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认同教育

2013-08-15 00:44余维武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全球化共同体公民

余维武

(南京师范大学 道德教育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0097)

20世纪末以来,信息科技革命引起了人类的大变革,全球不同地区与国家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的联系和交往愈加普遍,全球化现象遂凸现出来。在全球化沛然不可阻挡的背景下,诸如民族国家、公民身份等理念面临着重新思考的必要。由此,如何培养公民对国家的认同与忠诚,成为了公民教育领域内亟须研究的问题之一。

一、特定政治共同体视野下的公民观

“公民”(citizen)是一个源自西方传统的概念。自产生之时起,便与特定政治共同体联系在一起。因此,对“公民”概念的历史流变加以辨析,便首先要把“公民”放在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框架下进行考量。

从历史和辞源上看,“公民身份”先是与城邦(城市),继则与国家相联系。“公民”(citizen)源自拉丁语的 civis,意为 civitas(城邦,city-state)的一个成员。拉丁语的civis和civitas对应于希腊语的politēs和polis。在古代希腊和罗马,只有公民是共同体(城邦或者国家)的一个完全的成员,能够参与共同体的政治治理。而所有其他成员,包括妇女、儿童、奴隶和外来者,则不能享有这种政治治理资格[1]。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公民”则意指自由市或者城市共和国的居民。法文的citoyen(公民或市民)乃由cité(城市)而来,意指“居住于自由市的居民”。英文的citizen也有相同的意涵,它是“城市中的自由人”或是“享有交易自由及其他特权的城市居民”。德文的bürger也是由“自由市”的概念而来,指居住于此种城市享有特定权利的人[2]。随着自1648年为结束宗教战争而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延续至今的国家模式,以及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而带来的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公民”即和“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脱离民族国家,则不复有“公民”,没有“公民”,则“民族国家”不具有“近代性”。自此,公民概念的核心部分是指公民享有一种面向国家的资格、地位或权利。也就是说,近代以来的公民概念必须与民族国家概念结合在一起,二者有相互依存的关系。

正因为“公民”与特定政治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事实,因此,近代以来的公民身份便可以首先界定为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所拥有的、在特定的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成员身份。这意味着要确立一种“资格”,或者说,意味着要确定在一个特定疆域内所有的居住者中,谁将被看作是公民而赋有特定的权利[1]。在此意义上,拥有公民身份可以理解为与拥有某个特定民族国家的国籍是等同的。因此,公民身份首先意味着是一个排斥性的范畴。这个排斥性范畴将“公民”与陌生人、外人、外侨等区分开来。

自近代以来,公民概念虽与民族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但是,在民族国家框架内,却未必衍生出公民观念。“民族国家”和“公民国家”之间是有重要区别的。“公民国家”的主要区分概念是“君主专制国家”或其他形式的专制国家,而“民族国家”则不是这样,“民族国家”的区分对象是前近代的王朝国家或帝国。也就是说,近代以来建立的民族国家有可能是公民国家,也有可能不是公民国家。公民是公民社会的成员,而不是国家统治者的臣民或奴隶。拒绝神权论、君主专制,以及中世纪所界定的“属民”(subject)概念,进而接受“个人”(individual)这个理念,对西方世界而言,这样的转折是公民理论最重要的转折之一[2]。“公民国家”的意义在于,它使得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成为合理合法的要求。实际上,公民之最古老的意义,也即参与政治上的自我治理,亚里士多德即将“公民”定义为同时集统治权与受治于一身的人,从而使“公民”在概念上与政治治理无法分开。

自近代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在全球各地开创了“由臣民向公民”转型的进程后,这个进程至今未止,尽管世界上绝大多数政府都已宣称自己是由“公民”构成的某种类型的“共和国”。因此,在今天,公民的核心意义不仅是意味着一种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资格,而且意味着是否享有基本的自由权利。正如威尔·吉姆利卡所说:“公民身份一方面与个人权利观念紧密相连,另一方面又与对特定共同体(community)的隶属观念密切相关。”[3]这些基本权利,按T.H.马歇尔的观点,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的成员,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公民”。

二、公民观在当代全球化背景下的嬗变

正因为传统公民观与特定政治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事实,因此,近代以来公民教育通常是在民族国家的框架下加以考量的。在传统公民教育中,关涉到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但是,这种传统的以个人—国家为思考框架的公民教育,正面临着自20世纪末以来全球化趋势的冲击。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全球化”成为国际学术界使用最为普遍,但同时也是内涵界定分歧最大的概念之一。那么,到底什么是全球化?A.麦格鲁对全球化做了如下界定:全球化是指超越构成现代世界体系的民族国家(包含着社会概念)的复杂多变的相互联系和结合,它确指一种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在地球某一地方的事件、活动、决定会给另一个地方的个人、群体带来重大影响[4]。马歇尔·麦克卢汉在《传播研究》一书中则提出了“地球村”的概念来描述“全球化”现象:“地球犹如一个个村庄。世界各国文化在‘世界化市场’的基础上正在经历巨大的转型,这种转型既表现在各国文化的交流和合作上,也表现在媒介技术上。”罗兰·罗伯逊认为:“作为一个概念,全球化既是指世界的压缩,又是指对世界作为一个整体的意识的增强。”[5]吉登斯则认为:“全球化是指一个把世界性的社会关系强化的过程,并透过此过程而把原本远离的地方连接起来,令地与地之间发生的事也互为影响。”[6]综合以上诸位学者对全球化的描述,似乎可以认为,全球化实际上是描述了这样的一个过程,即一地区发生的事情会迅速对世界其他地区产生影响,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的人类社会活动领域,全世界不同地区和共同体之间的互动网络与流动范围不断扩大,影响不断加深,速度不断加快。“在相互依存日益复杂的时代,国家不可能完全地使其公民免受其他地方事件的影响,而国内的繁荣与人类安全也强烈地要求采取多边协调行动。”[7]因此,全球化可以定义为“既是一个使地域间日益紧密的相互联系成为决定性因素的过程,又是一种使‘全球主义’成为一种支配性策略”。

自20世纪末以来,日益凸现的全球化现象,对民族国家框架下的传统公民观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其中最大冲击之一,就是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意识。培养公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意识,本是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之一。但是,全球化对一直以来是确认公民身份的权威和唯一来源的民族国家提出了挑战。这些挑战在向人们提出一个根本的问题,那就是:“到底是什么将公民维系为一个政治共同体?”[2]

首先,由于全球化进程导致了各式各样的移民,母国和东道国社会之间那种异常复杂的关系,将导致传统的民族国家公民观念陷入困境。面对这种困境,哈贝马斯敏锐地指出,移民激发起来一个民族在伦理—政治方面的自我理解,因为移民同时也改变了民众在伦理—文化方面的结构[8]。对于这些移民来说,传统的那种绝对排斥性的民族国家认同基本上不复存在。相反,这些移民很可能将会发现,在不同的层面和对象上,拥有多重的认同和忠诚并不是多么困难的事情。日益增长的多重国籍发生率也表明,公民身份的跨国维度不仅仅是政策的一个对象目标,而且也越来越成为社会认同的一个来源和标记。由这种正在形成的对多重国籍的承认所造成的问题是,尽管它形成于作为主权行动者的国家所采纳的公民法规的相互作用,但它的影响却深入其他国家的国内管辖权,并使个体从属于两个或更多个国家。而对于那些一直视自己为同一种族或族群的民族国家来说,这一困难就变得更加复杂。

其次,由于全球化发展而激发起的少数族群争取自我认同的努力,成为瓦解现有民族国家的主要力量。全球化一方面蕴涵着普遍主义的倾向,促进了人们逐渐把世界视为一个整体,但另一方面,却又激发了不同民族国家要求维护自身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以及民族国家内部少数族群争取自我认同、尊重差异的努力,并且产生了诉诸认同与差异的族群政治。诸如苏联、南斯拉夫的解体,北爱尔兰及魁北克的分离运动,以及当前某些民族国家内部少数族群争取认同的斗争,都是具体的例子。这样,正如菲利克斯·格罗斯所说,在全球化的今天,“两个表面上似乎同样的辩证过程正在塑造着欧洲和其他地区的国家的未来,这就是一体化进程和同时存在的、有时甚至是暴力性质的分化和分离的趋势”[9]。这两种同时存在的趋势势必对原有的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公民认同产生巨大影响。

最后,经济全球化对居住在固定的民族国家领土范围内并效忠于国内政府的传统公民观和种族观提出了挑战。伴随着资本全球化的必然结果之一,就是劳动力市场的全球化。跨国公司的老板、高级经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直至普通劳工,经常穿梭于设立在不同国家的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正如古典王朝时代的人们可能对家族的忠诚更甚于对王朝的忠诚一样,对于他们来说,或者效忠跨国公司往往甚于效忠国家或民族[10]。

面对上述由于全球化所引发的公民认同意识问题,现代民族国家如何应对,必然会反映到其公民的国家认同教育的对策上。

三、“世界公民”观念的重新兴起

全球化对传统的民族国家框架下的公民身份认同造成的另一个影响,是“世界公民”观念的重新兴起。“世界公民”的观念最初出现在公元前4世纪的古希腊。犬儒派哲学家第欧根尼第一个称自己是一个世界公民,并以此来批判城邦,因为他相信,城邦不再拥有对个人之政治忠诚的第一要求权。

自第欧根尼之后,主张这种超越特定政治共同体范围的公民概念,代不乏人。如希腊化时期斯多葛派的克瑞希庇斯、帕那提乌斯,罗马时代的西塞罗、塞内加与奥勒留,都是古典时期世界主义色彩的代表人物。这些思想家均鼓吹一种超越国家界限、诉诸自然法则与普遍人性的公民概念。近代以来则有康德、潘因、爱默生、梭罗、托尔斯泰等人主张世界公民的观念。

20世纪90年代以后,喷气式飞机、越洋电话、因特网、国际贸易等,日益真正地将人类联结为一个整体。在这样的背景下,世界公民概念重新兴起,以此来唤起和捍卫集体和个人对于世界整体的强烈责任感,并支持建立有效的全球性制度,以应对解决诸如全球贫困和不平等、环境衰退、对人权的侵害等问题。面对这些共同问题,仅靠民族国家的主权政府很难有效地解决它们,而需要跨国性的国际合作。这促使许多思想家提倡世界公民概念,质疑那种认为国家的第一要务——或许在许多情况下认为是唯一要务——就是促进它自己公民的福利的观念,并以此努力培育个人对其他社会、对这个作为整体的星球的高度责任感,以强化大家都归属于一个普世人类共同体的意识。世界公民概念意味着我们同时属于两个共同体,一个是界限分明的政治共同体,一个是更宽广的包括整个人类在内的道德共同体。在这方面,全球环境公民权的观念尤其重要。

上述分析表明,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经验和实践在坐落定位上确实已不同程度地逾越于民族国家的领土范围。无论是对于具有正式身份的组织、对权利和公民权实践的保护而言,还是对集体身份认同和集体团结的体验而言,民族国家都已不再是它们囿于其中实践或获得的唯一场所。当然,它依然是最重要的场所,但已不再是唯一的、排他性的场所,这种排他性上的变化,标志着一种重要的新动态[1]。那么,面对这种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动态,民族国家的公民认同教育应该如何应对?

四、全球化背景下公民的国家认同教育的建构

全球化对传统的以现代民族国家为思考框架的公民观产生了重大挑战,而这种挑战又必然反映到公民的认同教育当中。因此,当前公民的国家认同教育,就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的个人—民族国家的关系中加以考量,而要把公民认同教育放在个人、国家以及人类整体的框架下加以分析。

1.公民的国家认同感的教育

培养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通常是传统公民教育的主要宗旨之一。那么,在全球化对传统民族国家的主权运作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并改变着传统的民族国家公民身份和公民观之时,如何看待传统公民教育的这种要旨?

需要指出的是,全球化虽然在改变着国家行为和治理的状态,但并没有因此而终结国家。在可见的将来,民族国家及其主权政府还会长期在人类政治生活中扮演核心的角色。只要民族国家没有在国际政治“终结”,那么其所在国就会在其主导的教育中促进其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而且,一个人对本土本国的认同,实际上往往是其自身生命体验的主要来源,除非某些迫不得已的原因,否则一个人往往不会轻易改变作为自身生命体验主要来源的本土本国的认同感。

传统公民教育中,对认同感的培养,建立在强调公民具有相同的血缘传统、文化与语言以及共享的政治制度之上。对于这些不同的认同来源,不同国家在实施公民教育中各有建构,具体到不同的公民个体,也会基于不同的理由来型构自己的认同。例如有的人基于共同的族裔传统纽带认同国家,有的人出于热爱本国的政治制度,认为本国的政治制度足以提供本人各种规划之保障而认同国家,还有的人可能出于热爱本国的历史文化而对国家产生认同感。

如何看待这些建构国家认同教育的不同来源?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现代世界几乎没有纯粹的单一种族国家,今天的国家大多数是多民族国家,伴随着全球化而兴起的少数族群争取自我认同、尊重文化差异的斗争,冲击着原有的以主流种族文化为核心的认同教育。过于强调主要种族的族属和文化传统,很可能导致这样一个后果,即不仅不能培养公民的对国家的普遍认同,相反,还会唤醒少数族群的明确的族群意识,激起少数族群的反感,甚至有可能导致族群分裂和对立。另外,在民主自由成为世界潮流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在规划自身的生活目标、追求美好的人生理想的过程中,是否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即使不是最为重要的因素,至少也是极为重要的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仅以进行共同传统、文化与语言为内容的教育,而缺乏具有平等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和正义的政治制度,就不会赢得公民的认同。

因此,在多民族国家里,为了把属于不同族群的公民紧密联系起来,就需要一种超越特殊的族属认同和宗教信仰的基本纽带。在公民国家中,这种纽带就是以尊重、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公民权为基础的公民政治。公民国家承认多民族国家中的双重身份:族体身份和公民身份。族体身份取决于共同的语言、传统和文化,而公民身份则是对国家、对统一国土的认同。公民国家尊重不同民族自身的语言、文化与宗教等权利,同时通过实行法治,保护每一个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以及其他权利,从而赢得公民的认同。

密尔认为,就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运作方式会对所属公民的精神产生巨大影响而言,政府或者一套政治制度不仅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同时也是国民教育机关[11]。是否保障公民的各种自由权利,是否保证公民能够按照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参与政治与社会的治理,深刻地影响着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在专制国家最多只有一个爱国者,就是专制君主自己”,因为“使一个人不能为他的国家做任何事情,他也就不关心国家”[11]。而在公民国家里则不同。托克维尔指出:“使人人都参加政府的管理工作,则是我们可以使人人都能关心祖国命运的最强有力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唯一手段。在我们这个时代,我觉得公民精神是与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可分的。”在一个公民国家里,“每个人为什么会像关心自己的事业那样关心本乡、本县和本州的事业呢?这是因为每个人都通过自己的活动积极参与了社会的管理”[12]。公民国家里的公民由于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在参与国家的政治与社会治理中每时每刻都感觉到国家的命运与自己的命运休戚相关,对国家的归属感每天每日都在通过履行一项义务或行使一次权利而实现。也就是说,公民国家的认同教育,首先是一个公民的政治共同体对其所属公民施行的公民的认同教育,而不是首先建基于族裔血缘的认同教育,更不是属于一个专制政体的臣民的认同教育。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认为,在全球化的背景和由多族群组成的公民国家的框架下,要培养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首要的因素是政府要建构起一个普遍平等的保障公民的各种自由权利的正义制度,在这样一个正义制度里,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因为平等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而感受到自己和祖国休戚相关,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因为自由、平等、安全地规划自身的生活目标,追求自身的人生理想而产生对国家的归属感。

2.世界公民意识的培养

在一个全球日益紧密联系,成为一个相互依存的命运共同体的时代,一个现代公民,生来注定具有双重身份,即既属于某个民族、某个国家,但同时也是人类共同体的一员。所以,现代公民承担着双重义务:一个是对自己的民族或国家;一个是对人类共同体。在这种情势下,公民的国家认同教育便需要在对民族国家的忠诚和人类共同体的责任之间取得一种平衡,这种平衡需要培养一种世界公民的意识。

所谓培养世界公民意识,就是通过特定的世界公民教育,使公民了解到世界上具有不同的人种、文明与风俗习惯,不认为自己的文化必然优于其他文化,并在对其他国度、少数民族、社会边缘团体产生同情和理解的基础上,养成“吾等同为人类”的人类普遍精神与共通德性;认识到自己同时归属于两个共同体,一个是出生所在的共同体,一个是全体人类所构成的共同体,在全球化的今日,这两个共同体的命运息息相关,从而乐意积极思考全人类共同面对的贫富差距问题、族群冲突问题、性别歧视问题、宗教信仰和冲突问题、环境生态保护问题以及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从而克服一国公民身份有可能带来的狭隘排外的心态与行为[13]。

公民的认同感教育如果仅仅关注于对自身国家权益的维护,仅仅以种族血缘关系为核心的认同,由于其所具有的排他性,常常易于走向狭隘的民族主义,在全球化的今天便易于受到质疑。因此,为了人类的共同繁荣与生存,最终也为了自身民族国家的长远利益,固然要对本国公民进行本国的历史、文化、语言传统、本土价值的教育,以培养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与认同感,同时也要注意培养公民具有世界公民意识,自觉地把本民族的繁荣发展与人类的生存发展紧密联系起来。

在全球化的时代,公民不应将视野局限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一个有能力的公民应具备对全球社会的参与能力。公民必须跳脱传统的以国家为本位、强调个人与单一国家之对应关系的狭隘观点,以宏观的全球视野妥善处理本土价值与普世价值的关系,体认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的关系,进而培养世界公民所需具备的各项能力,方能善尽世界公民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培养世界公民意识,并不意味着强调同质的、统一的全球文化,排斥本土认同,而是在尊重本土文化的基础上,面对全球共同问题与人类共同命运而努力形成共同的普世价值。同时也要认识到,公民的本土认同往往是一个公民生命体验的主要来源,是其生命元素的不可或缺部分,同时也

是公民国家社会凝聚力的纽带。如果欠缺本土认同,则本国文化就没有“根”,整体社会欠缺凝聚力和共同价值,而对外的文化交流也将没有自身的定位。因此,培养世界公民意识,“并不要求一个公民放弃他的国家认同,而是要求他能够超越国家认同,就像他超越直接的特定族群或阶级的认同而建立国家认同一样,建立一种全球认同,不仅意识到自己是某个特定国家的公民,而且还要意识到自己同时也是这个全球化世界的公民”[4],从而在国家公民与世界公民之间的关系上取得一种平衡。

[1][英]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公民权研究手册[M].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2]刘 擎.公共性与公民观[M].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6.

[3]许纪霖.共和、社群与公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4]岳长龄.西方全球化理论面面观[J].战略与管理,1995,(6):84-88.

[5]罗伯森.全球化——社会理论和全球文化[M].梁光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6]Giddens,A.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M].Cambridge:arrangement with Polity Press,1984.

[7]托尼·麦克格鲁.走向真正的全球治理[J].陈家刚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1):33-36.

[8]汪 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M].北京三联书店,2005.

[9]菲利克斯·格罗斯.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M].王建娥,魏 强,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10]李惠斌:全球化与公民社会[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11]J.S.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 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13]江宜桦.公民理念与公民的教育台湾[J].通识教育,2005,(1):18-21.

[14]任东来.从负责任的的公民到负责任的全球公民[J].美国研究,2003,(3):128-130.

猜你喜欢
全球化共同体公民
论公民美育
爱的共同体
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构建和谐共同体 齐抓共管成合力
共同体的战斗
新旧全球化
全球化减速:全球化已失去动力 精读
全球化陷阱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十二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