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广
中日足球职业化管理体制对比研究
李云广
(黑龙江科技大学体育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22)
对中日足球职业化管理体制进行对比研究,为中国足球职业化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参考。研究结果表明:日本足球职业化管理机构为“三元结构”,管理核心机构是J联盟,足球协会行使监管J联盟职能。中国足球职业化管理核心机构是足球协会,管理结构为“二元”结构,缺少能代表职业足球俱乐部利益的职业联盟组织;同时存在职业化管理权力划分、权益归属不清晰,法规制度化管理制度没有有效建立等问题。
足球;日本;职业化;管理体制
职业足球是当今世界足球普遍发展模式。中日足球职业化改革几乎同时起步,地域、人种并无本质差异。然而20年职业化改革后,日本足球发展突飞猛进,中国足球却持续下滑,其原因实在令人深思。管理体制是决定职业化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而国内对日本足球管理体制研究很少。通过中日足球职业化管理体制对比研究,揭示日本足球职业化管理体制特征,指出中国足球职业化管理体制的不足,为中国足球职业化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一定参考依据。
1.1 组织机构
1.1.1 职业化管理组织机构对比分析 中国职业足球管理机构自上而下分别为足球协会(中心)、联赛理事会、中超公司、俱乐部。中国足球职业化管理中缺少“职业联盟”这一团体组织,在管理中超联赛过程中直接对应各个俱乐部。中超联赛理事会与职业联盟的功能类似,但实际运作过程中却与职业联盟的功能有本质的区别。
联赛理事会和中超公司是在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下分别行使各自职能,联赛理事会主要拟订和实施职业联赛发展规划、联赛运行管理、商务开发方案,处理职业联赛日常办赛事务,对办赛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等。中超公司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公司,负责职业联赛的商业经营与开发,但实际权力运用极为有限,完全受制于足球协会的行政指令。因此,中国足球职业化管理结构实际为“二元”结构,即足球协会(中心)直接对应俱乐部的管理组织结构模式。
日本足球职业化管理结构为“三元”结构,即足球协会-职业联盟-俱乐部。J联盟独立管理和经营职业联赛。日本足球协会授权J联盟负责职业联赛的管理与经营,足球协会行使“监管”职能[1]。J联盟是日本足球协会下属团体组织,但具有独立公益社团法人资格,管理运营职业联赛中表现出独立性特征。日本足球协会监管J联盟,并不干涉J联盟具体日常工作,形成了日本足球协会-J联盟-J俱乐部“三元”职业足球管理结构(图1)。
图1 中日足球职业化管理结构对比图
1.1.2 足球协会性质对比分析 中国足球协会具备“官民”二重性特征。虽然在民政部注册为社团法人,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活动准则,但是中国足球协会一直履行中国足球管理中心的行政职能,作为国家体育总局下属行政机关全权负责发展中国足球事业。
中国足球协会的性质属性是中国体育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形成的。1993年原国家体委提出了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体育行政体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体育管理体制转变的改革思路。推进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设立了14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就是其中之一。作为一种过渡性组织,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既是国家行政直属单位,又是体育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这种“双轨制”的现状一直延续到现在。中国足球协会虽然注册为社团法人,但它并不是自下而上、通过全体会员民主选举协会领导及管理机构而组成的自律性民间社团,管理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指定或任命。依《体育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足球协会是法律授权的管理中国足球事业的管理组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中国足球协会属于政府体育行政机关性质。
日本足球协会为社会团体性质,公益财团法人,是以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运作一定目的财产而组建的社会团体。社团的领导者或管理人员是自下而上,通过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而产生的,权力授权方式是自下而上,而非自上而下行政指令方式。以规章制度规范人事制度、目的事业和业务范围,属于独立于政府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自律型团体组织。在开展足球事业中有绝对的决策权与自主权。足球协会管理机构设置健全,规章制度完备。常设主席、秘书长和各种工作委员会,最高权利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由执委会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1.1.3 职业化目标对比分析 中超联赛宗旨主要体现四个方面。第一要在我国相关法律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下,在中国足协授权下完善足球体制;第二是提高我国足球竞技水平;第三是建设足球文化;第四是加深与世界各地区交流。其中第一个方面涉及到了中国足球协会,重点是明确中超联赛与中国足球协会的上下级管理级别关系,完善足球体制。说明足球协会意识到足球体制是存在问题的,提出了改革的目标。其他方面是职业足球的基本职能,即提高足球竞技水平,建设足球文化,加强交流方面。
J联盟的宗旨:普及足球运动、提高日本足球竞技水平;振兴丰富的体育文化、增进国民身心健康;为加深与世界各国友好交流做贡献[2]。日本职业足球联赛目标很明确:主要目标是“普及”足球运动、“提高”足球竞技水平。没有涉及到管理体制方面内容、梳理部门间关系的问题,没有涉及日本足球协会管理级别关系方面的描述,说明J联盟与日本足球协会管理权力划分清晰,发展目标中不存在管理体制方面问题。
1.2 制度设计
1.2.1 职业化管理政策和法规对比分析 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先后出台42项管理政策、法规,22项《通知》、《通告》、《倡议书》、《暂行办法》等管理措施[3]。这些政策、法规、措施客观上规范了职业足球联赛管理,保障了职业足球联赛的顺利运行,但执行效果并不好,时常遭到当事人或俱乐部的质疑甚至抵触,新闻媒体、球迷都不满意。主要原因是这些规章制度出台、修改较为随意,“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短期行为明显,“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情况时有出现,执行操作过程中缺乏“程序”性。例如对2010年“反赌、扫黑”案件的处理。2010年2月直接将成都谢菲联俱乐部和广州医药俱乐部降级,而2013年2月份对山东鲁能和上海申花仅以罚款、罚分、剥夺冠军资格的处罚。性质相同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处罚结果,处罚标准缺乏一致性,“人治”特点表现很明显。从国外相同案例比较来看,这种处罚的力度极小。与意大利足球假球案处理力度相比要轻得多,根本达不到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相反还会留下更为猖獗违法的后患。另一方面,在政策、法规体系中,《规程》《章程》《办法》《标准》是足球协会管理职业足球的根本规章制度,而在管理过程中,多以《规定》《通知》《倡议书》等行政命令手段对职业足球俱乐部发号施令。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作为职业联赛主体地位明显不符,客观上剥夺了职业足球俱乐部作为职业联赛主体地位的权利,其利益难以保障。
日本足球协会规章制度体系主要以“定款”和“基本规程”为基准,基本涵盖了所管理事业全部事项,另外包括8项专门事项管理规程。J联盟规章制度体系主要以“定款”,“规约”为基准,涉及了专门事项的14项“规程”,6项“要领”。所有规章制度的出台、更改必须经过专门管理部门讨论决议后才能生效[4]。与中国足球协会相比,没有“通知”、“试行办法”、“决定”等临时性管理文件。日本足球职业化规程规约数量不多,但每年都会对不同条款进行修订完善。规程规约的执行极为严谨、高效,保障了职业联赛健康有序发展。
1.2.2 职业联赛产权关系对比分析 产权即财产所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的权利系统。在法律意义上,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是一切经济活动正常运作的前提和基础[5]。中超联赛产权归属不清晰。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发起者,一直牢牢把握着职业联赛的管理权和经营权,依靠其行政权利和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沿革下来的权威与经验等资本,成为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实际“所有者”。但所有这些资本都属于无形资产,并不具有物质资本的属性。首届中超联赛实际上继续着国有公营的现状,中国足球协会作为联赛所有权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取得固定份额并且不承担经营不善的风险,相关俱乐部和赛区作为联赛的劳动者却承担经营风险,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也不符合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原理。2012年2月,中超联赛理事会成立,中超联赛的经营与管理主要由理事会负责,标志着联赛产权制度安排有了实质性的改进。但是目前对联赛产权归属还没有清晰界定。
J联赛产权归属于各个J俱乐部,确切地说归属于各个J俱乐部投资企业、地方自治体、个人,即所有投资俱乐部的股东。谁投资谁收益是市场经济最基本投资机制,产权清晰。
1.2.3 职业足球俱乐部产权关系对比分析 明晰产权是足球职业化的关键问题,目前中超俱乐部的产权特征主要表现为:各俱乐部所有权构成复杂,投资人控制明显;委托代理层级繁多,代理成本较高;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形成,但尚需完善。中超职业足球俱乐部产权逐步清晰化,与1994年职业联赛开始时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地方足协出场地、出队员与企业出资合办式“职业足球俱乐部”已经不复存在,企业投资入股是目前中超职业俱乐部普遍形式。但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大股东一家控制俱乐部产权。地方足球协会依然用行政管理手段对地方职业俱乐部施加影响。
J俱乐部除山形山神俱乐部外,其他均为股份制公司,具备法人治理结构的现代公司[6]。俱乐部产权归属于投资俱乐部的股东。J俱乐部股东构成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法人股东为一家,以横滨水手俱乐部为代表,日产汽车独家持股横滨水手俱乐部;第二种是以大股东、地域政府和地方支援团体出资,“三位一体”的股东持股模式,但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以鹿岛鹿角俱乐部为主要代表,该类型是J俱乐部最普遍的模式;第三种是“公募型”股份制公司,10万日元为一股,完全面向市民征集资金,以清水FC俱乐部为代表[7]。
1.3 运行机制
1.3.1 运行机制对比分析 运行机制是指保证有关足球的人、财、物等资源得到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的基本程序和手段。具有目标、决策、激励、调控、投入、保障等促进足球系统正常运作的各种功能。具体表现为目标、决策、市场、投资、竞争、约束、监督和经营机制等(表1)。
表1 中日足球职业化运行机制对比表
1.3.2 职业化管理特征对比分析 中超联赛管理特征完全体现在中国足球协会的行政指令上,行政化、集权化管理是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管理的特点。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这种行政管理开始顾及了俱乐部权力与利益诉求。足球职业化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俱乐部利益诉求越来越强烈,促使了中国足球协会在管理职业联赛中管理方式的转变,逐步向“管办分离”方式转变。先是成立中超委员会,再成立中超公司,又成立联赛理事会。通过这些部门的设立,转变职业联赛管理方式,但整个改革过程中,中国足球协会始终没有放弃职业联赛全部资源。这就决定了中国足球协会在管理职业联赛中仍然以中国足球管理中心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力,行政指令管理方式依然没有改变。
J联盟的管理特征体现出民主、权力制衡特点。J联盟是各个J俱乐部会员组成的团体组织,每个J俱乐部在J联盟总会的决议、决策中都有一票投票权。涉及联赛及俱乐部重要事宜,通过联赛理事会全体投票决策。俱乐部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形成管理透明、公平民主管理特点。日本足球协会行使对J联赛的监管职能,将管理权委托授权给J联盟。宏观层面监督J联赛,不参与J联赛的经营事务。因此,日本职业足球联赛管理手段、方法体现出“群策群力”、民主决策式管理特点。
中国足球职业化与日本相比有很大差距,还没有达到“职业化”的程度,只是拥有“职业化”外壳,不具备职业化本质。管理模式依然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手段管理,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平竞争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管理体制发展滞后,制约了足球职业化发展。
与日本管理体制相比,中国存在以下问题:管理组织结构为“二元”结构,缺乏职业联盟式能代表俱乐部利益的组织,足球协会直接对应俱乐部的“二元”管理模式不能体现俱乐部主体地位,也不符合足球职业化普遍管理模式。职业联赛管理权利划分、职责不明晰。应该明确职业联赛权利体系归属划分,明确管理职责范围,确立俱乐部作为职业化市场主体地位。行政化管理手段有悖于职业足球管理规律,抑制了市场经济体系内以供求关系为导向的市场机制。管理规章条例相对完备,但数量庞杂、出台、更改随意性较大,执行过程中不注重程序性,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法规制度化管理制度并没有有效建立,“人治”特点突出,“法治”特点淡薄。职业足球俱乐部基本建立起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但管理人员的任命制与日本俱乐部的聘任制相比,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同时,俱乐部还是摆脱不了地方足协协会的影响,大股东单独控制俱乐部现象普遍存在。与日本J俱乐部多元股权结构相比,缺乏高效的决策机制,俱乐部独立自主经营能力较弱。
中日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教育、法律制度、体育自身发展程度有所区别。特别是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法律制度决定足球职业化决定性基础因素与中国有本质区别。这就决定了中国足球职业化管理体制改革不能全盘照搬日本模式,应该借鉴日本足球职业化管理体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改革。应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足球职业化管理体制。体制上的学习是学不来的,但从微观层面具体管理方式的学习、借鉴还是必要的。
3.1 民主式决策机制
民主式决策机制是日本足球职业化管理体制特点之一。日本足球职业化改革成功经验表明,联盟体制是管理职业足球有效模式。联盟体制的优越性在于民主决策,科学高效。决策正确与否决定行为结果的成败。日本足球协会和J联盟管理的决策机制都是相同的,都是通过本机构最高决策机构民主讨论决定,已经形成了一个制度化决策机制。这种决策机制保障了决策的科学性,代表了各方实际利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使决策在执行中更为顺畅,更具有权威性,效率更高。
中国足球协会权力垄断式决策机制难以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实践也证明了权力垄断式决策机制在职业足球管理中的弊端,俱乐部的职业化主体地位没有显现。此决策机制下的决策,不能代表俱乐部主体利益,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更容易遭到质疑,公信力自然下降。计划经济沿袭下来的决策机制已经不能适应职业足球的民主决策机制,制约了中国足球职业化发展。
3.2 保障利益均沾的管理理念
联盟是各个加盟团体的代表组织,代表着会员的集体利益。日本足球职业化管理体制、管理权力划分、职责划分是十分清晰的。J联盟一直以利益均沾、共荣共存的理念管理经营J联盟。实践证明这种理念是正确的,保障了各方根本利益,建立了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平台,保障俱乐部间公平竞争。其结果促进了联盟规模的壮大与繁荣。
日本职业足球管理理念是中国足球协会必须学习的。中国足球协会垄断了职业联赛的所有权力,但不承担职业足球俱乐部商业经营的风险,权力与义务明显不对称,实际是剥夺了俱乐部主体权益。明确职业联赛的产权,保护俱乐部权益是足球协会必须直接面对的问题。
3.3 法规制度化管理
法规制度化管理是职业足球最基本管理手段。日本建立了严密的职业足球管理规章制度体系,用法律规章规范职业足球。法律规章完备,实施严谨、高效。法律就是法律,规章就是规章,人人必须遵守,没有破例通融的余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规制度规范下日本足球职业化井然有序,稳健发展。
中国足球协会的管理规章条例数量十分庞大,而实行效果并不好,职业联赛仍处于无序混乱状态。应该学习日本,规范规章条例出台、更改的严谨性、执行的严格性和效率性,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必依”,提升足球协会的公信力。
3.4 公开透明化管理
财务公开制度是日本职业足球管理一项最基本制度。日本足球协会、J联盟、J俱乐部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制度。根据日本《新公益法人法》公益法人必须公开其财产收支状况,接受监督。社会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查询具体情况。这种制度提升了管理的透明度,提升了其社会公信力,有利于融资及社会资产的捐赠,有利于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足球职业化“假、赌、黑”事件中,暴露了现有职业足球管理体制的弊端。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避免不了以权谋私、腐败、渎职犯罪的发生。“暗箱”操作不仅伤害了中国足球,最终还伤及了自己。如果中国足球协会做到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会大大减小“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降低“假、赌、黑”犯罪的几率。中国足球协会应该学习财务公开制度。能做到政务公开同样会提升足球协会的公信力,提升管理水平。
日本足球职业化管理组织结构为“三元”结构,日本足球协会委托授权J联盟管理经营J联赛,足球协会行使监管职能,管办分离式管理J联赛及J俱乐部。中国足球职业化管理组织结构为“二元”结构,缺乏职业联盟式能代表俱乐部利益的管理组织。
与日本相比,中国足球职业化管理规章条例数量大,但执行不严谨。法规制度化管理制度并没有效建立,“人治”特点突出,“法治”特点淡薄。职业联赛财产权归属不清晰,俱乐部作为职业化市场主体地位没有体现。职业足球俱乐部基本建立起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模式,但现代企业制度并不完善。日本足球职业化管理特征体现出民主、权力制衡特点,中国表现出行政化、集权化特点,运行机制表现出决策缺乏民主性、市场机制不成熟、均衡竞争机制缺失、足球行业内部平等相互监督机制缺失等特点。
中国足球职业化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着“体制”、“制度”冲突的困境,改革应在“技术性”层面深化,找到与中国体育体制、制度相适应的切入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足球职业化管理体制。应该树立民主式决策机制、法规制度化管理、公开透明化管理、提升管理为辅,服务为主的管理理念。
[1]J牛木素吉郎.Jリーグのある暮らしー.[M]东京:中央公論事業出版,2003.
[2]リーグ規程規約集.Jリーグ2012.
[3]钟秉书,黄竹杭.足球是圆的还是方的——中国足球发展与改革行业报告[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11:19-20.
[4]基本規程改正.公益財団法人日本サッカー協会機関誌-JFA.NEWS.2012(5):37.
[5]杨俊一.制度哲学导论——制度变迁与社会发展[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214.
[6]Jで働くということーそれぞれの軌跡.世界基準で見たJリーグ.「スポーツ?マネジメト」の総合誌,2009,12(3):52.
[7]井戸未知子.Jリーグクラブのホームダウン活動の効果に関する研究.大阪体育大学大学院スポーツ科学研究科.修士論文,2007.
A Comparative Study on Japanese and Chinese Professional Football Management Systems
LI Yunguang
(Dept of P.E.,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Harbin 150022,Heilongjiang,China)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Japanese and Chinese professional football management systems.It may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Chinese football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system.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agency is“ternary structure”of Japanese football professional management,and the core institution is the Japan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JLeague).Japan Football Association supervises the JLeague.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is the core institutions of the management structure,and the agency is“dual”structure,lack of representative organization of professional league.There are the problems of the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division of powers,unclear vesting and regulations institutionalization regime not effectively established.
football;Japan;professional;management system
G80-052
A
1004-0560(2013)03-0036-04
2013-02-16;
2013-03-18
李云广(1978-),男,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足球教学与训练。
责任编辑:乔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