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帆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300222)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由于身体衰弱生活无法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帮辅日常生活的被保险人(基本是老年人),提供一份护理服务或经济保障的保险。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提升老年人、重大疾病和慢性病患者生命质量,弥补社会医疗保险保障不足的现实选择。
截至 2011 年底,我国 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23 亿,占全国总人口的 9.12%,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伴随着我国人口高龄化发展的同时,失能老人规模也不断扩大,据调查预测,2010 年末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 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0%,到2015 年即“十二五”期末,我国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将达4000 万人,比2010 年增加700 万人,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5%,失能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庞大的老龄化人口和不断增多的失能老人,会导致对长期护理的需求越来越大,而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现实选择。
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家庭成员作为护理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但随着家庭结构变化,传统的家庭护理模式逐步向社会化方向转变。“四二二”、“四二一”甚至“八四二一”等倒金字塔型家庭结构的大量涌现取代了传统的家庭结构模式,而处于中间一层的“夹心夫妇”不但要照顾子女,赡养老人,还要外出工作养家糊口,日趋增大的家庭负担已使儿女对养老护理问题力不从心。另外随着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和社会流动性的提高,子女外出工作现象频繁,独居的空巢老人越来越多:1983 年,我国空巢家庭在有老人的家庭中所占比例只有16.7%,2003 年上升到25.8%,2007 年则达到27.9%。在这种情况下,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家庭小型化、空巢化,弥补传统家庭养老的不足的有效途径。
在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逐步提高的情况下,人们的预期寿命明显延长,据全国老龄办发布的《2009 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在2009 年,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超过73 岁。但随着老年人年龄增长的同时,其患病率也随之增加。据预测,年龄每增长10 岁,患慢性病的概率将增加50%以上。与此同时,在当今社会各重大疾病和慢性病的发病率也逐年提高,不仅直接治疗费用庞大,其后期的护理费、康复费等支出也相当巨大,而且随着人们健康需求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费用也快速增长,这些都给病患家庭造成了沉重负担。
1997 年12 月日本《护理保险法》由会议通过,2000 年4 月 1 日开始正式实施,政府作为管理主体。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对老龄化社会中身体衰弱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公共护理的一种重要尝试,它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将40 岁以上人群均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范畴,并以65 岁为界划分两类被保险人,采取强制保险方式,要求被保险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护理保险费。
表1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使个人、家庭和政府三方面都获得了一定的实惠,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首先,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切实解决了老、病、残人士的护理问题,而保费的缴纳使护理费用有了较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效缓解了需护者及其家人的经济负担,提升了需护者的生活质量。其次,长期护理保险的建立增加了社会就业岗位,推动了护理行业的发展。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障下,有护理需求的人越多,护理人员的规模也会随之越来越大。最后日本护理保险的实施减轻了政府的经济负担。实施该制度后,需护老年人从普遍的住院护理转移到了社区和家庭护理,降低了新建福利设施费用。同时“社会性入院”现象得到了有效缓解,避免了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金额的居高不下,中央政府财政支出也节省资金4 万亿日元,而且大部分保险对象都享受到了应有的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一个经济问题,它关系到老龄化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也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离不开政府扶持和法律监督,因此我国应研究出台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相关法律和财税政策,通过法律规范和税收优惠政策来约束和鼓励个人和企业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护理行业。比如在法律规范方面,可通过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护理保险法》来明确长期护理的内容、长期护理保险承保范围、接受护理人员的基本权益以及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均予以法律形式的确认,从而对长期护理及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起到规范的作用;在税收优惠方面可将企业为雇员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全部作为公司的经营费用而成为税收的扣除额;个人为自身或家庭成员购买长期护理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不算应税收入;应允许经营商业护理保险的保险机构享有利润免征所得税、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措施会直接促进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同时会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缓解个人缴费能力欠缺的问题。
我国需要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构建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体系。首先,我国专业护理机构数量有限,需要建立众多专门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护理机构。政府一方面可推行一些优惠政策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专业护理机构,从而提高机构经营管理质量,增加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另一方面政府还需采取措施鼓励促进护理行业专业化发展,如制定护理服务专业标准开办护理专业等级考试、增加护理专业在高考招生时的指标,培养高层次护理人才等。其次,构建家居护理体系和社区护理体系,使需护老人在家中、社区就可以享有良好的护理服务,这也比较迎合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理念。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应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发展,单一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只能满足部分老年人的需要,无法缓解多数中低收入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因此它需要结合社会保险。而鉴于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应分阶段进行:近期采取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为辅的发展模式,长期则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发展模式发展长期护理保险。
我国是在经济并不发达的情形下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我们既要面对发达国家曾经和正在经历的老龄化问题,又有可能面对发达国家不曾面临的特殊问题。因而长期护理不仅关系到每一个人切身利益,更涉及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面对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及医疗费用大幅上涨等现象,因此我们要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应对老龄化问题发展经验,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缓解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压力,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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