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案例分析

2013-11-18 13:22李丽霞欧阳筠淋
四川精神卫生 2013年4期
关键词:责任能力精神病学作案

李丽霞 欧阳筠淋

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刑事案件的鉴定为主要的类型,其中对被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居首位。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核心内容之一[1],完全责任能力评定则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难点和疑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具体案例评定出现争议和分歧难以避免,有的案例,不同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可能做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往往造成重复鉴定。因此对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案例的特点进行回顾性,有利于提高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质量。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以2003 年1 月1 日~2012 年12 月31 日福建泉州第三医院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的案件共190 例为研究对象,占全部830 鉴定案件的22.9%。

1.2 方法 采用回顾性调查方法,收集研究对象的一般人口学、案件类型(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放火、诈骗、贩毒、非法经营、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损坏财物等刑事案件)、作案预谋、鉴定委托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鉴定申请人、鉴定申请原因(包括有精神病史、有性格或言行异常史、有颅脑创伤史、作案动机难以理解、审查或羁押期间有精神异常等)、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中行为人有精神障碍的情况、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案件数与全年鉴定案件数的比率等资料。

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的医学条件是:精神病已愈或者缓解,处于间歇期;轻度或更轻的精神发育迟滞;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普通醉酒,无病与诈病。法学条件是:行为人发生危害行为当时,无客观依据证明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行为能力有明显削弱或者只有轻微减弱,作案往往为现实动机,其病情与危害行为无因果关系[2]。

1.3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1.0 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2 结 果

2.1 社会人口学特征 190 例中男性161 例(84.7%),女性29 例(15.3%);年龄15~63 岁,平均年龄(30.62 ± 10.32)岁;已婚87 例(45.8%),未婚91 例(47.9%),离婚或丧偶12 例(6.3%);文盲24 例(12.6%),小学74 例(39.0%),初中68 例(35.8%),高 中19 例(10.0%),大专3 例(1.6%),本科2 例(1.1%)。农民23 例(12.1%),工人62 例(32.6%),无业87 例(45.8%),个体9 例(4.7%),学生5 例(2.6%),司机3 例(1.6%),干部1 例(0.5%)。

2.2 案例的法学特点

2.2.1 案例类型 盗窃40 例(21.1%),抢劫30例(15.8%),故意伤害25 例(13.2%),故意杀人18 例(9.5%),放火11 例(5.8%),强奸10 例(5.3%),诈骗9 例(4.7%),猥亵7 例(3.7%),寻衅滋事3 例(1.6%),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3例(1.6%),贩毒3 例(1.6%),非法经营3 例(1.6%),非法拘禁或绑架3 例(1.6%),交通肇事2例(1.1%),盗伐森林2 例(1.1%),妨碍公务2 例(1.1%),损坏财物2 例(1.1%),敲诈或拐卖儿童2例(1.1%),投毒2 例(1.1%),卖淫1 例(0.5%),爆炸1 例(0.5%),其他10 例(5.3%)。

2.2.2 作案行为特征 所有案例都有现实动机。作案前有预谋者112 例(59.0%),无预谋者78 例(41.0%),其中激情作案7 例(3.7%)。70 例的盗窃和抢劫案中,团伙作案的有38 例(54.3%)。43 例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案例中,受害人为熟人26 例(60.5%),为近亲属12 例(27.9%),为陌生人5 例(11.6%)。

2.2.3 委托机关及鉴定申请人 公安机关委托者182 例(95.8%),法院委托者5 例(2.6%),检察机关委托者3 例(1.6%)。由家属提出鉴定申请者157 例(82.6%),由办案人员提出鉴定申请者28 例(14.7%),由被鉴定人自己提出申请鉴定者5 例(2.6%)。

2.2.4 申请鉴定理由 案发前有精神病史者82例(43.5%),有性格或行为异常史者77 例(40.5%),审查和羁押期间发现言行异常者15 例(7.9%),有脑器质损伤史或癫痫者6 例(3.2%),作案动机难以理解或与后果不相符者10 例(5.3%)。

2.3 案例的医学特点

2.3.1 鉴定为无精神病 190 例中鉴定无精神病者102 例(53.7%),在鉴定时未发现明显的精神病性疾病,没有1 例承认自己的精神症状是伪装的。

2.3.2 鉴定为有精神障碍 190 例中鉴定有精神障碍者88 例(46.3%),其中边缘智力或轻度精神发育迟滞40 例(45.5%),酒精或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14 例(15.9%),精神分裂症13例(14.8%),情感性精神障碍9 例(10.2%),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癫痫障碍6 例(6.8%),人格障碍3 例(3.4%),应激相关障碍2 例(2.3%),癔症1 例(1.1%)。

2.3.3 作案前精神症状 鉴定有精神障碍者中,有38 例曾在精神病医院就诊过,其中的27 例鉴定前诊断与鉴定诊断结论一致,占鉴定前有精神障碍诊断者(38 例)的71.1%。

2.3.4 鉴定为有完全责任能力案例及诊断为无精神病者案例数 2007 年后被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者比率较前升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80,P <0.05),鉴定为无精神病者53.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73,P <0.05)。

表1 有完全责任能力案例数及诊断为无精神病者案例构成比

3 讨 论

本研究显示,190 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案例以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放火及强奸案为主,均有现实动机,目的明确,多由钱财、仇恨或本人欲望而涉案,而且59.0%作案前有预谋,在盗窃、抢劫为主的案例中大部分为团伙作案,其中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中,受害人多为熟人,其次为亲属,与张金响[3]的研究结果相似。

本研究中委托鉴定单位绝大部分是公安机关(占95.8%),其可能原因有三:第一,公安机关是最早接触到被鉴定人的单位;第二,办案中,检察机关在怀疑嫌疑人有精神卫生问题时,多选择将案子退回公安机关重新取证;第三,法院有拒绝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现象[4-5]。

本研究中绝大多数由家属或本人提出鉴定申请(85.3%),一方面,可能与公众法律意识增强有关,另一方面,可能与作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及其家属存在“精神病人犯罪可免责”的理解误区有关。本研究中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占22.9%(190/830),其中无精神病者53.7%(102/190),与赵后锋等[6]研究结果接近。

本研究显示,自2007 年后评定为有完全责任能力的案例比率较之前明显升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80,P <0.05)。其中有完全责任能力无精神病者比率也较2007 年之前升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73,P <0.05)。可能与被鉴定人或家属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和对“精神病患者可免于法律惩处”的误读有关;也可能与近年来司法人员谨慎办案,对被鉴定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感到难以理解或解释时提出鉴定数增多有关。

1 李从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理论和实践[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1.

2 马世民.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M].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8:356.

3 张金响,翟爱玲,陈景清,等.245 例完全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案例特点分析[J].精神医学杂志,2009,22(5):393~394.

4 陈卫东,程雷,孙皓,等.刑事案件精神病鉴定实施情况调研究报告[J].证据科学,2011,19(2):193~215.

5 宋桂清,李云峰,陈强庆.法医精神病责任能力鉴定161 例分析[J].中国民康医学,2012,24(10):1195~1196,1163.

6 赵后锋,马世民.271 例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资料分析[J].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09,12(2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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