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2013-10-09 07:05河南省郸城县财政局刘玉静
财经界(学术版) 2013年5期
关键词:账面经费支出账务

河南省郸城县财政局 刘玉静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论是用财政资金购买还是用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金购买,也不论是接受国家调拨,或是接受捐赠,都属于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管理混乱,造成资产流失。下面我想谈一下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中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一、及时、正确的做好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1、资产配置

对于购买的固定资产,单位在收到固定资产和发票后:若是用财政直接支付资金购买时,应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若是用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购买时,应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接受捐赠、无偿调拨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与固定基金的账面余额相等。事业单位若存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尚未付清租金的情况下,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大于固定基金账面余额,除此之外,两者相等。

2、资产使用

行政单位经批准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审核批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3、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废或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处置时取得的变价和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

4、计价标准

固定资产在购入或调入时,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等入账;固定资产是自行建造的,以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属改建、扩建的,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增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入账。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应以估价入账;固定资产盘盈,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固定资产在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计入经费支出(事业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除特殊情况外,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其账面价值。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购置中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之后发生的,计入事业支出。

5、账目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 《固定资产卡片账》并记入 《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的品名、型号、数量、单价等都应分类后单个登记清楚。我在工作中曾发现一个单位没有单设 《固定资产明细账》,《明细分类账》中“固定资产”下二级科目“电脑”53200元,“空调”83000元…….具体有几台电脑?几台空调?什么规格?什么单价?何时购买?等问题,从账上看不清楚。核算都不清楚,要管理好谈何容易。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管,防止资产流失

1、资产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方式主要有购置、调剂等。单位应当在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进行资产的配置,超过规定标准的应经财政部门审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若能通过财政部门调剂解决的,不再重新购置。购置时,属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2、资产使用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固定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若将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时,应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单位以国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先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当工作人员在工作调动时,应监督其交还所用资产,办理交还手续。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没有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或虽然指定了专人,但其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人员在调离工作岗位后,单位为其配置使用的电脑、桌椅等物品,物随人走,无人监管,只是年末会计人员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个资产核销,并进行账务处理。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应当引起大家的重视。

3、定期盘点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盘点时出现资产盘盈和资产盘亏时,应按照规定程序,经过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年末财务报表时,若是资产盘盈,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若是资产盘亏,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4、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为保证处置价格公允,在处置时,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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