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个人信用”成为社会血脉

2013-11-10 09:00本刊编辑部
时代金融 2013年34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子贡鲁国

《人民日报》2013年10月30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不仅是构建一套信息系统,更是确立一种价值导向,制定一种行为守则。自10月2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试点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服务工作,扩大到包括江苏、四川、重庆、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在内的9省(区)市。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基础,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在当今社会,面对种种道德失范现象以及人们的道德焦虑,个人信用体系可以说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一块“基石”,既一定程度地满足了人们对于道德建设的现有期盼,又进一步激发了人们对全面推进道德建设的强烈渴望。

其实,从社会起源看,个人信用是社会得以真正组织化的前提。在西方哲学家所说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处于一种孤独、贫困和争斗的生活状态,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合作,也就无法共同生活。人类要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必须相互信任和合作。

唐太宗李世民曾如此阐述君主个人诚信的要求:“流水清浊,在其源也。君者政源,人庶犹水,君自为诈,欲臣下行直,是犹源浊而望水清,理不可得。”可见,在上行下效的封建体制下,君主的个人诚信道德可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而今天,随着社会流动的加速以及新媒体的发达,公民个体的道德行为也都可能对整个社会共同体产生重大影响,形成“一个点影响整个面”的共振效应,信用体系建设也由此应从每一个公民着手。

生活中,人与人的道德水准并不相同,即便是同一个人的道德水准也可能因时因事变化。倘若一个笃信承诺之人,在现实中常感遇到守信“无用”甚至“吃亏”的事情,感叹“天下人负我”,就有可能改变最初立场,按照较低道德水准来生活,甚至变成“宁教我负天下人”。由此可见,个人信用的建立、社会风尚的形成,道德的自觉自律固然重要,制度的建设才是根本,其意义正在于,既可以设定全社会“道德的底线”,更可以防止更多人“道德的堕落”。

对此,即便是两千年前的古人,也有清醒认识。鲁国曾有一条法律,规定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有人把他赎出来,就可以到国库中报销赎金。一次,子贡赎回一个鲁国人,却拒绝到国库领赎金,孔子并不认同子贡,理由是:子贡的做法固然是其道德水准的体现,但因此抬高了行善门槛,会令其他人失去救赎同胞的积极性和可能性,进而影响整个“救赎”效果。的确,个人道德的高水准,不能代替制度对道德设定的“底线”。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更多也是着眼于筑牢这个底线,说到底也是希望“信用”能够被大众所认同,进而最大化地在实际生活中“有用”起来。

在这个意义上,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不仅是构建一套信息系统,更是确立一种价值导向,制定一种行为守则。在许多国家,一个信用状况不佳的人,在贷款、经商、就业等方面,会到处碰壁。因此,提供个人信用的查询服务,只是第一步;通过这个信用体系的建设,在全社会杜绝“无信者得利、诚信者吃亏”的现象,进而促进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才是更大的目标。在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等16项法律几乎涵括了所有信用关系、信用方式和信息交易的全过程,守信激励制度与失信惩罚制度相并重,个人信用体系基本实现了法制化,大大强化了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

如果说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为社会交往的安全性设立了“一道门”,那么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制化就是为这道门加了“一把锁”。有了制度护航的信用体系,才可能使公民行必信,信必果;有了制度护航的道德建设,才可能使公民修身洁行,爱人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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