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与个人就遗产税的博弈
——以人性为分析的一个维度

2013-10-28 08:07于开红
党政研究 2013年5期
关键词:遗产税利己有钱人

于开红 董 杨

论政府与个人就遗产税的博弈
——以人性为分析的一个维度

于开红 董 杨

当前,有关遗产税应征收与否的辩论在中国此起彼伏,各种声音不绝于耳。究竟该不该征收遗产税,不仅涉及到国家财政收入、再分配等问题,更涉及到人性的问题。从人的利己本性的角度研究遗产税的征与免,既是对遗产税作用机制的重新认识,也是对当前世界范围内遗产税免征趋势的正面回应。

人性;遗产税;利己;博弈

一、人性是利己还是利他?

关于人性是利己还是利他的问题,古往今来,贤人志士争辩不休,没有一个定论。要回答人性是利己还是利他,首先必须清楚何谓人性?人性即人的属性,这里的人是抽象的人、一般的人,因此人性也就是一切人所具有的共同的属性,它不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那些一部分人或一定时期、一定环境下的人具有的特性不能称之为人性,因为它不具有共性。有人还纠结于人与动物之分,来讨论人的本性与动物性之间的差别,认为动物性不能作为人的本性。但是,从现代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的动物性是人的需求和欲望的根源。马斯洛的研究发现,人的需求是分层次的,人最基本的需要即生理需要是其他一切需要的基础,只有满足了生理需要才能有安全需要,安全需要得以满足后才有情感和归属的需要,以此类推。恩格斯也承认,“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1〕”可见,动物性应当属于人性的范畴。

(一)利己是动物的本性

动物的本性就是动物的本能,是不要外部刺激就能自然流露出来的非条件反射神经活动,如大雁南飞、狡兔三窟等。进化论和动物学已经证明这些动物本能的行为是经过了长期的自然选择而形成的,体现了“适者生存”法则。与其说是自然的选择,不如说是动物在自然面前的自我演化,并通过基因遗传,是一种利己行为的自然流露。大雁不南飞,就会被冻死;兔子不三窟,就会被天敌捕杀。

(二)利己也属于人性的范畴

如前所述,作为动物,人也具有动物的属性,比如利己。有人把人类的利己行为分为利己型利己和利他型利己,前者是被不少人诟病的纯粹的利己主义,后者是把某些人认为的利他主义进行了自私范畴的界定,认为利他的出发点还是利己,只是最终的结果体现为利他,也即是经济学中的人的自私性的正的外部性的另一种表述,是人在利己心理基础上做出内在利己、外在利他的行为。总归来说,不管是利己型利己还是利他型利己,都体现了人类活动的根本出发点,自私,即利己。这是由人的动物基因遗传决定的。正如英国动物学家理查德·道金斯在其著作《自私的基因》中指出的那样,“我们生来是自私的。”

二、遗产留与赠的博弈

遗产是一个人逝世后留下的个人财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这里主要是指有形的遗产。个人留下的遗产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留给亲属或朋友、捐给国家或社会等。

(一)为亲属留遗产是人的本性的体现

人作为动物,有动物性的一面,包括繁衍后代,而缩小到某个具体的人,就是生儿育女,这里的儿女当然是这个人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因此,为了能让子女生存下去,他就必须将其现有财产的一部分以财富的形式储存下来,在他离世之后,子女还能依靠这部分财富继续生活,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更多的财富。在其他条件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将自己为后代积累的财富留给与他不相关的陌生人。正如理查德·道金斯所说,“一个自私基因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它的目的就是试图在基因库中扩大自己的队伍。〔2〕”个人为后代储存财富,本质上就是出自“扩大自己的队伍”的利己性,以免自己的姓氏没落、消亡。

(二)捐赠遗产并不是利他思想的体现

但是,现实的情况,特别是在大部分西方国家,直接将遗产捐献给国家或社会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人就此否定人性利己的观点,认为人性是利他的。其实,这部分让人只看到了表面的现象,而未理解内在的原因。就捐赠遗产的动机来说,既有发自人类本性的动机,即内在动机,也有发自国家制度、社会环境等的动机,即外在动机。

1.内在动机:人的利己性。人和动物一样,具有天生的惰性,一旦上一代留下了物质财富,或多或少会激活下一代的惰性,只是惰性的程度不同。当然,人与动物不同的是,人可以有目的地克服这种惰性,压制它,不让它发生,但是这将涉及到具体的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财富观等。如果不能克服这种惰性,势必“坐吃山空”,从而陷入“富不过三代”的宿命。于是,有部分人就将物质遗产换做了精神遗产,对后代给予的不是物质享乐,而是精神上的激励。比如比尔·盖茨、詹姆斯·斯托尔斯等美国企业家都认为把所有财产留给后代会毁了他们一生。巴菲特也对其子女说,“如果能从我的遗产中得到一个美分,就算你们走运。”基于对人的惰性的考虑,避免后代因财而败、因财而毁,是不少富人捐献财产的动机之一,而这一动机正好解释了人性的利己性。

2.外在动机:征收遗产税。遗产税是专门针对遗产继承征收的税收,早在古罗马帝国就已经产生,近代的遗产税始于荷兰,而后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相继开征遗产税。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收入差距在代际之间的传递,起到了“劫富济贫”的作用,因此广受人们推崇。

政府开征遗产税,使人们面临了抉择:是将遗产留给下一代,让政府从中征收客观税收呢,还是将财产充公,当然充公的方式很多,如建立公益基金、无偿捐赠等。由于大部分征收遗产税的国家或地区,遗产税率都比较高,如美国的最高遗产税率为50%,日本为70%,英国为40%,德国为50%。因此,很多有钱人选择了与其大部分的财产被国家抽税,还不如将财产捐赠出去的做法。

(三)遗产留与捐的博弈

前面分析到,为了避免大部分财产被政府以遗产税的方式取得,不少有钱人选择了捐遗产的方式。但是遗产的留与捐并不是简单的行为,它体现了财产持有人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

假设政府对遗产征收50%的遗产税率,并规定捐的遗产不征收遗产税。由于每个人从捐遗产中所获得的心理满足感是有差别的,因此,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有钱人认为在征收遗产税的情况下,捐遗产所获得的收益要高于将遗产留给亲属所获得的收益。于是,假设双方的支付(payoff)情况如下:

(1)政府不征收遗产税,获得0个单位的支付;有钱人选择留遗产给亲属,获得10个单位的支付;

(2)政府不征收遗产税,获得0个单位的支付;有钱人选择赠送遗产给社会,获得6个单位的支付(这6个单位是社会对有钱人的评价,导致的有钱人自我满足的体现,是精神收入);

(3)政府征收遗产税,获得5个单位的支付;有钱人选择留遗产给亲属,获得4个单位的支付(本来是5个单位,但是其中一个单位的支付因为社会对其不良评价(比如评价其自私、为富不仁等)而降低;

(4)政府征收遗产税,获得0个单位的支付;有钱人选择赠送遗产给社会,获得6个单位的支付。

表1 有钱人与政府之间的支付矩阵

从表1可以看出,有钱人与政府之间的纳什均衡是(征税,捐遗产),这一纳什均衡表明,征收遗产税是政府的最优策略,而在给定政府的最优策略的情况下,如果有钱人认为捐遗产所获得的收益要高于将遗产留给亲属获得的收益的话,那么他就宁愿选择捐遗产,这是他的最优策略。

2.但是,在征收遗产税的情况下,如果有钱人认为将遗产留给亲属所获得的收益要高于捐遗产所获得的收益(此时假设为2个单位)。于是,假设双方的支付就发生了变化:

表2 有钱人与政府之间的支付矩阵

从表2可以看出,有钱人与政府之间的纳什均衡是(征税,留遗产),这一纳什均衡表明,征收遗产税是政府的最优策略,而在给定政府的最优策略的情况下,如果有钱人认为将遗产留给亲属所获得的收益要高于捐遗产获得的收益的话,那么他就宁愿选择留遗产,这是他的最优策略。

综上所述,不管遗产持有人选择留遗产给亲属,还是捐遗产给社会,政府的最优策略都是征收遗产税,问题的关键在于,到底是留遗产给亲属,还是捐遗产给社会,这就取决于遗产持有人对留遗产给亲属所获得的收益与捐遗产给社会所获得的收益的比较,而后者又是一个基于有钱人心理感受的主观评价。仅从人的利己本性而言,大部分有钱人的这一主观评价并不高,即便是在政府征收遗产税的情况下,他们还是会选择将遗产留给亲属。这就涉及到如何在现有的遗产税制下,尽可能地扩大有钱人留遗产给亲属所获得的收益。

三、人性与遗产税规避策略

(一)主要的规避遗产税的策略

明显地,通过上面的博弈分析我们发现,在政府选择不征遗产税的情况下,出于利己的本性,个人的最优策略是把遗产留给亲属,这在任何社会都是一样的。但是在大部分国家,政府的最优选择必定是征收遗产税,于是,出于人的利己本性,个人(特别是有钱人)就开始寻找各种既能将遗产留给亲属,但又不缴税或尽可能少缴税的规避遗产税的办法。在国外,有关规避遗产税的案例或方法并不鲜见,对于有钱人来说,较常用的是通过捐赠遗产来避税。

前面已经分析到,不管政府征收遗产税与否,个人总是会选择留遗产,这在现实中也得到了印证。但是,如何将财产更大可能地留给亲属,而且又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呢?假设前提同上,另外增加假设:

1.政府设定征收遗产税的起征点,起征点内的免征遗产税,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开始征收遗产税;

2.个人将遗产分为两个部分(假定为1∶1),其中一半是超过起征点的,个人选择将其捐赠给社会,获得2/2=1个单位的心理满足,剩下的一半作为遗产留给亲属,由于个人已经做了捐赠行为,就不会受到社会的不良评价,所以他能获得5个单位的物质收益。

于是,政府和个人双方博弈的支付矩阵为:

有钱人政府留遗产捐遗产不征税0,100,2征税0,50,1

最终,个人通过一部分捐,一部分留的行为,可以获得5+1=6个单位的收益,显然6>4,于是,出于人的利己本性,个人会选择这样的两全其美的规避遗产税的办法。

在国外,遗产信托是大部分有钱人比较青睐的避税方式之一,其中的公益信托又是各国政府甚为推崇的信托方式。比如,美国联邦税务法规定,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法人可享有多重税收优惠,这些政策包括: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可免缴所得税;公益信托财产为土地、房产时,免征土地税和财产税。另外,设立公益信托,委托人也可享有税收减免。而且由于各个国家都设立了不同的遗产税起征点(如美国个人为500万美元,夫妻为1 000万美元),于是很多个人都极力通过捐赠慈善机构或设立公益信托的方式努力将其财产降低到起征点范围之内,从而避免或缓交遗产税。

(二)其他的规避遗产税的策略

1.保险避税

购买保险规避遗产税是西方国家大部分高收入家庭采取的主要避税策略之一,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规避遗产税的工具。在西方国家,很多保险都设置了避税的功能,特别是很多人寿保险产品就包含了身故受益功能,而这一部分是不用交税的。所以,有很多有钱人,包括顶级富豪,都通过购买高额人寿保险的方式,将更多遗产留给亲属。比如,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首富蔡万霖去世的时候,其遗产超过46亿美元,如果按当时台湾1亿新台币以上征收50%的遗产税率来计算的话,继承这笔庞大遗产需要缴纳约782亿元新台币的遗产税。但是,由于蔡万霖生前通过多种合理渠道,其中就包括其购买的价值数十亿新台币的人寿保险产品(虽然这不是蔡万霖最重要的避税渠道),极大地降低了其亲属缴纳遗产税金额(据台湾税务部门当时的估计,蔡万霖庞大遗产的遗产税最多只有4~5亿新台币)。

2.遗产信托

遗产信托是指遗嘱人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设立成专项基金,并把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仅仅收益由受益人享有的三角关系。受益人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慈善机构或者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是遗嘱信托还是公益信托,或者是其他种种类型的信托,都是国外广泛采取的管理财富和规避遗产税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经常会发生继承人无法支付遗产税而无法继承巨额遗产的情况,但是如果遗嘱人设立了遗产信托,则继承人完全可能通过遗产信托的收益来全额或部分支付高额的遗产税。这就是为什么大部分富豪都通过遗产信托来管理资产并规避巨额遗产税的原因,如美国的乔布斯、杰克逊等、香港的沈殿霞、梅艳芳等,都在生前设立了专门的遗产信托基金。

3.离岸避税

针对本国过高的遗产税率,不少有钱人采取了将资金转移到不征收或少征收遗产税的国家或地区的方式来规避遗产税,即离岸避税策略,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像列支敦士登、安道尔、摩纳哥、开曼群岛、百慕大、巴哈马、荷属安的列斯等避税天堂。外国人到这些国家和地区投资是不需要缴纳或缴纳很少税收的,包括遗产税,所以就导致很多欧美等国家或地区的有钱人纷纷将资产转移到这些国家和地区,以保证其离世后,其亲属能继承其绝大部分甚至是全部财产。

四、遗产税的免征:对人性的回归

遗产税的征收虽然早在古罗马帝国就已经存在了,但是围绕遗产税征收的争论却不绝于耳,特别是在最近几年,由于国际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关于遗产税率的高与低、遗产税的存与废等问题又被不少国家和地区摆上了议事日程。

(一)遗产税的消极影响

支持征收遗产税的人士认为征收遗产税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防止贫富差距在代际之间的继续传递。实际上,我们也看到遗产税征收确实为贫富差距的缩小、社会公益事业的进步等作出了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征收遗产税也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如减缓了资本积累的速度、打击了个人投资的积极性、降低了个人储蓄的愿望等,更严重的还表现为加剧了本国资本的外流,从而减少了本国的再生产投入,减少了社会需求,对整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不可谓不大。产生这些消极影响的根本原因还在于遗产税的征收违背了人的利己性。国家和社会总是力图将有钱人改变为利他的人,从而将大量的财富投向社会、投向公益事业。但是,个人从动物的本性出发,总是以满足最低层次的安全需要为基础,然后再追求高一层次的需求,这里的个人不再是指单个的具体的人,而是围绕这个具体的人产生的小集体,包括他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因此,具体的个人在满足了自己的需求后,还面临着满足小集体内成员的需求,这就必然要求他考虑到在其离世后,将其财富转移给这些成员,以为满足他们的需求而服务。由此可见,违背人的利己性的遗产税,必然会带来相应的消极影响。

(二)遗产税的免征成为趋势

正是基于对遗产税带来的消极影响的考量,当今世界不少国家已经停止或降低征收遗产税,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我国香港地区也于2006年2月16日起开始停征遗产税。还有不少国家或地区下调了遗产税率,准备有步骤地停征遗产税,比如2009年美国政府将遗产税率从55%下调到45%,2010年时又下调到35%;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08年10月16日将遗产税率由50%大幅调降为10%的单一税率。由此可见,不管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停征遗产税或降低遗产税率已经成为一个趋势。

(三)遗产税的免征是对人性的回归

由以上分析可知,遗产税的征收是对人的利己本性的否定,是政府出于政治和社会的角度所作出的一厢情愿的行为,虽然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可避免也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停征遗产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种趋势不仅反映了政府促进消费、增加投资、拦截外流资本的目的,还更深层次地反映了政府政策在人性上的回归。

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这种自由首先就是要尊重人性的自由,不能限制人性的发展。只有当人性自由得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个人才会以不断满足自身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去做出内在利己,外在利他的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遗产是个人基于对亲属(主要是后代)安全性需求的考虑而提前为后代储备的财富,是人的利己性的最充分体现。针对遗产征收高额遗产税的做法,其实就是对人的利己性套上了一把枷锁,使人不能自由地按照利己本性来行事,而是按照政府划定的路线前进,要么缴纳高额遗产税,要么支持公益事业。这种违背人的利己性的看似正义的行为,却给社会经济发展施加了一层看不见的阻力。因此,从本质上看,免征或少征遗产税是对人性的回归,是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明智策略。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11.

〔2〕〔英〕理查德·道金斯.自私的基因〔M〕.卢允中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153.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4〕刘双.遗产税公平与效率分析〔D〕.济南:山东大学,2007.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博士课题“三维资本视角下城乡收入结构性差距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BK1307119)

于开红,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董杨,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 成都 611130。

D913.5

A

1008-9187-(2013)05-0082-05

【责任编辑王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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