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会娟
(中国海洋大学 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中国水产养殖社区管理模式探讨*
于会娟
(中国海洋大学 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借鉴基于社区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中“资源使用者管理和使用者控制”的核心理念,构建我国水产养殖社区管理模式。该模式以一定地理区域内的水域和滩涂等养殖资源的利用为管理内容,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最主要的“社区”形式,由资源使用者、政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实施,将政府直接面对广大渔户的直接管理转变为政府指导下依靠中间组织制度约束开展的间接管理,最终目标是维持水域滩涂的可持续生产能力,并实现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社区管理;水产养殖社区管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作为一种参与式管理,基于社区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已有数百年的历史,迄今已被广泛应用于森林、流域、草地等自然资源的管理中。渔业社区管理是基于社区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在渔业领域中的应用,它是指由政府和渔民群体共同承担渔业资源养护责任的一种管理制度,其核心理念是对渔业资源的管理权应授予依赖其生存的渔民群体。[1]渔业社区管理模式由来已久,早在几个世纪以前,印第安人就开始了由部族实施渔业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实践。近些年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政府集权管理、渔业资源私有化,以及渔业企业控制等不同管理方式的折衷方案,[1]渔业社区管理在加拿大、新西兰、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泰国、菲律宾等国家的部分地区得到了应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2-7]
借鉴国外成功的渔业社区管理模式,近年来国内学者开展了在中国实施渔业社区管理的研究,提出政府应调动资源最终使用者参与管理和养护渔业资源的积极性,通过大力发展地方性渔业社区组织,并运用其信任、规范和网络等特征,推动协调行动,提高管理效率,达到管理和养护渔业资源的目的。[8-11]
无论是国外付诸于实践的渔业社区管理模式,还是学术界对该模式的研究,都将社区管理界定为水产捕捞业中更有效地实施捕捞限额控制或更有效地分配捕捞配额,维护特定区域渔业资源存量的一种手段,对于该模式在养殖业中的应用却缺乏系统研究,这与世界上大多数渔业国家以捕捞为主的渔业产业结构密切相关。我国是渔业大国,更是养殖业大国,水产养殖产量占世界的70%以上,水产养殖经营在全国渔业产业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由于缺乏有效的养殖业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养殖户各自为政,盲目扩大养殖规模、增加放苗密度,造成养殖面积无序膨胀,放养量大大超出了水域养殖容量,再加上养殖品种、养殖模式单一,养殖结构不尽合理,导致了养殖业自身污染加剧,我国大部分养殖地区生态环境恶化,养殖病害及局部赤潮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养殖贝类和对虾等死亡率上升,病害加剧,肥满度降低,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绝产的现象,对水产养殖业的整体效益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改变这种局面,亟需建立一种适合于我国养殖业现状的水产养殖资源管理模式,维持养殖水域滩涂的可持续生产能力,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认为,社区管理模式在水产养殖业领域同样适用,在捕捞配额制度尚未实施的背景下,甚至比在捕捞业中的可应用性更强。基于此,本文借鉴渔业社区管理模式核心理念,尝试构建基于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水产养殖社区管理模式理论框架,分析选取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社区”主体形式的出发点,并对该模式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
1881年,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最早将Gemeinschaft(一般译为社区、集体、团体、共同体、公社等)一词用于社会学理论研究。后来,查尔斯·罗密斯将德文Gemeinschaft译为community(公社、团体、共同体等),我国社会学家费孝通再把英文单词community翻译成社区,并应用到《略谈中国的社会学》的写作中。由此,“社区”一词在中西方社会学研究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由于社会学学者研究角度的差异,社会学界关于社区的定义和解释多种多样,美国社会学家 G.A.希勒里在收集了有关社区的94个定义后认为,“除了人包含于社区这一概念内之外,有关社区的性质,没有完全相同的解释”,[12]而根据《中国社会工作百科全书》提供的数据,在现代社会学中,关于社区的定义有140多种。[13]笔者认为,无论“社区”的概念如何变化,构成社区的基本要素无外乎地理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以及社会心理要素等层面,根据研究需要,可以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把握这一概念。
渔业管理领域的“社区”概念强调“地理”、“经济”和“社会”属性。首先,渔业社区是一个地域共同体,社区内的人群共同生活并(或)工作在某一特定地理空间范围内。其次,渔业社区是一个经济共同体,社区内的人群围绕水产养殖或捕捞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最后,渔业社区也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社区内的人群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了相似的社会价值观和伦理观,纷繁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络将社区成员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国家的渔业社区管理实践中,渔业社区形式多种多样,既有渔业协会和渔业合作社,也有渔村行政组织,甚至是渔业捕捞船队。由此可见,基于社区的渔业管理实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关键是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区组织来实施渔业管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渔业经营体制改革、水产品市场的放开,以及买方市场的形成,水产养殖经营者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寻求力量壮大,突破发展瓶颈,自发联合并以契约形式构建了新型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随着数量和规模的日益壮大,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受到各级政府的极大关注,并在其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2007年7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新型农(渔)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推动了越来越多的农(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目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我国水产养殖经营领域的重要组织形式。
我国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水产养殖合作社和养殖协会两类。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管理比较规范、与社员联系比较紧密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它是由从事同类水产品生产经营的渔民、企业、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养殖生产资料的购买,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贮藏,以及与养殖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相对于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协会的组织形式比较松散,是以行业自律和维护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的社团性、自治性、非营利组织。实践证明,渔业合作社和渔业协会在联合广大渔民共同应对市场变化,实现渔民增收增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重要的“社区”形式。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社员多来自周边,共同生活,彼此熟悉,并围绕同一片水域或滩涂开展养殖或相关经营活动,符合“社区”的“地理属性”。同时,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从事同类水产品养殖、加工、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渔民、企业和组织联合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一个比较紧密的经济联合体,符合“社区”的“经济属性”。另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契约形式将成员组织起来,并制定组织规章制度,明确成员权利义务,在组织内部塑造了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在组织外部以合作组织的名义参与各项经济和社会活动,结成更大的社会活动网络,符合“社区”的“社会属性”。
在我国现行渔业经营体制下,实施水产养殖社区管理,维护水域滩涂资源,要从数量众多的小规模经营主体的粗放式经营行为的转变入手。改变渔户经营行为的方式包括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管制和渔户的自我管理,而严格的政府行政管制在管理数量众多的行为主体时被证明是一种成本极高且效率低下的选择,而在不能保证渔户做出行为方式转变后获得的收益至少等同于转变前的收益时,渔户往往也缺乏自发做出行为方式转变的激励。将广大渔户组织起来,成立渔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为社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水产品的加工、运输、销售、贮藏、品牌打造等产前、产后服务,以及与养殖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一系列服务,可以有效拓展渔户的获利渠道,从单纯依靠提高养殖密度、增加产量的单一获利途径转变为产前、产中、产后多个不同环节的成本节约或销售收益增加上来。例如,产前可以减少社员各项投入,产中可以以更低成本获得技术和风险防范指导,产后可获得低成本的营销渠道和与交易量挂钩的再分配利润。而将降低养殖密度、保护渔业资源、实施标准化生产作为社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前提条件,并用制度化的手段加以明确,可以产生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的正向激励。
(一)核心理念
借鉴渔业社区管理的概念,水产养殖社区管理应该是以一定地理区域内的水域和滩涂等养殖资源的利用为管理内容,由养殖资源的使用者及其组织、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实施的水产养殖资源管理模式,它的最终目标是维持水域滩涂的可持续生产能力并实现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其核心理念是水域滩涂资源的使用者管理和使用者控制。
在我国水域和滩涂等养殖资源面临过度利用危机,产出能力持续下降,政府管理模式监督和实施成本过高,养殖户个体缺乏自我管理激励的情况下,借助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业管理、社员服务,以及经济激励功能,将特定区域内的养殖户、养殖企业和相关经营者组织起来参与水产养殖管理,是实现“水域滩涂资源的使用者管理和使用者控制”的有效途径。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构建的水产养殖社区管理模式,变政府直接面对广大渔户的直接管理为政府指导下依靠中间组织制度约束进行的间接管理,信息在参与主体间双向流动,信息传达与信息反馈渠道顺畅,可以有效扭转政府直接面对广大渔民的高成本、低效率局面,降低水产养殖管理的交易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图1和图2分别是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社区管理基本理念图和以X海湾为例的模式图。
图1 水产养殖资源社区管理基本理念
图2 X海湾水产养殖社区管理模式图
围绕保护水域滩涂的可持续生产能力这一目标,保证水产养殖经营者以养殖容量为基础合理安排养殖规模和养殖强度,是水产养殖社区管理所要实现的最核心职能。围绕这一职能,该模式的具体思路为:基于科学工作者对特定水域养殖容量的研究,以及该区域水域、滩涂等养殖资源的分布及生产力状况,由政府和水产养殖协会及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该区域水产养殖管理目标,提供给水产养殖协会,水产养殖协会根据这一目标设定组织内成员某一年度的可养殖面积、养殖品种及具体品种的养殖密度上限,之后将各项指标分配到协会成员(主要是渔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大型水产企业),水产企业和合作社按照指标组织生产,其中渔民专业合作社具体负责对社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参与主体及其职能
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社区管理模式中,参与主体包括水产养殖协会、养殖合作社、养殖企业、养殖户、政府、科技工作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各参与主体的职能见表1。
表1 水产养殖社区管理参与主体及其职能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养殖协会)是该模式的核心,它作为中间组织,起到了联系政府与广大养殖户和养殖企业的纽带作用。一方面作为成员利益的代言人参与政府水产养殖管理相关决策的制定,处理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纠纷;另一方面承担政府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的部分管理职能,以提供社员服务为条件约束社员的生产经营行为。
实施水产养殖社区管理,并不意味着放弃或削弱政府的管理职能,而是为了政府职能更有效地发挥。政府的管理决策、行业政策、法律法规构成了社区管理模式实施的大环境,同时决定了社区管理模式的具体形式。政府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社区管理模式中的作用主要是目标制定、平衡利益、解决纠纷,并对协会的运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该模式的外围主体还包括相邻水域的其他产业经营者、科技工作者、消费者和环保主义者等。其中,相邻水域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旅游、港口、造船、运输、化工等产业的经营人员,他们与渔业生产者一起构成了对相邻更广范围水域的共同利用。不同主体对水域滩涂的使用呈现出明显的外部性特征,而渔业生产者往往是负外部性的最大受害者。将特定范围内的水产企业、渔户,以及渔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以渔业行业协会为组织方式同制造负外部性的经营者进行谈判,能够较好地改善渔业生产者的弱势地位。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的加强,广大消费者及环保主义者作为第三方监督主体,对养殖资源可持续利用表现出更多关注,以社会舆论、环保宣传等方式督促渔业生产者采取可持续的资源利用方式。科学家是先进技术的提供者,他们既向渔业生产者传授更富效率的生产方式,又协助渔业协会对特定水域的生产力状况及承载能力做出测算和评价,从而为专业合作组织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社区管理模式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最主要的“社区”形式构建水产养殖社区管理模式,虽然在理论上能够最大限度地贯彻养殖资源使用者管理和使用者控制的理念,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系列因素将会影响该模式的实施效果。
(一)水产养殖协会与合作社的充分发育问题
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社区管理模式的应用需要特定的实施环境和条件,其中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充分发育是该模式实施的基础。目前,我国水产养殖合作社和各类专业协会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尤其是在浙江、山东等省份形成了一定规模,但从全国来看,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较多,尚未覆盖全部中小规模养殖生产者。在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体发育不充分,且地区差异显著的情况下,可率先在浙江、山东、福建等渔业专业合作组织领先发展的省份选择条件较为充分的地区建立应用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如山东半岛环胶州湾地区,目前已经形成了十几个渔业合作社和渔业协会,覆盖全区域90%以上的养殖水域和滩涂,初步具备了实施社区管理的条件。但即便是在胶州湾地区也仍有近10%的水产养殖经营者游离在合作组织之外,这部分经营者的存在无疑将降低胶州湾水产养殖社区管理模式的实施效果。因此,应对这部分经营者的行为模式和合作意愿进行考察,挖掘其未加入合作社的深层次原因,寻求解决对策,推动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育和实现全区域覆盖。
(二)渔业协会的约束力问题
按照协会章程,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是水产养殖协会的三大职能,其中行业自律职能以约束会员生产经营行为的方式实现,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职能则以为社员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解决纠纷、参与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等方式实现。在我国,水产养殖协会属于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组织极为松散,组织性质、职权范围十分模糊,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这就造成了大部分渔业协会运行效率不高、效果欠佳,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内容十分有限,其联系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本行业经营者的纽带作用远未充分发挥。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协会成员在不能充分享受到加入协会所应获得的收益时,也就不能产生履行义务的激励,这大大降低了协会对成员的约束力,也弱化了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因此,通过立法或赋予协会一定行政职权的方式明确渔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并引导协会更好地行使各项服务职能,增强协会约束力,是该模式顺利实施的基本条件。
(三)合作社成员的进入和退出问题
“进入自愿、退出自由”是我国合作社法的明文规定,赋予了经营主体充分的自主选择权,这一原则也在渔民专业合作社实际运行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然而,“进入自愿”并非“自愿即可进入”,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社员以生产大户或水产经营企业为构成主体的合作社,入社门槛设定比较高,对经营规模和初始资本投入要求较高,大多数小规模生产者因达不到入社要求而被排除在合作社之外。这部分游离在合作社之外的养殖经营者的存在将降低水产养殖社区管理模式的实施效果。另外,在合作社运行中,“退出自由”的实现方式多样,包括退出不退还入社资本金和可分配盈余、部分退还资本金不退还可分配盈余、部分退还资本金并退还可分配盈余、全额退还资本金不退还可分配盈余,以及全额退还资本金并退还可分配盈余等。不同的“退出”实现方式带来了不同的退出成本,从而对社员产生了不同的退出激励。一般来说,退出成本与社员的忠诚度密切相关,随着退出成本的降低,社员违反合作社条例的可能性上升,因为社员可以选择退出的方式逃避合作社实施的惩罚。在水产养殖社区管理模式实施过程中,如果合作社成员退出成本过低,成员变动过于频繁,无疑会影响该模式的实施效果。
除此之外,影响水产养殖社区管理模式实施的问题还包括:合作社对成员经营行为的监督效率问题,对违反合作社规章制度的经营行为所实施的惩罚的有效性、惩罚方式以及惩罚力度问题,“社区”规模问题等,上述问题都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1] Jennifer Graham, Anthony Charles, Arthur Bull. Community Fisheries Management Handbook[M]. Gorsebrook Research Institute, Saint Mary’s University, 2006.
[2] Doulman D. Community-based fishery management[J]. Marine Policy 1993; 17:108-117.
[3] Pinkerton E. Local fisheries co-management: a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salmon management in British Columbia[J]. Canadian Journal of Fisheries and Aquatic Sciences 1994; 51:2363-2378.
[4] Ruddle K. The context of policy design for existing community-based fisheries management systems in the Pacific Islands[J]. Ocean and Coastal Management 1998; 40:105-26.
[5] Brown DN, Pomeroy RS. Co-management of Caribbean community (CARICOM) fisheries[J]. Marine Policy, 1999, 23(6): 549-570.
[6] Copes P, Charles AT. Socioeconomics of 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s and community-based fishery management[J]. Agricultur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 Review 2004; 33:171-81.
[7] Charles AT. Turning the tide: toward community-based fishery management in Canada's Maritimes[J]. American Fisheries Society Symposium2008; 49:569-73.
[8] 马林娜,慕永通.渔业共同管理模式初探[J].中国渔业经济,2004.(5):33-34.
[9] 唐建业,黄硕琳.渔业社区管理在中国的实施探讨[J].海洋通报,2006,25(4):63-67.
[10] 高明,高健.中国海洋渔业管理制度优化研究[J].太平洋学报,2008,(2):81-85.
[11] 李晟,朱颖颖,杨正勇.渔业协会、渔村社区组织及其渔业资源管理功能[J].渔业经济研究,2009,(3):29-33.
[12] 迟文涛.中国实施渔村社区管理初探[J].中国渔业经济,2010,(3):52-57.
[13] Hillery G A. Definitions of community: areas of agreement [J]. Rural Sociology 1955,(20):111-124.
[14] 陈良瑾.中国社会工作百科全书[Z].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
AStudyonCommunity-BasedAquacultureManagementinChina
Yu Huijuan
(College of Management,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 China)
Based on the core concept of community-based management, i.e. "users management and users control of resources", the author suggests developing a community-based aquaculture management model and specializing aquaculture cooperation as the most important form of "community", thus turning the direct governmental management into indirect management by the intermediate organizations, and reducing the transaction costs and improving management efficiency.
community management; community-based aquaculture management;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307.4
A
1672-335X(2013)01-0052-06
责任编辑:王明舜
2012-10-10
于会娟(1985- ),女,山东高密人,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农业经济管理与海洋渔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