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
王安石欲通过一系列变法,达到充盈国库、强盛兵力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关键的问题是,在这些新法中,鼓励发展生产、壮大经济的仅有农田水利法等少数几个条款,而其余的则大多是凭借国家权力“与民争利”
历史就像一枚腌制的青橄榄,留给后人的永远是无尽的咀嚼、回味和反思。拿“王安石变法”来说,这场改革运动虽然距今已有千年之久,但遍翻史籍,重温这一段以失败而告终的历史,却仍能给我们以诸多新的思考。
首先,改革必须以大多数人从中获益为其最高目的,也是其成功的最终标志。否则,盘剥以逞,取利于下,致使国富而民贫,那么改革只会因失去社会基础而偃旗息鼓,或必然走上改弦更张的道路。
自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王安石为参知改事议订新法始,到熙宁九年(1076年)王安石第二次罢相退居金陵止,王安石变法前前后后经过了七年光阴。在这七年期间,颁行的新法达十几条之多,归纳起来,不外乎富国和强兵两大方面,富国方面有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强兵方面有保甲法、保马法、将兵法等。应该说,王安石欲通过一系列的变法,达到充盈国库,强盛兵力,以改变宋初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关键的问题是,在这些新法中,鼓励发展生产、壮大经济的仅有农田水利法等少数几个条款,而其余的则大多是凭借国家的权力去“与民争利”的。
就均输法、市易法而言,表面看来,这两项新法是为抑制富商巨贾垄断市场,操纵物价,牟取暴利而实施的,可实质上它体现的却是“利权归之公上”的“抑兼并”原则,它采取的只不过是将豪商的利益转变成官营禁榷的特权罢了。
就青苗法而言,这是为救济百姓青黄不接、限制私营高利贷而推出的一项举措,按照王安石的说法是“便趣农”、“赈乏民”、“公家无所利其入”。但实际情况怎么样呢?依此法规定,百姓借贷官家钱谷,息钱二分,可在现实操作中,不少地方官吏以“折变”的方式,加息至四分、五分甚至八分。结果,青苗法之下的百姓在承受国家贷款、辗转于春借秋还之时,许多人还不得不“复举贷于兼并之家,出倍称之息,以偿官逋”。青苗法反而与民间高利贷攀援交织,彼此助长,备受其害的自然是贫苦农民。
就免役法而言,以钱代役本是杨炎两税法夭折以后的一种进步,它有利于促进农产品的商品化。但“新法”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它把原不充役的下户、单丁、女户、客户等统统划进了纳钱代役的行列;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地方“庸钱不除,差役依旧”,交了钱还得充役,弄得百姓怨声载道,苦不堪言。
就保甲法而言,它本是为平定地方治安,补充正规军事力量而实行的一种军事制度,但保丁们一天一操练,五天一教阅,极大地影响了农业生产,“耕耘收获稼穑之业几尽废”,而且“众皆乌合”,战斗力之低下也就可想而知。元丰四年、五年,宋夏之间两次大战,宋军中义勇、保甲约占一半,这两场战争都以宋军败北、死伤数十万人而告结束,保甲法的成效由此可见一斑。
在王安石的眼里,“新法”确实是“富国有方”的:青苗法“岁收息三百万贯”;免役钱“岁计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而且役钱并非专用于雇役,“所费止用所入三分之一”;市易息钱并市利钱“总收百三十三万二千缗有奇”。不仅如此,各州县岁收也大大增加,“如一归地官以为经费,可以支二十年之用”。但核诸历史史实,这种累千巨万的财富除了一部分取自官僚、地主、富商之外,大部分还不是来自国家垄断的所得,来自对百姓的高压剥削?正如司马光所言,“不取诸民,将焉取之?”近世梁启超对王安石变法赞赏不已,称之为“近于国家社会主义”,但在谈到其垄断经营时,梁先生也大发感慨。他说:“盖其初意本欲以裁抑兼并者,而其结果势必到以国家而自为兼并者也。……若国家为唯一之兼并者而莫之抗焉,则民之憔悴,更安得苏也?”
难怪王安石变法在遭到朝中诸大臣激烈反对的同时,也遭到社会底层的怨骂了,也难怪河北、陕西、京西一带的人民甚至举行反“新法”的起义了。从这一点上来讲,“藏富于民”的商殃变法的成功,就似乎是历史注定的结果了。
其次,任何改革都是全新的社会变革运动,带给社会的可能是“地震”和“海啸”,因而须稳步前行,循序渐进,有所为,亦有所守,有所行,亦有所止。否则,急功求变,急于求成,只会带来更强的社会震荡和更多的社会阻力。
在反对王安石变法的众多元老重臣中,不少人并非反对“变法”的本身,相反地,他们还主张“变法”,他们所反对的只不过是“变法”中的急进做法而已。
宋朝开国百余年来,冗官冗兵冗费和积贫积弱两大问题成为人所熟知的事实,宋神宗是一个立志有为的年青君主,他想改变现实,振兴国力的迫切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可正是因为求治心切,所以他能和王安石一样,以“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的胆识和勇气,顶住压力,自变法伊始就大刀阔斧用新人,行新法。平心而论,他们的这种宏愿大志令人钦佩,但改革是一个相当长的艰苦过程,并非朝夕而就的易事,不可能毕功于一役。反观反对派的各种说法,他们的观点是否就没有道理呢?
让我们先看用人的情况。“变法”是新事物,启用新人无可非议,即使超常规地使用新人也无不可,重要的是这些新人是否真正赞同“变法”,是否能当好“护法善神”。曾布是大文学家曾巩的弟弟,因上奏讲“为政之本”而为王安石所器重。于是在王安石的推荐下,宋神宗三天之内封了他五次官职,将他从开封府的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吏擢升为变法核心机关---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吕惠卿本是集贤殿里的一名校勘官,人微位卑,但他因才学得到王安石的赏识,很快在一夜之间就被提拨为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检详文字---负责起草、制定新法的条令。可令人摇头的事,曾布后来在吕嘉问“掊克抑商”一案中走向了王安石的对立面,而吕惠卿则在王安石第一次去相后(1074年)大树私党,排斥异己,擅改新法,成了朝中人人喊打的角色。这不能不说是宋神宗和王安石在用人问题上的一大失误。
让我们再看新法的情况。熙宁二年(1069年)是“变法”的第一年,而“富国之法”的几大条款中竟有三分之二出台于这一年,那些雪片似的改革法令犹如暴风骤雨中的雷霆,弄得惯于安稳过日子的吏民一时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因而谏官刘挚进言说:“二三年间,开辟动摇,举天地之内,无一民一物得安其所者,……数十百事交举并作,欲以岁月变化天下。”这种言论实是代表着相当一部分反对变法者的心声的。
苏轼的见解更为深刻。他对神宗说:“陛下求治太急,听言太广,进入太锐,愿陛下安静以待物之来,然后应之”。以往我们总以变法的反对者来看待苏轼,其实,苏轼并非不主张变革,他只是希望不要“求治太急”罢了,因为他的依据是“法相因则事易成,事有渐则民不惊”。
衡之千百年来的中国文化传统,历史悠久的农业文明造就了中国人的四时有序,循序而为,求稳惧变的民族心理,在这种偏于保守的民族思维定势之下,任何的改革都不能不考虑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因而相较于大刀阔斧、壮士断腕的强力手段,以温水煮青蛙的方式逐渐推进改革举措,当是一条更稳健更理智的变革思路。所以和王安石的热情和理想色彩比较而言,苏轼的看法更为冷静,也更具有现实意义。
最后,改革既要有朝廷大员的倡导,又要有下层民众的拥护,也要有地方官吏的支持和参与。否则,失去中间环节的支撑,改革势必会产生“结石”和“梗阻”,其法行之不远,其行也会变声走调。
综观整个大宋王朝的历史,“重文礼士”一直是其历代君王奉行的政策,宋太祖立下的“不欲以言罪人”、“不杀士大夫”和“优待文士”的誓规看来是被其子孙很好地记在了心上。这种相对宽松的政治氛围,一方面造就了宋代文化的繁盛,一方面也形成了宋代官场言路开明的气氛,这不能不说是反对“王安石变法”声音特别嘈杂的一个重要原因。但面对这些百般诋毁“新法”的大臣,宋神宗如何处置他们呢?杀头坐牢他不会干,贬谪,把他们贬到地方为官便成了他惩罚这些反对者的最好办法。
有证据表明,变法施行的第一年,翰林学士郑獬因反对均输法、青苗法被贬知杭州,宣徽北院使王拱辰、谏官刘挚、杨绘因反对免役法分别被罢判应天府、知邓州、监衡州盐仓。后来,知制诰钱公辅因反对市易法被贬知江宁府,右谏议大夫吕诲因弹劾王安石十大罪状而被贬知均州,如此事例,不胜枚举。
简单来看,把他们送到远离汴京的僻地,眼不见,心不烦,听不到他们在耳根边的聒噪,似乎就可以静下心来开展变法活动了,其实不然,这些对“新法”想不通,甚至鄙夷敌视的人一旦放任地方,把持基层权力,更可以借势阻挠“新法”。他们有时以地方父母官的身份,现身说法,攻击“新法”的弊端,有时摄于皇权之威不得不执行“新法”,却也是阳奉阴违,以对策应政策。“新法”本身就有许多不足,加上这些走样的“执行”,岂不是漏洞更大,招来的反对声更多?
韩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熙宁二年,三朝元老韩琦因抵制“新法”被贬判大名府,熙宁三年二月,当青苗法传达到大名府时,韩琦不顾年迈,写就数万言长疏,专门条陈青苗法之害,认为青苗法是“盘 削百姓,以佐人主私费”,要求神宗纠偏补弊。此言一出,朝野震动,司马光、范镇、赵瞻、欧阳修等同声响应,“新法”起草者曾公亮、陈升之随之产生协摇,连神宗皇帝也曾一度想废止此法,青苗法在大名等地的推行因此大打折扣。
这样一来,王安石的变法,富了国家,却穷了百姓;急于求成,却疏于渐变;削弱了朝廷中的反对之声,却加大了地方上的改革阻力,其变法的败势也就不是他的“三不足”的豪气所能逆挽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