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磊
摘 要:近年来,高校领导腐败的频繁发生,给我国的高等教育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也使争议中的高等教育又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从重在预防、重在监督、重在治理等三个环节使高校领导“不愿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
关键词:惩治预防;高校领导;腐败;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G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308-02
近年来,高校领导的腐败频繁发生,给我国的高等教育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因此,惩治、预防和遏制高校领导的腐败就成为当前高等教育领域反腐倡廉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文主要从重在预防、重在监督、重在治理等三个环节提出相关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教育,重在预防,使高校领导“不愿腐败”
预防为主、教育为先,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之策。因此说,反腐倡廉,教育是根本。我们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只有从理想、信念、信仰上筑牢高校领导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廉洁自律意识一旦深深地根植于高校领导的心中,将起到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1.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筑牢健康的公民道德根基
权力是由人掌握,以人为载体运行的。所以人的个体素质如何,是十分关键的。提高人的个体素质,最根本的是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真正从人的思想上筑起一道反腐防变的心理长城。大多数腐败者,都是先从思想上开始蜕化变质,归根结底是世界观出了问题,所以反腐败也要从思想道德教育开始。思想道德教育是抑制人性恶的第一道防线,因而是反腐败的最根本的治本之策。它所起的作用是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制教育,使各级高校领导抵御住各种思想的侵蚀和诱惑,重新坚定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从思想上彻底杜绝犯罪,这是预防腐败的最佳境界,也是成本最低的反腐败措施。因此,各级高校行政管理部门和预防监察部门要更加重视对高校领导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像北欧国家那样普遍重视培养公民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道德的同时,也重视培养公民的守法观念[1]。这样,只要高校领导心中有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也可以杜绝腐败的发生。
2.加强价值观教育,树立正确的金钱观
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什么是价值、怎样评判价值、如何创造价值等问题的根本观点。而判断一个人的价值大小是由他的社会价值决定的,即他对社会和他人所做的贡献到底是大还是小,而这和自己金钱的多少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2008年,美国微软公司原来的首席执行官、曾经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把自己几百个亿美元的资产捐献给了美国的慈善事业,这给世界各国的富豪怎样处置巨额财富提供了一个伟大的典范。相对于比尔·盖茨来说,我们一些追逐金钱的高校领导的价值观确实存在问题。
3.注重实践教育,真正在高校领导心中筑起一道心理防线,做到“不愿腐败”
教育并不是凭空的说教,怎样使教育的理念深入被教育者的心中,这才是“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的根本和关键。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要注重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着眼于现实的国情和民情,结合实际情况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人生价值教育,使教育的内容和观念深入高校领导的心中,并留下深深的印痕。
一是改变那种游山玩水式的参观考察,在红色教育基地中接受红色的理想信念教育。作为知识分子的精英阶层,高校领导们应深知我们的先辈们历尽了各种苦难,而我们则充分享受到了辉煌,因此我们应倍加珍惜,而不是糟蹋来之不易的共和国。二是在落后的“老、少、边”区中接受价值观教育。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老、少、边”区等农村中,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和发达地区相比则是天壤之别。面对这些落后地区的生活状况,高校领导们如果再以权谋私,以权逐利的话,心中是会犹豫不决的。三是走进监狱高墙内接受权力观、政绩观等教育。犯人的现身说法教育使高校领导们会思考:应怎样对待、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行使权力时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最终达到树立什么样的权力观、政绩观。四是在医院接受生命价值教育。接受教育培训的高校领导们可以走进医院,对那些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们进行身心关怀,也感受人类自身生命的脆弱。
因此,反腐倡廉,教育是根本,教育是关键。上级主管部门在各级高校领导的培训教育中,从切实爱护领导干部的观点出发,应采取多种教育方式,把教育的理论内容和现实国情、民情相结合,注重道德操守的培养,突出奉公守法的观念,重塑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等。在高校领导心中真正筑起一道反腐防腐的心理防线,即使拥有权力时,也能从心理上真正做到“不愿腐败”。
二、完善法律、制度体系,重在监督,使高校领导“不能腐败”
预防为主、教育为先,这是防止腐败的第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如果能筑起,对防止腐败至关重要;如果这道防线被突破,就要设置第二道防线,怎样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不给权力留下腐败的空间,使高校领导做到“不能腐败”。
1.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不给高校领导腐败预留空间
一是从法律层面来健全完善防腐反腐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针对不同的腐败主体出台了多部法律,有时对腐败者的惩处就出现避重就轻的嫌疑,引起混乱和人民群众的不满。有的法律条文还为腐败的出现提供机会,像贿赂犯罪实体法,因设计了不合理的要件,使得打击惩治腐败增加了难度。如过高的立案标准,以5000元为立案标准,标准两边是“生死”两重天,这也使官员们认为:国家对于5000元以下的收受贿赂的行为是默认的[2]。
鉴于类似法律还没有形成反腐败的合力,因此国家最高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一部《反腐败法》。公务人员对于什么事情能做或禁止做;对于涉及金额多少就构成贪腐犯罪的标准;对于价值多少的礼品或有价证券等能收或不能收等应该有一个明确详尽的规定。香港廉政公署认为,贪污是罪行,与贪污金额多少无关。在香港廉政公署的历史上,成功检控的案例中,最低的贪污金额是10元。10元钱的数额虽小,但性质是贪污就是贪污,不能因为数额小而放任不管,至于量刑多少则是律政司的工作[3]。而在北欧国家芬兰,年轻人从大学毕业进入公务员体系后,最重要的就是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受请吃饭的上限是什么。流传最广的一句话是:“公务员可以接收一杯热啤酒和一个冷三明治,但如果喝上葡萄酒,那就危险了。”[4]
二是注重制度建设,用制度来规范约束权力。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对于制度的重要作用,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建设更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教育部在2005年到2008年间,先后制定出台《关于直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等几十项制度[5]。各高校也针对基建维修、大宗物质采购等经济活动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但从2009年武汉大学陈昭方、龙小乐涉嫌基建巨额受贿案来看,制度应该是没有完全管住权、管住事、管住人,因此制度不能说出台就完成了使命,关键要看制度能不能落实下来,也就是制度能不能很好地执行下去,最终达到用制度来规范约束住权力。
2.加大改革力度,严格实施对高校领导权力的监督制衡
一是高校彻底去行政化,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我国当前的高校行政化日趋严重,权力高度集中,以权逐利的现象很普遍,导致高校众多教师出现热衷于占位子、羞于站讲台的局面。而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可以使高校从行政化中解脱出来,彻底回归到教育,权力也不再高度集中,而是有关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来杜绝高校领导腐败的发生。
二是信息公开化、透明化,行使权力要接受监督,尤其是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只有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把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权力才不会导致藏污纳垢的发生。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行,并接受各种监督,尤其是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真正能够发挥作用,也可以杜绝高校领导腐败的频繁发生。
三、加大违法乱纪惩处力度,重在治理,使高校领导“不敢腐败”
加强思想教育、维持道德操守使人“不想腐败”;健全法律制度、加强监督制约使人“不能腐败”;但要做到使人“不敢腐败”就需要严厉的惩处,因此说反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惩处。惩处腐败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最后一个环节,惩处的结果是对其他人的震慑,令其他人引以为戒,不再步其后尘发生腐败。
1.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之后,要重在落实,执法刚性
在我们有了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后,执法监督部门要严格执法执纪,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从严执法使各项廉政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得以充分显现,对违法乱纪者起到威严的震慑作用。
2.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腐败者的腐败成本
联合国的一官员曾有一段言论:“腐败低廉的‘生产成本足以让殖民时期洗劫加勒比和太平洋的海盗们感到嫉妒,因为利用职权进行欺诈的行为,耗费的成本不足所取得收益的3%。因此,提高腐败成本是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6]。首先要提高腐败者的精神成本。司法机关要将行贿者和受贿者的信息公之于众,不仅使腐败分子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而且使与其利益相关者也名誉受损,切实让腐败者为其贪腐行为支付高昂的“精神代价”;其次是提高腐败者的政治成本。对于贪腐者的不廉洁和腐败的问题,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乱纪的应该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切实让腐败者政治上身败名裂,付出代价。再次是提高腐败者的法律成本。法律成本与受查处官员被判刑轻重、腐败所得追缴的情况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对腐败案件的定罪量刑上,不容许重罪轻判的现象发生,要使腐败分子付出与其罪行相等甚至更高的法律成本,以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使其他蠢蠢欲动者闻风丧胆,望而却步。第四要提高腐败者的经济成本。当前发生腐败的大案要案说明,腐败者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途径隐藏腐败所得,转移巨额非法所得,“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因此,严惩腐败者,就要对他们加大经济处罚,不仅没收非法所得,还要罚得其倾家荡产,感到得不偿失。最后就是腐败者所承担的最高成本,也就是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参考文献:
[1]倪星,程宇.北欧国家的廉政建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8,(4).
[2]陈宝英.教育腐败的滋生土壤剖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8).
[3]李■.精确定义贪污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N].时代周报,2010-12-02.
[4]许道敏.芬兰:监督机制有效运行[J].中国监察,2004,(7).
[5]唐华生.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新视域[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0,(1).
[6]汪思明.新时期高校腐败成因及对策探究[J].咸宁学院学报,2009,(1).
(责任编辑:许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