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常回家看看”入法

2013-11-26 02:19赵娟
学理论·中 2013年10期
关键词:保障法约束权益

赵娟

摘 要:2013年7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随着新法的实施和新法条的增加以及对旧法条的修订,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充分显示其八大优点的同时也有其不足。“常回家看看”入法成为这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与此同时也引来社会大众对此的关注,针对该条大家的看法也是众说纷纭。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孝;空巢老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48-02

1999年春节晚会上《常回家看看》这首歌瞬间红遍大江南北,主要原因也许就是其倒出了大多数人的心声。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在众多法条中最引人关注的也就是第18条,该条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新法将“常回家看看”明确入法,在其实施当日,全国首例“常回家看看”案做出判决。

一、案例

在该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的高龄老太太,被告则是她的女儿、女婿马某、朱某。此前储某与其一对儿女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女儿女婿负责赡养老人,但是多年后因矛盾不断,最后住进二子家,至此女儿并未前去看望,老人气不过女儿、女婿的态度,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接受审理该案件的北塘法院高鑫法官于协调未果的情形下,最终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月至少到储某居住的地方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这些节日,马某也应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看望储某。该判例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和第18条的内容。

该判决的公布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支持的声音占很大的一部分,但是更多的是留给人们的深思。回家看望父母是儿女们自愿、心甘情愿的,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现在为什么却需要法律来明确规定和要求呢,这样的结果不就是让回家看望父母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吗?由原先的自愿尽孝心变为现在的履行法律义务了?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的文化历史渊源,“孝”字可以说应该已经深入人们的骨髓,儒家思想也倡导“百行孝为先”。一个“孝”字浓缩了很多的文化元素,“孝”并不是说只需履行回家看望的义务就万事大吉了,老人更需要心灵上的沟通。

二、“常回家看看”存在的问题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该条使“常回家看看”明确入法,使得原来由道德约束的领域进入到法律的管辖范围。

“常回家看看”入法有其优点,同时也有其缺点,优点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体现:第一,使法官在判决时有法可依。2013年7月1日全国首个判例就是其充分体现,有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官办案就可以有法可依,同时案件当事人也正是因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对判决预与尊重和执行。第二,引起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人口老龄化问题变得日益突出,生活压力及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使得出现人口零增长或负增长,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人口的老龄化。常回家看看由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要求人们引起对老年人的关注。第三,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制的健全。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于1996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背景的大变化,为了使我国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世界老龄化问题的大背景,修订该法律就被提上党和国家的日程。我国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的健全和完备离不开每部法律的健全与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专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大法,因此该法的完善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制的完善。

与此同时该法也有其不足与缺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该法条属于倡导性条款,不可将其僵硬化、死板化。“常回家看看”本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现在上升为法律层面,这并不意味着道德不再对其进行约束,完全由法律来予以惩罚。该条只是起到一种关爱、关心、赡养老人的一种倡导作用,人们是否遵守和执行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需要道德来对其进行约束和规制。法律不是万能的,并不是说所有可以用道德来约束的层面都可以由法律来约束,要严防“法律万能论”的说法和理解。第二,“常回家看看”的判断和鉴定标准难。“常回家看看”,多长时间算长,而多短时间叫短?,一个月是长呢还是短呢?是仅仅回家看一眼就叫“看看”呢?还是需要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与精神上的安慰才叫看看呢?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从而使得法官在判案时很难判断和鉴定。没有了判断和鉴定的标准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作用,法律要求其准确,如果法律规定的内容模糊含糊不清的话,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将受到很大的冲击。第三,“常回家看看”入法执行难。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虽然明确规定了与老年人分居的子女有看望老人的义务,同时用工单位也有义务配合,但是如果实施起来则相当困难。子女回家探望父母首先面临的就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子女与父母分居占绝大部分,都是因为外出工作造成的,由于中国目前房价颇高,所以很难实现在城里买房与父母同住的愿望。由于其工资收入不是那么丰厚,而中国的物价则在不断攀升,工资收入的低下与物价的不断攀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人们的购买力提高缓慢。由于两地分居回家看望父母一次路费都让很多务工在外的人吃不消,更不用说再去给父母买各种物品尽孝心了,所以这在很大程度上就加剧了人们执行难和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

三、完善“常回家看看”

“常回家看看”被明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我国法制的完善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为了克服其可能存在的缺点及更好的实施,笔者觉得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第一,作为倡导性条款的“常回家看看”,其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需要道德来约束人们。“法律万能论”的想法万万不可有,虽然该条由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但并不意味着道德不再对其进行约束,也不是说只需按照法律条款办事就行。法律和道德始终是相辅相成的,法律是离不开道德的,同时道德也离不开法律。这就告诉我们的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就不可以死板硬套地来采用这条,也不可以忽略道德在解决老年人抚养问题方面的巨大作用。

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开展了孝亲敬老模范评选活动,每年都会评选出在赡养老人方面值得大家学习的模范带头人,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都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举止,靠的是道德的约束力。每个人靠这种方式的激励或者是内心道德的约束来善待老人,这不仅是传承优良传统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和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在面对一种不良社会现象时我们不可以首先就想到法律制裁,而是还要考虑和反思是不是人们的道德观发生了扭曲,道德的约束力不容忽视。当道德的约束力不能达到约束的目的时,考虑上升为法律才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第二,针对“常回家看看”判断标准难的问题,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对其加以明确,使得人们能够真正有法可依。作为法官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可能首先考虑的就是如何依照此条去裁判案件,同时作为公民我们也很难确定多长时间为长,多久回家看望父母为合法或者说为违法,因为法律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其实法律也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

该条款的写入是对法律明确性和准确性的一个巨大挑战,但是如果作为一个倡导性条款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起到了一种提示性作用,通过使其上升为法律从而唤醒人们对老年人关心的意识,但是既然已经上升为法律,其准确性就必须存在,这就要求国家要不断地完善该法律。根据不同行业以及同一行业不同职业岗位来做出明确规定,使得人们在法律意识中形成多久看望一次为“常回家看看”。其实当法律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时,让人们觉得看望父母成为其履行法律义务了,就失去了其看望父母的意义,同时也将我国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的真正精髓丧失全无。

第三,执行难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文的执行与实施。前面我们已经谈到过其判断标准难,判断标准难也影响着执行,因为是否是“经常”都无法搞清楚的话,那么具体去依据判决来执行就更难了。全国首例判例的判决要求女儿每两个月看望老人一次,同时还要抽出两个假日前去看望,该判决看起来很合情合理也有据可循,执行起来也方便。但通过该条判决我们应该去深思更深层次的考虑。

对于有着几千年悠久历史的中国,儒家思想根深蒂固,那么“孝道”可谓是每个做儿女都想做到的,也会尽最大的努力去做到。但是目前“常回家看看”却由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不能不令人深思,是人们的道德观出现了问题了吗?很多人都会问此问题,其实不然,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与儿女对簿公堂的案例其实还是很少的,一方面可能是父母处于骨肉亲情的份上会忍受子女带来的种种痛苦;另一方面也由于老年人的法制意识淡薄,很少会想到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执行难主要一方面还是子女的经济不允许,孝敬父母天经地义,同时也是做儿女们的愿望,但是目前中国的实际国情却让他们的美好愿望很难实现。在该法律正式实施以来,很多人面对第18条都会很无奈。因为本属于自愿的事现在却有法律来给予强制要求,不履行将会遭到法律的制裁,将是违法之举,实在让人不可思议。很多人都会发出这样的感慨“不经常回家看望父母变成了违法,自己可能在不经意间就触犯法律,太可怕了,同时法律也没有考虑到他们的具体实情。”

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保障探亲的权利,用人单位如何去保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大多属于营利性机构,营利是其目的,让其自愿去遵守或者自愿为工人着想实属不可能,很多用工单位不但不会告知劳动者的探亲休假的权利,更多地还会以种种理由加以剥夺。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加大法律的宣传速度,同时可以深入到单位进行法律大讲堂一类的活动,从而来提高他们自己的法律素养。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作为单位也很难去遵守,因为法律尚未对第18条给予明确的解释,如何去实施,用人单位如何保障都将成为一句空话。同时相关的配套设施和法律法规也必须健全,仅靠一条法律将很难发挥其作用,并且应该从保障其在财力、税收方面的大力支持,从而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得以真正实施,让老年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参考文献:

[1]朱景文,曾宪义,王利明.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杜鹏.人口老龄化与老龄问题[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6.

[3]田泉.论福利国家的养老制度[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10).

猜你喜欢
保障法约束权益
The Cost of Cute
沈阳桃仙机场 :1元停车权益银联
泗洪县以喜闻乐见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保障法
漫话权益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出台后湖南县级文化馆发展建设的新趋势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视角下供给效率提升路径分析
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都违法
马和骑师
CAE软件操作小百科(11)
你有义务,也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