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峰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社会学文化学教研部,浙江 杭州311121)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讨论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概念。在这之后,农村社区建设在全国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不同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可以构建出不同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笔者认为:动力源视角和目标导向视角是构建农村社区建设模式的两个极佳视角。在本文中,笔者主要是从这两种视角出发,对农村社区建设模式的现实选择、影响因素及其发展方向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顺利开展有所裨益。
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出发可以构建出不同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在本文中,笔者主要是从两个视角来选择农村社区建设模式:一个是动力源视角,根据农村社区建设推动力量的性质,将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分成内生型和外生型两种类型;另一个是发展方向视角,根据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导向,将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分成现代化和城市化两个方面。结合这两个视角,笔者构建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四种模式,依次是外生型城市化模式、外生型现代化模式、内生型城市化模式和内生型现代化模式。下面笔者将分别进行阐述:
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社区建设模式可以归纳为“外生型城市化”模式。之所以称为“外生型城市化”农村社区建设,是因为一方面农村社区建设是按照城市社区建设的方向进行,而不是按照现代农村社区的方向来发展的;另一方面农村的社区建设是被动的,往往是在外界因素的推动下发生的,这一外界因素主要表现为政府的推动。从长远发展来说,农村“外生型城市化”模式下的农村社区建设是不利于农村现代化发展的,不能改变农村在国家体系中的边缘状况。
“外生型现代化”模式的农村社区建设在中国并不太多见,这一农村社区建设的特征是:农村社区建设是按照现代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向在发展,而不是照抄照搬城市社区建设的模式;农村的社区建设是一种被动的社区建设,农村内部往往不具备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因素,其推动力量更多的是来自以政府为代表的外界因素。因为缺乏内部力量的推动,这种社区建设模式也是很难获得成功的。
“内生型城市化”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在我国也有不少的现实例子,这与当前农民城市化的发展意愿比较强烈、很多农村地区发展较快有很大的关系。这种社区建设模式具有的特征是:从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向来说,农村社区是按照城市化的方向在进行,而不是按照现代化的方向来发展的,城市化的发展模式在农业、农村和农民上都有很好的体现;从农村社区建设的源动力来说,农村社区建设是一种主动的社区建设,农民积极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当中去,其城市化的动因来自农村内部力量。可以说,“城中村”的农村社区建设是“内生型城市化”农村社区建设模式的典型代表。“城中村”具备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力量,但其农村社区建设导向是城市化的。
对于“内生型现代化”农村社区建设模式,之所以称之为“内生型现代化”,是因为农村社区建设是按照现代化的方向在发展,而不是按照城市化的方向来发展的,现代化的发展模式在农业、农村和农民上都有很好的体现;而且农村的现代化是一种主动的现代化,其现代化的动因来自农村内部力量。目前,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现代农村社区主要呈现出三个层次形态:一是以村办企业为依托的“明星村”或“亿元村”村落单位社区,比如江苏的华西村;二是“超级村落”,主要指一些村落集体经济特别是村落集体工业大规模发展,形成跨村落联合的集团式经营——近乎超级村落的类型,比如浙江萧山市政府所在地的中北部地区的一些农村社区;三是村落集镇化或乡镇政府所在地小城镇大社区,比如苏南地区一些农村村落、乡镇政府在兴办和发展乡镇企业过程中,正在朝向乡镇区域性社区自治的方向发展。[1]以上三个层次形态的农村社区是“内生型现代化”农村社区建设的典型代表。这些农村社区往往是以农村的工业化为基础的,农村工业化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内源动力,同时,这些农村地区的发展是以自身的现代化为导向的。可以说,“内生型现代化”是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向所在。
农村社区建设模式的选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村社会制度。从农村社会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强国家-弱社会关系模式下,农村的社会制度是由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村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在弱国家-强社会关系模式下,农村的社会制度更多的是反映出农村社区自身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选择余地是很大的;在强国家-强社会、弱国家-弱社会这两种关系模式下,农村的社会制度既有强制规定的一面,也有诱致产生的一面。从社会制度来说,农村地区横向的差异并不大,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不同历史时期农村地区的差异。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处于强国家-弱社会关系模式下,农村的社会制度更多具有规定性特征。虽然从整体上来说,我国依然处于这一关系模式下,但是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弱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式特征越来越明显。
第二,政府管理。政府管理对农村社区建设模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管理的理念,如果政府对农村的管理是一种控制型的管理,政府会加大对农村社区建设的行政干预力度,如果政府对农村的管理是一种自治型的管理,政府就会给农村社区建设充分的自主性;另一方面是政府的管理能力,如果政府有控制农村社区建设的想法,但是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的话也是无法干涉农村社区建设进程的。政府的管理能力可以具体表现为经济管理能力、社会管理能力、政治管理能力和文化管理能力等方面。可以说,政府管理不仅会影响农村社区建设的源动力,也会影响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向。
第三,农村发展状况。从农村社区建设的推动力量来说,当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较好,处于一种“内局群体”地位时,其在农村社区建设中更加具备内生型推动力量。从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向来说,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多地是城市化因素还是现代化因素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向,也就是说,当农村已有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更多地表现出城市化特征的话,其农村社区建设也更有可能按照城市化的模式发展;当农村已有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更多地表现出现代化特征的话,其农村社区建设也更有可能按照现代化的模式发展。可以说,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仅会影响农村社区建设的源动力,也会影响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向。
第四,农民意愿。农民的意愿体现了农民的理性选择。从农村社区建设的推动力量来说,农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力量,农民是否能够积极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中去决定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源动力。当然,农民的这种意愿也是建立在一定的行动能力基础上的,也就是农民的资本拥有情况。从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向来说,农民能否做到“文化自觉”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向,也就是说,农民能够认识到现代化才是农村正确的发展方向这一点至关重要。从现阶段来说,农民的认识水准还远没有达到这个水平,还是以城市化作为发展的目标导向。当然,这种城市化导向的认识不仅与农民的自身因素有关,也与国家的政策导向有很大的关系。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说,一种制度及其演变过程,可以用“制度变迁”的视角来进行审视。制度变迁可以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一种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而“诱致性制度变迁”则是一种由社会自身主导、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如果赋予国家以人格和理性,这就是国家理性对社会秩序进行的制度“设计”,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社会中法律、政治、经济、道德等制度,都是国家理性设计出来的,国家理性“能够根据理性原则对社会作精心规划,并尽可能地抑制乃至产出一切非理性的现象”。[2]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说,我国农村的大部分制度都是“强制性”的,“诱致性”的制度非常少。可以说,内生型农村社区建设模式是由“诱致性制度变迁”引发的,是自下而上的由社会主导的农村社区建设过程;而外生型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则是由“强制性制度变迁”引发的,是自上而下的由政府主导的农村社区建设过程。我国大部分农村制度是“强制性”的,其导致的结果是我国大部分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都是外生型的。从长远来说,外生型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是不利于农村长远发展的,内生型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才是正确的发展模式。而我国农村的大部分制度又是“强制性”的。因此,对于那些一开始缺乏内部源动力的外生型农村社区建设来说,要通过由“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诱致性制度变迁”转变,来实现农村社区建设由外生型向内生型转变。同时,我国的社会制度是城市导向的,这使得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在方向上表现出明显的城市化倾向,这对于农村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其结果必然是对农村造成破坏。可以说,农村社会制度的城市导向也是由“强制性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也必须要通过由“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诱致性制度变迁”转变,来实现农村社区建设由城市化向现代化转变。
政府管理首先存在一个管与不管的问题,一直以来,政府对农村的发展持一种控制理念,认为农村必须要在政府的完全掌控之下,如果政府对农村不加以管理,农村必然会乱,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政府对农村地区控制型的管理忽略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农村对发展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是政府并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村的发展需求;第二,政府对农村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束缚,这种束缚限制了农村地区在发展过程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第三,政府对农村地区控制型的管理使得农村和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依赖关系,很多农村地区有着严重的“等、靠、要”思想,寄希望于政府来帮助农村实现脱贫致富。因此,在对农村的管理问题上,政府应该持一种“不管”的理念,其实“不管也是管”,让农村地区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中实现更大程度的自治。这不仅可以让政府从纷繁复杂的农村管理事务中抽身出来,还可以进一步调动农村地区的主观能动性,更好地发挥其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在我国,一直以来,政府与农村地区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依附关系,这种关系使得政府与农村地区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对等的交换关系。美国社会学家霍曼斯认为“在不对等的交换关系中,双方对交换关系的依赖程度及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同的,那些在交换关系中获得利益较少的一方于是获得了权力,而获益较大但又无力回报的一方只能以服从对方、改变自己原有的行动作为补充性回报手段。”[3]可见,在依附关系中,对于依附的一方来说,只能服从被依附一方、改变自己原有的行动,按照被依附一方的行动准则来开展行动。可以说,在我国,政府与农村地区之间是一种依附关系,两者在地位上是不对等的,农村地区没有办法跟政府进行“讨价还价”。对于处于依附地位的农村地区来说,是没有行动自由可言的,在农村社区建设中也很难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可见,控制型的政府管理方式使得农村社区建设缺乏内生型推动力量,且导致农村社区建设只能按照城市化的方向来推进。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实现政府管理从控制型向自治型转变,更好发挥农村的主观能动性。
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社会面临的诸多困境使得农民往往处于“外局群体”地位,对整个社会的文化氛围、价值取向、公共舆论并不具有主导作用,因此也无法触及和影响整个社会的核心体系,他们只能处于边缘、接受并巩固文化表达所体现出来的权力关系,根据市民这个“内局群体”的取向而行动。可以说,农民的“外局群体”地位,从经济维度来看,农业与工业的剪刀差依然存在,使得农民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等都要明显低于城市居民,对国家经济的贡献度也明显要低;从社会维度上来说,农民的政治参与意愿不强,政治参与的行动也较少,对于国家政策导向的影响非常小。虽然村民自治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但是城市化进程中很多农民离开了农村社会,使得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权利并不能落到实处;从文化维度来说,当前社会的主导文化是城市文化,农村文化处于亚文化地位,没有“话语权”。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使得很多地方的农村文化正在逐渐消失。也正是由于农民处于“外局群体”地位,使其对农村社区建设缺乏推动力量,同时,农民也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从而使得当前我国的大部分农村社区建设都表现为“外生型城市化”模式。因此,要想更好地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的社区建设,必须要进一步提升农民的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实现其由“外局群体”向“内局群体”的转变,让农民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当前,大部分农村社区建设都是一种“外生型城市化”模式,这一模式是不利于农村地区的长远发展的,并不能真正改变农村的边缘地位。从农村社区建设的动力源来说,内生型的农村社区建设才是长远的,更加具有可持续性。从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向来说,现代化才是农村社区建设的正确方向。在中国农村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发生了“畸变”现象,“畸变现象是指在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表面上与现代性因素很相似但实质上却与现代化要求背道而驰的现象。换句话说,对于现代性因素来说,这种畸变现象具有一种‘貌合神离’的性质。”[4]在我国农村发展进程中,以城市化模式来取代现代化发展就是这种“畸变”的表现。从特定发展阶段来说,“外生型城市化”是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的不断发展,“外生型城市化”的弊端也会越来越凸显。可以说,“外生型城市化”是农村在特定阶段不得已的选择,对于农村社会来说,并没有内生型的现代性因素可以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发展,所以只能借助城市这个外力来实现“原始资本”的积累。如果说在特定发展阶段选择“外生型城市化”是正确的无奈之举,那么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就要实现发展道路的转变,否则,其结果将是灾难性的。笔者认为,对于当前农村社区建设来说,其发展道路要实现由“外生型城市化”向“内生型现代化”的转变,就要实现由城市化道路向现代化道路的转变,毕竟现代化才是农村社区建设正确的发展方向,城市化只是特定阶段的无奈之举;同时要实现由外生型向内生型的转变,只有培育内生型的现代化因素,才能真正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发展。如果一味依赖于外在的现代性因素,是很难扭转农村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边缘地位的。可以说,只有实现农村社区建设道路由“外生型城市化”向“内生型现代化”的转变,才能真正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1]甘信奎.新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及政策推进[J].江汉论坛,2009(2):134-137.
[2]顾自安.制度与理性——对哈耶克命题的讨论[C]//姚中秋.自发秩序与理性:奥地利学派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111 157.
[3]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98.
[4]张琢,马福云.发展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