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智胜 李佳青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 300387)
2011年12月29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天津市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发展方向、奖励措施、保障措施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推动天津市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城市的科技法制总纲。《条例》颁布之后,各界寄予厚望。现《条例》实施1年多,其效果如何,拭目以待。为了了解《条例》的实施情况,笔者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并结合《条例》内容,重点从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人员的培养三方面等进行分析,指出《条例》贯彻中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贯彻《条例》,完善地方科技立法工作。
2013年5月24日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2013年年会在天津工业大学召开,参会人员汇集天津市研究科技法学高校教师、高校科研人员、主管科技政府官员、法学会领导、部分研究生,他们代表了研究天津市科技法学的最高水平,因此,调研对象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笔者利用这一难得机遇,向与会人员发放《〈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实施效果调查问卷》52份,收回有效问卷40份,其中包括高校科研工作者24份,科委等其他科研机关工作者16份。问卷的内容主要包括《条例》的普及情况和《条例》具体内容条文的贯彻落实情况。以下是此次问卷的反馈结果。
图1反映的是被调研人员对《条例》是否有所了解,程度如何;图2反映的是《条例》在被调研人员所在单位的普及程度如何。从以上结果中不难发现,对于该《条例》一无所知的人员占到总体人数的25%,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科研工作者都或多或少地对《条例》的内容有所知晓,但从图2中又发现,各单位对于《条例》的普及程度不高。因此,加大《条例》的宣传普及力度,使科研人员深入了解《条例》的具体措施,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首要任务。
图1 《条例》的了解程度
图2 《条例》的普及程度
图3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条例》其中重要的一个内容是强化产学研合作的力度,因此在问卷中设计了相关内容,从图3和图4中分别反映出了我市高校及高科技企业与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的情况。不难看出,在科技创新的国内外合作方面,我市取得了较大的 进展。
图4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科学技术成为现实的生产力,还有赖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现。《条例》通过制定一系列保障措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图5和图6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就与问题。
图5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图6 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中心的建立情况
《条例》对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规定了权利与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主体皆有义务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及其精神。上述问卷内容及调查对象的有限性,不可能全面反映我市贯彻《条例》的状况,但一叶可知秋,窥一目可知全豹,问卷调研结果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贯彻执行情况,结合我们对相关高科技企业了解情况,分析如下:
2.1.1 调研结果分析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市支持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同国外开展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在第十六条中也明确了本市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即产学研合作。从图3中可以看出本次被调研单位中有55%与国外的科研机构、企业建立了合作与交流,同时图4中有83%的单位建立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从这些数字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市对于《条例》中有关产学研合作的内容的落实是相当重视的,所取得的成绩也是有成效的。
2.1.2 完善与建议 促进产学研合作是《条例》规定的重点内容,也是促进科技成果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之一,我国已经将产学研合作提升到了创新战略的高度。目前我市产学研结合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现实中仍然存在以下影响产学研合作运行机制的问题:
第一,合作模式单一。现阶段,产学研合作总是多数停留在“一对一,点对点”的单一模式。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经常只是鉴于某个项目之间的合作,项目结束,合作也不再继续,无法达成长期的合作关系,这是限制产学研合作发展的瓶颈之一。因此,建议要打破这种瓶颈,就要鼓励科企双方从单纯的以项目为纽带的合作关系,转变成为建立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制度化的利益共同体,这是关系到产学研合作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同时,要拓展产学研范围,产学研合作可以不限定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企业之间也可以建立类似产学研合作模式。有一些中小型企业掌握高新技术,可是由于企业规模的限制,无法形成大规模生产,可以鼓励其与相关的大型企业达成合作,利用大企业的生产条件来使研发成果投入市场。
第二,利益分配机制错位。产学研合作实质上是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以项目为依托,科研机构负责研发,企业负责生产。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双方的利益着眼点不同。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参与项目更注重项目完成后的科研成果,如所发表的论文数量,以及这些成果在科研人员职称评审中所发挥的作用。而企业则把焦点聚集在实际的经济收益和市场前景。其次,设想与现实的分歧。在合作的开始,研发者往往对研发工作给予完美的设想,给予企业过多的承诺,企业对于成果期望过高,而研发工作必然伴随着无法解决的问题,使得最终的产品不能达到预期的完美状态,企业不愿遵守最初达成的利益分配协议,从而产生科企双方的矛盾。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制定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承担机制,加强科企间的信赖,制定政策激励机制。
2.2.1 调研结果 针对科技界存在重研发、轻转化的现象,《条例》从金融支持、税收优惠和政策保障等方面促进我市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图5反映出我市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是通过产学研合作,占到了总数量的67%,其他途径相对较少,特别是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只有2%。从调研的反馈结果看,存在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单一,企业需求与科研成果供给脱节以及信息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
2.2.2 完善与建议 造成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的主要问题与原因表现如下:
第一,科研成果缺乏实用性。企业需要的是具有应用价值的,能够直接投入生产第一线的科学技术成果。而高校的科技成果一般具有较高的技术指标,在科研领域具有较强的先进性,而往往忽视开发研究的应用性。这问题使得高校的科研成果与市场脱节,束之高阁,无用武之地。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选题脱离实际和科技成果转化周期太长是困扰高科技企业长足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这反映二者缺乏互动沟通机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应该积极鼓励高校的科研人员和相关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互通信息,共同发展。高校可以利用企业的资金优势来开展研发,企业同样可以利用高校中的优秀科研人才团队,从而形成科学技术联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另一方面,鼓励高校研究人员深入企业,获取市场信息,把握好科研项目选题的第一关,针对市场需求开展科技研发,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转化模式单一。从调研反馈中发现,由于近年来我市积极支持和鼓励产学研合作,使得高校通过产学研合作伙伴来转化自身科技成果成了主流模式。但现实中,并不是每个项目都可以找到可以合作的企业来完成成果转化,科企间的合作往往需要经过长期的协商与洽谈。找不到合作的企业,科技创新就只是纸上谈兵,失去了其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其实,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多种多样,其中通过中介机构转化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从调研情况中看,目前就高校而言通过中介机构完成科技转化的寥寥无几。目前我市已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9个,天津市认定孵化器31个,还有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44个,发挥科技中介服务的桥梁作用还大有可为。
2.3.1 调研结果 科研人员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如何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科技人才的激励机制是《条例》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参见《条例》的第十一条、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八条)。在此次问卷调研中,有53%的被调研人员所在单位有科学技术人员依托其科学技术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有5%的单位派科技特派员到企业和农村服务;有65%的单位开展了与创新创业有关的学科建设或培训课程;有58%的单位中有人员获得了“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
另外还针对被调研人员所在单位对取得科研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给予奖励的方式进行了调研。其中通过给予科技成果奖励的占44%,通过岗位技能工资奖励的占15%,通过给予科技项目承包奖励的占9%,通过收益分享奖励的占12%,通过技术入股奖励的占8%,通过技术成果转让与有偿技术服务奖励的占8%。这些反映了当前科研奖励以直接奖励现金为主,以其他方式间接奖励为辅;注重当下利益,对长远利益不够重视,不利于形成长效的激励机制。
2.3.2 完善与建议 第一,科研人员分布不合理。修改后《科技进步法》将企业确定为技术进步主体,因此,在《条例》第二章为“企业技术进步”,共有9条专门规定企业技术进步,占《条例》篇幅的23%,可见企业技术进步在《条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推动科技企业技术进步关键在人才。目前,科技人员主要集中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自身拥有自己的科研团队并不多。针对这些问题,我市出台了相关政策,如支持科学技术人员依托其科学技术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派科技特派员到企业和农村服务,实行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项目,但依然难以满足科技型企业对创新人才的需求,需要更加具体的政策予以落实。
第二,建立创新型人才奖励机制。在调研中针对影响我市创新性科技人才引进工作的因素这一问题也进行了调查,反馈的结果中认为人才奖励机制的不完善是其主要原因的占78%,居于各因素的首位。目前,科研人员获得奖励的主要方式还是传统的一次性获得一定数量的现金奖励。但是,在当今人力资本成为主要经济要素的知识经济时代,要不断优化科技人才激励模式,建立创新型人才奖励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可以采用技术入股和股权激励政策等多元激励机制,特别是注重领军式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形成科技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与机制。
把纸面的法律变为现实的法律其途径在于贯彻落实,使法律法规内化为相关主体的自觉行为,产生符合法律法规期待的效果。通过调查研究,可以说《条例》在我市得到了初步贯彻落实,也有相关问题需要解决。当然,《条例》实施是一个过程,我们不能期望一部地方科技法规的实施,可以马上改变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条例》规定内容还比较抽象,需要相关政府出台具体政策细化落实,需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肩负起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并付诸于行动落实,形成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良性互动,才能建设“法治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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