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因时制宜”的荒政思想

2013-09-22 03:58广西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蔡小平
城市与减灾 2013年1期
关键词:赈济明太祖洪武

广西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 蔡小平

明太祖朱元璋在他执政的不同时期,其荒政思想和主张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元末明初十几年的战乱,使明初社会经济十分凋敝。明太祖又亲身经历和参与了这场战乱,因而深知“善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的道理。国家建立之初,朱元璋就向全国各州县的官员讲了宽赋的重要性,他指出:“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如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并将这写入《明太祖宝训》,用以告诫子孙后代要“养民”和“宽赋”。然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乃至国家政策的调整,明太祖的荒政思想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体现了其荒政思想中“因时制宜”的特色。具体表现如下:

明太祖朱元璋

洪武初期以“蠲免”为主导

农业的破坏,经济的萧条,百姓的贫困,使得在洪武前十年中,灾害赈济中以“蠲免”为主导。从以下的那些史实中可见一斑。

洪武元年(1368)闰七月癸亥,“诏免苏州府吴江州水灾田一千二百三十七顷有奇,粮四万九千五百石,广德、太平、宁国三府和滁等州旱灾田九千六百余顷、粮七万六千七百三十余石。”

洪武二年(1369)春正月庚戌,“诏免山东、北平、燕南、河东、山西、北京、河南、潼关、唐、邓、光、息等处税粮”。

洪武三年(1370)六月乙酉,“永平府滦州大水,陕西延安府雨雹伤稼,诏蠲其田租”。

洪武四年(1371)春正月戊申,“山西、丰州、东胜州、太原府兴县以去年旱灾,诏免其田租”。

洪武五年(1372)八月庚辰,“通州海门县水灾,诏免其租”。

然而,王朝初建,一方面国家政权的巩固需要大量的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人民又十分贫困,抗灾能力较弱。所以在明初,明太祖所实行的救灾措施中就主要以“蠲免”为主。即便在没有发生自然灾害的情况之下,明太祖也会进行蠲免。《明史》记载:“至若赋税蠲免,有恩蠲,有灾蠲。太祖之训,凡四方水旱辄免税,丰岁无灾伤,亦择地瘠民贫者优免之。凡岁灾,尽蠲二税,且贷以米,甚者赐米布若钞。”同样的记载在《明太祖祖训》中指出:“凡天下承平,四方有水旱等灾,当验国之所积,于被灾去处,优免税粮。若丰稔之岁,虽无灾伤,又当验国所积,稍有附余,择地瘦民贫处,亦优免之,不为常例。然优免在心,临期便决,勿使小人先知,要名于外。”“蠲免”这一荒政措施,明太祖在位的前十年使用极为频繁,缘于明初经历过长期战争后,国库积蓄有限,没有多余的财力来救济灾民。同时,百姓刚从战火中走出,一旦遇到灾害,百姓也没有多少粮食储备。明太祖是亲身经历过元末农民起义,深知群众的力量,因而在社会经济处于恢复,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蠲免”的措施无疑是最为明智的选择,而且还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减轻灾民负担,实则为救荒中的仁政。所以,何淳之说:“停蠲者,救荒之仁政也。”

洪武二年(1369)春正月,明太祖下诏指出:“朕本淮右布衣,因天下乱,率众渡江保民图治,今十有五年矣!荷天眷佑,西取陈友谅以安荆楚……朕思其民,当元之末,疲于供给,今既效顺,何忍复劳,已将山东洪武元年税粮免征。不期天旱,民尚未苏,再免今年夏秋税粮。”从这一材料可以得知,明太祖的蠲免政策实则与“疲于供给”有关。既然国家无法给予百姓直接的物质救济,那么蠲免百姓的赋税就是最好的选择了。洪武朝的中后期,“蠲免”措施虽然依旧存在,但相比于洪武前期,其频率要低得多。洪武五年(1372)八月,通州海门县遭遇水灾,明太祖诏令免去灾民的租税。“蠲免”中,有免其税者,也有免其租者,或租税全免。在免的过程之中,明太祖的救灾措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强盛而发生着变化。洪武五年(1372)六月,朱元璋对中书省臣说:“闻山东登、莱二州旱,遣人驰驿往。谕山东省臣勿征今年夏麦,其递年逋租及一切徭役悉蠲之。又命以米六万六千余石赈莱州及东昌二府饥民。”我们可以看出,在这里除了不征今年的夏麦,以往农民所欠的田租也免掉,而且徭役也免,国家还给予饥民粮食赈济。这只有在社会趋于稳定,生产得以恢复和发展时才可以实施,这也充分体现了明太祖荒政思想中的与时俱进。

从“赈钱”到“赈钞”

明洪武初年,置宝源局于应天府(今南京),铸“大中通宝”钱,与历代钱兼行。钱法的实施,使得在明朝初年的货币赈济中使用“钱”。洪武七年(1374)春正月庚午,松江府八千二百九十九户百姓遭受水灾,户部每户赈钱五千。也在这一年,明太祖废“钱法”,货币赈济中就不再出现“赈钱”的现象了。

洪武八年(1375),明太祖诏令造“大明宝钞”,实施“钞法”。原因是明太祖“以商贾沿元之旧习用钞,多不便用钱,乃设宝钞提举司”。同时,正在兴建中的中都临豪(今安徽凤阳)也在同一年停止,明朝大规模的活动逐步减少,加上经过了几年的经济建设和大规模的垦荒,使农业得以发展,国家财富逐渐增加。明太祖的荒政政策也由原来的以“蠲免”为主,转而在救灾中出现大量赐钞,使救灾由以米麦为主导的实物赈济,转向以宝钞为主导的货币赈济。洪武十年(1377)春正月,明太祖“赐苏、松、嘉、湖等府居民去年被水患者户钞一锭,计四万五千九百九十七户”。尤其是洪武皇帝决定定都南京之后。在救荒的过程之中赐钞就更加普遍,且在赐钞的数量上有时非常惊人。洪武十九年(1386)二月,“赈河南诸府州县,饥民凡四万八千八百户,钞五万三千三百余锭”。洪武二十年(1387)十二月已巳,“诏户部赈恤济南、东昌、东平三府,饥民凡六万三千八百一十余户,为钞三十一万九千八十锭”。洪武二十一年(1388)春正月甲午,青州二十一万四千六百民饥荒,明太祖一次性赈济宝钞五百三十六万多锭。这次是洪武朝赈钞最多的一次,达五百多万锭钞。同年三月,明太祖再次对山东青州府的饥民进行赈济,“凡户六万四千八百八十六,为钞一百三十七万七千五百八十七锭”,平均每户达二十多锭。如果根据洪武三十年户部:“钞一锭,折米一石;金一两,十石;银一两,二石”的规定,洪武帝赐给灾民每户的钞折合银是十几两。一直到洪武二十四年,几乎每年都有赐钞的现象,次数之多,数量之大,叫人难以想象。笔者依据《明实录》的记载进行了粗略的统计,从洪武十年到洪武二十四年,明太祖赈钞达到一千二百多万锭,合计白银六百多万两。在明朝鼎盛时期的永乐朝,乃至仁宣两朝都很少出现这样的现象,甚至没有。所以,《明史》才会说:“太祖在位三十余年,赐予布钞数百万,米百余万,所蠲租税无数。”这是比较客观的。

大中通宝

大明宝钞

由以“户”为单位到以“口”为单位的赈济

明太祖在赈钞过程中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而不断变化。货币赈济经历了一个以“户”为单位到以“口”为单位的过程。洪武十年五月癸卯,明太祖命户部赈济黄州、常德、武昌三府,及前一年岳州、沔阳二州六千二百五十户灾民,每户赈钞一锭。这里是以“户”为单位来赈济灾民。到了洪武二十四(1391)年,山东高密、褄霞、莒州发大水,受灾民达一万五千九百余户,这时赈钞按“男、女年十五以上者钞一锭,十岁以上者三贯,五岁以上者二贯”的标准赈济,其他受灾地区也以此为标准。对于在灾害中受到很大损失灾民,太祖除了免其租税外,还用宝钞进行赈济。洪武十七年(1384)闰十月,苏州府言:“昆山县民八十余户有田六顷九十余亩,为水所没。诏除其租,仍给钞赈之。”明朝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经济得以恢复,国力逐渐强盛,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的土地总数已由洪武十四年的三百六十六万顷骤增至八百五十万顷,全国入税粮也比元代增加了两倍。《明史》载:“是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府仓库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可见,国家的富强为救灾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而政治的清明又为救灾的有效提供的保障。

明太祖除了在赈钞过程中由以“户”为单位变为以“口”为单位,在粮食赈济的过程中,同样如此。洪武二年(1369)三月庚子,“……时关中既附民饥。上闻之,命户赐米一石,继又命赴孟津仓,户给米二石,民大悦”。同年十二月,西安等府耆民王达等指出:“去年为张思道、李思齐交兵侵扰,加之岁旱粟麦不登,民多饥死。明太祖要求有司在百姓过年时户给米一石,到了二月再赈米一石,以帮助灾民过冬。”在洪武初年时遇灾给予灾民救济是按户来赈粮的。即便在洪武五年也是如此,其每户平均在一石左右。洪武五年(1372)六月,山东高唐、濮二州,聊城、堂、邑、朝、城等五县饥,明太祖“敕吏部尚书赵孠坚往发仓粟以振之,凡民一千七百八十户,发粟一千九百石。”但在洪武的中后期却发生了变化。洪武二十二年(1389)九月,广东惠州府长乐、兴宁二县饥,“诏户部遣官发附近仓赈之,男女年十五以上者人给米一石,十岁至十四岁者人五斗,五岁至九岁者人三斗。”这一赈济的数量显然比之前的增多了。洪武二十四年(1391)十一月辛亥,上命户部遣官赈给河南诸处被水灾民,“凡年十五以上人给米七斗,十岁以下五斗,五岁三斗”。这体现出了明太祖“因时制宜”的思想主张。

明太祖在救灾中根据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救灾措施,体现了其与时俱进的荒政政策。这种“因时制宜”思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使救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种思想为后世的皇帝所继承。明中期马文升曾曾对明太祖的救灾政策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他指出:“太祖高皇帝所存者,仁民之心;所发者,恤民之政。凡遇水旱灾伤,百姓阙食,必蠲免税粮,复加赈济。虽丰收之年犹度仓廪有余,去处量为减免。”这种评价是较为中肯的,充分体现而来明太祖养民及宽民的态度,使明朝前期在朱元璋的统治下而逐渐走向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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