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权凤
【摘 要】合并会计作为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一个世纪以来,众多学者、专家对其不间断的研究反映了该领域问题的复杂、多变和实务界对这一研究的迫切要求。合并会计涉及大量理论和实务问题,内容错综复杂。本文从企业合并的现状出发,对我国会计合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现状;建议
一、我国企业合并会计的现状
(1)我国非流动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而证券市场股票价格是对流通股的定价,因此在换股合并中,被合并公司的非流通股就难以确定。(2)股票价格泡沫过高估计企业资产。股市上股票价格泡沫一直存在,在换股合并中,主并企业换出的股票因市场估价错误而被高估的部分,并非资产而是一种损失。而在购买法下,被高估的部分计入合并商誉,当价格高估到相当程度时,商誉会计难以反映其真实性。(3)购买法实际上目前在我国行不通。在实际业务中,换股合并对主并上市公司合并基准日所在年度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都很小,而且由于主并企业都是绩优股,合并前的净资产收益率均满足配股资格线的要求,因而不存在明显的利润操纵动机。权益结合法无视这些增(减)值的存在,在账面上不体现,这就暗藏着潜在的盈利或亏损,为主并企业日后的利润操纵提供了相当的空间。
二、我国企业合并会计中出现的问题
(1)使用购买法时,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评估业的不完善影响被并企业公允价值的确定。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只经历了十年的发展,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素质较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不完善,因而资产评估结果的公允性难以保证。(2)主并企业的管理者使用权益结合法操纵利润。从实证看,被并企业的总资产在评估后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减,而权益结合法无视这些增(减)值的存在,在账面上不体现,这就暗藏着潜在的盈利或亏损,为主并企业日后的利润操纵提供了相当的空间。此外,换股合并后被并企业的整体性出售将可能为主并企业带来巨额的即时利润。(3)权益结合法导致企业价值低估,甚至出现折价发行现象。由于使用权益结合法时,是以账面价值为主要计量手段,在许多案例中这使合并后企业的价值被低估,在有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出现折价发行的现象。在TCL集团换股合并案中,就出现了流通股入账价值低于面值的情况。我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以,由权益结合法所导致的折价发行与现行的公司法相冲突。
三、处理我国企业合并会计问题的对策
(1)尽快颁布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规范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到目前为止,我国财政部还没有颁布《企业合并》准则,实务中仍主要参照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随着环境的变化与合并业务的增多,特别是换股合并业务的出现,以及由于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处理企业合并会产生显著的差异,因此上述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合并业务的会计处理急待规范。(2)尽快完善公允价值形成机制,使公允价值能有效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国际上最主要的计量属性之一。我国在近些年制订的许多会计准则中也普遍使用了这一计量属性。但由于我国公允价值形成机制的不完善,使得这一计量属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以至于财政部会计司后来又对《非货币性交易》及《债务重组》中使用公允价值进行了调整,转回使用账面价值。在购买法的使用中也需要使用公允价值,因此也会遇到上述同样的问题。但不管我国的国情如何,我们必须清楚地知道一点,即公允价值和购买法是发展的大趋势,是当今国际上的主流观点。我们不能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而否认它们在理论上的合理性以及在实践中积极采用。(3)要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阶段。表现在会计信息上,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展,会计业务处理日趋复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组织和个人受到利益的驱使,钻法律、法规、准则的空子,造假账、编假报表,欺骗国家和投资者。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必须加强监督机制。需要证券监督部门、产权交易市场、会计及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资银行等各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各部门的监管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不被滥用。
参 考 文 献
[1]汪祥耀.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J].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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