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成伟
(江苏省蚕种管理所,无锡 214151)
蚕种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是提高蚕种质量,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江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标准、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即标准化生产体系,有力地保证了全省蚕种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产品的质量标准是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和前提。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江苏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迎来了一个历史上最大的蚕桑发展高峰期,蚕种需求量以每年30万张的速度激增,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除了蚕种供不应求的矛盾外,质量矛盾也逐渐突出起来,农村养蚕事故纠纷不断,但是当时对蚕种质量并没有明确的指标,仅是通过检查生产过程的“收茧量”、“茧层量”、“茧层率”、“死笼率”、“克蚁制种量”等来判断蚕种质量的好与坏,给保证和提高蚕种质量以及处理农村养蚕事故纠纷造成了很大的被动。1993年,经过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江苏省提出并施行了以“四率”,即“微毒率”、“孵化率”、“杂交率”、“良卵率”为衡量蚕种质量的标准,这一标准的提出,得到了全行业的认可,蚕种质量也得到了迅速提高,也为解决农村养蚕事故纠纷提供了一定的依据。1997年农业部部颁标准出台,同时出台了检验规程,对全省蚕种生产的标准化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质量指标确定后,如果没有科学的检验方法、先进的检验手段、严格的检验顺序,就没有检验的质量,准确的结果,检验就会失去公信力。
1999年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筹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蚕种产品质量检验站,并通过了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和质检机构审查。2001年成立江苏省九州蚕业产品检验技术服务中心(江苏省蚕种管理所九州蚕业产品检验技术服务中心),获得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CL,现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从此江苏的蚕种质量检验正式走上了规范化标准化的道路,至今,中心先后进行了2次复评审、7次监督评审,均获认可资格。自检验站(中心)成立以来,未接到过一起客户投诉,经检验合格的蚕种,在农村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一起因质量原因造成的事故,提高了蚕种质量检验的公信力。
严格执行蚕种质量标准,用产品质量标准指标,强制规定蚕种生产单位生产产品的质量目标。多年来,江苏省坚持对“四率”全部检验,并且对成品卵的“病卵率”也做到批批检验,杜绝了执行标准过程中的漏洞。
在强制性质量指标引领下,为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先后制订和实施了一批实用生产技术规程,推动了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如《江苏省良种繁育技术规程》、《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技术规程》(DB32/T 623—2003)、《桑蚕一代杂交种分户繁育制种母蛾微粒子病检疫规程》(DB32/T 614—2003)、《蚕种冷藏、浸酸技术操作规程》(DB3208/T 033—2003)等,其中《江苏省良种繁育技术规程》对蚕种生产的基本条件、环境要求、桑园管理(含品种搭配)、人员配备等都作了规范,特别是生产过程中,对蚕种质量影响较大的关键环节,如迟小蚕的淘汰比例,种茧调查如十克蚁收茧量、死笼茧率、克蚁(公斤茧)制种量等都提出了量控指标。一些单位还从自身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订各类生产规程或规范,如苏州市针对本市原蚕生产特点,制订了“五步消毒法”等防病消毒规范,宿迁市蚕种场制订了“三换鞋四洗手”等操作规范,这些规范对指导蚕种生产,提高生产水平,保证蚕种质量目标的实现,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制订各类生产技术规程,重在应用。在生产技术标准应用过程中,除了质量目标引领下的自觉应用外,还需要有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的约束和推动,因此管理的标准化也是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内容之一。
1998年,江苏出台了省政府151号令《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办法”对蚕种生产要求、质量与检验、蚕种的经营与监管等作了明文规定,这是江苏省历史上第一次就蚕种的生产、经营、管理出台的政府规章。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颁布后,又根据“二法”制订和颁布了《江苏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实施办法》、《江苏省蚕品种审定办法》和《江苏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保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推动了生产技术的标准化建设和实施。如《江苏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实施办法》对蚕种生产条件、环境条件、人员配备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江苏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对质量标准与检验标准化起到了保障和促进作用,《江苏省蚕品种审定办法》对蚕品种的选育、繁育与推广进行了规范。这些法规的出台是生产标准、技术规程制订和应用的有力推手和充分保障。具体到某个生产单位亦然,真正实施好制订的各种生产技术规范,也需要制度的保障。
一是加强监管和指导。多年来,江苏省一直坚持蚕种生产和质量监管制度。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监管方式不断改革创新,目前形成了省、市、县三级配合,行政、业务互动的全方位监管网络。近年来,省行政部门依法开展了蚕种市场执法检查和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等活动。各级业务部门加强生产检查和指导,保证各项技术和质量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加强三级原种生产管理,除生产单位自身强化管理外,省蚕种业务管理部门,对生产的关键环节,如桑园管理、防病消毒、种茧调查等还要组织抽查,不符合规范的要进行整改,原原种种茧选除后,要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刀削茧,以保持种性,保证质量。监督销毁检验不合格蚕种,保证农民使用的是合格种、放心种,维护蚕农和蚕种生产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是开展业务培训。蚕种生产受气候环境等自然因素影响很大,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只有用科学的精神,从实际出发,才能真正贯彻好标准,应用好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因此提高各类生产人员素质是实现生产标准化的一个重要保证。多年来,省级一直坚持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六次会议,即春、秋生产会议各一次,夏、秋冷库会议各一次,春季原种催青会议、冬季蚕种浴消会议,这些会议除了布置工作外,更多的是总结交流经验教训,贯彻生产规范。此外省还专门举办培训班,对蚕种生产单位的技术骨干、生产骨干进行重点培训。海安、东台等重点蚕种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场职工培训,从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对职工进行培训和教育。
据对2005~2011年全省生产的7407批计1617万盒一代杂交蚕种进行检验数据统计: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检验合格率98.95%,微粒子病检验未发现批比例64.94%;微粒子病卵率检疫批合格率99.91%,未发现批率99.12%;平均实用孵化率98.73%;平均杂交率99.08%(见表1)。
表1 2005~2011年江苏省一代杂交蚕种质量检验情况
农业部2005~2012年抽查江苏一代种质量情况:微粒子病卵检验合格率100%;平均实用孵化率99.14%,平均杂交率 98.75%,平均良卵率99.86%,平均盒种良卵数25 960粒(见表2)。
表2 2005~2012年江苏蚕种在全国蚕种质量抽查中的检验情况
标准化生产,保证了蚕种质量,蚕农蚕茧生产的安全性得到了保障。多年来经省检验合格发放的蚕种,在农村饲养过程中无一例质量事故。对于蚕种生产单位,生产的安全性大幅度提高,并且农村饲养过程中发生事故,由于有了标准体系的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蚕种标准化体系的构建,实现了“三个统一”,即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政策,给蚕种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了一个规范统一的市场环境,促进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机制的形成,尽量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