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期待良性竞争

2013-09-01 13:13黄登兰
软件和集成电路 2013年11期
关键词:搜狗搜索引擎浏览器

互联网企业不惜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本,你争我夺,漫天要价,一意孤行,最终输掉的只能是公众的信任、企业的信誉。

焦点事件:

2013年9月25日,由于用户投诉称其搜狗浏览器的默认设置被改为IE或者360浏览器,且用户手动恢复无效,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搜狗)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奇虎科技公司、奇虎360软件(北京)公司(以下统称360)利用其开发和运营的“360杀毒”、“360安全卫士”系列软件作为杀毒软件的“监督者”地位,误导、欺骗用户,甚至直接采用破坏性技术手段,阻碍用户正常使用搜狗浏览器,破坏其向广大用户提供服务的完整性,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360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550万元。

针对搜狗的起诉,360辩称:“搜狗所谓360篡改默认浏览器的说法不成立,360实际上是向用户提示搜狗的诱导捆绑行为,在用户知情并允许的情况下,对被篡改的浏览器进行修复,使被诱导安装的搜狗浏览器恢复为系统最初默认的浏览器,在这一过程中,360充分尊重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与此同时360还宣布起诉搜狗不正当竞争及搜狗CEO王小川商誉诋毁,索赔5100万元。

律师坐堂:

目前,有关“3g”法律之争未来会如何发展,我们还难以断定。但该起案件却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竞争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自2010年10月,因“360隐私保护器”爆发3Q大战以来,互联网行业围绕360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一直没有停止过,先后有腾讯、百度、金山、搜狗等公司与360对簿公堂,其中影响较大的一起是2011年8月腾讯向广东省高院起诉的“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3年4月25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腾讯向用户提供免费的即时通讯服务,再以此搭建平台,向用户提供网络社交、资讯、娱乐等增值服务,并为广告客户投放商业广告实现盈利,是当前国际国内即时通讯行业的商业惯例,360无权假借查杀病毒或者保护用户利益之名,侵入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合法软件的运行过程,擅自修改他人软件,破坏他人合法经营;另外,360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腾讯QQ软件界面,依附QQ庞大的用户资源推销自己的产品,拓展360软件及服务的用户,不但给腾讯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增加了自己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且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360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人民币,并在包括360官方网站、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网站和报刊的显著位置连续15天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这是中国互联网行业目前为止判罚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例。

通过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企业的恶性竞争司法审判惩罚力度正在不断加强。

3Q法律之争尚未结束,我国互联网行业搜索引擎巨头百度与360之间的诉讼战(简称“3B”大战)也是不断升级,愈演愈烈。随着2012年8月360搜索服务上线,百度与360之间竞争加剧。2013年2月,因百度认为360违反“Robots协议”抓取、复制其网站内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亿元人民币,10月26日正式开庭审理。

百度诉称,百度除向网民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外,百度网站还设有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百度新闻、百度音乐、百度旅游等内容,百度对这些内容享有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现360公然违反国际通行的“Robots协议”行业规则,不顾百度的权利声明和所采取的技术措施,非法抓取百度网站内容生成“快照”复制件存储于其自身服务器中并实时向网民提供,严重侵害了百度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以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支出20万元。

对此360辩称,上述内容页面实际上是由网友提供的,根据互联网的通行规则,这些页面的相关权利属于网友,360搜索索引这些内容页面并没有侵犯百度的权益,相反还为百度带来了大量的用户和流量。百度利用“Robots协议”自设黑名单,其实质是滥用“Robots协议”,设置歧视性条款以实现限制竞争的非法目的。”

另外,百度对360也采取了相应的反制措施,如果点击360搜索结果中的百度页面链接,将强制跳转至百度首页,而无法进入具体内容页面。360表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规定,是对用户选择权和使用体验的严重践踏,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日前,360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已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4亿元人民币。

此次3B诉讼之战首先在于“Robots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所谓“Robots协议”,又称机器人协议或爬虫协议,该协议就搜索引擎抓取网站内容的范围作了约定,包括网站是否希望被搜索引擎抓取,哪些内容不允许被抓取,网络爬虫据此“自觉地”抓取或不抓取该网页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网站数据和敏感信息,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侵犯。

2012年11月1日,百度、360、腾讯、搜狗、新浪等12家发起单位在北京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公约规定,搜索引擎服务应当遵循国际通行的行业惯例与商业规则,遵守机器人协议(Robots协议);互联网站所有者设置机器人协议应遵循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限制搜索引擎抓取应有行业公认合理的正当理由,不利用机器人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营造鼓励、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违反Robots协议抓取内容的企业,应在收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后及时删除、断开侵权链接,努力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上述内容确定了“Robots协议”作为行业规范的地位,也因此成为一项公认的商业道德规范。虽然公约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对于签约企业而言却具有契约性质,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认真履行,一旦违反,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专家观点:

我国互联网行业一起又一起的案件凸显了目前互联网市场混乱复杂的竞争局面,而就互联网行业而言,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业规范,比如《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以及《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等,可以说我们并不缺少法律、规则的制约,我们缺少的是有效的监管和严格的自律。

黄登兰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2003年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知识产权、金融、公司、合同等法律业务方面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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