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晖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个专门针对房地产市场的特殊税种,因此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一定的利润,而利润高低又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多少,利润越大税缴的越多,房价就越高。因此,如何做到使房价在同行中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佳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真考虑的问题。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增值额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然后设法调整增值率。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极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二是增加扣除额,主要是通过加大投入来提高市场竞争力。按《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包括很多可以扣除的内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纳税人应该在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上做文章,通过改善住房环境,一方面适当增加了扣除项目,另一方面还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开发商只有通过合理的定价和加大投入,才能以高质低价来占领市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而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会对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的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第一,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的5%以内计算扣除。
公式一: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5%以内)
第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要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并计算扣除。
公式二: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10%以内)
以上两类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这种规定就为纳税人筹划提供了机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如果公式一中的利息支出大于公式二计算出的利息支出,则企业应正确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企业可以不按照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可以使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减少。
[例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商业用房,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假设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为100万元。如何为该公司利用利息扣除进行筹划?如果应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又如何筹划呢?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两类扣除比例分别为5%和10%。
筹划如下:首先,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其次,判断允许扣除利息支出。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时,由于100>80,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就可以按100万元扣除,否则只能按80万元扣除,计税依据将增加20万元,造成多缴税款;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80,所以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10万元利息支出,减少计税依据10万元,合理降低税负。
在筹划中有必要指出,税法中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核算利息支出,不按规定核算,一律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是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而以利息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纳税人可以把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但事后转出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需要事前筹划,进行组织人事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准备。因为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而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去。
例如,总部某处室领导兼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此人的有关费用于情于理都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钱的开支情况下,可以增大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税法规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如果能注意运用这些特殊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其节税效果也是很明显的。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代建房方式。这种方式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建筑行业适用的是3%的比例税率,税负较低,而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前者更有利于实现收入最大化。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用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先开发后销售方式。这种筹划可以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用户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也可以协商由客户自己购买和取得,只要从最终形式上看房地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就可以了。为了使该项筹划更加顺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降低代建房劳务收入的数额,以取得客户的配合。由于公司可以通过该项筹划节省不少税款,让利部分于客户也是可能的;而且这样也会使得房屋各方面条件符合客户要求,低的价格也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另一种是合作建房方式。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一般而言,一幢住房中土地支付价所占比例应该比较小,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得的房屋就比较少,大部分由出资金的用户分得自用。这样,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在建成后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应当视同销售。不难看出,开发出品转作固定资产已经不再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企业需要密切关注,避免给自身增加不必要的纳税负担。
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国税干部深入驻军部队,向部队官兵发放“营改增”最新税收政策宣传手册,详细讲解了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图/文:陈焱 魏娟)
房地产销售所负担的税收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的价格,从而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因此,可以从简单装修上做文章,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税收筹划。
[例2]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安装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为6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率为:600/400×100%=150%。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因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应该缴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400-240-50-5=305(万元)。
如果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个合同,即第一个合同为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出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300万元;第二个合同为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3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00万元。则土地增值率为:400/300×100%=133%。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400×50%-300×15%=155(万元);营业税:700×5%=3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5×10%=3.5(万元)。装修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300×3%=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9×10%=0.9(万元)。
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700-300-155-35-3.5+300-100-9-0.9=396.6(万元)。经过税收筹划,企业可减轻税收负担91.6(396.6-305)万元。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间接费用的归集是企业筹划时值得关注的一个点。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应全额计入扣除项目金额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效地扣除,同时政策还规定这部分费用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20%的加计扣除。这些内容由于界线不是很明确,会计账务处理时容易把这项费用的一部分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或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如果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总和超过了此限额,列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就不能全额扣除,多交土地增值税。这些费用如果正确归集到开发间接费用中,不仅可以全额扣除,还能享受20%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对开发间接费用归集时要谨慎,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税额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控制增值额。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如果能想办法使得转让收入变少,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降低,从而可以适用较低税率纳税。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进行的税务筹划包括,第一,若纳税人进行旧房的销售,将能单独计价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价值中分离出来,如房屋内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设施。纳税人与购买者可以签订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从而使得增值额降低而节省了应纳土地增值税。第二,若纳税人进行新建房的销售,可以与购买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地产转移合同,另一份是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则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的注明金额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
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到土地增值税对开发项目利润的影响,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开发项目特点,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