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海军 (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书记、政委)
循证矫正视野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思考
■来海军 (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书记、政委)
循证矫正,是指在矫正领域中,实践者在所研究的证据中,遵循最佳证据原则,结合实践者个体矫正经验,在矫正对象的配合下,针对矫正对象犯因性特点,开展高效矫正的一系列矫正活动①杨云峰、耕者:《循证矫正:研究中的实践,实践中的研究》,《江苏警视》,2012年第9期。。
2012年,司法部确定在多地监狱开展循证矫正项目试点工作。同时提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循证矫治的实验研究。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来所,循证矫治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如何将循证矫正的理念、方法植根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探索实现条件、路径,提高教育矫治的科学性、有效性,更好推进戒毒工作科学发展,需要结合实际,认真进行思考。
以科学、专业、高效的循证矫正为标准,考量目前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矫治工作,在矫治理念、矫治指向、矫治方法、矫治队伍、证据处理上还存在一定差距,表现在:
矫治理念粗放。受长期管理劳教人员惯性思维影响,存在“重管理”、“轻教育”、“重劳动”、“轻习艺”倾向,教育主导地位不够明确;隐性特权思想在少数民警中存在,不能平等看待戒毒人员人格,被动维护其合法权益、合理诉求;矫治存在推崇任务性和指标化的隐患,追求短期效应,不注重长期矫治和跟踪教育,难以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矫治缺乏循证意识,多依赖历史经验和个人习惯,矫治成功率不高。
矫治指向狭隘。简单围绕难矫治个体开展矫治,对不同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背景、吸食毒品种类的戒毒人员缺乏分类。对于矫治过程和矫治效果,缺乏科学细致的衡量标准,往往以大而泛的口头承诺代替个体和分类评价。忽视戒毒人员病人和受害者属性,突出维稳和打击违规违纪的目的,行为矫正在戒毒人员矫治中比例过大,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价值体现不明显。
矫治方法零散。对于基层大队,方法多限于传统的说服教育、亲情帮教、习艺劳动等,康复训练、心理咨询、生理脱毒、文化熏陶等新方法采用较少,教育治本功能发挥不够;习惯于“一剂猛药治全病”,矫治方法往往“单打一”,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医学、教育学等方法进行矫正较少,形不成互补和支撑的全新矫治方式;在矫治方法的选择上,缺乏统筹性和科学性,理论设计和实践状况往往存在较大距离,需要经常性进行方法重新修正,资源浪费较大,背离“成本—效益”原则。
矫治队伍兼职。大部分民警仍然集“看守、教育、医生”等职责为一体,岗位辨识度不高,职业特质模糊;专职从事心理咨询、教育教学、戒毒诊疗工作的专业人才稀缺,资源配置未实现人岗匹配,充分挖掘;矫治专业人才与普通民警有理念、技能传承断裂现象,矫治团体没有形成,有时依赖个别民警开展工作;培训投入与实践效果不成正比,缺乏平台搭建,存在数量与质量倒挂,人才浪费现象。
证据处理低效。证据采集滞后,采集证据的种类、数量存在随意性,有时先矫治后采集,证据出现不完整或缺失现象;最佳证据甄别不够,仍然处于原始证据使用阶段,导致证据杂乱或自相矛盾;没有建立系统的证据应用流程,忽视评价证据和总结评估环节,研究与实践没有达到相互融合的地步;证据留存不够,没有及时用电子文档或视频资料形式保存,特别是基层个案证据,往往个人操作、纸质书写,散逸较多。强制隔离戒毒所与社区合作矫治机制不完善,循证数据库、方法带有部门局限性,无法进行信息对接。
其循证矫正是对传统矫正理念、方式的一次颠覆,其实现依赖标准化的数据库、信息化的传输系统和高水平的循证人员。有文章据此提出担忧:国外探索了几十年,尚不健全,以中国的传统和现实恐不具备在短期内将循证矫正制度移植过来并良性发展的条件和土壤②宫照军:《浅谈循证矫正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6期。。
毋庸置疑,从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矫治现状的分析看,问题颇多。另方面,我们也应看到,通过近年来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探索,内部已经产生了一些开展循证矫治的积极因素。
传统矫治。传统矫治与循证矫治存在指导思想、对于证据的态度与处理方式、实践行为、研究与实践的关系、实践经验的传播五个方面的不同③周勇:《循证矫正的理念、方法与价值》,《中国司法》,2013年第7期。。首先,传统矫治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占据主流地位,不能够简单地否定传统矫治或评判优劣。其次,传统矫治与循证矫治有一脉相承的关系。没有长期从事传统矫正,形成初步的矫正意识、方法、机制及证据规则,积累大量矫治个案,就很难产生循证矫正的要求。即使强行移植国外的循证矫正制度,也很难实现本土化。因此,传统矫治是开展循证矫治的最大基础。
戒毒工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内部具备开展循证矫正的动力。循证矫治最早源于循证医学。吸毒者的“病人”属性,客观上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把戒毒诊疗放在工作重要位置。开展戒毒诊疗,需要根据戒毒人员的不同戒断反应、脑功能受损程度,运用专业的诊疗仪器、量表、手段、技术,与循证医学有相似之处。同时,现在多地探索了遵循戒毒规律的戒毒模式。戒毒模式的推广和深化,也需要运用循证矫治的理念、方法,使其更具科学性和有效性。
矫治队伍。虽然矫治队伍兼职化的特征还比较明显,但不可否认,民警岗位已经出现了职业化分类的端倪,为开展循证矫治奠定了队伍基础。以浙江戒毒系统为例,从2009年开展,花3年时间,对全体民警进行了戒毒业务轮训,初步普及了戒毒理念、方法、技术;积极打造教育教学、心理咨询、个别教育、戒毒诊疗四支专业化队伍,国家二、三级心理咨询师民警占总人数的30%以上;成立了精神卫生科、药物依赖科、中心课题组,对戒毒人员吸毒导致的精神心理疾病、急性脱毒治疗、稽延性戒断症状等进行专题研究,及时有效处置。
警力资源。以现有的警力条件,能不能承担起循证矫治工作,是不少文章提出的担忧。笔者调研发现,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实施扁平化 (特征之一是撤销中队,变三级管理为二级管理)以后,大队管理民警一般在12—18人左右,每天除了满足司法部规定的现场管理警力要求及休息外,仍有3—4人处于备勤,这部分警力可以适当配置到循证矫治工作中。另外,随着近几年大量新民警的招录,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的年龄结构产生了明显变化,不少强制隔离戒毒所30%以上民警都是“80、90”后,他们有想法,有知识,有朝气,乐于接受和从事循证矫治工作。
在我国,循证矫治还处于试点阶段,从试点到完全铺开并形成较完善的制度,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因此,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推进循证矫治,首先,要设定合理可行的阶段性目标。大体上可分为初期、中期和后期。
初期:建立循证矫治工作指南,内容包括循证原理、原则、基本要求、方法、步骤等,做到尽可能通俗易懂,方便民警对照操作;建立个体案例库,案例选择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对个案按吸食传统毒品、新型毒品人员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再根据其所处的戒毒阶段进行二次分类,按年龄、文化程度、籍贯等进行三次分类;推进全省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形成信息网上发布、查询和共享网络平台,打破各所间信息壁垒。
中期:遴选专职循证矫治人员,开展专门培训,初步建立循证矫治队伍;充实丰富个体案例库,引进大量国内外文献、量表及研究成果,形成数据库;逐步建立有利于循证矫治的各项制度、机制;遵循最佳证据原则,探索开展循证矫治工作,积累经验。
后期:循证矫治理念深入人心,民警摆脱传统矫治理念的束缚,重视证据作用,自觉运用循证方法开展教育矫治;循经验与循证关系逐步理顺,找到共生关系点,形成互补互促的循证成长系统;数据库进一步规范、科学、扩大,与社区矫正、公安戒毒进行互联,功能明显增强;循证矫治成功案例涌现,有利推动实践经验传播,提升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成功率。
其次,要搭建循证矫治的组织框架,明确各部门职能,形成有机指挥系统,确保良性运转。主要涉及到:
1、省戒毒管理局:负责循证矫治整体实施方案制定、推行、督促和考核;循证矫治保障制度制定;开展证据分级,数据库建立、维护和管理;考核矫治效果;循证矫治理念、方法宣传普及,组织开展循证矫治培训;对外联系,引进专业研究机构、大学资源,不断完善循证矫治体系。
2、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原始证据筛查;建立循证矫治队伍,开展日常指导、协调、检查;调研矫治对象基本状况,对矫治效果进行自评,对矫治人员开展定期回访。
3、大队:负责开展循证矫治工作;原始证据收集、提交;实践经验总结及问题反馈。
以上职能,省戒毒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由教育部门牵头,大队则可由教育主管警长分管。
再次,在这一组织框架下,还应该理清二组重要关系,一是实践者、矫正对象和效果评价人。三者基本关系是:实践者与矫治对象地位平等,效果评价人与实践者分离,效果评价人居中评价矫治效果,保持中立性,既不偏向实践者,也不偏向矫治对象,确保评价客观、公正。二是证据收集、筛查、分级、使用、反馈。这五个步骤层层递进,形成良性有序循环。由大队初步收集的证据可能是庞杂的,有不符合证据要求的内容,需要由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证据筛查,按照证据要求规范证据内容,去芜存菁;在此基础上,由戒毒局对证据进行分级。分级是一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地工作,且需保证统一性,因此由戒毒局承担更为合理可行。完成分级后,大队民警可以根据现实矫治需要,直接使用最佳证据。使用后,进行情况反馈,反馈的内容也包含在证据收集之内,借此更好地规范证据,减少筛查工作量,形成更为科学的矫治方法。
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科学发展,是开展循证矫正的有效路径。当前,浙江省戒毒系统全面推广了“三期四段”戒毒矫治模式。“三期四段”中“三期”是指生理脱毒期、身体康复期和戒毒巩固期,“四段”是指脱毒、康复、适应和考察阶段 (脱毒阶段对应生理脱毒期、康复阶段对应身体康复期、适应和考察阶段对应戒毒巩固期)。
由于戒毒人员在各期各段中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外在表现不一样,所以在循证矫治工作中,首先,要根据不同的期段,确定戒毒人员矫治目标。(见下表)
阶段矫正目标脱毒 帮助戒毒人员戒除生理上的毒瘾;消除稽延性症状;形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份认同;初步适应强制隔离戒毒所环境。康复恢复正常人的身体机能,特别是脑功能;提高心理健康水平,达到心理健康标准;对吸毒危害性有一定认识,产生自我戒治需求;民警与戒毒人员产生互信。适应确保戒毒人员身心健康;违纪行为能得到及时惩戒和纠正;至少掌握一至两门职业技能;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主动拒毒能力和心理增强。考察 对社会形势、就业创业情况有充分认识;经受毒品防复吸考验;融入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等社会单元心理具备。
其次,关于“证”,可以来自四个方面。一是行为矫治。行为矫治是贯穿“三期四段”始终的,也是个案收集最多的。行为矫治主要是通过精细化管理、分级处遇、认知行为治疗、正反激励、矛盾调适、帮教等方法,规范戒毒人员外在言行,强化内在矫治动机,营造良好矫治氛围。二是戒毒诊疗。该“证”偏重医学,一般在脱毒及康复阶段。主要对应戒毒人员脱毒治疗、稽延性症状诊治、精神异常诊疗和因长期吸食毒品引起的慢性病治疗。戒毒诊疗需要民警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特殊的用药资质,遵循诊治规则、流程,能运用仪器、量表,在戒毒人员的配合下开展。三是身体康复。主要对应戒毒人员康复及适应期。要根据戒毒人员的实际与“三期四段”的要求科学制定康复训练计划,对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恢复情况进行测试和评价,利用医疗康复器械、健身器材等帮助戒毒人员提高速度、耐力、协调、平衡等指标;进一步完善康复训练数据的采取、收集、归类工作。按照年龄、吸毒类型、戒毒次数等情形,设计出对戒毒人员身体康复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的身体机能指标、身体素质指标、脑功能指标的测试方法和评价标准,建立起戒毒人员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脑功能数据库。四是心理咨询。心理咨询也是贯穿“三期四段”始终的,也是运用和设计量表最多的。关于心理咨询的“证”,可以有:对戒毒人员进行海洛因渴求、焦虑、抑郁、90项症状量表 (SCL-90)等自评量表测评及生物反馈测试,作出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对戒毒人员开展以应对高危情境、锻炼拒毒意志和纠正人格缺陷为主的心理专项训练,探索戒毒实验班等;开展人体成分分析测试和台阶测试等,出具分析报告;开展心理咨询与干预。从以上四个方面收集、提炼证据,既与戒毒模式相适应,又与民警岗位分类相匹配,方便不同岗位的民警查询证据,运用到实践中。
最后,开展矫治,有三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一要科学评估风险。风险主要来自因吸毒造成的精神异常、心理有碍人员及多次复吸人员。要完善风险评估量表,坚持“收治统一评估、中期矫治质量评估、风险度改变预测评估、出所评估”,动态掌握戒毒人员人身危险性、复吸可能性。同时,实施专业化的分类试点。从“安全和复吸”两个维度,将戒毒人员划分为“高、中、低”三大类别,将安全高风险、复吸高风险的戒毒人员集中管理,进行循证矫治,提高专业矫治水平。增加高危戒毒人员矫治资源投入,对经过评估明确的低安全风险、低复吸风险人员,相应降低矫治干预度,酌情减少矫治资源投入。二要正确处理循经验与循证关系。循证矫治最大程度地提高了矫治的科学性,破除了经验矫治的市场。但对于基层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来说,心理上还会有一种担心:开展循证矫治会不会导致“唯循证论”?笔者认为,新情况、新问题不可能穷尽,因此循证矫治也不可能收集完备所有的“证”,也不是万能的。作为实践者,收集证据的过程,本身存在主观判断,主观判断受个人经验的影响。证与经验实际上既重叠又各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循证与循经验割裂开来,可以把两者有机结合,在个体矫治过程中先循证,在前者无法取得效果的情况下,再以经验作为补充。同时,要制定循证矫治的效果评价制度,用客观、鲜明的数据量表作为评价依据。三要关注个体全过程的矫治。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是社会性的综合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单靠强制隔离戒毒所就可以完成的。在循证矫治中,既要针对个体开展某一阶段的矫治,更要将个体摆在其戒毒的人生全过程来开展矫治。这样,循证矫治的功能才能最大化。因此,对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两点是值得探索的。一是开展戒毒人员矫治生涯设计,科学、合理设计戒毒人员从入所到解除的矫治全过程,为循证减少不确定因素;二是推动与公安戒毒所、社区的矫治信息对接,形成完善的矫治链条,更好地提高循证矫治的科学性、专业性和针对性。
(责任编辑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