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凌 姚姗姗
随着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用电比重的不断提高,电网日负荷峰谷分时差呈现逐渐增大的趋势,对电网的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了提高电网负荷率,引导用户电力消费,各类需求侧管理手段应运而生,峰谷分时电价便是随之发展起来的一种需求侧管理手段,其目的在于降低电网高峰负荷,提高低谷负荷,从而改善系统负荷曲线。
在电力市场环境下,厂网分开,供电公司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峰谷分时电价的制定必须考虑供电公司的经营风险。目前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日负荷峰谷分时差越来越大,这种负荷差变大的危害很大,影响电能的产量、质量、安全以及经济运行,对供电企业及客户都有很大的影响。高峰时段缺电,电力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供电可靠性降低;峰谷段用电量倒置。另外,不同的电力客户对电力供应的可靠性需求也不尽相同。广大客户呼吁可靠性更高、更便宜的电力供应,供电企业也要避免自身亏损的风险,尽可能地规避其所存在的一些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例如峰谷分时倒置、用户大量流失等问题。因此,研究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供电企业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后可能引致的风险
1.1峰谷分时时段的划分和峰谷分时价差拉开度不够适宜
时段划分较单一,不能够真实反映当地系统负荷曲线的实际特点。我国实行分时电价。一般峰谷电价比采用的是峰段电价比平段高50%,谷段比平段低50%。由于差价不够大,节省的电费不足以补偿用户的耗费,使得电网企业不能充分调动用户高峰节电和低谷多用的积极性。而在另一些地区,由于事先无法准确预测用户的反应,产生了峰谷倒置,造成电网调峰失败。
1.2实施效果时间错位
分时电价开始实施时,需要一定时间段,用户的反应才能完全体现出来。于是在峰谷分时电价应用的初期,供电企业会出现不明显利润或是较大额度的先期利润。因为用户响应有一定时间的滞后性质,其反应时间与电价推行时间之间会有一定差距。但当用户做出完全响应甚至响应过度后,就容易出现负利润现象。
1.3分时电价调整缺乏实时性
分时电价的时段划分及电价比只能反映一段时期内负荷及供电成本的规律,而不能精确反映实时负荷及供电成本的变化。这样,电价未能与市场需求充分结合,也未充分体现价格的杠杆作用。所以峰谷分时电价的优势并不能完全体现出来,甚至会影响分时电价的效果。有些地区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导致负荷结构发生变化后,供电企业往往无权调整分时电价,这就使得电网企业在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过程中风险增大。
1.4发电侧峰谷分时电价和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没有联动
厂网分开后,大部分地区的购电价格仍然是统一核算的,发电侧峰平谷都是一个价,但售电价格是分时的,有的地区虽然也在发电侧实施了峰谷分时电价,但是与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的制定脱节,带来发电侧和销售侧两端利益的不平衡,不利于峰谷分时电价的深入开展。
2.湖南电力实施峰谷分时电价风险规避对策
2.1上网环节同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实现上下网联动
上网侧峰谷时段划分原则上应与销售侧峰谷时段划分相同,高峰时段上网电价适当上浮,低谷时段上网电价相应下浮,上下浮动比例在保持上网电价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参照用电侧浮动比例和电价水平变化情况确定。
2.2逐步推广避峰(可中断)和高可靠电价
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率(RS1、RS3)和供电质量要求的不同,对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户,逐步推广高可靠性电价和避峰(可中断)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适当提高,浮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电价水平的20%;避峰(可中断)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适当降低。电力供求紧张的地区,应加快推行高可靠性电价和避峰(可中断)电价。
2.3保留上网侧的峰谷分时政策
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是一种电价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电力供求起到很好的价格杠杆作用。它包括销售环节和上网环节,两方面是相互平衡、互为补充的。不能因取消上网侧的峰谷分时而影响销售侧峰谷分时政策的执行,因此,上网侧的峰谷分时政策应保留,同时可以对湖南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作适当调整。
2.4对低谷用电设立最低限价
采取这种做法能有效抑制纯低谷、高能耗用电的过度增长,避免电力企业低谷时段出现购销价格倒挂现象,缓解个别地区峰谷负荷倒挂的问题。根据目前的营销信息系统,采取纯低谷用户低谷电价按与目录电价的差额设立最低限价的办法不好操作,同时也存在事后补收电费的嫌疑,建议改成按低谷电量所占比例来设限,即: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的低谷电量超过全部电量60%的部分,电度电价按平段电价计收。
2.5改变低谷时段基本电费减半的计收方式
原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中,为鼓励用户多用低谷电,对于低谷时段出现的最大需量不计收基本电费,由此产生的损失全部由电网企业承担。由于近几年低谷电量快速增长,特别是出现了纯低谷用户,电网企业承担的峰谷分时亏损也不断加大。2004年虽对低谷时段出现的最大需量减半征收基本电费,但目前仍有较大亏损。我们认为,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能促进用户均衡用电,减少发电企业调峰压力,但纯低谷用户占用了大量电网调峰资源,电网企业难以回收电网建设增支成本,建议取消低谷时段最大需量减半征收政策,改按全额征收。通过以上调整,多收的资金可以适当弥补发电公司因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带来的亏损。
2.6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
(1)扩大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实行范围和峰谷价差。除铁路、医院、部队、学校、机关等不具备调峰能力的电力用户外,大工业用户和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其他电力用户均应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实行范围扩大到100千伏安以下电力用户。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各地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和用户对峰谷电价的敏感程度,可将峰、谷时段电价差扩大到5~7倍。对于高峰用电期间出现的尖峰时段,各地应从高峰时段中划出尖峰时段并实行尖峰电价。尖峰电价可在现行高峰电价上浮比例基础上再上浮10~20个百分点。
(2)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各地可根据电网实际负荷特性变化情况,对峰谷时段进行调整,但一年内调整次数不得多于一次。同一区域电网内联系紧密的省级电网,峰谷时段划分应考虑相互错峰、互为备用的因素。为防止部分地区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发展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导致用电负荷倒挂,对只用低谷廉价电能的工业、企业(含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实行低谷用电量设限,对其低谷时段用电量占总用电量比重超过65%以上的部分执行平段价格。
3.结论
电力市场中供电企业面临着安全运行风险、经营风险等风险,这就使得供电企业必须拿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来规避自身的风险,从而达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目的。对供电企业规避其风险的切入点和对象有很多,但是其中的关键和重点就是电价对于企业经营收益以及风险的影响。电价作为电力市场的核心问题之一,其异常波动又是导致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对这些峰谷分时电价的风险进行分析、定量、测算、控制、规避,是供电企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