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舟
摘 要: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与宗教的自身特点密不可分。从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必然性、可能性以及对社会主义的贡献方面试论来看宗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相适性。
关键词:宗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性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023-02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信仰状况
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国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
佛教在中国已有二千年历史。现在中国有佛教寺院1.3万余座,出家僧尼约20万人,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近万人,寺院1600余座。道教发源于中国,已有多年历史。中国现有道教宫观1500余座,乾道、坤道2.5万余人。伊斯兰教于公元7世纪传入中国。伊斯兰教为中国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的信仰。这些少数民族总人口约1800万,现有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天主教自公元7世纪起几度传入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天主教徒约400万人,教职人员约4000人,教堂、会所4600余座。基督教(新教)于公元19世纪初传入中国,并在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基督徒约1000万人,教牧传道人员1.8万余人,教堂1.2万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5万余处。
在中国,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①
二、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能够积极适应
1.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必然性
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来看,宗教最终会走向消亡的。但它的消亡必然要经历漫长的发展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意识的一切形式和存在物不是可以通过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不是可以通过它们消融在‘自我意识或划为‘幽灵、‘怪影、‘怪想等等来消灭的,而只有实际地推翻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灭亡。”[1]92那么,宗教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消失呢,马克思说:“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2]96-97
恩格斯认为:“当社会通过占有和有计划地使用全部生产资料而使自己和一切社会成员摆脱奴役状态的时候(现在,人们正被这些由他们自己所生产的、但作为不可抗拒的异己力量而同自己相对立的生产资料所奴役),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会随着消失。理由很简单,因为那时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反映了。”[3]356
那么,中国当代的国情很显然没有达到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宗教消亡的标准。列宁说过:“宗教偏见的最深刻的根源是贫穷和愚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各项事业都有较快发展。但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也呈现出不平衡的特点,有的地区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现实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物质财富不充裕,科学文化水平不高,还不可能完全满足人们在教育、就业、住宅、卫生等方面的需求,还不能达到“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另外,科学技术还没有发达到能够解答一切自然现象的地步,并且科技发展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凸显,爱因斯坦说:“仅凭知识和技巧并不能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幸福和尊严。”[4]61因此,这也造成了人们对宗教的依赖,从宗教中获得心灵的慰藉缓解现实社会中的压力,这也是宗教得以长期存在的根源之一。
江泽民也曾对此问题做过论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消除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但宗教存在的其他社会根源和自然根源、认识根源的消失,则需要经历一个极为漫长的历史时期。从长远看,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不断掌握自然界的奥秘和自己的命运,对客观世界、生命活动和宗教本质的认识不断趋于科学和理性,有利于宗教最终走向消亡,但这个过程是十分复杂的,绝不是短时期内可以达到的。”“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消亡还要久远。”[5]371
2.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可能性
虽然,宗教的消亡是相当久远的事情,但是宗教与当前社会主义发展是完全可以相互适应的。
社会主义不断取得辉煌成就,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时代依据。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广大信教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信教群众,逐步意识到,依靠党和国家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己的辛勤劳动,依靠科学技术和教育文化发展才是寻求现实幸福生活的根本。许多信教群众发自内心地说:“上帝灵,菩萨好,天命有,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技术更灵,同心团结奋斗的努力更重要”。
共同的理想和现实追求,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社会基础。宗教理想具有超凡脱俗、追求完美、弘扬正义、扬善惩恶、扶世济贫、营造苍乐的蕴含。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已经几十年,不仅宗教的社会基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且人们的理想追求也有了新的内容和目标。广大信教群众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理想,把“荣神”和“益人”,把“爱教”和“爱国”结合起来,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热爱人生,热爱社会主义已成为宗教观念的重要内容,把建设边疆、振兴民族、发展经济、繁荣文化、促进交流作为善端行为。广大信教群众要求宗教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可见共同的理想和现实追求,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社会基础。
当前社会主义制度为宗教的长期存在和发挥作用提供了基础和保证,这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前提。 政治上,党和政府正确地认识到宗教在我国现阶段的存在及其特点,始终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从宪法高度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制订了一系列宗教政策,为宗教提供法制与政策保证;始终把信教群众作为人民范畴,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力量,作为国家公民,而不是作为异己力量;始终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宗旨与政治目标,与宗教追求的根本利益一致;始终坚持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与政治协商制度,发挥宗教界参政治国的积极性,领导和组织宗教界人士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作用。经济上,党和政府鼓励宗教团体自养发展经济;为宗教团体提供物质条件(包括资金、土地、场所、修缮等)。 文化上,党和政府容许并保护宗教文化活动;批准开办宗教学校;开放宗教观光景点等。
3.宗教对社会主义的贡献
首先,在经济方面,宗教工作可以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宗教组织不是一个只从事宗教活动的组织,它还是一种社会组织。如一座寺院,它实际上是一种集体性企事业,从事着许多经济活动,也应该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一座寺观教堂,首先都应当实现自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拓宽自养门路,在此基础上量力而行办一些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多做好事。
其次,在政治方面,不同信仰之间的关系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关系。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
再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宗教界以对某些教义、道德规范所做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新解释,以其特定的道德说教方式,对教徒进行行善止恶的道德要求,恪守社会公德,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宗教界对宗教文化的学术研究,对优秀宗教文化的弘扬,对文物的保护等,都有助于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
最后,宗教对维护民族团结,稳定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多数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从而宗教也就成为这些民族的文化核心,如,中国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民族、信仰藏传佛教的藏族、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的傣族。大多数少数民族都是一族一教,而且信仰持久,在民族聚居区,宗教气氛更是浓烈,宗教活动更加频繁。因此,在中国,宗教问题对于少数民族有特殊的重要性;宗教不仅与一般的民族问题相联系,而且与少数民族的民族问题相联系。宗教在维系这些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秩序,以及推动本民族文化发展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美]H.杜卡斯,B.霍夫曼.爱因斯坦谈人生[M].高志凯,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
[5]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许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