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黑龙江省农民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意愿调查及改进措施研究

2013-11-18 06:28肖顺峰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20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创业农民

肖顺峰

【摘 要】本文以黑龙江省农民为调查对象,通过调查农民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意愿,深入分析创业小额贷款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小额贷款制度,鼓励农民创业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创业;小额贷款

2012年一号文件明确指出“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性、全局性工作”。为了解决农民创业的资金匮乏问题,中央和各地方政府纷纷推出农民创业小额贷款措施,但农民创业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奇怪现象:一方面,农民要发家致富,贷款需求强烈,但很难贷到款;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资金贷不出去。由此产生“两难”。

为此,本文以黑龙江省2009年确定的十五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为调查对象,通过发放预设问题的调查问卷,采Likert五点量表形式,分析农民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意愿,最后提出完善小额贷款制度,鼓励农民创业的对策建议。

1.黑龙江省农民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意愿的调查结论

1.1经济因素为影响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意愿的主要原因

大部分的贷款农民表示,影响他们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原因,大多是为了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以及希望补贴个人生活开支。对于不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民,其原因大多是家庭经济可以负担用或是自己可以负担生活开支费用,并发现有经济能力中上的家庭大多数仍未申请创业小额贷款。

1.2农民普遍满意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制度

农民对于创业小额贷款的申请制度的满意程度的总平均分数为3.11 分,属于中上程度,表示对于目前实施的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制度,普遍持满意的态度。依据问卷资料的统计结果显示,农民对于政府依照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资格,补贴农民创业及一年的缓缴期间的贷款利息,普遍不满意贷款利息的补贴期间。创业小额贷款申贷的资格和金额限制,无法全面照顾农民,虽然政府近年来逐渐放宽申请资格,然而农民对于创业小额贷款的申请资格的分类标准、书籍费的申贷金额以及贷款项目仍感到不满意。

1.3创业小额贷款保证机制仍不够完善

虽然农民对于对保手续普遍感到满意,但多数农民仍希望对保手续可以再简化并且增加银行办理据点,方便偏远地区的农民进行对保。目前我国实施的保证制度是采取对保方式,由农民本人及保证人,其担任资格大都由亲戚、朋友担任,对于申贷农民的品性、金融信用等因素未作为审核的标准,此种做法容易造成日后逾期问题的增加。可以成立一个保证机构,如美国的农村发展援助基金会,担任承贷机构与贷款农民间的居中协调角色,让农民每月缴交保证金,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与政府的财政负担。

1.4农民普遍不满意目前创业小额贷款偿还制度

农民对于创业小额贷款的申请制度的满意程度的总平均分数为2.97 分,属于中下程度,表示对于目前实施的创业小额贷款偿还制度,普遍持较不满意的态度。目前我国对于逾期还款的农民,采取惩罚的方式只有将逾期农民列为金融债信不良往来户,并没有如同日本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途径,让农民可以明了创业小额贷款的各项措施与偿还方式,让农民对于未来生涯规划能做更谨慎的评估。

目前我国创业小额贷款政策产生的呆帐问题责由银行承担风险并不合理。尤其近年来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民人数大幅提高,申贷金额与每年支付的利息费用对政府预算来说,都是莫大的负担,对于经年累月的利息与呆帐确实对政府财政产生重大的影响。当前重要任务的一是在政府与银行间寻求平衡点及可解决的方法,其可成立一个专责机构统一负责,如日本成立日本农民支持机构、英国成立农民贷款公司,希望在合情合理的条件下解决逾期贷款问题。

2.完善农民创业小额贷款制度的对策建议

2.1坚持农民创业小额贷款的市场化运作

要允许小额信贷机构根据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小额贷款利率水平,使其利息收入能够覆盖其运营成本和呆帐损失。在我国,目前实行利率管制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应该执行一般农户贷款利率。鉴于贫困农户对小额贷款利率承受能力较弱,政府或者其它小额信贷组织可以通过贴息等方法减轻承贷农户的利息负担。二是政府要改变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小额贷款的方法,应当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措施,运用利益机制激励小额信贷机构按照政府扶贫政策既定目标发放和管理小额贷款,使小额信贷机构在按照政府政策既定目标和要求发放和收回小额贷款后能够获得相应的收益。三是小额信贷机构必须权利和责任相对称,在规定的贷款对象和范围内,小额信贷机构必须拥有贷款发放的决定权,同时承担贷款的管理和回收的责任。政府及其它部门应通过研究制定小额信贷的政策和利益机制来引导小额贷款的投向及使用,不能干预小额贷款的发放。

2.2增设创业小额贷款还款保证机制

当借贷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其保证人是放款单位要回所贷金额的保证,政府应该根据经济支持的理念,提出支持性的小额贷款财政方案,提供金融机构还款保证,在适度的范围内作为农民创业的义务保证人,促进金融机构借贷给农民的信心,以协助农民在经济窘困下仍能获得创业小额贷款。

2.3政府应设有评估检查的机制

农民创业小额贷款补助的实施运作涉及劳动、社保、民政、金融等多单位,而各单位彼此之间的沟通协调状况,对妇女创业小额贷款的实施效率与效益有极大的影响。所以,主管机关必须设有评估检查的机制,邀请相关的办理单位齐聚一堂说明办理现状与所遇困境,了解并讨论实施运作过程中可改善之处,若有需要其它单位配合的事项,则彼此进行沟通协调,为协助农民经济自立的目标而努力。

2.4降低门槛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降低贷款门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降低担保门槛;二是降低程序门槛。从国外实践看,成功小额信贷机构都放弃了抵押担保等传统担保方式,多是采取联保方式,在降低程序门槛上,成功小额信贷也显得卓有成效,贷款程序简捷、高效,要改变目前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门槛较高;普遍存在层层审批,手续比较复杂,审批期较长(一般在一个月左右)的问题等。此外,小额贷款的额度可以适当提高,并根据项目的质量进行浮动。

2.5还款方式宜考虑采取“依收入水平”偿还的方式

目前规定的还款方式无法反映所得农民的创业收入水平,每期的还款金额均依照贷款人的贷款金额依年金方式计算,这样对初次创业而收入较低的农民而言是一大负担,如果可以仿效英国采用收入水平高低来计算该年度之还款金额,农民在创业后的年收入达到应付贷款的标准开始,才需开始偿还贷款,且偿还的比例依其年收入水平而异,直到偿清贷款为止。让农民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来进行偿还手续,不仅可以兼顾借贷双方的利益,也可以避免呆帐的发生。 [科]

【参考文献】

[1]杜晓山,刘文璞.小额信贷原理及运作.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穆罕默德·尤努斯.穷人的银行家.新知三联书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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