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忠,郭春颖,张 昭
(1.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生产运营处,新疆 克拉玛依834000;2.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北京100083)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1]。目前,我国在冶金、煤炭、石油、建材和化工五大能源方面已建立了保障开发体系。然而由于对能源需求的增长,拉动了对土地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11年,我国因生产建设活动共损毁土地约797万hm2,每年新增损毁土地约18万hm2。其中因矿产资源开采损毁土地为557.90万hm2,占损毁土地总量的70%,暴露出环境污染、地质灾害与生态退化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矛盾[2-3]。
近年来,矿业用地已成为制约矿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矿业用地现实状况折射出了严重的生态、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土地复垦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矿业用地复垦管理工作已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所以从积极的视角考虑,开展矿业用地复垦管理研究势在必行,通过构建适宜的矿业用地利用与管理优化模式,对土地和能源这两个最为宝贵的资源进行科学化管理,对把矿业用地转化成生态系统进化、经济产业优化和社会利益维系机遇和载体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对资源的高强度开发利用,损毁了大量的土地,废弃土地作为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伴生物,目前已演化为矿区危机的外化、显化表征和主要承载对象[4]。首先,我国最初矿业用地使用权全部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矿业用地难以流转。另一方面,纵观国内外矿区可持续发展模式,无一不是以土地资源作为项目落地的基本保障。
随着矿区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大量土地损毁。不仅反映了资源开发与土地资源保护的矛盾、土地资源与人民生活的矛盾和资源开发与人民生活的矛盾,同时反应了企业与农民的矛盾、企业与政府的矛盾和农民与政府的矛盾。由于企业考虑征地成本、土地复垦及后期管护等成本费用。政府考虑如何进行土地资源调控,从而能保证人民基本生活保障,又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农民考虑土地被征收后赔偿标准的确定,以及失去土地后,生活就业如何保障。综上所述,目前的矿业用地利用方式,不能够同时兼顾政府、农民、企业三方的共同利益,导致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土地清查以附着物清点工作难以展开,甚至引起地方冲突,激化各方矛盾。
受自然地理环境的限制,尤其是能源型矿区所在区域耕地一般严重缺失,由于前期矿区开发需要,导致耕地后备资源已经用尽。如果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用于资源开发工业用地,这样导致所在区域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极度紧缺,造成许多民生项目、清洁能源项目无法实施。而耕地占补平衡作为贯彻实施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的重要途径。为了补充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矿区不得不申请实施异地耕地置换,但是难以实现。另外由于矿区每年需要征地数量大,占用耕地数量多,政府为了避免其他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指标的缺少,暂缓或者不给矿区建设用地指标。这样,由于建设用地指标与耕地占补平衡矛盾冲突,严重制约了矿区与所在区域的快速发展。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矿区采用征收集体土地后以出让或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方法,鉴于矿区为上市企业,所以只能采用出让方式。由于矿区基建期和开采期用地量大,致使企业征地成本负担重,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而另一方面,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权性质被改变为国有,失地农民失去生活基本保障,暴露出再就业问题。而政府为了解决人民生活问题,委托企业安置失地农民,造成企业人力资源臃肿,无法进一步安置更多的失地农民。
面临当前矿区土地利用矛盾,为促进矿区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业用地改革势在必行。矿业用地作为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的“结合部”,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5]。简单来说,矿业用地是人为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利用土地资源产生的。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仅对土地具有强烈的附属特性,还取决于赋存资源的耗竭、稀缺、分布不均衡和不可再生等特性,与其他建设用地相比,矿业用地具有以下特性[6]。
2.1.1 矿业用地利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矿业用地与其他土地利用类型相比,特指赋存矿产资源的土地,用地规模与空间位置取决于资源赋存状况。矿业用地利用规模大小取决于资源埋藏深浅、储量大小、开采工艺以及规模大小等多方面的因素,主要分为井工和露天两种开采方式。其中露天采区用地规模最大。广西百色平果县铝土矿最终采矿用地规模为6700hm2,占整个平果县耕地总量的1/4;黄土高原生态脆弱区的平朔露天矿最终采矿用地规模为1.7万hm2;内蒙古胜利露天矿最终采矿用地规模为3.42万hm2。矿业用地利用的过程,伴随着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土地的过程,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或者农村居民点等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等,造成土地生态系统结构失稳和功能丧失。同时矿业用地转变为工业广场、采矿区、尾矿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因此,矿业用地利用的过程即土地与矿产资源矛盾激化的过程,随之上升为政府、农民和企业之间矛盾。
2.1.2 矿业用地利用的阶段性和生态恢复性
由于矿产资源储量和生产工艺不同,矿产资源的开采年限也各不相同,矿业用地利用规模随着矿区的发展,一般呈急剧上升、平稳发展、缓慢下降的趋势,最终伴随着矿区采矿活动的结束,矿业用地丧失了原有的生产和服务的功能[7]。矿业用地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或闭矿后),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大量废弃损毁的土地(排土场和塌陷区等)。其中矿业用地作为非永久性占地,露天开采采用平面推进的方式,表土和岩石初期形成外排土场,后期形成内排土场,通过地表整形,进行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因地制宜恢复成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地;地下开采在生产作业区布局的基础上,通过充填裂缝等措施,恢复原有土地利用状态。因此,通过对矿区损毁土地采取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等工程、生物措施,矿业用地具有阶段性和生态恢复性。
矿业用地作为受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直接影响而丧失原有功能的土地,涵盖范围广泛。矿业用地按照不同的用途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第一种:一般分为探矿和采矿用地,其中探矿用地主要是前期资源勘查用地(多为临时用地);采矿用地分为采矿区、工业广场和尾矿库。第二种:分为勘查、采矿活动、采矿生产、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四类[8]。第三种:分为生产、生活服务、辅助生产三种用地类型[9]。其中生产用地分为矿井口、破碎场、选矿厂、排土场;生活服务用地分为居住区、公共建筑区、市镇区等[10]。第四种:分为探矿用地、工业广场、采矿区、排土场四类。其中工业广场分为工业厂房、生活设施、道路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11]。
综上所述,矿业用地在分类上描述虽有所不同,但是分类类型差异不大。本文针对特大型露天矿研究区的特性,倾向于第四种分类方法。矿业用地首先按照时间顺序,先有探矿用地,后期逐步形成工业广场、采矿区(露天采坑)和尾矿库(排土场)。矿业用地分类见图1。
图1 矿业用地分类图
矿业用地利用的特殊、复杂、阶段和生态恢复特性决定了矿业用地取得—利用—退出—更新利用的周期性演化规律。矿业用地与矿区开发利用(探矿和采矿)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同步性。因此,矿业用地生命周期与矿区的生命周期具有紧密的联系。
矿区受到矿产资源不可再生性和赋存有限性的影响,表现出周期性的生命周期。一般将矿区的生命周期分为预备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转型期)四个阶段。
1)预备期:指在矿产资源开发之前的准备和勘测阶段。这一阶段工作主要集中于矿产资源勘测、勘察,工业广场基建阶段。
2)成长期:指矿区全面投产到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规模阶段。
3)成熟期:指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规模,产量稳步提升发展阶段。
4)衰退期(转型期):指矿产资源逐步枯竭,矿区产业地位下降阶段。如果有新兴产业,矿区一般将向综合性商业中心地区的性质和功能转变。如果没有新兴产业,则矿区就开始衰退、然后消失(图2)。
图2 矿区生命周期曲线图
在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后,预示着一定面积的土地将转变为矿业用地,进行探矿或采矿。它的利用规模将随着矿区预备、成长、成熟、衰退而不断变化,总体呈现出上升到下降的趋势,这就是矿业用地的生命周期现象。其中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矿业权后,矿业用地划入矿区范围,矿业用地生命周期正式开始,随着矿区的衰退,矿业用地逐渐退出生产领域,标志着矿业用地生命周期结束。但是矿业用地的生态恢复特性,通过矿区开展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实施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实现矿业用地的二次开发利用,标志着矿业用地的循环二次利用。总之,与矿区的起步、成长、成熟、衰退相比,矿业用地表现出准入、使用、退出和重新利用的过程。
矿业用地改革是改变研究区改革试点范围内的矿业用地的取得方式,建立“占地—采矿—复垦—还地”新的模式。依据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采矿用地年度计划,然后组织原土地使用者和企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国土局与企业签订复垦合同,然后采取分阶段实施、分阶段供地、分阶段归还的做法,以“临时用地”方式满足采矿用地需求。这种矿业用地利用方式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不低于征地赔偿标准给以农民补偿,待复垦土地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12]。
4.2.1 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贯彻和遵守我国“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照划定的采矿范围进行开采,根据矿区实际复杂地质条件,编制采矿用地年度计划,尽量少量或不损毁耕地资源,缩减开采和使用“临时用地”周期,最大程度的减少使用土地面积。依据采矿用地编制的复垦方案,及时积极进行土地复垦,尽量提高复垦土地中耕地比例,农业用地要恢复土地原用途。严格按要求和标准及时恢复并交还农民。
4.2.2 统筹各方利益、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实施矿业用地改革,要统筹政府、企业、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维持不改变原有土地的权属性质,保证临时用地补偿及时发放,尽量缩短矿业用地利用周期,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研究区在编制与实施矿业用地改革试点方案的同时,要保证当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矿业用地利用全程中要尊重农民的意见,最终开创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共赢”的局面。
4.2.3 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通过实施矿业用地改革,变革矿业用地审批程序、土地供应方式,简化办事程序,缩短获得土地使用的周期,减少资源开采作业成本,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水平。
4.2.4 与现行法律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向相一致
在严格遵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实施矿业用地改革等制度创新,坚持与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相衔接,遵循《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并根据改革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缺陷,及时更正,为进一步制定相关土地利用制度提供依据。
实施矿业用地改革与以往矿区矿业用地利用相比,在矿业用地供应方式、审批制度、补偿方式有所不同,尤其是补充了矿业用地退出机制。因此,实施矿业用地改革试点的基本思路为:确定改革试点、编制改革试点方案、进行方案的报批与审查、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与补偿协议、建立采矿后的退出机制。具体流程如图3所示。
图3 矿业用地改革流程图
进行矿业用地改革是以土地复垦为基础的矿业用地利用过程。它是创新采矿用地供地方式,把原有取得矿业用地方式征收变为临时用地供应,待采矿结束复垦后还给原土地经营者。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更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更大范围的使失地农民获得赔偿的同时,拥有后期返还的复垦土地生产保障。与前人相比,它反映了矿业用地利用过程各环节相互作用方式、动态过程、联结机理,强调矿区土地复垦对矿业用地改革的重要性。
矿业用地改革作为破解矿区用地难题的突破口,只要采矿用地不占用或少占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就为落实其他建设项目提供了空间。矿业用地改革的实施,使露天采矿用地手续办理得以简化,用地成本得以下降,促进了企业复垦土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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