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财务处 福建厦门361008)
长期以来,地方高校在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绩效考评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上尚缺乏深入研究,只是被动地执行财政等政府部门的政策和规定,缺乏内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致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出现了诸多问题。如何规避地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管理不善带来固定资产损失的风险,值得地方高校管理者高度重视。
长期以来,大部分地方高校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着“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未树立起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观念;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防控措施。大部分地方高校未能按照《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对学校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增加、减少、使用效率进行审计,或是审计手段落后、监控力度不够,尚未形成风险反馈机制,无法及时规避地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管理风险、决策风险、财务风险等潜在的风险。
大多数地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缺乏统一领导,由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实验中心、图书馆等多个部门分头管理,由于缺乏协调与沟通,使得职能部门之间出现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现象,造成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相脱节。此外,很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管理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1.固定资产购置缺乏统筹规划,资产配置不合理。一些地方高校固定资产购置未能与学校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相契合,没有制定与资产购置相关的申请、审批、采购、验收、入账、领用等一系列环节的规范程序。在预算申报时,对固定资产购置缺乏可行性论证,申购计划审批不严,未能结合本院系的教学和学科特点来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强化自己的办学特色。在设备采购方面,表现为各院系不是为了学科发展的前瞻性和实验开发的系统性而采购,导致大量设备闲置。同时由于缺乏资源共享机制,闲置的设备无法得以有效利用,造成整体短缺与局部闲置并存。
2.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落后,导致使用效率低下。具体表现在:一是缺乏对资产的权益管理。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及担保手续或者对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长期不收取使用费,资产被无偿使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二是资产转移、出售、转让及报废制度不健全。单位内部人员岗位调整或机构调整未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导致固定资产账上登记的人与实际使用人不符,甚至有的教职工在离职后仍继续占用固定资产,造成资产流失。在资产报废方面,许多地方高校缺乏正规合理的手续,导致固定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三是未严格执行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和对账制度。
3.会计核算不准确导致固定资产价值虚增,引发财务风险。地方高校在扩展办学过程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除了少部分财政拨款外,大部分资金缺口是通过银行贷款加以解决的。实务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未进行成本核算,账面反映的是固定资产原值,不能真实体现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此外,因丢失、损坏或技术淘汰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造成责任难以划分,或者因为申报手续繁琐,大多数地方高校都未能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学校财务部门无法及时核销,日积月累,造成账实不符,固定资产价值虚增,反映出来的资产负债率较低,超过学校实际贷款偿还能力,引发潜在的财务风险。
地方高校应当加强对校级领导、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财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广大教职工资产管理意识,改变“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传统管理观念。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固定资产保险制度,明确学校固定资产投保范围,避免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不能仅仅依靠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地方高校也应当加强内部审计的监督力度,严格按照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增加、减少、使用效率进行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地方高校固定资产审计要对资产申购、采购、验收、使用、报废及资产清查等环节进行审计,以保证实物的安全完整、价值真实有效以及账务处理的合理性,核心是要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进行审计,审查固定资产使用是否发挥出它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于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
为了使地方高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有机结合在一起,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率,将资产管理职能并入财务管理部门,成立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及采购管理等相关工作。此外,应设置专门的岗位,明确岗位分工,严禁一人完成一项业务的全过程。必须选派技术过硬、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来承担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尽量保持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还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聘请专家、集中学习和自学等方式,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1.规范固定资产申购、采购与管理流程。地方高校应当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角度,明确固定资产申购、审批、采购、验收、登记及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和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2.实行固定资产二级管理体制。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为一级管理部门,各院系、实验中心和各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这就要求学校资产管理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各院系(部门)应指定一名资产管理员,明确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产负全责,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承担管理责任,并将责任具体落实到资产使用人身上,确保资产出现丢失、损毁等情况时能够权责清晰,责任到人。
3.建立固定资产绩效考评制度。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从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绩效三方面定期进行事后绩效考评。对考评成绩良好的,今后的资产配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或政策倾斜,对考评成绩较差、资产使用率不高、浪费严重的,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缩减其以后年度资产购置经费预算。同时,应将各院系(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作出色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资和精神奖励,对玩忽职守而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4.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转移、出售、转让及报废制度。地方高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利用固定资产担保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地方高校在进行固定资产管理时应及时做好使用者的登记和变更手续。当使用者发生部门调动、离职、退休等情况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转移变更或收回手续,以免出现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的情况。地方高校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和报废应该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实批准后才能给予处置,并应遵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视不同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处置,最后将报批后的相关资料送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其中价值较高的大精仪器设备的处置,学校还必须组织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属实的,方可进行出售、转让和报废。出售、转让资产价值必须经专业机构评估,相应的处置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和对账制度。地方高校应执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和对账制度,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清查过程中还要同时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出现盘盈、盘亏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以保证账实相符;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定期对账,以保证账账相符。
6.改革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方法。第一,“虚提”固定资产折旧。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虚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购入固定资产时不再计入“固定基金”,新增“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计提折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科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固定资产”借方余额减去“累计折旧”贷方余额。如果该制度得以实施将避免虚增固定资产,确保账实相符,减少财务风险。第二,引入作业成本法,改进学校预算方式方法。地方高校可考虑利用作业成本法进行固定资产成本核算,以作业作为成本分配对象,以各项作业的作业量及单独确定的分配率为依据,分配归集共同成本,准确计算各院系(部门)使用固定资产真实成本。在每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通过作业成本法计算出来的金额扣减各院系(部门)的预算项目经费,使得固定资产得以有偿使用。通过作业成本法能够让各院系(部门)主动将闲置的资源让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
7.建立资源共享平台。把一些具有共性以及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放在共享平台,供给需要的院系(部门)使用,由提供资源的院系(部门)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这样可以节约资金,充分利用现有的固定资产,降低资源的 “空闲”率,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