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龙威
摘 要:保险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进入该行业需要较高的资本金投入,同时退出该行业也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我国保险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存在诸多障碍。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的进入与退出机制的对策建议如下: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保险业的进入壁垒;完善进退机制,明确进退界限;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制定科学的监管内容,更好地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保险市场;准入与退出;障碍;资本密集型产业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03-02
一、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研判
(一)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尚处于成长初期,各项机制尚不完善:首先,与世界同行相比,我国保险市场起步晚,开发程度低。其次,我国保险产业规模小,有效供给不足,所提供的险种单一,保险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有限险种的经营上,保险产品同构现象十分严重。最后,随着更多的国外保险公司以合资或独资等形式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国内的保险企业面临外来竞争和自身发展的双重压力。
然而,我国保险市场尤其是城市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较快,每年保费收入的增速都超过了GDP的增速。如图1所示,从2008年至今,我国各项保险费收入都成逐年递增趋势。2012年,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15 487.93亿元,较2011年14 339.25亿元增长8%。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5 330.93亿元,占原保费收入34.42%,增幅为15.44%。人身险保费收入10 157亿元,占比65.58%,增幅为4.48%。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寿险保费收入8 908.06亿元,占比87.7%;健康险保费收入862.76亿元,占比8.49%;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386.18亿元,占比3.8%。截至2013年4月底,我国原保险费收入6 466.74亿元,财产保险保费收入2 043.11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4 423.63亿元。
(二)保险市场结构
如图2所示,从公司属性看,中资保险公司仍然处于绝对优势地位,2012年中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14 945.26亿元,占比96.5%,外资保险公司取得保费542.5亿元,占比3.5%。其中,在财产险业务中,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5 462.73亿元,占比98.79%,外资公司保费收入67.15亿元,占比1.21%;人身险业务中,中资公司保费收入9 482.53亿元,占比95.23%,外资公司保费收入475.35亿元,占比4.88%。
这就是说,我国保险市场虽然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但这种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高度垄断市场的局面,特别是以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是我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之一。
从我国保险业2012年数据来看,排名前五位的寿险公司分别为国寿股份、平安寿险、新华保险、太平洋寿险、泰康人寿,排名前五的财险公司分别为人保股份、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中华联合和国寿财险。可以看出,我国保险行业集中度过高,属于极高寡占型竞争态势,这种竞争格局不利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保险市场进退障碍存在原因浅析
(一)市场集中度过高,缺乏竞争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但保险市场竞争的基本格局和高市场集中度的状况没有改观。保险公司在车险市场打起“价格战”;而一些市场需求潜力巨大的险种,供给明显不足。这种由于非市场竞争因素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垄断竞争市场,有效竞争明显不足。究其成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保险业长期由国家垄断,由于资本、顾客群体、习惯等多方面原因,国家垄断保险业的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改变;二是在保险市场实行严格准入限制的情况下,虽然企业具备进入保险市场的资格,但仍无法进入保险市场,并且退出机制不完善,我国保险公司从未退出过市场的现象,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根本不能发挥作用;三是我国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方向和保险金的使用有着严格规定,保险公司主要通过自有资金扩大经营,融资途径单一,扩张速度慢。
(二)历史沿革,政策壁垒高
保险在国家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之前国内保险意识相对薄弱,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比较缓慢,甚至停滞不前。从1958年到1979年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停办,直到1980年财产保险业务允许开展,1982年人身业务允许开展。并且,在1985年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唯一保险公司,垄断了保险市场的经营。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类型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但由于国有保险公司在资金、社会关系、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我国保险市场仍表现出高度的寡头垄断特点。
国家通过立法和保险监管部的监管政策对保险业的进入设定的法律约束和政策规定,这种壁垒可归结为法律或政府规制壁垒。随着政策性壁垒的保护作用将不可避免地大大降低,尽管如此,根据有关条款,政策性壁垒仍将在较长时间内发挥作用。政策性壁垒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是保护保险业特别是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是现有保险业进人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极高的政策性壁垒,维持了保险业长期高集中度的市场格局。
(三)市场开放程度低,退出机制不健全
保险以风险为经营对象,收取保险金的同时为人们提供风险的保障。为获得规模效应,大多数企业努力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降低成本,努力在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保障公司运营的安全性。由于保险行业的外部性较强,其准入和推出都涉及许多社会问题,在我国尤为明显。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很不健全,保险公司在退出保险市场时面临以下几点问题:一是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时,其资产需要转让,资产转让过程中的损失构成沉淀成本壁垒。二是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时,需要支付的律师费、咨询费、清算费等也构成市场退出壁垒。三是保险业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如果保险企业可以轻易地退出市场,可能引起投保人对整个保险行业信用和财务状况的怀疑,进而给整个保险体系带来“多米诺骨牌效应”式的退保现象,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保险业与各行业、各社会经济主体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保险公司退出市场会产生连锁的负面效应,甚至威胁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完善我国保险市场进退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保险业的进入壁垒
从国际保险市场的研究之中,可以看出,两类保险公司在保险行业的发展较快:一种是大型综合类保险公司,具有广泛的经营范围,实力雄厚;另一种是小型专业化保险公司,专业性高、针对性强。此外,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因此,积极鼓励专业化保险公司成立,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寡头垄断特点:大型综合类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中国人寿保险。为解决垄断带来的诸多问题和矛盾,扩大保险市场的竞争局势,在放宽保险市场准入原则的同时,应鼓励专业性强的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进入,力争多样化保险产品,针对不同的保险需求制定不同的区域政策。同时,放宽民营、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完善市场结构,优化市场体系,促进保险行业多方面全方位发展。
(二)完善进退机制,明确进退界限
我国对保险业市场退出缺乏专门性和系统性的立法,我国有必要借鉴和吸取发达国家保险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方法、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并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必须解决的问题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使保险公司退出更具操作性。一是增加保险市场主体,促进竞争。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所有制结构应当更丰富,鼓励外资参股和技术合作。二是建立保险公司的评价机构。该机构主要从公司的资财务的安全性、偿付能力、理赔情况、投资回报率、财务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三是完善保险税制。根据保险行业发展现状,拟定鼓励性税收政策促进保险业发展,区别对待不同险种,确定不同税率。四是培育再保险市场。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分散公司承保风险的首要工具,通过将风险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降低了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也成为其他保险公司获得盈利的渠道。然而,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十分滞后,政府应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兴起。
(三)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制定科学的监管内容
与其他的金融市场类似,监管的意义是举足轻重的,保险市场必须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然而,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真正受到重视十分晚,标志性的是1998年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保险市场经验和监管意识十分淡薄。因为此前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监管责任,专权独大的监管模式更倾向于官僚化、行政化、主观化,监管内容不科学,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形式单一,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作为金融的一个分支,它崇尚创新,必须适应时代和需求的变化,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形式;同理,监管形式、监管内容、监管体制必须随之变化。因此,结合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加大监管内容、监管形式、监管体制的研究,制定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监管体系,保证保险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和谐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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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