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吕景松 宋永杰 陈淑革 杨怀伟(北京市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种畜禽卫生防疫监督管理是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畜牧业内部的源头管理。种畜禽防疫监督管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静态监督管理,二是动态监督管理。静态监督管理主要是指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动态监督管理主要是指种畜禽调运的监督管理。二者存在有机的联系,并可以互动转化。
动物防疫条件监管是相对静态的监督管理,主要依据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也就是说,对于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畜禽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这就给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针对种畜禽防疫的监督管理权和实实在在的工作抓手。
1.畜禽场通用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
(1)《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2)《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几点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所有畜禽场通用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对于种畜禽场防疫条件也适用,而且更应该严格执行,加强监督。
2.种畜禽场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办法》对于种畜禽场防疫条件提出了特殊要求,《办法》第十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条件……显然,种畜禽场比一般畜禽场通用防疫条件要高一些。其中要求:“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2012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要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其中涉及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8种疫病,因此,种畜禽场要相应建立这8种疫病清晰实用的净化制度。
种畜禽调运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针对饲养环节的动态管理,分为引入和调出管理。
1.引进种畜禽的监督管理。首先,调运种畜禽先要办理调运申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应到输入地办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待审批批复后再办理其他手续。监督管理时要加强引种地条件审核,规范审批程序,严防外源性疫病传入,引进的种畜禽应有产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证明。
比较一般畜禽调运,对于乳用种用畜禽跨省引进的规定就详细很多,对违法行为处罚也有加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关于违反“跨省引进动物报告制度”的处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到达目的地后首先应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受检疫。监督管理时要注意《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没有按时报告的,将对其整改并处罚;这就要保障监督管理的时效性,与引进、饲养同步进行,否则,事后或者半途中的监管滞后会使引进疫病的风险加大。
其次,对引入畜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45天,小型动物30天;对于种畜禽调运的隔离监督管理,要注意大中型动物和小型动物隔离期的区别,不仅在品种上,而且也关系到动物的生长阶段,比如,仔猪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动物30天隔离,还有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本身就具有隔离效果,监督管理要区别对待,不应该教条化的理解相关规定。
再次,对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必须加以重视,即对观察健康无疫病的畜禽放入养殖舍饲养,并建立相关的养殖档案。因为养殖档案把每时每刻都在变化的饲养情况变成了相对固定的静态管理手段和工具,所谓“白纸黑字”胜过空口无凭。可是,实际中,有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监督人员不重视或者不会使用这一工具,今后应注意养殖档案业务学习,加强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
2.调出种畜禽的监督管理。种畜禽调出管理过去是不太受重视的,以为畜禽离开自己的管理区域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这样会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随着追溯制度的健全和加强,放走疫情还不如就地消灭疫情实实在在地降低风险,不放走疫情、疫病将成为种畜禽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
调出种畜禽监督管理的核心工作就是为种畜禽出具《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区县级办理。出具种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现在有了配套明确的规定。2010年7月,农业部印发了《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种用生猪、反刍动物临床检查,按照《产地检疫规程》《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猪细小病毒、猪伪狂犬病毒、猪支原体性肺炎、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牛白血病、奶牛乳房炎疫病检查。《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种用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鸡病毒性关节炎、禽白血病、禽脑脊髓炎、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疫病检查。因此,出具种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普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本质的区别。出具种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风险更大,工作量也更大。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出具种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途要专门注明“种用”,可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当事人、包括官方兽医都希望回避“种用”用途,而是填写一般的“饲养”或者其他用途,以便降低检疫要求,缩短检疫时间。这样做其实加大了动物防疫风险,这种“变通”是非常危险的。这种行为表面上仅仅是损害输入地的动物防疫安全,实际从全局看,是损害国家层面的动物防疫工作。另外,从时间看,种畜禽是流动的,有来有往,今天输出,明天就可能输入,每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都降低标准,大开防疫之门,最终谁也逃脱不了自然规律的惩罚,每个不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出证者既是害人者也将是受害者。同时,敢不敢写上“种用”二字也可看做我们兽医检疫技术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