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祺
(武汉星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 430083)
经过 20多年的发展,建设监理制度日趋完善,但随着工程建设整体质量要求的提高,监理的责任越来越重,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目前,大多数工程监理仍是施工阶段的监理,而项目上存在着安全、质量、进度等诸多可能突发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防范,将给监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危机。因此,监理企业应该具有风险管理意识,要能识别风险、防范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力度,提高监理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监理责任风险是指导致监理不能完成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一切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造成监理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随着法律、法规对监理的要求日益严格,社会对监理的要求不断提高,监理自身所掌握知识和经验的局限性等原因,都大大提高了监理风险。
监理企业必须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合理地采用规避、减少或转移等方式方法,对监理活动或事件所涉及的监理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才能将风险事件造成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风险因素识别是风险管理中的首要步骤,笔者将监理的主要职责划分为“审、查、停、报”四项,而每一项中又存在三种风险因素,即超职责履行、主观不履行、客观未履行。至于因监理个人职业道德等因素,导致监理履行职责未有效履行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事故疏于防范”,就近些年的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来看,几乎每一起事故都存在事前控制不到位的现象。而事前控制中,监理的资料审查占了相当的比重。因此,监理要在以事前控制为工作重点的前提下,从现场的实际工作任务和目标出发,对工程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审查,来预防事故发生,降低监理的职业风险。
因监理在审查工作不到位,造成的风险主要表现如下。
(1)超职责履行。总代签署开工报告,监理自行签署应由设计单位确认的设计变更。
(2)主观不履行。未按规定审查承包单位资质,发现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未及时报告。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未按规定签认工程质量验评资料。
(3)客观未履行。未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但由于现场条件复杂,加之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职责履行的情况存在千差万别。
监理职责风险主要体现在检查工作不到位上的一般表现如下。
(1)超职责履行。总代签发工程进度款审批单。
(2)主观不履行。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应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进行旁站监理。发现工程施工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未按规定进行复验和确认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未按规定审查、抽检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工程计量签证。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时,未及时制止。
(3)客观未履行:对应当检查的未按照规定随意检查。对质量隐患的整改结果跟踪检查不到位。未按规定处理工程变更。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 5.4.11条、第 5.4.12条之规定: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由此可能存在的监理风险主要表现如下。
(1)超职责履行。错误地签发了指令。
(2)主观不履行。发现严重的施工安全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客观未履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隐患未按规定及时要求整改。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要予以相应处罚。其类似情况主要表现为主观不履行,如:明知道建设单位的行为违法,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对施工单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人员常常是按专业或区域分散在项目上单兵作战,管辖的范围大,突发事件多,又承担着工程项目的“四控两管”等责任,发生质量、安全责任风险的比例相对较高。但无论面临的是何种风险,最根本的控制措施都应该是从监理自身做起。监理企业应本着“事前防范重于事后处理”的原则,重视员工质量、安全风险意识的培养,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各级培训机构的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将风险管理意识融合到岗位职责中,提高员工对潜在风险的警觉,牢固树立监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加强过程控制,在各个环节降低运行风险,减小风险发生的概率。
现场监理行为的随意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职能的发挥,而且也是导致监理责任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如:因监理行为的随意性,导致检查验收宽严失度,或质量验收时不按程序执行,监理工程师就应当承担职务行为不力、不当的责任。又如:因监理行为的随意性,致使该查的未查、该审的未审、该验的未验,而酿成了事故,监理工程师就必须承担职务行为过错的责任。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增强责任风险意识,克服监理行为的随意性,规范监理行为,尽力避免超职责履行、主观不履行或客观未履行情况的发生,减少责任风险发生的概率。
而规范现场监理管理制度,将有助于监理工程师减少工作上的随意性。通过规范管理制度,可以明晰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增强监理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因此,在项目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部应结合所承担的工程具体情况,明确监理工作目标,制定行之有效的、规范化的现场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承担方面,应该明确项目部内所有成员各自要承担的责任,以便将这方面的风险置于有效的控制之下。
监理工程师签发工作指令(如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是国家赋予监理工程师的重要权利,是监理工程师工作的主要管理手段,也是监理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但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监理工程师指令也是容易给监理带来责任风险的主要险源之一。例如,对工程中某些涉及需要由业主方或设计人员确认的内容,若监理工程师越权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又如,若监理工程师签发了错误的指令而因此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那么监理的责任也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必须规范对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管理。下发指令前,先与承包商进行口头沟通,如能及时解决,则可不必下发指令。若要下发指令,则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该总监签发的不得由专业监理签发等。对提出的问题要明确,并且有充分依据。最后要及时督促承包商进行整改回复,以达到真正发挥监理指令的作用。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不规范在实际监理工作中是很常见的,例如,在施工单位报验后,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材料或工序进行明确的认可。又如,施工单位未进行报验就自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造成难以整改的既成事实等。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给工程质量带来了隐患,同时也增加了工程监理的责任风险。因此,规范质量验收程序、严格照章执行,是减少工程质量隐患的重要手段,是降低监理工程师自身责任风险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也规定,对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承包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因此,监理工程师在进行质量控制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一定的验收程序及相关的合同、法律实施监理,降低监理风险的发生概率。
工程是施工单位做出来的,监理的工作则主要体现在资料上。尽管监理工程师与参建各方及项目监理部内部能用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但是只有书面资料才是最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最重要的监理职责履行情况的表现方式。如:工程相关的合同、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各类报告报表、网络计划、监理通知单、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验收资料和工程变更等等。
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或者重大问题发布的指令、命令及确认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这不仅可以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而且为将来的工程纠纷、事故调查等积累了原始资料,使指令、命令及确认有可追溯性。在审批方案、现场检查、下达指令、报告请示时,都应注意其正确性、完整性、严密性和严肃性。有时有些监理工程师由于怕麻烦等种种原因,不愿意填写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专题报告和下发监理通知单等书面记录,或者记录流于形式,造成事后无“管理痕迹”,要承担监理责任的被动局面,这将大大提高了监理的责任风险,是极其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造成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无论是采取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中的任何一种方法,都应该以人为本,从监理人员自身抓起。因此,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理责任风险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在监理服务中,全面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准确定位、超前应对,学会识别风险、规避风险,就能挑战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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