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伟 邓黎
摘要:罗尔斯和格雷建立了各自的自由主义理论,两者的理论可简要地概括为正义理论和“权宜之计”。两者虽都从属于自由主义的范畴,但罗尔斯坚持社会基本善的存在,社会是一元的,而格雷认为多元社会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价值之间不具备可通约性。罗尔斯用逻辑推理证成其理论,而格雷则是用伦理生活的现实来说明其“权宜之计”。
关键词:自由主义;罗尔斯;格雷;差异
一、两种不同的自由主义观
1.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平等
上世纪七十年代罗尔斯的代表作《一种正义理论》的出版,标志着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正式形成,其正义理论的一个核心思想就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品(social primary goods)—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必须平等的分配,除非对某一种或所有社会基本益品的不平等分配将有利于最少受惠者”。但只具备这个核心思想并不能成为一种完整的正义理论,因为根据该观点,被分配的社会各基本善品之间可能相互冲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罗尔斯把其自由理论做了安排,主要包括三个原则和两个优先规则。第一原则: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力去享有与服务于自由。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最不利者的利益。第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所依系的职务和地位,应该基于机会的公平平等条件向所有人开放。两个优先规则是:基本的自由要优先于机会平等,机会平等要优先于资源平等,这种优先规则是“词典式的优先”。
2.格雷的“权宜之计”
格雷的自由主义理论可以简要地概括为“权宜之计”其认为,我们生活的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在这个多元的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价值,而这些价值都是根源于我们不同的社会实践。我们对善、正义等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而形成的各种价值之间是不可通约的,而且这些价值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当冲突发生时,我们所要做的是“消除我们看待善的各种视角的曲解”。对于普遍的善和恶,我们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但如何实现普遍的善、抵制普遍的恶我们达不成一致的方案。社会是多元的,各种生活方式是共存的。只有通过“权宜之计”,才可能实现这种共存。
“权宜之计”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即人类可以以许多种生活形式茁壮成长。在这些生活形式当中,有些价值是无法比较的。当这样的生活方式相互对立时,它们中没有一个是最好的。属于不同生活方式的人们不一定就存在分歧,他们只是不相同罢了。
二、两大自由理论的差异
1.社会基本善的存否
要架构起自由主义理论的大厦,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是否存在社会基本善。自由主义理论以此为基石,对基本善的不同回答,导致了对自由主义的不同理解和认同。
罗尔斯的理论开始于对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的批判,功利主义因其过于注重效用而饱受争议,同时许多政治哲学家也因功利主义的反直觉特征而远离它,并希望建立一种全新的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罗尔斯认为直觉主义是针对特殊问题的特殊直觉的混杂,直觉主义有一下两个特点:“第一,直觉主义理论是有若干第一原则组成,这些第一原则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可能给出相互矛盾的指令;第二,直觉主义理论不能提供明晰的方法和优先规则用以衡量这些原则的重要性”。由于自由主义自身所存在的这种问题,使其很难成为一种完备的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
罗尔斯力图打破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之间的这种僵局,试图通过一种优先规则把直觉主义的各要素系统地组合起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他通过“词典式优先”原则把社会各个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自由的平等优先于机会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优先于财富的平等,不能为了促进后者而牺牲前者,该理论通过这种“词典式优先”提供了直觉所不能提供的系统指导。基本自由的平等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罗尔斯将其视为第一优先的要素,使其作为正义理论最为基本的要素,也就是最基本的善。
格雷认为,多元主义已无可争辩地成为一种历史命运,并且伦理生活的事实也已经证明:人类的善表现在各种彼此竞争的生活方式之中。罗尔斯等人所坚持的自由主义的宽容是对一种理想生活方式的追求,这种理想的生活方式被看做普遍的原则,自由主义的宽容仅是实现这种理想生活方式的工具而已。这种理想的生活方式是以一种普遍的善为基石构建起来的,通过这种普遍的善可以把社会上的各种相互对立、冲突的价值有机结合起来,且各种价值之间可以相互通。格雷反对不同价值之间的可通约性,他认为我们生活于不同的团体,对正义、善等概念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我们的价值根源于我们不同的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无所谓好坏之分,因而我们的价值之间也无高低之别,我们的社会实践各不相同,因而社会各价值之间也不具备可通约性,因此在社会中并不存在一个最为根本的善。
虽然两大理论未能在基本善的问题上达成共识,但自由主义的两大形态对共同的善和恶具有类似的看法,格雷虽反对价值之间的可通约性,赞同世上存在着共同的善和恶等价值观念,例如:渴望和平,反对战争和疾病等,但仅依靠这些共同的善和恶并不能组成一种完备的理想的生活方式。
2.哲学依据
任何一种理论都是有其哲学依据和哲学归属的,不同的哲学观形成不同的方法论。罗尔斯坚持世界一元论故而提出社会基本善的存在,格雷的“权宜之计”也引资于多元世界是历史的必然。
罗尔斯坚持社会中存在一个最为基本的善,各种价值都可依据这个最为基本的善来调节。这在其“差异原则”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自由的平等优先于机会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优先于财富的平等,这种优先原则是“词典式优先”,不可为了后者而损失前者,他以自由的平等为基本要素把社会各价值有序地排列起来,以此来协调不同价值之间的对立和冲突。社会中的生活方式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和冲突,但在这些各不相同的生活方式之间可以达到“重叠共识”,罗尔斯认为这种“重叠共识”是存在的,其理论的目标便是建立这种“重叠共识”,并以此统领社会,达到共同的理想生活方式。
格雷反对社会中存在着这种“重叠共识”,以“重叠共识”来统领社会的生活方式也不符合历史和现实。多元社会已成为一种历史必然,伦理现实已经向我们表明,世上存在着不同的生活方式,我们的价值观念根源于这些不同的生活方式,是这些生活方式决定着我们的观念。没有那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各种生活方式之间亦无中心与边缘之分,价值之间也无高低之别,不同的生活方式只有通过“权宜之计”来达到共存。
3.论证方式
一个完备的理论必须具备一个完整、严密的论证程序,论证方式的严密与否关系到理论结论的正确与否,罗尔斯和格雷通过两种竭然不同的论证方式各自证成了其理论。
罗尔斯采用了两种方式来论证其自由主义的平等理论。一种论证是,他把自己的理论与涉及分配正义的主流思想进行对比,也就是与机会平等的理论进行对比。另一种论证方式又被称之为新社会契约式的论证。在这两种论证方式中,罗尔斯更注重第二种论证,即新社会契约式的论证,其认为这种论证方式更能严密地证成自由主义的平等理论,因此我们主要考察其第二种论证方式。
罗尔斯的新社会契约式的论证有别于之前的社会契约论。众所周知,社会契约论者假定在人类之初有一个自然状态,人们为了更好的生活达成了社会契约,但正是这样一个自然状态的假设让社会契约论饱受争议,因为伦理生活的现实是:从来就没有过这样一种自然状态。罗尔斯的新社会契约论区别于之前的社会契约论的地方在于,罗尔斯并不是把社会契约当做一种现实或假想的协定,而是把社会契约当做一种策略,作为一种展示人类道德平等的策略,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来论证其理论的成立。
不管是新社会契约论还是先前的社会契约论,这两种论证方式依靠的都是逻辑推理,通过逻辑判断,假定一个原初状态,然后通过一步步严谨的哲学推理来论证理论的成立。
格雷是竭然不赞同这种哲学推理式的论证,在其《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一文中,他引用大量的事例来论证其理论。他认为:“人类的善表现在各种彼此竞争的生活方式中,这不再只是道德哲学的一种断言,这是伦理生活的一个事实”。他通过旁征博引的事例向我们展示出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我们的价值根源于我们的社会实践,各种生活方式之间无中心与边缘之分,价值之间不可通约,只有通过“权宜之计”各种不同的价值才能更好地存在于这个多元的社会,格雷通过历史事例的论证,证成了其“权宜之计”理论。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