉书[M].李贤,注.北京:中华书局,1982.
[5]汪 清.两汉魏晋南北朝州、刺史制度研究[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127-132.
[6]司马光.资治通鉴[M].胡三省,注.北京:中华书局,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