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捐资兴“图”褒奖条例述评

2013-09-12 02:23:22刘劲松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图书馆建设 2013年6期
关键词:兴学年鉴教育部

刘劲松 (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22)

近代以来,中国政府对捐资兴学十分支持,并通过立法形式对捐资兴学的善举予以褒奖。这里的“学”不仅包括学校,也包括图书馆。1913年4月3日,当时的教育部公布了《捐赀兴学褒奖条例》,其第1条规定:“人民以私财设立学校或捐助学校,准由地方长官开列事实,呈请褒奖。其以私财设立或捐助图书馆,准照前项办理。”[1]14捐资兴学褒奖条例此后不断被修正、公布,其褒奖对象也一直涵盖捐资图书馆者。捐资兴学褒奖条例是民国时期图书馆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民国时期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地介绍。为行文便利,笔者将捐资兴学改为捐资兴“图”。

1 民国时期捐资兴“图”褒奖条例的历史传承

捐资兴“图”可受褒奖起源于清末的新政改革。1901年,清政府宣布实施新政改革,各项措施纷纷出台。其中,教育改革特别令人关注,其不仅废除了科举制度,兴办了众多新式学堂,在公共图书馆建设方面,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1909年,学部公布了分年筹备事宜清单,明确规定在1910年前,各省图书馆一律开办[2]128。在图书馆意识薄弱、图书馆事业萌芽时期,这一规划是十分激进的,却也开创了行政力量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先河。对图书馆事业来说,该规划影响深远。然而,新政繁兴,需费浩大,各地财政均感紧张,除了少数经济发达的省份外,大部分省份凭自身的财政状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建成规划的公共图书馆。财政拮据与图书馆发展规划成为了一对尖锐的矛盾。

中国长期以来有捐资兴学的传统,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上也不例外。在学部奏定分年筹备事宜之前,已经有人捐资兴建公共图书馆,其中较早的当属署吉林提学使吴鲁。吴鲁在任内捐银5000两,建筑吉林省立图书馆,其热心学务,捐建公共图书馆,受到普遍关注。1907年,吉林将军达桂上奏,请求给吴鲁以褒奖。光绪皇帝接受了呈请,朱批赏给吴鲁二品顶戴,以示对吴鲁捐资兴“图”的褒奖。皇帝朱批,对捐资兴“图”者来说,无疑为最高褒奖。

吴鲁的捐资兴“图”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继吴鲁之后,捐资兴“图”者接二连三。1908年,卢靖在署直隶提学使任内捐银5000两,建筑图书馆舍,购置图书器具,努力经营,使直隶图书馆在学部限定时间之内顺利建成;1910年,贵州举人乐嘉藻因贵州省图书馆建设需款甚多,而贵州财政拮据无法拨出巨款,于是将自己历年收藏的新旧图书捐出,总共值银千两,同时捐银3000两,以助贵州省立图书馆成立。此外,湖南等各省立图书馆建设也都不乏热心人士捐款资助。无一例外,凡是捐资兴“图”请奖的,只要地方官提出申请,都会得到朝廷程度不同的褒奖。可以说,政府褒奖已经成为激励捐资兴“图”行为的动力之一。

那么,“中央政府”为什么大力褒奖捐资兴“图”行为?这可以从地方官为捐资者请奖的理由看出端倪。1910年,直隶总督陈夔龙在为奉天提学使卢靖(卢靖1908年为署直隶提学使)申请褒奖时,说明了几点理由:一是对捐资者品德的肯定,如陈夔龙认为卢靖“爱国”、“公忠”。在清末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中,“爱国”、“公忠”的行为当然应该受到鼓励;二是发挥激劝他人的作用。褒奖捐资人,实际上包含鼓励他人捐资的含义;三是舒缓政府的财政压力,即陈夔龙所言“当筹款维艰之际”[2]142,捐资行为有利于推进行政部门的教育文化政策,理应褒奖。肯定捐资、昭示他人、舒缓财政压力成为褒奖捐资者的3个基本理由。贵州巡抚庞鸿书为乐嘉藻请奖时,强调“愈见其热心公益,又能体念时艰,实未便没其报效之忱。以示鼓劝”[2]164-165,大体也是这个意思。清末褒奖捐资兴“图”行为,为时人所熟知,也为民国时期褒奖条例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2 民国时期捐资兴“图”褒奖条例的颁布

2.1 颁布概况

1912年民国成立后,褒奖捐资兴“图”行为的传统不但没有中断,反而得到了进一步延续,褒奖范围从清末的公共图书馆扩展到学校图书馆。1913年7月17日,教育部公布了《捐赀兴学褒奖条例》(简称民二条例),对捐资兴“图”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予以相应褒奖。1914年10月28日,教育部修订了《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简称民三条例),同日公布施行。1918年7月3日,教育部重行修订《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简称民七条例),公布施行。1925年7月18日,教育部修订了《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简称民十四条例),予以施行。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其继续褒奖捐资兴“图”行为。1929年1月29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简称民十八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年4月24日、5月24日,教育部对此条例进行了补充完善。1933年11月15日、12月1日,其又通令修正完善此条例。1944年12月10日,国民政府重新制定《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简称民三十三条例),并公布施行。因物价上涨,1945年5月10日,有关条文再次修订公布(简称民三十四条例)。1947年6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了由当时的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简称民三十六条例)。除了南京、重庆国民政府不断修订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外,1944年,南京汪精卫政权也公布了《修正捐资兴学褒奖条例》。

根据以上统计,民国时期的褒奖捐资兴学条例平均每隔5年多就重新修订颁布。民国时期政府不断修正褒奖条例,有诸多因素推动。

2.2 频繁颁布原因

一是民众捐资兴学的兴趣持续不断。如果没有捐资兴学,政府部门当然不可能接连不断地颁布褒奖条例。只有在褒奖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政府部门才会修订并重新颁布,褒奖条例也才会逐步完善。

二是政府重视褒奖捐资兴学行为。“中央政府”不仅不厌其烦地颁布褒奖条例,而且颁布褒奖条例的机关地位也在不断地提高。民二条例由当时的“内阁会议”通过,教育部公布。到1947年时,褒奖条例改由立法院公布。从教育部到立法院,公布机关的变化,表明褒奖条例已经上升到“国家”意志层面。这是前所未有的。

三是鼓励捐资者。公益行为应该受到褒奖,大概是不同历史时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共识。从事公益活动而不受褒奖是对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纵容。

四是激劝他人。褒奖社会公益行为,实际上就是鼓励更多人关心或从事公益活动,以促进社会风气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五是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从理论上说,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发展是公共政策的一个部分,应该由行政部门负责。但在近代中国,政权更迭频繁,经济发展落后,财政一向紧张,不可能有那么多经费投入到图书馆建设中。在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下,通过褒奖条例鼓励捐资兴“图”行为无疑成为政府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一种有效方式。

无论清末、民初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甚至汪精卫南京政权,都颁布了褒奖条例,这意味着褒奖捐资兴“图”具有普适性,其已超越了民族、阶级、政党等种种限制,而适用于任何时期。

3 民国时期捐资兴“图”褒奖条例的主要内容

民国时期对捐资兴“图”行为的褒奖根据捐资数额确定等级。以民二条例为例:捐资100元以下的,银质三等褒章;300元以下的,银质二等褒章;500元以下的,银质一等褒章;1000元以下的,金质三等褒章;3000元以下的,金质二等褒章;5000元以下的,金质一等褒章;10000元以下的,奖给匾额和金质一等褒章;10000元以上的,应得褒奖,随时由教育总长呈请大总统特定[1]15。除了因通货膨胀造成币值贬值外,这一标准基本上为其他褒奖条例所采纳。民国时期褒奖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3.1 一般褒奖

民二条例规定,应给银质褒章的,由各省县行政长官呈请省行政长官授予;应给金质褒章的,由省行政长官呈请教育总长授予。民三条例褒奖形式与民二类似,但金质改为金色,银质改为银色;金色褒章由教育总长授予,银色褒章由省行政长官授予。民七条例规定的授予方式和褒章类别与民三条例相同。民十八条例规定,四等以下奖状,由省市政府授予,三等以上奖状由教育总长授予。民三十六条例规定,奖状分四等,由省市政府给予;奖章分金质、银质两种,由教育部给予;匾额由国民政府给予。以上均报教育部、内政部备案,或由两部转呈。

3.2 特别褒奖

民二条例规定,捐资过10000元的,其褒奖由大总统特定。民三条例规定,捐资过20000元的,其褒奖由大总统特定。民七条例规定,捐资10000元以上的,由教育总长呈明,加给褒辞。民十八条例规定,捐资30000元以上的,另汇案呈请国民政府明令褒奖;100000元以上的,专案呈请国民政府明令褒奖。民三十三条例规定的褒奖形式和民十八条例一样,但30000元改为200000元,100000元改为1000000元。民三十四条例褒奖形式和民三十三条例相同,但数额增加10倍。民三十三条例和民三十四条例捐资数额的急剧增加,是当时严重的通货膨胀状况造成的。

3.3 褒奖团体

民二条例规定褒奖对象为个人,不包括团体。而在捐资兴学过程中,不乏团体捐资兴学。为了弥补民二条例的这一缺陷,民三条例规定,团体捐资超过1000元,按照数额,分别给一、二、三等褒状;10000元以上,奖给匾额。民七条例则降低了标准,规定捐资在100元以上的,按照数额,给一至五等褒状。民十八条例、民三十三条例、民三十四条例则规定团体与个人捐资给奖办法相同。褒奖对象从个人到团体的变化,适应了社会发展多元化的趋势,扩大了捐资兴学渠道,对鼓励捐资兴“图”是有积极意义的。

3.4 褒奖捐资蒙藏地方办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捐资兴学条例并没有把捐资蒙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的褒奖办法单列,而采取笼统规定的方式。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对此进行了区分。民十八条例补充办法规定,褒奖申请由地方分报当时的蒙藏委员会或由蒙藏委员会咨教育部办理。捐资在3000元以上的,由蒙藏委员会呈当时的行政院嘉奖;5000元以上的,由行政院题给匾额;10000元以上的,由国民政府嘉奖,并题颁匾额。民三十三条例也有类似规定,但捐资数额加至10倍,民三十四条例数额则比民三十三条例再加至10倍。民三十六条例则规定由各蒙旗官署、西藏地方官署授奖,并汇报教育部、内政部及蒙藏委员会备案。

3.5 褒奖华侨办法

对华侨捐资兴学的褒奖,条例也有相关规定。民三条例、民七条例规定,华侨捐资,由各驻在领事报部请奖;民十八条例则规定报由侨务委员会咨教育部,特奖由教育部会同侨务委员会办理;民三十六条例则规定报请侨务委员会,会同教育部、内政部核准办理。外国人捐资由教育部会同内政部、外交部核准办理。

此外,褒奖条例对特殊捐资形式也予以特别规定。对累计捐资的计算办法,民十八条例规定,已经被授予奖状的,如果续行捐资,可以核定先后数目,按等或超等晋授奖状;民三十三条例也有如此条款,并规定一人在两个以上地方捐资兴学的,可以申请分别或合计受奖;民三十六条例捐资合计办法与民十八条例相同,但合计捐资数目晋奖以一次为限,一人不得同时给予两种奖状奖章。对遗嘱捐资或捐资者过世的褒奖办法,民三条例、民七条例规定,遗嘱捐资或捐资者过世时,与团体捐资给奖办法相同。对说服他人捐资兴学者也予以褒奖,民十八条例规定,说服他人捐资者按个人捐资给奖,但标准10倍计算。以上规定为民三十三条例、民三十四条例沿袭,民三十六条例也有相同规定,但募捐为其工作职责者除外。褒奖条例更加科学。

4 民国时期捐资兴“图”褒奖条例的历史评价

4.1 特征鲜明

民国时期7个捐资兴“图”褒奖条例,特征比较鲜明,主要体现在:一是褒奖机关多样。民二条例规定的褒奖机关,仅各省行政长官、教育总长和大总统3类,但以后逐步扩展到蒙藏委员会、外交部等机构。褒奖机构的扩展表明参与捐资兴学的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二是褒奖类别丰富。根据捐资数额,褒奖类别大致分为褒章、匾额、奖状等几类,满足不同褒奖层次的需要。三是捐资的计算方法灵活。包括不动产的估价,累计捐资计算办法等,以尽量反映捐资数值,给予适当褒奖。从总体上看,褒奖条例逐步完善,易于操作,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同程度。

不过,这些褒奖条例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依然有诸多地方可以完善。例如,在褒奖对象上,对那些办理图书馆成绩比较突出的人,也可以进行褒奖,而不应限于捐资者;这样同样可以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在褒奖形式上,也可以增加实质性内容,如捐资者或其直系亲属优先考虑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等。尽管褒奖条例还存在不足,但在战乱频仍、社会动荡的民国时期,其对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不可磨灭。

4.2 成效显著

民国时期捐资兴“图”褒奖条例颁布后,成效甚是显著。不仅捐资者众,而且接受捐资的图书馆分布广泛,捐资数额可观,在全国掀起了捐资兴“图”热潮。为直观起见,笔者以当时教育部编辑的《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及《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中关于褒奖捐资兴“图”行为的记载为蓝本,对捐资人及其籍贯、资助对象、数目等进行统计分析,制成表1和表2(见下页)。

需要说明的是,表1和表2只是列举了受到教育部或大总统或国民政府褒奖的捐资者的概况,并不包含各省行政长官褒奖的数字。可以想见,各省行政长官褒奖的捐资者数量将远远高于上表列举的数量。而且上述两表列举的褒奖数字也不准确,遗漏不少。但瑕不掩瑜,从表1和表2我们可以看出民国时期捐资兴“图”褒奖条例的成效至少有如下特点:

表1 《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记载的褒奖情况 [3]

表2 《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记载的褒奖情况[4]

一是捐资热潮遍及全国。根据教育部编辑的《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戊编”、“教育杂录”及《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十五编“杂录”第三章“褒奖捐资兴学”统计数据显示,民国时期民众捐资兴“图”的积极性很高,至少有来自江苏、安徽、山西、山东、广东、湖南、河北、河南、福建、浙江、云南、贵州、湖北13省地的民众捐资兴“图”。从捐资者的籍贯看,江苏省最多,共有10个,其他省份较为平均。

二是接受捐资的图书馆分布广泛。首先,从接受捐资的图书馆性质来分,有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两类,其中以公共图书馆居多。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接受捐资的公共图书馆主要有甘肃省立图书馆、苏州图书馆、天长公立图书馆等13个公共图书馆。其中,苏州图书馆接受捐资最多,共有7次;天长公立图书馆3次;山东省立图书馆2次。接受捐资的学校图书馆有山东省立第四中学图书馆、国立中山大学附中图书馆、河南省立第五中学图书馆等。学校图书馆虽然也有部分热心人士捐助,但次数较少,不足与公共图书馆相比拟。其次,从接受捐资的图书馆地域分布来看,其可谓遍及大江南北。东部有苏州图书馆,西部有甘肃省立图书馆,南部有国立中山大学附中图书馆,北部有北平图书馆。

三是捐资数额可观。笔者以第一次全国教育年鉴为例①,对其中捐款数目进行统计,捐资总额约285000元。其中,苏州图书馆接受捐资大约12万元,天津市立图书馆6万元,天长公立图书馆52000元,分别居于前3位。那么,这一时期币值的购买能力如何呢?以商务印书馆1913年出版的图书价格为例:《法制大要》(陈承泽编),每本3角;《盖氏对数表》(杜亚泉等合译),每本6角5分②。商务印书馆的图书价格本来就偏高,除去折扣,按每本书1元计算,这些捐资数额已经足够建成一个图书馆了。也就是说,捐资兴“图”成效相当明显。

5 结 语

捐资兴“图”褒奖条例是近代中国图书馆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国时期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影响深远。其一,与呈缴本制等强制性法律条文不同,褒奖条例属于一种激励性法规,意在引导人们关注公益事业,从事公益活动,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其二,捐资兴“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对推行政府文化政策是一种有力的支持,是对社会教育发展的有益补充,值得提倡。历史证明,民国时期褒奖捐资兴“图”行为的成效是明显的,对当下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事业建设有诸多可资借鉴之处。

注释:

①《第二次全国教育年鉴》的编制时间涵盖抗战及战后时期,而当时金融混乱,法币的实际购买能力急剧下降,与《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时期稳定的币值没有可比性,所以此处以《第一次全国教育年鉴》列出的捐款数额为例。

②随机样本来源于《中华民国教育新法令》(第5册),商务印书馆1913年版,封底为图书广告。

[1]中华民国教育新法令:第5册[M].上海:商务印书馆,1913.

[2]李希泌,张椒华.中国古代藏书与近代图书馆史料:春秋至五四前后[M].北京:中华书局,1982.

[3]教育部中国教育年鉴编审委员会.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M].上海:开明书店,1934: 292-358.

[4]教育部教育年鉴编撰委员会.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M].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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