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折戟泰兴商业地产

2013-10-08 06:22:14王磊磊
法人 2013年5期
关键词:华欣商贸城泰兴

文 本刊记者 王磊磊

江苏泰兴一个有关商业地产的巨大圈套,如何成为浙商的一场噩梦

“我一直在呼唤人类要拯救自己,走向新的文明,但在江苏泰兴,我却不能拯救我的企业。”四月的一个午后,曹欣羊独自站在华欣商贸城门前,茫然而又愤怒。曹欣羊在浙江商人中颇负盛名——不仅因其掌管着大名鼎鼎的浙江华欣集团,他同时还是中国商界最有思想的企业家之一,有《生存论》、《天道》等多部著作问世,影响广泛。

“曹总再有思想,也没有躲过泰兴商人和有关部门共同编织的这个陷阱。”曹欣羊的一位助理告诉《法人》记者,华欣商贸城位于江苏泰兴市336国道东侧,是泰兴地区最大的建材商贸市场,地理位置优越,几百家商户云集于此。华欣商贸城2007年开始运营,建筑面积5.3万平方米。然而,在过去5年多的时间里,围绕着商贸城和开发商中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盛公司”)几经易主,引发了数十起颇具争议的民事诉讼,牵扯到数百人的利益纠葛。“我们在泰兴华欣商贸城的上亿元投资很可能因此而打水漂。”这位助理说。

房产股权转让实则是空手套白狼

这出戏的主角系泰兴当地人士周兴国,而最大的配角莫过于丢了房子又赔钱的“冤大头”——浙江华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华欣线业有限公司。

据了解,华欣商贸城原名为浙江商贸城,由中盛公司开发建成,公司的原控制人为三位温州客商,周兴国从这时起开始出现,“他觉得浙江商贸城是个巨大的机会,能够赚大钱,便多次和三位温州客商接触并商谈转让事宜,最终双方商定以5500万元价格转让,但因周兴国没钱,转让便一拖再拖。”参与过谈判的原中盛公司人员告诉《法人》记者。

据《法人》记者多方了解,周兴国早年曾任泰兴农业局下属轻纺厂厂长,后下海经商,曾做过润滑油、电缆等产品的代理商,也和他人合伙做过生产经营灯具生意,“这是个不撞南墙不回头的人,可能也正因为如此,他做的每一笔生意几乎都是失败的,也没听说过赚到什么钱,之前因为生意上的事甚至经常被人闹上法院打官司。”一位和周兴国相识多年的当地人士如此总结。

尽管如此,周兴国却有另外一样本事——“融资”。“在泰兴当地是没人借钱给他的,甚至连银行都不敢贷款给他,但他却经常能够从外面借到钱。在接手商贸城这个项目上,他的想法一开始便是‘借鸡生蛋’。”上述原中盛公司人士说,“说好听一点叫资本运作,说不好听就是空手套白狼。”

在通过朋友圈多方联系无果后,2007年2月,周兴国通过其友孙曦、伍宏林等人找到了浙江华欣控股集团董事长曹欣羊,并提出借款5500万元的要求。

“通过公司到泰兴当地的考察,发现周兴国没有任何可以抵押的资产,信用记录也很糟糕,经过多次商谈和公司内部商议后,决定以购买商贸城房产的形式进行投资。”在接受《法人》记者电话采访中,华欣集团董事长曹欣羊表示。

之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以7300万元的总价购买商贸城2.4万余平方米的商铺,并于泰兴当地房管部门进行了详细的备案登记。按照商贸城管理的通行惯例,业主购房后需将所购房产交给中盛公司统一管理,中盛公司每年按购房款的8%支付业主的租金,在华欣集团支付完购房款后,中盛置业一次性将三年的返租款1800万元支付给了华欣集团。

“一方面,周兴国和中盛公司三位温州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另一方面对华欣集团称中盛公司和名下房产已归其所有,利用其中的时间差,周兴国将华欣集团的购房款转手支付给三位温州股东,几天的时间,一分钱不花的周兴国便掌控了整个中盛公司。”上述熟悉内情的原中盛公司人士告诉《法人》记者。

值得一提的是,在之后的法律程序中,有关审计单位对中盛公司有关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时认定,华欣集团的购房款并未进入中盛公司财务账目,而是由周兴国自行支配处理掉,应该及时开票、完税、进行账务处理的有关事项均未办理。

股权转让竟是债务黑洞

2007年4月,周兴国正式入主中盛公司,并占有公司100%股权。然而,事情的进展却并非像他事前构想的那般顺利。

仅仅半年多时间,公司账面显示便已负债2000多万元,“经营管理不善,除了公司拖欠的大笔工程款、广告款等债务,还有各种税款以及周兴国的个人借款也夹杂在内。”中盛公司原副总经理栾伟平介绍。

一位曾在中盛公司任职的财务人员则告诉《法人》记者,周兴国在掌管中盛公司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十分混乱,入账或不入账由周兴国一人说了算,很多笔个人支出和公司支出完全分不清楚,他举例说:“有时候他个人借了钱都记在公司账上,自己花掉之后又拿着发票再次记到公司账上,一笔债务变成了两笔。”

这样的情况下,公司运营陷入极大困境,巨额的个人和公司债务也让原本就没有资金实力的周兴国无法承受。2007年年底,周兴国再次找到了华欣集团董事长曹欣羊,希望华欣集团能够接手中盛公司。

“当时考虑到,华欣集团已经在商贸城购买了大面积的房产,于是我们便帮周兴国介绍了另一家企业——华欣线业。”华欣集团董事长曹欣羊说。据了解,华欣线业原系华欣集团下属企业,2007年初,华欣集团因上市需要剥离资产,将华欣线业转让给他人。

经过华欣线业和周兴国协商后,2008年1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周兴国将中盛公司100%股权以零资产方式转让给华欣线业,但华欣线业将承担中盛公司之前的债务。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中盛公司对外负债共2116.6万元,华欣线业在此数字范围内予以认可,超出部分由周兴国自行处理,周兴国及其家属则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在2116.6万负债外再无负债,如对外负债超出上述数额,由周兴国用家庭财产担保偿还。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华欣线业和华欣集团一时间手足无措。就在华欣线业接手公司后一年不到的时间里,来自江苏省三个地区各级法院的查封通知书、起诉状、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催债函便像雪花般飘向中盛公司。

这其中的名目更是繁多,有之前拖欠的各种税款,有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处罚,诉讼中有民间借贷,有工程款,甚至还有不知名目的中介费用等等。“据当时粗略计算,总计金额共4000多万元,而这些债务都是当时约定2116万元负债之外的,中盛公司的房产也因此遭到泰兴法院、泰州中院、盐城中院的重复查封。导致市场运营一下陷入混乱,公司也因此需要多支付4000多万元的债务。”中盛公司总经理钱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上亿投资如何打了水漂

随着事件的深入,中盛公司负债的真实面孔也渐渐浮出水面。

经中盛公司调查发现,4000余万的债务大部分为周兴国的个人借款或欠款,“这其中有的是周兴国掌控中盛公司期间欠下的,也有之前欠下后又补办欠借条的,但大多数欠款都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周兴国在中盛公司期间,利用公司公章替自己的借款做了担保,有的甚至直接以中盛公司的名义进行借款。但这些所有的负债和担保,在中盛公司的财务账上均无记载。”

这还不算,在这些债务中,甚至还存在大量的虚假债务,如盐城中院一起周兴国和蔡晶的450万元借款纠纷中,后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笔450万元的借款竟是通过银行“走进走出”空转一圈的形式产生的虚假债权,事发后,该银行工作人员也遭到处罚,该案目前停止执行,但并未撤案。

有趣的是,在华欣线业接手中盛公司后,在周兴国的办公室抽屉中,竟发现一张双方已经签字盖章但还没来得及处理的借款协议,借款人为周兴国和中盛公司,金额是一千万,“当时看到这张虚假的借条便直冒冷汗,如果这张借条再被周兴国拿去利用,中盛公司又得不明不白多背上这一千万的债务。”中盛公司总经理钱江说。

“这早就是周兴国设计好的圈套,很有可能周兴国是和其他的债权人串通好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华欣线业替他背黑锅,甚至利用虚假诉讼来大捞一笔。”钱江介绍说,“目前还在走法律程序的几个案子中,有两个案件的原告甚至是当时为周兴国介绍华欣集团的中间人朋友,他们向周兴国索要的竟然是当时促成该笔购房买卖的‘中介费用’,而他们也知道周兴国是没有偿还能力的。”

综合虚假诉讼和虚构债权的有关情况,2008年,中盛公司曾向泰兴市公安局进行过多次举报,认为周兴国涉嫌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泰兴市公安局经过侦查回复,由于中盛公司在周兴国任董事长期间为个人公司,无法立案。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法人》记者曾赶往泰兴市公安局采访,但有关负责人经多次联系后回复,当时办案负责人出差在外,无法接受采访。

被搅进这趟浑水的,还有浙江华欣集团。

由于之前购房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在涉及到周兴国与债权人的有关诉讼中,几家法院查封的房产,大部分都是华欣集团当时购买的2.4万平米内的房产,“听说就在几天前,泰兴法院还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要执行我们已经购买的房产,这就意味着,华欣集团7300万元的购房款就这样打了水漂。”华欣集团董事长曹欣羊为此愤愤不平。

和华欣集团7300万购房款一起打水漂的,还有华欣线业为中盛公司替周兴国支付的各类欠款,中盛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截至目前为止,中盛公司已经支付了3000余万元的欠款,这还不算其他几笔正在法律程序中的债权,“这些债权总计金额2000余万,有高利贷,有中介费,都是协议之外应由周兴国个人承担的债务。”

投资人面临司法困境

事发后,华欣集团和华欣线业前后多次找到泰兴市政府有关部门,希望当地政府维护经济发展环境,维护外地客商投资权益。

2009年4月,由泰兴市政法委牵头,组织公安局、人民法院等部门领导前往浙江华欣集团进行商谈,并达成会议纪要,承诺尽快协调有关部门为华欣集团办理房产两证,政法机关加大工作力度挤掉债务纠纷“水分”及加大对周兴国有关问题侦查力度,暂缓执行中盛公司有关案件。

时隔四年, 这一纸当初看似满含地方政府诚意的会议纪要却因几起诉讼而变成了废纸一张。

2008年6月,华欣集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中盛公司尽快协助华欣集团办理已经购买的2.4万余平方米房产的两证。

2008年8月,双方在江苏省高院的调解下达成(2008)苏民初字第0010民事调解书,浙江商贸城2.4万余平方米的房产归华欣集团所有,中盛置业承诺于调解书生效30日内协助华欣集团办理两证。

本是一起简单明了的权属纠纷,却因江苏省高院的一纸裁定又横生变数。

时隔一年多后,2009年12月17日,在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江苏省高院出具(2009)苏民一审监字第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但并未列明错误原因。

2010年5月19日,江苏省高院出具(2010)苏民再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定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0年6月3日,江苏省高院又出具(2010)苏民再初字第000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0)苏民再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有遗漏,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增加‘撤销本院(2008)苏民初字第0010号民事协调书’。”

2011年10月20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通知,追加案外人曹红寿、姚伟峰、周兴国为第三人。后泰州中院和江苏高院两审判决,周兴国与华欣集团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成立,双方名为买房,实为借贷关系,故驳回华欣集团要求办理房产两证的诉求。

对于这样的结果,华欣集团表示无法接受:“双方最初谈判确实谈的是借款事宜,但后来考虑到资金安全问题,才变为买房投资,有完整详细的购房合同、备案手续,银行汇票用途也注明购房款,但第三人却提供不出一份有效的书证,哪怕是一张借条,两审法院的判决仅仅凭据几个证人的口证便推翻了书证,而且这些人大部分都是本案的利益相关人。”华欣集团法律顾问王和平表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对比原告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比较,华欣集团有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商品房买卖事实,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多数为言词证据,没有原始书证证明,其证明力明显低于华欣集团证据的证明力,应支持华欣集团的主张。

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潘剑锋认为,该案件在诉讼程序中存在严重错误,影响到本案实体法律适用。一是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协调书的再审一般应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需有充分理由,笼统概括为“确有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没有经过实体审理就以民事裁定书撤销民事协调书,并指定下级法院再审的做法也是严重的程序错误等等。

猜你喜欢
华欣商贸城泰兴
泰兴砖雕:方寸之间见大美
华人时刊(2021年15期)2021-11-27 09:16:26
非遗中的“泰兴印忆”
华人时刊(2020年15期)2020-12-14 08:10:52
开泰图兴——泰兴经济开发区的绿色崛起之道
华人时刊(2018年15期)2018-11-10 03:25:36
广西龙州东盟国际商贸城
广西龙州东盟国际商贸城
广西龙州东盟国际商贸城
江苏省“三会”换届合署大会在泰兴召开
华欣
白沟地区市场畅销玩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