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成因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3-09-10 06:33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恺
中国商论 2013年30期
关键词:封锁利益行政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刘恺

1 问题的提出

行政垄断指政府部门为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维护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阻止竞争市场形成的行为,也称法定垄断。行政垄断的危害远甚于经济垄断,其严重阻碍了自由竞争秩序的形成,十分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另外,行政垄断还会滋生腐败,成为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由于行政垄断具有巨大危害性,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对于行政垄断的成因,学界提出了不少有见解的观点,大体归纳如下:第一,体制改革不彻底;第二,经济结构不合理;第三,地区和部门利益的驱动;第四,利益配置不合理;第五,法律制度不健全。学界的这些观点有些还是比较正确的,但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人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应该从经济的层面,运用经济学的工具去分析行政垄断的成因,以期探寻行政垄断背后更深层次的经济学因素,从而准确把握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进而为彻底地根除行政垄断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2 行政垄断主体的理性人假设

在微观经济分析中,根据所研究的问题和所要建立的理论的不同需要,假设条件存在着差异,但是,在众多不同经济理论的各自不同的假设条件中,理性人假设是一个基本假设。所谓的理性人的假设是对在经济社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的基本特征的一个一般性的抽象。这个被抽象出来的基本特征就是: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理性人的假设是否也适用于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呢?答案是肯定的。由于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非常复杂,本文以行政垄断最典型、最严重的表现形态——地区封锁为分析对象,分析如下:

行政垄断是由行政垄断主体实施的,理性人假设是否能适用于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关键就是行政垄断的主体是否也是理性人。对于行政垄断的主体,学界的认识有很多分歧,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于行政垄断的主体究竟是什么,学界是有很大的分歧,本文所采纳的观点或许并不合适,但这并不妨碍下文的经济学分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政府开始承认地方利益的合法性,中央政府对地方利益的合理性的认定主要是通过渐进式的行政分权制度表现出来的。行政性分权的结果就是承认了地方利益的合理存在,是相对独立的地方利益在制度层面内得到了肯定,行政性分利集团逐步形成。也就是说,每个地方集团都成为了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分利集团[2]。既然一个人能非常恰当地行动以达到自己最大的利益,尽可能地接近自己的合理目的,那么,为什么一个社会就不能按照同样的原则去行动,并因此把这种对一个人是合理的行动看作对一个集合体也是正当的呢[3]?由此可知,作为分利集团代表的地方政府也是有强烈的逐利冲动的。

虽然地方分利集团有强烈的逐利冲动,但也并不一定就会有逐利的行为,因为地方政府是由单个的人组成的,其决策是由人做出来的,又由于地方政府官员的升迁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成正相关关系的。因此,地方政府的官员会想方设法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提升本地区的经济指标,从而为以后的升迁奠定坚实的政治资本。此时,地方经济发展成为了地方政府和官员共同的目标,他们会在不明显违反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理性人的假设是能适用于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即地方政府也是理性人。

3 行政垄断成因的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是指以货币为基础单位而对投入和产出进行估量和衡量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可以应用到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5]。又由于成本收益分析法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主体合乎理性人假设,而前文已论证了理性人适用于行政垄断主体的合理性,所以,运用成本收益法来分析行政垄断的成因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3.1 行政垄断的成本

行政垄断的成本是指行政垄断主体在实施行政垄断时所支付的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

3.1.1 行政垄断的固定成本

地方政府为了实施行政垄断所必须要承受的资源损耗和机会成本就是行政垄断的固定成本。具体而言:首先是资源损耗,地方政府进行地区封锁主要是通过颁布相关的政策来实行的,因此,这里的资源损耗就是地方政府为了颁布相关的政策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次是机会成本,指地方政府由于实行地区封锁而未能享受到全国统一市场形成后规模经济所带来的好处。

3.1.2 行政垄断的可变成本

地方政府为了实施行政垄断而可能承受的代价就是可变成本,主要是违法成本。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颁布了大量专门禁止行政垄断或含有禁止行政垄断内容的法律文件。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中都含有禁止行政垄断的内容。由此可见,行政垄断的违法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反垄断立法的不完善等原因,地方政府因实施行政垄断而承担违法责任的可能性并不大。

另外,当地方政府采取行政垄断措施后会导致人为的资源短缺,使生产成本增大,而生产效率大幅降低,进而导致社会利益的减少,这是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是由整个社会来承受的,而无法为行政垄断主体所直接感受,因而在其考虑是否要采取行政垄断措施时并不会注意这些。

3.2 行政垄断的收益

行政垄断的收益是指行政垄断主体在实施行政垄断时所能获得的利益。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地方本身所能获得的利益。如地方政府通过进行地区封锁,阻止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从而使本地企业取得支配地位。这种情况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尤为明显。其次是地方官员所获得的利益。由于行政垄断可以轻而易举为企业取得支配地位,因此,企业就会进行各种公关活动去尽力争取。而地方政府官员就从这种活动中获得大量的物质利益,如受贿和暗中参与分红。另外,政府官员还能从财政收入的增加中获得以后升迁的政治资本,这也是收益的表现。

通过以上的分析发现,在短期内,行政垄断的成本是小于收益的,又由于地方官员考核标准的问题,强化了地方政府对短期利益的追求,从而使行政垄断有了可能性。因此,要根治行政垄断就要加大行政垄断的违法成本,使行政垄断的成本大于收益。而要加大行政垄断的成本,关键是明确界定行政垄断的责任主体,因为行政官员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来决定和实施行政垄断,这就给责任的追究带来了麻烦,从而助长了行政垄断主体利用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垄断现象的发生。因此,明确行政垄断的责任主体是反行政垄断的关键。

4 行政垄断成因的博弈论分析

博弈是指一些人、团体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各自从中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博弈可以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前文已论证了行政垄断产生的可能性,下文将运用博弈论来分析行政垄断产生的必然性,仍以地区封锁为例。

4.1 地区封锁的静态博弈

静态博弈是指参与者同时采取行动,或者尽管有先后顺序,但后行动者不知道先行动者的策略。假设有甲、乙两个省,两个省都有一个卷烟厂,且每个省的卷烟市场容量最大值都为10个单位。当两个省都不采取地区封锁时,每个厂都分别在两地占有5个单位的市场容量;当一个省采取地区封锁,而另一个省没有采取地区封锁,则处在后一省份的卷烟厂能在本地占有5个单位的市场容量,而在外地只占1个单位的市场容量;当两省都采取地区封锁时,则双方都只在本地占有7个单位的市场容量,在外地占有1个单位的市场容量,之所以占有量会减少,是因为地区间的贸易壁垒会导致总的需求量下降。因此,甲、乙都会面临这样的情况:如果两地都不采取地区封锁,那么,自己的市场占有量就是10个单位;如果自己采取地区封锁,而对方没有采取地区封锁,则自己的市场占有量是12个单位,而对方的市场占有量只有6个单位;如果自己和对方都采取地区封锁,则双方的市场占有量都为8个单位。如表1所示。

表1 地区封锁的静态博弈

由表1可知,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博弈,两个政府都面临着是否选择进行行政垄断以排斥另一个省的香烟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由表可知,纳什均衡为(8,8),即甲乙都采取了行政垄断措施,由于双方都不知道对方会不会采取地区封锁,但知道对方可能会采取地区封锁,此时对双方而言进行地区封锁是最安全也是最有利的策略,也就是说地方政府采取行政垄断是必然的。

4.2 行政垄断的动态博弈分析

动态博弈是指双方参与者的行动有先后顺序并且后行动者知道先行动者的策略。假设条件不变,如表2所示。

表2 地区封锁的动态博弈

根据表2,由逆向推导可知,对于乙来说,在博弈的第二个阶段,当甲采取地区封锁时,乙的最优策略是也采取地区封锁,此时双方的市场占有量均为8个单位;如果乙不采取地区封锁,则其市场占有量为6个单位,小于采取地区封锁时的占有量,由于乙也是理性人,所以当甲采取地区封锁时,乙肯定会采取一样的措施保证自己的利益。当甲不采取地区封锁时,乙若采取地区封锁,则其市场占有量为12个单位;乙若也不采取地区封锁,则其市场占有量和甲一样都是10个单位,低于采取地区封锁时的市场占有量。因此,当甲不采取地区封锁时,乙的最佳策略也是采取地区封锁。于是,在第二阶段,不论甲在第一阶段采取何种策略,对于乙来说,采取地区封锁都是最有利的选择。

综上,静态博弈分析和动态博弈分析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即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采取地区封锁是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于是地区封锁不可避免,这正是我国行政垄断不断发生的原因。但是,这也给了人们启示:首先,在博弈的境况下,最好的方法就是合作,即博弈各方应遵循协商合作的原则或体现协商合作的精神,以整合引致行政垄断的利益冲突。这能使各方的利益都能最大化。事实上,在我国的反行政垄断实践中,大部分的行政垄断案件也的确是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解决的。其次,博弈是在局中人中进行的,要对地区封锁博弈进行控制就必须寻求局外人的干预。因此,要反行政垄断就必须有独立的反行政垄断机构。

5 结语

行政垄断的产生是处于转轨期的中国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只有从经济的层面出发,才能发现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从而运用以法律为主的各种手段进行规制,促进全国统一性和竞争性市场的完善,使经济资源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最优配置,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增加全社会的福利,使我国的经济发展迈上更高的台阶。

[1]过勇,胡鞍钢.行政垄断、寻租与腐败——转型经济的腐败机理分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2).

[2]郑鹏程.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黎桦,殷继国.行政垄断的法经济学分析[J].法学评论,2004(5).

[5]盛洪.经济学精神[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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