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时期东北农户的生存——以日移民之雇工、佃农及“国内移民”为中心

2013-11-22 02:33
外国问题研究 2013年3期
关键词:部落东北移民

马 伟

(佳木斯大学 社会科学部,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伪满时期,日本帝国主义曾连续组织了十余次农业移民,掠取了上千万公顷的土地,妄图实现“移国于大陆”的迷梦。在此过程中,东北农户就成为直接的受害者。土地是农业之根本,是移民侵略的关键。日伪在土地掠取中采用急速的“一揽子收买”计划,即熟地荒地一刀切收买,熟地按荒地支付地价,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被掠取土地的东北农户须无条件搬迁。其中,有农户就为日本移民或移民机构耕种土地,求得生存。有的则被迫迁徙,成为伪满“国内移民”。

一、雇农和佃农

1935年3 月,关东军制订的《北满移民农业经营标准案》,提出日本移民营农方针奉行“自给自足主义”、“自耕农主义”、“农牧混同主义”和“共同经营主义”。营农四方针提出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向“北满”传统农业展示日本农业的优良一面,并区别于“北满”传统的营农方式——“租佣农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使大量的东北农户充当雇农和佃农。

据1939年《满洲开拓月报》所载移民耕种状况的调查(表1所示),20个移民村共4 926户,其中可耕地88 810公顷,已耕地24 453.6公顷,户均占地18 公顷,实际耕种4.96 公顷,耕种率仅27.5%。然而,单就27.5%的耕地,日移民也无法完全自耕,多依靠东北农户为其耕种。其余耕地由移民团部出租获利。日本人将“租佃户”称为“小作人”。移民团将出租收入称为“土地管理收入”,所占比例甚大。

在日本人看来,拥有的土地在1~5 公顷之间,属小规模经营;在5~10公顷之间,属中等规模经营,10~50公顷属大规模经营。小规模经营对雇佣作业依存度较小,但也超过50%。中等经营对雇佣的依存度68.2%[1]222-223,257。大规模经营几乎就依靠雇佣作业。即在无大型机械的情况下,拥有的耕地越多,雇佣的劳力就越多。

表1弥荣村户均耕种9.45公顷、千振村7.5公顷、哈达河7.78公顷、黑台6.07公顷、永安村6.44公顷。表2弥荣村雇佣作业合计459日、千振村248日、哈达河341日、黑台186日、永安村179日。从拥有的土地规模看,上述5 个移民村属中等规模经营,但对雇佣作业的依存度高达77.4%,远超日本人心理防线。信浓村、北五道岗、西二道岗拥有土地在2公顷至4公顷之间,属小规模经营,但对雇佣作业依存度也达50.2%。表2所列12个移民村户均土地介于小规模与中等规模之间,但雇佣依存度平均达55.7%。不知“自给自足主义”、“自耕农主义”从何体现。

表1 1939年日本移民所占耕地及耕种状况

从雇佣形式上看,有常年雇佣(年工)、月雇佣(月工)、日雇佣(日工)。表2中12个移民村常年雇佣令人印象深刻。弥荣村、千振村、熊本、永安村、黑台信浓、四家房等移民村年工所占比重在55.5%以上,水曲柳甚至百分之百使用年工。使用年工一则比较方便,不用到农忙时四处雇人;二则常年雇工划算。给日移民常年扛活(俗称“扛老脖带”),男的干活,女的做饭,即雇一个男的捎一个女的。日本人借给“老脖带”粮食,要从工资里扣,年终结账时,居然还欠日本人的钱,只能来年再干[2]36。所以,日本人喜欢拥有自己固定的雇工群体。

表2 日本移民家庭雇佣形式一览表(1940年)

另外,据伪开拓研究所《瑞穗村综合调查》,瑞穗村雇佣劳动较表2所列更为突出。1934年10月,第三次武装移民时侵入绥棱县,取名“瑞穗村”。该移民村1939年实有203户934人,占地1.4万公顷,可耕地1万公顷,已耕种2 937公顷,户均耕地14.46公顷。1939年该移民村水田经营年工雇佣率27.1%,旱田年工占46%。农忙时节,水田月雇佣10.4%,日雇佣16.4%;旱田月雇佣较少,日雇佣17.5%[1]215,249。水田平均雇佣占其总劳动量的60.4%,旱田占70.2%。

“国境地带”的移民村,不但年雇佣所占比重较大,而且月雇佣也很惊人。哈达河、黑台、永安村、黑台信浓、北五道岗、西二道岗属伪密山县。移民的重心在军事作业及辅助设施上,营农根本就不是其主项。表2中上述六移民村平均年雇佣占38.5%,月工51.6%。另外,西二道岗月工作业高达87%,北五道岗52.1%,哈达河51%,黑台占46.8%。综上可知,日本移民对雇佣作业依存极深,脱离了雇佣制度是很难运转的。

从理论上讲,农业雇佣主要体现在商业性农业上。列宁认为,“商业性农业已经变为资本主义农业,因为富裕农民的播种面积超出家庭的劳动标准(就是说超出家庭靠自己的劳动能耕种的土地数量),使他们必须去雇佣。”[3]54-55关内富裕农户在农忙时雇佣短工,但不经常使用年工。我国东北土地所有者从事经济性农业或涉足商业时,才常年雇佣劳动力。日移民号称要践行所谓“自耕农主义”,实行家庭单位的营农模式,不涉足工商业。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但采用雇佣作业,而且雇佣形式多样,雇佣时间较东北富农长很多。这就意味着封建土地占有关系在日本移民区强势延续,也直接否定了所谓的“自耕农创设政策”。

日本人在使用雇工的同时,还将土地出租给东北农户。满拓公社和伪开拓总局是大量使用佃农的“代表”。据长期担任伪总务厅次官的古海忠之战后笔供,日本移民总共8.8万户,22.8万人,共占用土地330万町步。1944年耕种面积算是最高了,计划是160 万陌,但也仅是总占有量的48.5%,而其各类移民实际耕作了57.3 万公顷[4],另外112.9万陌中,伪开拓总局出租60万陌,满拓出租40万陌,两大移民机构靠此就获利颇丰,美其名曰“土地管理收入”。据估计,他们控制的租佃户在10万户以上。1939年,满拓公社佃农87 755户,1940年8.6 万户,1941年85 455户,1944年85 996户[5]202。关于土地出租的收益问题,张五常认为如果地主把他的土地分给多个佃农耕种,从而可获得更高的地租总额的话,他就不会把他所拥有的所有土地出租给一个佃农耕种。当耕种现有土地的佃农的人数增加时,土地的边际产出曲线相对于只有一个佃农的情况时会向上移动[6]。即地主会将土地出租给更多的佃户,虽租率会有所下降,但总获益却可能会上升很多。满拓公社对此可是熟练运用。期间,拥有的佃户虽略有下降,但收益却从78万、387万到964万,呈井喷式倍增态势,说明满拓在稳定佃户队伍的同时,还在持续增加租金。

日移民的出租状况同样“可圈可点”,以至于战后很怀念在中国东北的日子,认为那是他们人生中最轻松愉快的时光。在这方面,大八浪村、瑞穗村最具代表性。大八浪是1939年2月在伪桦川县移民建村,241 户899 人,占有水田324.37町①伪满时期,土地计量单位较为混乱,既有东北的“垧”、“天地”、“方”,也有日本土地单位“町步”、“陌”、“反”(段)等。1反(段)合991.7米2,1町步为10反(段)。一东北垧约6 964米2。以现行国际公顷为标准,一公顷约合1.436垧,约0.991 7町步。一日本町步约0.991 74陌,一陌约1.008 33町步。即公顷与陌之间可基本画等号。即陌、公顷、町步实际区别并不大,基本可通用。另外,伪满还有大垧、小垧之说,大垧等于15亩,小垧等于7亩半。,旱田2 236.88町。其中水田出租190町,出租率58.6%,旱田2 115.4町均为出租地,出租率94.6%[7]。瑞穗村水田、旱田户均出租率77.8%。这样,周边的东北农户几乎都是他们的佃户。水田出租给鲜民族,旱田出租给汉民族。他们安心地在中国东北作“专职地主”。

表3 1941年度日移民土地出租状况

综合表1和表3,前后不过三年,日移民拥有的土地量却增加了很多。瑞穗村户均占地从14.46公顷增加到21.98公顷,永安村从6.44公顷增加到11.8公顷,弥荣村从9.45公顷增加到10.51公顷,千振村从7.5 公顷增加到18.17公顷。它们由中等规模上升到大规模经营,其余也基本是中等规模。但每户的劳动力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还在减少。在机械化经营无望的情况下,租佃作业就成为一种主要的营农方式。

表4是日移民的出租获益状况。在这八县中水田、旱田共出租66 002.07陌,租价124余万元,旱田平均出租价19.1元,水田平均65.2元。但当时农作物的售出价格较土地出租价格要低。1939年,满铁调查部调查伪滨江省农作物市场行情,大豆每石①东北1垧约合0.72町步。新中国成立前1石合10斗,1斗60斤,但黄豆1斗40 斤。1 中国“石”约合1.7 日本“石”。以上数据源自满铁北经经济调查所《1937年度拓务省移民团农作物收获量调查》和陈翰生、王寅生《黑龙江流域的农民与地主》。10元,高粱8元,小麦17.5元,玉米8元,粟7 元[8]。另据,1941年东亚研究所调查,大豆7.65~8.71元、小豆9.6元、菜豆13元,麦类中大麦9.25~9.3元、小麦15.7~17.05元[9]67-68。伪满时期,农作物价格总体上波动不大。

表4 “北满”部分开拓用地出租状况

再以海伦县地租价格为例,该县共租出土地917.9 公顷,租价40 207.39 元,均价43.85 元。海伦每垧地产大豆4到5石,小麦3~5石,高粱6石,粟6石[10]。民国时期(包括伪满),东北区域间作物产量波动较大,但区域内的波动并不大。将垧换算成公顷,种植大豆可收获5.7到7石,小麦可收获4.3到5.7石,高粱可收获8.6石,粟可收获8.6石。据此,每公顷大豆,租户毛收入57到70元,高粱毛收入68.8元,小麦毛收入75.25到99.75元,粟毛收入60.2元。除去44元的地租,租户可获得13元到56元不等的收益。克东、克山、北安、依安地租虽少于海伦,但除去役畜、饲料、食料、种子及人工等开销,租户就所剩无几。

如租种水田,租价65.2元。根据日本移民种植水稻及售出情况,1町水田可产水稻11石至30石[9]62。1 石水稻售价16.7 元至17.6 元 不等[9]63-67。4石左右的水稻可抵租金。但其一中国农户并不善于水稻种植;其二,即使擅长此道,前提是租到好地。但要租到好地,“土地经理人”是无法逾越的。

在“北满”,满拓公社控制的土地太多太广,根本就管理不过来,“土地经理人”就是为其经营所掠取的土地的。他们人数不算多,但控制的土地却很多。1940年,佳木斯“土地经理人”287人,控制着佃租户20 397户,土地162 133.84垧;哈尔滨230 人,控制着佃租户14 615 户,土地185 759.73垧;吉林146人,控制着佃租户19 789户,土地126 136.83 垧[5]205。据不完全统计,伪满中后期“北满”这类人共936 人,控制佃户87 755户,土地724 119.7垧,平均每人控制租户93户,土地792.86垧。

“土地经理人”虽不掌握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但却拥有使用权,用民众的话说,他们是“二地主”,是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既得利益者。租户只有给了他们足够的利益,才能租种到地。据解放战争时期李尔重、富振声等人调查,在交租给满拓后,还要额外给土地经理人25%~40%租金[2]13。所以,满拓区域内的东北农户所受的剥削较关内更甚。

对于东北农户来说,他们除了出卖劳动力,就无其他出路。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土地一旦被夺,且缺乏其他生存技艺,出卖劳动力就成为唯一且有保障的出路。据当事人回忆,给日本人当长工可以免劳工,当长工无论如何也比作劳工好[11]。如果当劳工往往是九死一生。不给日本人做工,就得出村垦荒。

中国农户一般只能租种到最不肥沃的土地,一垧地产粮不过二石五斗,交租、“出荷”粮占去一大半,农忙时还得给日本人产地除草,租户又变成了雇工。再加上出荷粮以及土地经理人的克扣,租户就所剩无几。哈达河地租标准是收获量的50%,用日本人话说“一半一半”,借用牲畜、种子和农具要交4%~5%的押金[12]。所以说日移民的营农向“旧型富农”化、旧型地主化转变是有据可寻的[13]。

二、伪满的“国内移民”

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为了稳定后方并满足粮食需求,日本帝国主义开始考虑让更多的人为其生产。尤其是第七次(1938)、第八次(1939)移民侵略的过程中掠夺了许多熟地,大量的东北农户出现生存危机,民族矛盾激化升级,直接威胁其统治,日本帝国主义才开始考虑东北农户问题。这就是伪满洲国的“国内移民”,并将其列入《满洲开拓政策基本要纲》的计划中,伪开拓总局招垦处第三科直接负责此事。

“国内移民”实际就是土地被占后,日伪强令其进行迁徙垦荒,基本分为“土地被掠迁徙者”、“南满”移居者和工程型迁移者三类。“土地被掠迁徙者”主要是土地被收买时的直接耕作者,包括地主(土地所有者)、自耕农、自种兼租种农、佃农等。“南满”移居者指的是东北南部因日本人的侵略而失去土地的农户。1941年,日本人在热河制造无人区,使上百万平民流离失所。其中,将一部分居民移至“北满”,为其开荒生产。1944 年,40户热河移民迁到密山县哈达岗区青龙沟,很快成为满拓的佃户[2]48。同年,辽宁绥中县古城寨、毛家沟、陈荫沟、三角屯和吴二沟300余人,分两批移居黑龙江绥滨县。第一批100余名强壮劳力称“开拓先遣队”当年走,1945年,第二批250余人坐火车经佳木斯抵达绥滨为其劳动生产粮食[14]。工程型移民指的是伪政府或所谓“特殊会社”进行一些水电堰堤工事,周边土地皆被收买、掠夺而造成的自耕农、佃农的迁移。1944年,日伪在通阳县修建水库,将水淹区域1 023户农户迁移到三江省鹤立县为其开荒种粮[15]。

佃农迁移称为一般“国内移民”,其实就是开荒。自耕农迁移称为“勘领实施开拓民”。“勘领实施开拓民”有“旧地勘领”、“换地勘领”和“迁移勘领”之分。“旧地勘领”指的是土地和家屋被圈走,后发现不符合要求,又卖给他们。“换地勘领”是家屋不动土地被夺,在附近令其开荒自存。“迁移勘领”是令其迁到更远地方开荒[16]。但有时很难兑现,即使日伪当局许诺帮助迁移,他们也基本是九死一生,方能抵达目的地。

日伪对“国内移民”的组织期望是形成部落。1942年,日伪公布《内国开拓民助成事业法》①1942年11月30日,伪政府颁布《内国开拓民助成事业法》,对国内开拓民进行规范化管理。该《事业法》共30条内容,主要对国内开拓民的土地使用,纳付金(包括耕纳费、地方税)的纳付与补助金、借贷金之使用等进行基本规定。见《东北日本移民档案(黑龙江卷)》(一),第59-63页。第4条,入殖农户须构成部落。部落内部要有充足完善的防卫设施,道路交通也有所重视。部落内分若干牌,每牌设牌长,牌长内产生部落长。一个部落理想的规模在二十户至五十户,或控制在十户至百户之间,最后实行街村制。1937年12 月,伪满政府发布《街村制度确立基本要纲》,决定“北满”废保甲而施行街村制。街和村分别为伪满城乡的基层组织。太平洋战争后,该制度又有所调整。实际上,“街村制某种程度吸取了日本的町村制度的内容,但是却没有脱离保甲制度的藩篱,不过是保甲制度的变形而已。”[17]日伪打着为“国内移民”谋福祉的幌子,其实质还是掠夺粮食和税收。

表5 “国内移民”部落概况

表5所列“北满”11个“国内移民”部落2 192户,占地7 858垧,平均每户3.58垧。表6 为这两年间“国内移民”具体实施成果。户数由1942年的9 826户增加到11 079,增加了12.75%,耕地由38 656 垧增加到57 185 垧,增加了47.93%,平均每户耕种土地由3.93 垧增加到5.16垧。耕作面积的增加并不意味着东北农户地位、生活状况有所好转。

实际上,“国内移民”用地多为“公有地”、林间荒地、边荒、夹荒,这种地是典型的作业量大而收获少。而日伪的粮食掠夺丝毫不减。部落民对土地无支配权,初期称“小照地”,后期皆为佃租地,收成的50%上交。但表6所列1943年户数较前一年增加了1 253户,达到11 079户。民众为何还大量加入呢?一是垦荒建村虽艰辛,但可免去劳工。伪满洲国时期,普通民众将逃避劳工当做头等大事,一旦被当做劳工,家人只好为其准备后事;二是从操作上看,日伪为农户提供资助,如役畜费、饲料费、食料费、农具费、开垦费和种子费。营农资金只有少数人能获得,普通“国内移民”很难获得。

表6 “国内移民”户数及耕种状况

从实施的背景看,“国内移民”部落类于朝鲜移民式的“安全农村”。“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根除抗日武装,特别是抗日联军,实施所谓的“匪民隔离”政策,东亚劝业会社和东洋拓殖会社设立了“集团部落”。其主要目的:一是为稳定伪政权基层社会的秩序,缓和民族矛盾,安抚民众;二是隔绝抗日武装与普通民众的联系[18]。“国内移民”部落也有同样的背景,内重防卫,外防抗日组织之渗透。

从实施的过程看,“国内移民”更似“集团部落”。日伪强迫民众从居住地迁到指定“部落”,并毁掉庄稼,烧光树木,将村屯变成焦土,阻止其返回。1936年,东宁全县“不过数十人的匪贼”,日伪竟让全县农民迁移,民众被迫放弃已垦耕地,进行长距离迁徙。移住地耕地狭少,且全是荒地,开垦需要相当的时间和劳力[19]。同年,鸥浦县城原在倭西门岛上,距离苏联较近,日本人为防被苏联赤化,强迫弃址迁移,舍弃久居故城,迁往下地营子(今鸥浦村)[20]。上述两例证,如不看出处,很难辨出是“集团部落”还是“国内移民”,因为二者实施过程和目的本身就区别不大,只是时间有先有后。“集团部落”主要从军事政治角度出发,“国内移民”部落则更多地从经济角度考虑,两者不过为一个硬币的两面。日伪通过“集团部落”,有效控制民众的行动、言论、经济,进而达到行政控制、经济剥削、文化奴役等目的,是东北沦陷时期农村主要的组织形式。伪满后期,“国内移民”部落主要是粮食生产,经济剥削是第一位的。所以从时间上讲,日伪组织的“国内移民”部落是“集团部落”的一种延续。

从经济角度进一步管窥,“国内移民”实质就是以租佃的形式掠取粮食。“南满”移居者和工程型迁移者来“北满”就是开荒生产,土地所有权掌握在所谓的“国策会社”手里,并且可能还再次迁徙。“原住民辅导对象者”虽有地主获得相应的补偿,但他们基本不在迁徙地生产、居住,多数将土地使用权像满拓一样,委托给“土地经理人”,实行租佃作业。自耕农经济实力有限,农具、役畜等很难自行整备,最终也很难摆脱成为日伪的佃户。伪满时期,满拓所属区域的土地关系就是租佃关系。从社会影响看,“国内移民”是日本侵略东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掠夺粮食。1939年至1944年,“国内移民”共计51 482户[21]。

余论

中国农户受雇于日移民,并耕种其土地,只是日移民与东北农户关系中的一部分。日移民村的设施建设,如村公所、各类训练所、学校、牛乳加工厂、制材工场、碾米工场、酒类制造、制碳场、苗圃,同样也是当地农户出工出力。弥荣村一带的东北农户一年要为日移民工作17 941个劳动日,截止1942年,该移民屯共用中国苦力22 617人,工匠27 324人,合计49 941人[22]。在城市通往移民村的主干道路修建中,农户提供劳力、车辆,日移民负责监工。

1942年,伪龙江省要改造辖区内哈拉屯—扎普哈线、洮南—二昭线、塔哈—亚洲线、甘南—平阳镇线、甘南—平阳镇支线、梅里斯—哈拉屯线、东屏—幸昭线、宁年—查哈阳、镇东—北大岗、讷河—六撮房线、老来—宽沟子线、泰来—好心线、扎普哈—六间房线、镇东—周家线等14条移民道路,动用劳力329 400人次,马车20 560辆[23]。总之,日移民村各项设施的建设,几乎都依靠东北农户。

日伪虽对所谓“国内移民”进行资助,但借贷的流程复杂,对目不识丁的农民并不具有操作性。即便申请成功,一般也不和农户发生联系,钱款多落在“土地经理人”手里。此类人在“北满”权力很大,他们冒领“国内移民”的土地和钱款。既能控制营农资金的走向,也可决定农户是否出村垦荒。

[1]开拓研究所.瑞穗村综合调查[G].1941.

[2]李尔重,富振声,等.东北地主富农研究[M].沈阳:东北书店,1947.

[3]中共中央编译局编译.列宁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4]开拓总局.战时紧急开拓政策实行方策[G].1944年2月.

[5]君岛和彦.满洲农业移民有关各机关的设立过程与活动状况[C]//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的移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

[6]Steven N.S.Cheung.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D].China CITIC Press,2009:17-18.

[7]大东亚省.第八次大八浪开拓团综合调查报告书[G].1943:65,74.

[8]满铁调查部.滨江省海伦地区营农标准案[G].1939:49-51.

[9]东亚研究所.关于满洲开拓民的资料性调查研究(中间报告)[G].1941年4月.

[10]陈翰笙,王寅生.黑龙江流域的农民与地主[M].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1928年专刊第1号:14.

[11]佳木斯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印.佳木斯文史资料(第11辑)[M].1990:116.

[12]鸡西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鸡西文史资料(第4辑)[M].1988:140.

[13]浅田乔二.满洲农业移民的富农化地主化状况[J].驹沢大学经济学论集,1976(3):96.

[14]孙邦.伪满社会[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

[15]王海瀛,崔启贤,等.日伪在东辽河进行紧急农地造成的调查报告[G].1954-05-05.

[16]日本产业调查会满洲总局编.满洲产业经济大观[M].长春:日本产业调查会满洲总局印,1943:360.

[17]郭冬梅.伪满洲国的街村财政[J].外国问题研究,2011(3):13.

[18]孙春日.中国朝鲜族移民史[M].北京:中华书局,2009:446-450.

[19]关东军宪兵队司令部牡丹江宪兵队.关于满鲜人对东宁县建设集团部落反响的报告[G]//东北日本移民档案(吉林卷)一.1936-06-08:188.

[20]中共呼玛县委员会编印.呼玛县志[M].1980:231.

[21]孔经纬.东北经济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553.

[22]满洲调查机关联合会.开拓民与原住民关系调查报告[G].1943.

[23]伪龙江省开拓厅建设科.龙江省管内开拓道路改良计划调查书[G].1942.

猜你喜欢
部落东北移民
MADE IN CHINA
Make ’Em Laugh
每到冬天,东北就变成了“冻”北
移民安置
移民后期扶持
大东北的春节
哼哈部落
哼哈部落
签证移民
哼哈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