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君荔
摘要:中国作为被联合国列为13个贫水国家之一,使本来就贫瘠的水资源现状更加雪上加霜的是,严重的水污染与浪费,而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企业在生产发展过程中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追逐最大利润而造成的水资源浪费和污染。结合我国的社会实践,吸收各国先进经验,课征水污染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保护水资源的手段。
关键词:企业;排污收费;水污染税
一、我国企业水污染情况概述
在我国,有高达65%的人饮用含氟、含砷等被污染的水,而只有不到11%的人饮用符合中国卫生标准的水。全国每年污水排放量约300亿吨。全国各大城市地下水不同程度受到污染。中国地表水质总体为中度污染,全国75%的湖泊呈现富营养化。全国有超过100个大中型城市的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我国企业水污染呈现出以下特点:
1.企业排放废水、污水量大,排污的方式和地域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污染范围比较广泛。排放方式复杂,有间歇排放,有连续排放,有规律排放和无规律排放等,给防治污染造成很大困难。
2.企业水污染的种类繁多,污染物浓度波动幅度大。我们都知道,工业生产工艺不同,产品种类繁多,因而导致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污染物也不计其数。加之不同污染物的性质不同,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其浓度也相差甚远。
3.污染物质毒性强,危害大。含有酸碱类污染物的废水具有刺激性、腐蚀性,而含有机含氧化合物如醛、酮、醚等则具有还原性,能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使水缺氧而导致水生生物死亡。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钾等营养物,能使藻类大量生,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污染。工业废水中悬浮物可高达3000mg/L,是生活废水的10倍。
二、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缺陷
(一)理论方面
1.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
指导政府可将税收用于调解污染行为的最早指导思想非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外部性理论”莫属。所谓的外部性(ex-terrlality)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称为外部经济性(正外部性);有害的影响称为外部不经济性(负外部性),这种影响不是由消费者和生产者本人获得或承担的。
2.对企业废水收取排污费的计征依据不科学
目前,我国对企业排放废水、污水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是按照单一指标征收的,即在闻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只按照含量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征。这种计征不利于对污染的综合预防和治理,导致很多企业通过“加工或处理”来逃避缴费。
(二)实践方面
首先,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有限,收费标准偏低。现行的排污收费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覆盖所有的企业水环境污染行为,如对流动污染源、油井废气、印刷以及非点源等污染物仍然没有排污费征收标准。现行的排污收费标准偏低,以至很多企业宁可多缴费,也不愿去预防和治理造成的环境问题。
其次,排污收费的征收体制尚不够规范,征收成本高。具体体现在实践中,征费缺乏完善的体制支持,征收随意,很多企业死皮赖脸就是不缴,使得征收工作缺乏刚性;有关部门对征收资金管理不到位,挪用、占用征收资金现象大有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制企业在缴费中行贿或采用其他手段与主管部门拉拢关系,向执法部门送礼行贿等。
再次,对企业水污染的惩罚力度不够。《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与巨额环保投资相比,这样的惩处措施显然不够严厉。对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来说,定会选择代价少、利润高的污染道路。
三、我国开征环境污染税的初步设想
1.纳税人:根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因而凡在我国境内造成外部环境污染的所有企业。
2.征税对象:目前,我国水污染税的征税对象为废水、污水排放行为,企业只要发生了税法规定的上述行为,就要缴纳相应的税收。课税对象包括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和污水。
3.税基:由于课税对象的特殊性,它的课税依据应该是水污染物的数量、浓度的综合体,即量化的污染程度。从理论上讲,以排污量为税基,不仅公平合理,可以直接控制污染,而且可以促使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但从实践来看,以排污量为税基,存在着排污量难以准确测定的局限性。
4.税率:税率形式要灵活设计,税率高度要合适。税率形式有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等。税率设计应既能体现对水污染行为的惩罚性,又要考虑不同的纳税人对水环境所造成的不利程度,增强该税的导向调控力度。
5.征管方式:税收征管是个重要环节,直接影响该税的有效性,因此应当按照易于征管和征收费用最小原则强化征管。根据该税的性质,考虑到对环境治理既需要中央统筹安排,又依靠地方资金投入,所以该税可为共享税,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给地方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应同时发挥税收机关和环保部门的作用,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款的征收,环保部门负责定期测量排污量,两者的联系与协调办法应有相应的立法规定。
四、结语
水资源匮乏、水污染严重是我国的现状,企业排污量大、预防能力差是我国的现状,水污染治理能力低、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差也是我国的现状。面对如此严峻的现状,单纯的说“提高国民素质,自觉保护环境”仅仅是一句空话,如何能够利用外部力量及时有效的减轻或者解决排放污水问题,是我们努力奋斗的方向。
征收企业水污染税,甚至征收很高的水污染税,使“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际上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都是很现实的,是我国目前国情下可以做到的,并且比较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并不仅仅是一句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