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有效 债务人不履行遭诉

2013-09-12 01:44胡勇军
浙江人大 2013年1期
关键词:债务人债权合同法

债权转让有效 债务人不履行遭诉

合法债权转让他人后,债务人拒绝履行被起诉。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杨文井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易一萍偿还借款3万元。

杨文井与第三人吴耀发以介绍工程项目来往相熟。2010年8月10日,杨文井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吴耀发借款3万元,吴耀发当天给了杨文井3万元现金后,杨文井当即出具了借条给吴耀发。2010年8月12日,吴耀发将杨文井所借的3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易一萍,并当着易一萍的面通过免提电话方式告知了杨文井。之后,吴耀发还用书面形式写了一份将杨文井的3万元借款转让给易一萍的“转让债权”书。后来吴耀发及易一萍多次向杨文井催收该借款,杨文井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于是易一萍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文井向吴耀发借款属实。原告易一萍是在吴耀发通过电话告知杨文井证实债权的属实和转让后接受的债权,并得到了吴耀发的书面授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告知债务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据此原告易一萍向被告杨文井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点评

◎ 胡勇军(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其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为债权转让效力以及债务人的抗辩权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债权转让虽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等合同所生债权。(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本案中,杨文井与吴耀发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该金钱债务具有可让与性。吴耀发给易一萍写了转让债权书,与易一萍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同时还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杨文井债权转让的事实。吴耀发转让债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易一萍有权向被告杨文井主张权利,杨文井应向易一萍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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