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慧
摘要:新闻媒体是当今社会信息传播最有效的载体,也是公众与政府沟通的有效桥梁。在我国,政府新闻审查机关在新闻审查环节上存在相对过度干预的现象,使得公众对新闻的知情权得不到相应保障。这种现象在引发我们去思考如何平衡政府对新闻干预的适度性的同时,也对政府在新闻审查制度上进行“松绑性”的改革提出要求了。
关键词:政府;新闻审查;制度完善;知情权;“松绑性”;改革
据《缅甸时报》报道,缅甸政府已经在逐步放宽新闻审查管制,并在2012年内通过了有关传媒法案。该部门负责人丁瑞说:“审查制度始于1964年8月6日,经过48年零2周后结束。”缅甸这一举措不仅是该国迄今为止向着言论自由迈进的最引人注目的动作之一,同时也引发了我国政府及相关学者对新闻审查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我国必须实施新闻审查制度的原因
纵观世界,新闻审查制度对国家统治的稳定起到过积极的作用的。我国一些专家学者针对西方政府“新闻自由”而提出的所谓“取消新闻审查制度”的说辞可以说是不科学的。因为在西方国家,只能说当地政府对新闻审查的干预在逐步减少,这是执政者不断完善本国新闻审查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但绝不是说西方实行的“新闻自由”就是绝对的,因为只有受到合理限制的新闻自由才是合法、可信且正当的自由。
同时,针对我国现有国情,新闻审查制度的实施是十分必须且必要的。一方面,新闻审查制度的存在避免了新闻媒体不顾国家安全和利益,为了迎合人们的“猎奇”心理,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擅自或抢先发表涉及国家秘密的消息、文章、报道,造成泄密;另一方面,我国民族众多,传统民族风俗文化差异较大,言语复杂,如果新闻自由过于开放,很容易激发民族矛盾,因此新闻自由一定得控制在各个民族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如何控制,如何审查,关键是要按照一定的标准,且符合我国的国情,故而在此基础上有了“新闻审查制度”。
二、我国新闻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审查过严的原因
新闻审查作为新闻控制的一种重要途径,是指国家权利机构或其他权力主体对新闻采访、报道传递和发布所做的各种审阅以预防危险或反政府的预防手段。而新闻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政党和社会团体通过物质资产、政策法规等手段对新闻传播行为进行的强制性管理和约束。新闻审查的目的是按新闻资产所有者的意志对传播行为加以规范,用以防止新闻自由和媒介权力的滥用。①限制和保障本身是一对矛盾,但审查是手段,保障才是目的。因此,对新闻审查是应该合理、必要和有限的。
目前,我国的新闻审查制度存在相对过严的问题。马克思说过:“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②新闻媒体是政府传达政策及方针的工具,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行舆论导向和全党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能力的重要工具。新闻应是置身于社会冲突之外的中立物,政府新闻审查机关是保护公民的最高利益即精神主管机关。我国有相关法律规范新闻审查制度,但是新闻发布或出版到目前仍受到一些限制。
我国行政权力对新闻自由的干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政府往往认为被公众获知自身出现问题将会带来不可收拾的负面影响;2.在社会重大事件或关乎人民生命健康问题上,一些地方政府害怕信息的披露会引起社会的恐慌与动荡,出于稳定局面的考虑,采取封锁消息;3.对于某些关乎人民切身利益的真实新闻,一旦触动了某些官员的利益,“潜规则”在此时就会发挥作用。③这些原因使得一些真实的新闻信息笼罩了一层“迷雾”。我国公民之所以对网络新闻非常热衷,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政府对新闻行业的严格审查,但这会导致政府公信力降低,使得民主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受到阻碍。
三、如何完善新闻审查制度———“松绑性”改革
新闻是政府提升其公信力的一个重要途径,政府要放松新闻审查制度,给新闻一个自律、自审并走向成熟的环境,政府应该允许更大的“信息自由”,让公民有更多的“知情权”,去了解政府公共权力如何使用以及社会深层事件突发的真正情况及原因。
党的“十三大”确立了“重大事件让人民知道”的原则,在执政党的文件中确认了人民群众的知政权。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未尝不是主动应对风险社会的明智抉择。有学者认为:对新闻自由的过度控制即使有可能带来社会稳定的局面,但这种稳定局面也只能是表面的、暂时的,其背后必然蕴藏着深刻的社会危机。④同时,真实的新闻会加速政府领导人思考人民传播信息、人民利益需求的频率。在信息时代的进程中,新闻业堪称是与立法、司法、行政平行的“第四权力”,新闻的自由与它的召唤力是成正比的。所以,新闻审查一定要遵守民主审查。行政机关需具有对国家秘密与非秘密的界限有高度的识辨能力,去保障新闻媒体客观地批判社会丑恶现象,揭露政府存在的问题的功能的实现。只有这样,才会促进公共讨论能以理性的方式进行。政府需要学会自觉接受监督,面对比较激烈的网络舆论,应该坦诚面对,及时发布正确的信息,与关注事件者以及当事人沟通对话,负起责任进行处理和补正。我们要提高公众对新闻的可读性,同时也自然会加强政府或发布机构的公信力。同时,政府也需要通过相关专家来开展符合国情民意的论证,从而完善新闻审查制度。此外,有关部门也必须尽快建立惩治跨越权力界限、违背新闻合理审查行为的相关法律制度。
引文注释:
①李超玲.潜议大众传播限制的法制化[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7.
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③周海.知政权与新闻自由[J].开放导报. 2008(3).
④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