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爱国(江苏省新沂市农业委员会)
繁殖母猪是生猪产业重要的生产资料,位于生猪产业链的源头,在生猪产业中起着关键性和控制性作用。作为全球第一养猪大国的中国,生猪年末存栏达4.6亿头,繁殖母猪年末存栏达0.5亿头,年出栏生猪达6.7亿头,年淘汰母猪达0.1亿头,如此巨量的淘汰母猪,在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利用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不透明、不规范、不合法的现象,笔者认为,淘汰母猪利用应有章可循。
猪作为食用性经济动物,饲养期不超过1年的商品猪,猪肉品质较佳,饲料报酬较高,经济效益较好,可实现食用价值和经济价值高度统一。繁殖母猪作为提供商品苗猪的生产资料,主要承担繁殖苗猪的任务,使用期达到一定年限后,繁殖性能下降,经济效益降低,必须予以淘汰,正常情况下繁殖母猪的平均使用年限在5年左右。
繁殖母猪淘汰后,仍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但与商品猪相比,利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明显较低:
其一,母猪皮张角质层较厚,质地粗糙,不宜食用,可作工业皮革原料,但韧性较差。
其二,母猪肉有一定食用价值,但肌肉纤维较粗,不易煮熟,营养要素不平衡,兽药、激素等有害物质残留较多,口感较差,缺少普通商品猪肉特有的肉香味。
其三,母猪内脏亦有一定利用价值,但因母猪饲养期较长,且处于生理衰老期,内脏品质和食用价值明显下降,如肺脏吸尘较多,病变几率较高,肝脏作为物质代谢的主要器官,有害物质累积较多。
从营养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考虑,淘汰母猪无疑可作为食品动物加以利用,只是其营养价值、色香味、安全性不及商品猪。
1.对淘汰母猪的利用,从古至今从未间断,但现在出现了三个变化。一是在生猪养殖技术不断提升的今天,兽药、激素、饲料添加剂的广泛使用,较长的饲养周期导致有害物质累积,食用安全性降低。二是在效率低下、食物短缺的年代,食用淘汰母猪别无选择,在食物供求相对平衡甚至时有过剩的今天,人们可以选择性消费。三是在生猪自养自食的时代,淘汰母猪的养殖和利用基本上是同一主体,在消费淘汰母猪的过程中充分知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淘汰母猪的养殖和消费已经分离,养殖者不食用淘汰母猪,食用淘汰母猪的消费者则不知情。
2.在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利用淘汰母猪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不透明、不规范、不合法的现象。一是除收购环节外,淘汰母猪屠宰、加工、销售、利用等环节基本处于不透明状况,品相和感观相对较好的淘汰母猪肉被混入商品猪肉流向市场,品相和感观相对较差的淘汰母猪肉,被用来生产肉松、肉馅、香肠、火腿肠等外观性状完全改变、感官无法辨识的肉制品,淘汰母猪内脏基本上被当成商品猪内脏流向餐桌。二是以淘汰母猪为原料生产的鲜肉、冻肉、肉制品及其相关产品,基本不标识淘汰母猪相关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三是相关从业人员以不足商品猪二分之一的价格收购淘汰母猪,却以与商品猪相同的价格销售其产品,属于典型的商业欺诈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
每年淘汰母猪约占年生猪出栏量的1.5%,约占年末生猪存栏量的2%,约占繁殖母猪存栏量的20%,全国每年淘汰母猪超过1000万头,一个年出栏百万头生猪的养猪大县,每年淘汰母猪超过1.5万头,尽管如此,在市场上几乎找不到标明淘汰母猪字样相关食品的踪迹,这一现象值得人们思考。
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淘汰母猪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利用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经动物检疫合格并符合卫生要求的相关产品可以作为食品加以利用。现阶段淘汰母猪的利用现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距甚远,不利于生猪产业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培育良好的行业信誉,为构建优质优价的行业价格体系,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尽快出台规范淘汰母猪利用的法规,或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肉制品生产标准等相关法规,对淘汰母猪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利用等环节予以规范,并增加相应罚则,使淘汰母猪利用真正有章可循。建议重点从四方面着力:一是建立淘汰母猪去向的可追溯体系。二是淘汰母猪相关制品必须清晰标注“淘汰母猪”或“经济肉品”字样,使淘汰母猪利用的隐性运作变成阳光运作。三是强化对淘汰母猪及相关制品的检疫、检验、检测,确保相关食品质量。四是鼓励和引导利用淘汰母猪生产肉食性皮毛经济动物及畜禽饲料,减少直接对品质较差、安全性较低淘汰母猪肉及其相关制品的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