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英
(浙江树人大学 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5;浙江省现代服务经济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5)
中小企业在任何国家,无论是从数量或从对社会就业和经济贡献方面都占很大比例,但中小企业融资难却是普遍存在的世界性难题。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2008年5月4日,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就是为了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四年多的实践证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有效地为中小企业及“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在资金的周转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地方金融体系的完善,但也存在着制约其可持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
美国经济学家R.I.麦金农和E.S.肖认为,金融变量与金融制度对于经济成长和经济发展并不是中性因素,它既能起到促进作用,也能起到阻滞作用,关键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和制度选择。他们认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存在着错误地选择金融政策与金融制度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政府对金融活动的强制干预,人为地压低利率和汇率,即所谓的“金融压制”。针对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压制现象,麦金农和肖都认为,只有消除金融压制,推行金融自由化或金融深化政策,即政府放弃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过度干预,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严格管制,使利率和汇率成为反映资金供求和外汇供求关系变化的信号。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实现金融和经济的良性循环。①《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二版)》(第11 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3 页。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的整体运行在金融深化的大背景下,仍普遍存在着金融压制的现象,导致我国特别是农村地区存在着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存的二元结构。在现有研究中,“金融创新”都是围绕正规金融(主要是银行系统)展开的,致力于业务拓展、工具改进;而针对正规金融以外的非正规金融,则注重其周转过程以及对其进行监管和规范,乃至使之转化为有组织金融;忽视了经济转型期,由于“市场不完全”导致两套系统之间存在的不公平竞争、不相融合的事实。
孟加拉国留美经济学博士穆罕默德·尤努斯在1972年首次创建针对小额信贷的乡村银行,旨在解决孟加拉农村的贫困问题,取得了很大的成功。①张伟:《微型金融理论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版,第4 页。我国于1993年引入这种模式,对中小企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引导非正规金融走向规范化与阳光化,2008年5月4日,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各地小额贷款公司(下称“小贷公司”)得以迅速发展。
由于金融压制,我国的“小贷公司”在发展中遇到了严重的问题。任黎涛(2011)认为,只贷不存使得“小贷公司”的财务杠杆被限制在较低水平,严重地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也成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瓶颈。②任黎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11 期,第112-114 页。李东荣(2011)认为,可以借鉴拉美各国小贷业务的监管经验,区分审慎监管与非审慎监管原则,鼓励“小贷公司”进行市场竞争环境下的商业化运作。而商业化运作的前提是“小贷公司”有较强的盈利能力。③李东荣:《拉美小额信贷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金融研究》2011年第5 期,第1-12 页。卢亚娟、孟德锋(2012)对江苏57家“小贷公司”的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证明“小贷公司”的利率和盈利能力呈正相关,说明利率的限制影响了“小贷公司”的盈利能力,也阻碍了它的正常发展。④卢严娟、孟德锋:《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业的目标权衡》,《金融研究》2012年第3 期,第68-80 页。茆晓颖(2012)认为,政府部门从政策层面对“小贷公司”加大扶持力度是对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⑤茆晓颖:《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农村经济问题》2012年第9 期,第57-63 页。
温州金融办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温州市共有31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24.8亿元,试点以来累计放贷9.01 万笔,共1 008.2亿元。⑥黄超时:《小贷公司向股东借款 能否成为小贷融资新出路》,《温州商报》2013年2月1日,第17 版。2012年底,笔者对温州银监会及“小贷公司”进行调研,并对几家典型的“小贷公司”进行了深入的访谈。
以下从贷款对象、信息交易成本、金融交易成本和利率等方面对“小贷公司”的优势进行分析,并与正规金融及民间金融进行比较,以期找出“小贷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在。⑦黄玉英:《浙江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及民间金融的比较分析》,《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9年第3 期,第75-77 页。
表1 “小贷公司”与正规金融、民间金融的比较
从表1 可以看出,“小贷公司”在金融交易成本及信息对称程度、贷款批复期限方面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有明显的优势,与民间金融类似;而在利率方面与民间金融相比又具有一定的优势。由于“本土化”效应,“小贷公司”对风险的控制运用“熟人经济”模式,随时监控贷款的去向与效用,可以把“事先道德风险”与“事后道德风险”控制到最低。
以温州永嘉科信小额贷款公司(下称“科信公司”)为例,该公司注册资金3亿元,2012年贷款余额达到4.3亿元。贷款对象总数有500 多户,贷款额度最低2 万元,最高500 万元,其中100 万元以下的贷款占70%以上。“小贷公司”批复贷款的手续非常简单,最快在申请后一小时,最迟也是在申请后第二天,只要有公司认可的抵押或担保人,一般都能顺利得到贷款。“小贷公司”的服务区域一般都是当地的中小企业与农户,公司开业一年多时间,已经为相当一部分的中小企业及农户解决了流动资金缺乏的问题。
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解决了一部分中小企业及农户的融资问题,自身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但从长远来看,是否拥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有待检验,尤其是“小贷公司”的制度缺陷问题亟待解决。
《指导意见》把“小贷公司”定义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并严格规定其业务范围为只贷不存。“小贷公司”的营业执照由工商局颁发,但从事的业务属于金融行业,所以在领取执照时必须由银监会、金融办等管理机构汇签。所有的贷款来往,由央行监控,政府的金融办对公司可以随时检查。多头管理的结果就是管理的缺失,无论是在同业待遇、纳税身份方面,都给公司带来一系列的发展障碍。
作为资金密集型的“小贷公司”,“只贷不存”使其资金面临巨大缺口。《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可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如果前期贷款尚未收回,公司的后续业务就根本无法开展。因为银监局至今未批准“小贷公司”除了贷款业务外开展其他业务。
试点发展“小贷公司”的初衷是把庞大的民间资本引导到正确轨道上来,合法开展金融活动,从而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但是按目前的制度规定,闲置的民间资本无法转移到“小贷公司”中,反而是最需要资金的民营企业抽取企业的资金去发展“小贷公司”,久而久之,会导致民营企业实体经济的“空心化”。
2012年2月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中规定,“小贷公司”可以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这一被称为“浙江新政”的办法,不仅放宽了对“小贷公司”融资方式的限制,将融资比例由50%上调到100%,而且为公司打开了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大门”。但由于利率的规定及股东之间的利益问题,至今推行此举的只有瑞安华峰小额贷款公司一家。
以科信公司为例,该公司的注册资金3亿元,另从国家开发银行融入资金1.5亿元。在向银行同业融入资金时,需要公司的股东用资产进行担保,这项规定也导致了同业借款的高成本与高门槛。资金的严重匮乏已经成为“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
“小贷公司”由于被界定为工商企业,目前所缴纳的税金为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率约1%,企业所得税为25%,而与之业务范围类似的最有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村镇银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户贷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面向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面向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除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村镇银行还能享受到贴息政策。但对于主要业务对象为中小企业及农户的“小贷公司”,因为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法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和贴息政策。
华泰公司和科信公司是两家典型的“小贷公司”。华泰公司2012年的利润为3 000 多万元,税收达1 000 多万元;科信公司2012年的利润约8 000 万元,税收近2 000 万元。税收几乎已经达到利润的1/3。另外,对“小贷公司”从银行融资的注册资本50%的同业贷款,在计算营业税时不能扣除融入资金的利息,而是全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营业税,这大大加重了企业的税负。扣除一些费用项目及不良贷款,这两家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在5%~10%。低投资回报率与高资本成本率、高风险不相匹配,这影响了“小贷公司”的正常发展。
温州金改12 条,鼓励发展良好的“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但是据温州银监局统计数据显示,到2012年12月,温州开业的30 多家“小贷公司”,没有一家转为村镇银行。当初“小贷公司”大多是因为能转变成“村镇银行”而设立,为何至今都持观望态度呢?分析其深层次原因,也是因为制度设计障碍。村镇银行是银监会于2006年底推出的新兴金融机构,目的在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准入。
根据2007年银监会出台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村镇银行最大的股东或者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的金融机构。最大银行机构的股票持股比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也就是说,一旦“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最大的股东必须是银行机构,以自有资金经营了多年的“小贷公司”当然不愿意就此把“小贷公司”的控制权拱手交给银行。
“小贷公司”转型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一旦改制为村镇银行,会带来许多经营上的问题。村镇银行网点少、认知度不高、吸储难、产品创新能力不足、利率管制等成为其“短板”。与此同时,村镇银行目前尚不能加入中央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这成为其开展业务的最大障碍。
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和理论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温州小额贷款公司与正规金融以及民间金融相比,有其自身的优势,助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第二,“小贷公司”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无法突破的制度障碍,而这些障碍不是“小贷公司”或者借款人所能解决的,涉及宏观的制度设计层面。相关政府部门目前最主要的任务,不是应该考虑“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而是应该更多地考虑让“小贷公司”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配套服务措施。唯如此,才能既调动闲置民间资本参与“小贷公司”的积极性,又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1.立法明确“小贷公司”的身份及地位。我国的金融机构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从事的业务来分,“小贷公司”应该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但目前“小贷公司”被界定为“工商企业”,限制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政府部门应该尽快立法,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确认其应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身份,享受相应的同业待遇。将“小贷公司”纳入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内,完善多层次信贷体系的构建,允许其获得同业拆借的资金补充。同时,也应该将“小贷公司”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有利于共享信息平台,消除其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使“小贷公司”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及“三农”服务。另外,应该鼓励发展良好的“小贷公司”积极转型,出台相关政策对转型“小贷公司”给予适当扶持,使其走向正常化、市场化。
2.学习拉美国家对小额信贷的监管经验。学习拉美国家经验,用商业化导向使“小贷公司”实现可持续性发展。2012年9月1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监管办法构建了省、市、县(区)三级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了对“小贷公司”的监管,确保合规经营、严格风险防范。但对于“小贷公司”的融资及利率还是没有明确放开。因此,政府应该尽快立法,在对“小贷公司”进行制度化监管的前提下,废除“只贷不存”的规定,真正开放农村金融。把闲置的零散的民间资本集中起来为经济发展服务,这是将农村金融做大做强的最有效途径。同时推进利率市场化,放宽利率上限;引入保险机制,降低民间资金存款的风险。
3.国家出台更多的法规及措施。国家需要为“小贷公司”专门设计有效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小贷公司”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加快新农村建设方面有着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鼓励其开展相关业务,建议对“小贷公司”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比照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允许计提一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总额,对其营业税率减按3%计税,等等。
除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还可以采取各种倾向性措施,对国家和地方扶持范围的贷款业务进行财政贴息,从有关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小贷公司”进行风险补贴,降低公司的风险成本,提高风险抵补能力。这样才能有力地支持“小贷公司”的业务发展,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
[1]周孟亮,李明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4).
[2]邱俊如.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困境与可持续发展路径探讨——基于浙江省的实证分析[J].前沿,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