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晋芳 罗小丽
反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许多国家都在积极应对,不仅从体制改革、法律、制度等方面加大惩治和预防的力度,而且运用文化的影响力和渗透力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并形成了为社会所认可和遵循的廉政文化体系。一个廉洁的政府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廉政文化的建设对于维护政府形象、保持社会稳定、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提出,是在2005年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并于2007年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起步较晚,正处于探索发展期。从很大意义上说,党风廉政建设也是先进文化建设,反腐败斗争就是用先进文化战胜落后文化、腐朽文化的斗争。只有拓宽视野,提高层次,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上下工夫,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反之,如果不注重廉政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会因为缺乏先进文化的支撑,而失去应有的战斗力量和积极作用,也会影响“制度反腐”的效果。
今年4月份,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坚持发扬我们党在反腐倡廉长期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需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反腐倡廉的有益做法,也需要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宝贵遗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世界各国反腐倡廉的有益做法,分析研究它们在廉政文化方面所取得的优秀成果和实践经验,必定能给我国的廉政文化建设带来许多有益的启示与借鉴。为此,我们专程采访了山西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程淑兰。
记者:廉政文化是人们围绕廉政行为和现象而形成的价值观念、思想认识、道德判断,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规范和社会评价的总和,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道德在廉政文化建设中的影响呢?
程淑兰:道德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社会行为规范和准则,主要是依靠人们的内心观念来维持。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形态,同时也是道德理性长期积累的精神精髓。中华文明有优秀的道德传承,有深厚的道德文化根基,“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训,首先强调的是自我修养,也只有自我修养完善了,家庭、国家、天下才能有序、安定、繁荣。然而,腐败往往是先从思想防线突破,全球思想文化的交融碰撞、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动、市场经济的转型转轨等,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信仰、道德水准带来强大的冲击与变动,政府公务人员也概莫能外。所以说,良好的道德意识可以使政府官员树立一种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这也是公务人员廉洁从政的“软约束”。
记者:良好的道德意识有益于政府官员廉洁从政,但是,道德自律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如何才能避免这种主观性呢?
程淑兰:腐败的根源就在于公权力的滥用,反腐防腐的首要人群是领导干部及政府公职人员。作为代替人民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能脱离社会发展的大熔炉,面对世俗生活的各种诱惑,能否突破社会潜规则而不被权力、金钱等所俘虏,只靠道德的自律确实力量单薄。虽然我国已有许多关于公务人员的现行规定,但普遍存在约束力不强的问题。如能以法的形式和科学有效的实施细则对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予以规范,严厉惩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以法律的力量去规范道德自律,必将大大提高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防腐防变能力,推进廉政建设的文化自觉。
为政府公务人员的道德立法,使“主观意志的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仅可以为政府公务人员的廉洁从政彻一堵厚厚的思想“防腐墙”,还能大大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其实,为政府公务人员的道德立法,在国外早有先例。美国国会早在1978年就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并于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官员的道德约束。1992年联邦政府道德署颁布了《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在礼品、利益冲突、职权行使、兼职、职外活动等多方面作了详细规定,集中体现了从政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为使道德建设具有可操作性,联邦政府还设立了道德建设指导机关——道德署。
韩国于1981年制定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又称《公务员道德法》),对财产申报与公开、礼品登记、离职公职人员从业限制、惩罚条例等作了具体规定。1993年颁布了《〈公职人员道德法〉实施令》,对公职人员需遵守的伦理规范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韩国还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总统亲属的监督,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对高官家属的财产状况开展检查,加强对其伦理行为的监管。严格、具体和可操作性强的道德立法,突破了传统观念中道德靠人格自律实现的思维定势,避免了道德自律的主观性,强化了公务人员的自律意识,也在预防腐败行为这一重要环节筑牢了廉洁自觉的思想道德堤坝。所以,这种以法的形式变“软约束”为“硬制约”来筑牢公职人员的思想防线的做法,不能不说给我国廉政文化建设提供了一个路径参考。
去年年底,我省出台的《领导干部德的考核考察评价办法(试行)》,通过科学设置干部“德”的考核考察指标,将干部的德的考核考察进行量化,实现了把“德”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这就是一次不错的尝试。
记者:要提高国家的廉洁程度,需要使清正廉洁成为社会文化自觉,那么,我们应该营造怎样的廉政文化氛围?
程淑兰:在日本和新加坡,廉政文化被落实到道德判断和规范的层面,表现为无论是个人的内心世界还是社会的主流意识,都注重神圣而崇高的精神追求,对是非、善恶、美丑有明晰的判断和高度的自觉、自尊、自律。日本的名誉和尊严至上的“耻感文化”在廉政文化建设中起了重要作用,日本全社会普遍赞誉诚实守信、一尘不染的人格,对腐败嫉恶如仇,即使是利用公家的胶卷为自己家人照了几张相片这样的小过错,也不会得到媒体和民众的宽宥。新加坡把公务员的人生信仰、道德操守看作是第一位的,提倡诚实、正直、廉洁、秉公执法,痛恨腐败,人们把担任公职贪污受贿的人看作是社会的公敌。在芬兰,受贿、侵吞社会财富的行为被认为是最卑鄙肮脏的不义之举,人们崇尚自尊自律,鄙视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等丑恶行为。
“礼仪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我国自古就有深厚的廉耻文化。如《论语》有“行己有耻”,即是说作为一个人要有自尊、自爱之心,不要做令自己名誉受损而羞愧、耻辱的事情;“知耻而近乎勇”,知道什么是耻辱,这样的精神能给你带来勇气。孟子也曰:“人不可无耻”,“羞恶之心,义之端也”。
吸纳优秀的传统文明,全方位开展渗透式廉政教育,使全体社会公民明辨是非,知耻而明德,将知耻转化为一种精神动力,转化为民族的凝聚力,不以经济转型为借口,不以个人得失为价值衡量,以耻感文化营造社会尚廉仇贪的良好氛围,强化法治意识,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贪污腐败行为怒斥痛打,是我国构建中国特色廉政文化的必然路径。
记者:廉政文化的特征之一是主体的大众性,表现为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廉洁氛围,以健康向上的廉政文化充实社会公众的精神世界。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在民众中开展廉政文化教育?
程淑兰:是的,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对象是公权力的执掌者,但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应当是社会大众。廉政文化的形成发展是渗透性、潜移默化型的,是在社会大众的共同参与、共同推动下经过长期积淀形成的。良好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养成与坚持也是动态积累、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社会人的良好思想道德、廉政观念也是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学习积累而成的。全民参与廉政建设,从小抓廉政教育,培育知法守法精神,是新加坡、芬兰等国家提供给我们的重要借鉴资源。
新加坡的廉政教育早期化、社会化,芬兰的早期普法教育,以及可持续的廉政教育机制,都为提高社会廉洁程度、营造廉政社会氛围奠定了重要基础。新加坡对全民的廉政教育从青少年时期抓起,早在1984年时就在中学三四年级开设了《儒家伦理》课,后来虽在20世纪90年代取消,但开设的廉政教育课更加多样化,使青少年认识到贪污、贿赂都是违法的。新加坡每年开展社会道德教育,反腐部门还要组织一些活动,教育公民把腐败看作是对社区和国家的危害。芬兰非常重视基础教育阶段的遵纪守法观念教育,高中阶段就学习法律基础知识,青少年在步入社会之前就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知识,确立了遵纪守法的观念。这样,公民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认为以权谋私是令人唾弃的行为。在芬兰,所有进入政府部门工作的官员,一律要宣誓守法。政府官员必须做到在任何时候都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并准确地把握社交和腐败的界线。韩国政府在中小学教学课程中设置反腐败内容,加深下一代对腐败危害的认识。
廉政教育、普法教育早期化、社会化,遵循了廉政文化渗透性积累的发展规律。然而,廉政文化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立竿见影,因而必须有一个长远发展规划,建立一种长效工作机制。近年来,全国各地大力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的“六进活动”,结合地方文化特色也创设了一些丰富多彩的载体,如廉政墙、廉政主题公园、廉政教育基地、廉政屏保、廉政书法展等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廉政理念是否真正入脑入心,从当前腐败发生的特点来分析,还是不尽人意,究其原因,与文化形成特点有关,也与建设思路、方式方法相关。面对深刻变化的世情、国情、党情、社情,推进廉政文化健康发展应当进行战略思路调整,既要亡羊补牢,更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既要注重当前建设,又要实施长期发展规划。廉政教育走入课堂,廉政故事写入课本,学校真正担负起普及法律知识的任务,将廉政教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格局中,融入个人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建设中,腐败文化在博弈中必定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社会廉洁程度必定提高。
总之,文化是一种厚重的沉积,是一种历史的传承。各国廉政文化建设所取得优秀成果和经验都与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族传统等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机械地搬用都不会适合本国廉政文化建设。只有在尊重本国发展实际、传承民族文化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借鉴吸收外来先进经验和成果,才能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廉政文化,才能为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创建健康、有序、和谐的文化发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