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彦楠,孙玉娟
(河北联合大学管理学院,河北唐山063009)
农民工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城市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自2008年以来,我国农民工总人数逐年上升,2012年突破2.6亿。从近几年调查数据看,被雇主或单位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例逐年下降,解决和遏制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在农民工输出规模上,河北省在全国各省区市中名列第九,2011年河北省农民工人数达2555万人,占全国总农民工人数的10%,并且每年新成长的农村劳动力约有70万人。按照“十二五”规划,河北省每年要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00万人。日益庞大的农民工队伍,不仅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成为一个关系到职工队伍稳定与社会和谐的重要群体。然而面对数量如此之多的农民工,河北省却没有形成与之相应的对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用工制度不规范,执法监管不到位,再加上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薄弱、文化水平低,使得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存在。
资料显示,2011年河北省为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4.73亿元。此外,检查用人单位52219户,受理举报投诉14326件;2012年,全省人社系统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17件,公安机关受理查处14件。据河北省2013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查汇报会显示,3年来全省累计为农民工追讨工资13.21亿元,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依然严峻。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不仅可以有效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河北省农民工用工市场更加规范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依据市场原则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对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表1 全国历年农民工数量及工资拖欠比例
2004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表明河北省将加快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近年来,河北省在严格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工资清欠政策规定的同时,结合实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措施如表2所示:
表2 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政策性法规
2006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通过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强制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三项制度,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河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年初或新项目开工前,非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计算,在指定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将对工资保证金交纳和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当年未发生拖欠的,返还给原缴纳单位;对拖欠工资确无能力按时支付的,启动工资保证金向农民工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这一制度可以保障在发生工资拖欠后及时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是指,所有用人单位要在所在地显著位置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建筑施工企业可设在建筑工地。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内容包括《劳动法》规定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负责人姓名、工作(建设)项目或承包(施工)单位、工资支付时间、工资保证金交纳情况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以便接受农民工监督。
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是指,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工资支付档案,监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除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定期组织其进行自查、抽查,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提出预警外,责令其定期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重点监控。
2006年以来,河北省在全省范围内多次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调查,重点检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专项检查期间,全省各级人社、住建、公安、国资、工商部门和工会组织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尤其是恶意欠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惩治力度。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将面临五种惩罚:对存在欠薪问题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案件,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非法延长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将依法严肃处理。
虽然河北省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文件,并从规范劳动用工、强化工资支付监控、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等方面,明确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具体措施。但是由于现行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有些规定还不够具体,加之执行和监督还不够有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为了更好地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完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制度建设,以政府立法形式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虽然自2006年已经强制推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但实际支付案例却很少。2007年12月石家庄市首次尝试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97名农民工发放工资七万元,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之先河,为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长效机制进行了尝试,但这对于总的欠薪来说只是杯水车薪。黑心“包工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总不能全部由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买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
专项检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方面,由于专项检查属于滞后管理手段,出了问题才去解决,拖欠了工资才去追讨,而农民工和雇主签合同的少而又少,即使追讨也要不回多少。另外,由于农民工人数多、分布广,专项检查重点针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难以做到全面覆盖。要从根本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从法律、制度等长效机制着眼,确保农民工享有正当权益,同时有助于整个经济系统的正常运行。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源在于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监管不到位、农民工缺乏组织和群体的帮助等。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必须要完善体制机制、健全信用体系,建立健全法律保障、经济制衡、信用约束、政府监管的综合防范机制。
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的建设需要多主体合作。宏观上,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加强和完善法律约束机制,把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法制化、机制化轨道,由行政协调转向依法监管;其次,长效机制还离不开制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其他主体的协调合作。
1.严格项目审批,加强工程分包管理。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严格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批和市场准入,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严厉查处无证开工、出借资质、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2.坚持和完善一级建筑承包企业解决分包企业欠薪制度。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对工程分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3.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的规章制度。由于现行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有些规定还不够具体,加之执行和监督还不够有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依然严重。为了更好地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完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制度建设,以立法形式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政府规章。
4.长效机制的建设必须明确政府职责。一些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仅在大型企业才能实行,而小型企业、个体和私营单位则根本不按劳动制度办事,仅凭口头协定。同时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疲软,不能主动有力地查处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事件,往往采取民告官办,不告不理的被动态度来对待劳务纠纷,使得一些企业主在用工方面为所欲为肆无忌惮。长效机制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改善执法环节,加大惩罚力度。
此外,企业作为长效机制的关键主体,必须遵法守法,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规范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金融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直接为农民工代发工资,同时还可以根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评价企业信誉,对那些经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限制其信贷、融资等业务。
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须采用源头预防、日常监督、事后处理相结合的全程监督模式。主要涉及预防体系、监督体系、事后处理机制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其中,预防体系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第一条保障线,也是长效机制的重中之重,完善且切实可行的预防体系可以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1.三金制度。河北省应继续强制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扩大应急周转金的适用范围,在欠薪严重商务建筑领域逐步推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
所谓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是指,各建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开设本单位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用账户,并将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的资金预存到该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银行每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这一制度可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不按月支付工资、在建设工程结束前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等问题。
2.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名册备案制度。河北省应在更大范围内推行“一卡通”,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这一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劳动监察机构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迅速查明情况,快速处理。
3.连带责任制度。这一制度可以有效规范总承包企业的发包、分包行为,尤其是发生因总承包企业违法发包、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时,劳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4.集中管理制度。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可以首先到劳动力市场进行就业登记,进入有序管理的轨道,劳动力市场选定用工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把农民工派遣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力市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力市场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劳动力市场就成了农民工的包工头,这样不仅可以全面掌握农民工流动信息、完善其劳动合同和用工手续,还能不断地跟踪检查服务,加之完备的用工手段和劳动合同,即便发生纠纷也便于解决,农民工和用工单位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维护。
长效机制的建设还需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例如,社会保障部门的日常监督以及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督,工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职责的监督等;此外事后处理机制也必不可少,可以为农民工设立绿色无障碍通道,以最快的方式处理好欠薪案件;长效机制的建设还须建立信用体系,发挥行业监管作用。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工数量在近几年内可能还会呈上升趋势,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也将一直存在。要想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必须建立并完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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