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泥协会
第一条 为促进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和化解产能过剩,为提高行业的创新能力、节能减排和经济效益,为促进行业内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和诚信建设,建立企业市场行为的自律与他律的管理约束机制,有必要制订本行业自律与协调公约,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在确保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等前提下,特制定本公约。
第三条 公约的成员单位是指在水泥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研究设计、工程建设、设备制造、检测认证、省市协会、媒体广告等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并涵盖所有中国水泥协会会员和省市间接会员。
第四条 公约的成员单位必须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以公约为鞭策,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共同遵守,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水泥协会是本公约的总监管和协调机构,省市水泥协会是本公约的省市监督协调机构。当涉及公约成员单位跨省区时,由中国水泥协会为协调机构。
第六条 规范项目投资行为
1.公约成员单位对以新线新增产能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必须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协会通报说明项目建设的合规性 (附批件)。
2.不论成员单位是否对投资项目作通报说明,省市协会有责任组织省市内相关企业对新建项目是否造成新的产能过剩和市场恶性竞争作出评估报告,并通知建设成员单位、上报核准机关。
3.公约成员单位应该对兼并重组项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向被兼并企业所在省市协会通报投资结果,并在中国水泥协会网站上择适当时机进行消息披露。
4.公约成员单位在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第一时间公布签约协议后,签约双方应恪守诚信,严格履行协议,双方共同努力以促进兼并重组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 坚持市场公平竞争行为
1.公约成员单位以合作共赢为目的,坚持行业利益、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一致为原则,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不以排挤或有意伤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不允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搞乱市场。
2.公约成员单位以节能减排为目的,按照季节和施工期自律安排停窑检修的时间和期限。
3.公约成员单位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缔结价格垄断协议,不谋取市场暴利。不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4.在省市协会的组织下,具有市场主导实力的企业应积极参与市场调研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市场需求分析。也可以建立多个省市协会之间的多边协商机制,以促使区域市场的合作和平衡。
5.从事国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也应遵守共赢原则,参照本公约建立协商机制,避免对外工程投标中的竞相压价行为,维护行业和国家利益。
第八条 技术创新合作行为
1.各省市水泥协会应定期组织相关企业就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开展技术交流和能效对比、环境达标活动,促进节能减排有序发展。
2.公约成员单位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剽窃他人技术成果。对有益企业技术进步的技术成果不搞企业内部封锁,应允许向其他企业有偿推广,促进行业共同技术进步。
3.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国水泥协会就行业共性问题而组织的重大课题研究。参与者共享研究成果。
4.及时向协会提出有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建议、技术政策建议,共同推进行业标准创新,技术政策有利。
5.协会组织企业之间开展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维护行业利益行为
1.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水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做到清洁生产,注重厂容厂貌、卫生绿化,注重提升行业形象,为行业争光。
3.距离城市相对近的水泥企业要自觉开展水泥窑协调处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提高工业废渣利用量,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为国家低碳经济和生态保护做出更大贡献。
4.中国水泥协会和省市水泥协会要及时向在政府和社会反映企业诉求,帮助和协调企业的共同利益,创造企业经营的外部条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5.公约成员单位应注重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积极参与有关机构组织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活动。检测认证的成员单位要客观真实地报告产品质量结果,自觉维护行业信誉。
第十条 企业保障员工权益行为
1.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按时发放工资津贴,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企业必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定意外事故应急方案,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做好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岗位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社会组织的作用。
4.支持和关心企业周边社区的环境建设,开展必要的公益活动,让周边社区享受企业发展的利益,为企业和职工创建安全、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行业成员生产和经营的水泥或水泥基产品是用于建筑和工程,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制度,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必须以工程安全为己任,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对低价倾销,反对市场垄断,积极参与行业自律行动,接受政府监督管理。在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勇于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自觉遵循诚信原则,努力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四条 提倡文明竞争,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倡导通过适应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等自我进取方式参与竞争,以义生利,以德兴业。
第十五条 提倡行业内部的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和行业间的协作,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大事相商、共谋发展。
第十六条 提倡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以强化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为核心,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对背离上述行业道德的现象和行为,提倡互相监督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向有关协调和管理机构如实反映。
第十八条 中国水泥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成员单位传递有关水泥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 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公约监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可授予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中国水泥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审议通过后生效,报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中国水泥协 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分支行业成员单位同意,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 施。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水泥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