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家庭农场发展经验及启示

2013-08-15 00:50蔡慧敏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22期
关键词:农场经营土地

□文/蔡慧敏

(中共新乡市委党校 河南·新乡)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在城市发生着日新月异变化的同时,广大农村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数以万计的农民工进城,农村出现“青壮年荒”,农业生产依靠留守老人显得力不从心,尽管有些传统农区大多数人没有“离土离乡”,但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生产模式逐渐丧失活力,农业生产在信息采集能力、决策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博弈市场的能力、盈利能力都非常有限。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当我们站在农业改革的十字路口时,发展“家庭农场”为我们指明了改革方向。家庭农场起源于欧美,其发展特点有许多可借鉴之处,而作为试点的浙江、上海、湖北、安徽等地为“家庭农场”这种新型的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积累了宝贵经验,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探索适合广大农村的家庭农场发展模式,使更多欠发达地区农业生产走上规模经营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道路,这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美法日三国家庭农场发展特点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大中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

1、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美国于1820年建立了家庭农场的农业经济发展制度,1862年通过的《宅地法》中又将公有土地赠送给符合条件的真正需要土地的人,这使美国家庭农场制度在美国农村得到广泛的建立和巩固。这种传统的美国自有产权自我经营的家庭农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是美国农业经营中效率最高的经营形式,也是美国农业经营中最主要的经营形式。

2、经营规模化和组织方式多样化。随着美国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经营规模的组织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从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来看,除了家庭农场外,还出现了合伙农场、公司农场。从经营规模来看,美国农场可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类,其整个发展与变迁趋势表现为农场数目的减少和经营规模的扩大。

3、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美国国土辽阔,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农业资源。由于地区差异明显,美国把全国分为10个“农业生产区域”,每个区域主要生产1~2种农产品,实现了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后来,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业劳动力的减少,农场规模不断扩大,农场主越来越无力顾及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部生产管理工作,于是分解出来一部分让专门的农业服务机构承担,这样家庭农场的职能主要集中于土地的产出或养殖业的直接经营管理,这大大地推动了美国农业服务业的发展,而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又促进了农场生产经营的专业化。

4、兼业经营。美国农业劳动力使用量本来就很少,现在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仅占总劳动力的2%,但同时农业生产资本投入量大,成本高,一般农场经营的2/3的收入要作为生产性开支再投入运营,大量的机械操作、化肥、农药等的使用,特别是现代精准农业的发展,使得农业生产成本普遍上升,而农产品价格下跌,导致农业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兼业经营成为农场经营的一个重要部分。

(二)以法国为代表的中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作为欧盟第一大农业生产国的法国,其经济总量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位居世界第4位,特别是在农业和食品加工业出口方面均列世界第一和第二位,其家庭农场的贡献功不可没。

1、土地的集中与分散。大革命时期,国民公会颁布法令,把逃亡贵族的土地分成小块出售,地价10年付清,农村公有土地按当地人口分配,农民人多地少的问题得到解决,但却使土地分散经营的状况日益加剧。直到20世纪初期,法国的土地集中化和资本主义农场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是农场规模仍然较小,远不如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大型资本主义农场,中小农场仍然占有很大比重。

2、数量的减少与规模的扩大。从20世纪六十年代起,在一系列国家干预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法国的农场数量逐步减少,农场的土地规模逐步扩大。到上世纪末,法国农场数减少了70%,平均土地规模增加了180%。

3、农场专业化程度很高。法国农场专业化按照经营内容大体可分为畜牧农场、谷物农场、葡萄农场、水果农场、蔬菜农场等等,专业农场大部分经营一种产品,突出各自产品的特点。因此,过去由一个农场完成的全部工作,如耕种、田间管理、收获、运输、储藏、营销等,现都由农场以外的企业来承担,使农场由原来的自给性生产转变为商品化生产。

(三)以日本为代表的小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日本国土狭小,农地面积有限,而且有逐年减少趋势。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但农业领域内的封建生产关系仍严重存在,广大农民无地或少地,被迫成为佃农,地主利用对土地的占有权收取高额地租。这种土地所有制阻碍了农业的发展,也给国家的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建设带来威胁。于是,日本开始致力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形成了农地私有为主,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营体制。

1、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结合。为了打破农业发展瓶颈,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确立了自耕农体制,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实行了“耕者有其田”,从此日本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

2、土地转让和相对集中。日本的《农业基本法》鼓励农民多拥有土地,但条件是这些农民只能使用本家庭的劳力,该法还允许离开村庄去城里的农民将其土地委托给小规模的农业合作社代耕,其条件是股份公司不得购买农地,小规模的合作社也必须像自耕农家庭农场那样进行农业生产。

3、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随着日本工业化的发展,农业人口不断减少。日本政府鼓励在农地小规模家庭占有的基础上发展协作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为此,政府连续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的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的土地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

二、我国先行先试地区家庭农场发展现状

(一)省外先行先试地区发展经验分析。21世纪初以来,上海松江、湖北武汉、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试点实践情况如下:

浙江:20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宁波市就有了家庭农场的雏形,出现了一批良田适度规模经营大户,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大户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和进一步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截至2012年12月,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农场有295家,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有90家。

上海:松江区自2007年推出家庭农场以来,已发展到1,173户,经营面积占全区粮田面积的77.3%。松江区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蔬菜种植或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五大原则:农民自愿有偿、经营者自耕、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费合理适度、经营者择优。松江区的家庭农场试点被称为松江模式。

湖北:武汉市从2011年确定了“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模式”,培育家庭农场99家,并下发《2011年家庭农场项目指南》,扶持资金354.7万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获得财政补贴3.58万元。2012年该市发展家庭农场68个,安排扶持资金210万元。

安徽:郎溪县农委从2009年起连续三年安排“全国农技推广体系示范县建设”项目资金共计90万元,在全县优选10个家庭农场,每年为每个农场投入项目资金3万元,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以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二)河南省家庭农场试点发展现状。

河南省作为产粮大省,理应是践行家庭农场的排头兵,但事实却不容乐观。以洛阳孟津为例,孟津有河南首家家庭农场,也是国家批准的家庭农场试点。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兴办家庭农场,孟津发展势头迅猛,上半年,洛阳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22家,孟津就占了13家,但是如果只有数量没有质量,发展家庭农场就毫无意义。在已注册和即将注册的家庭农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原来的合作社拆分而来,很多人都是盲目热衷,却对家庭农场定位很模糊,不知道家庭农场发展的明确方向。还有些家庭农场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不惜放弃粮食种植,改种经济作物,而这与中央保障粮食安全的精神是相悖的。

三、中外家庭农场发展的几点启示

(一)全面理解家庭农场的涵义。2013年“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它是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家庭农场的通常定义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这个定义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和核算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农场主应是懂管理、善经营,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了解市场的农业生产能手;三是家庭农场规模应适度,并且有一定的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四是作为一个微型经济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农畜产品应高质高效,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引导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基本是“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足十亩地”,如果实行像欧美国家的大规模农场经营就必须转移出大量劳动力,而城市是否具有这么大的劳动力“消化”能力都是个问题,因此纵观这么多年来各地土地流转实践,农业大规模经营并没有普遍发展起来,资本主导成功的也极少。因此,发展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规模化农业,必须立足国情,既要解决土地撂荒,把土地集中起来统一管理,规模化发展,又要考虑当地实际情况适合多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不能盲目推行。

比如:东部发达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水平较高,其“消化”劳动力的能力较强,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较快,家庭农场发展速度也较快,规模相对较大;而像河南、山东等平原地区,虽然发展家庭农场有着先天优势,但是也不宜发展过快,因为这些地区属于农业省份,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水平相对不高,多数农民还需要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地区可适度发展小规模家庭农场,随着地区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再逐渐扩大规模。

(三)建立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一是强化农民土地的承包权,通过确权、颁证的形式对农民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界定,从而建立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二是完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发展中介组织来规范流转市场。通过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把土地资源资产化,既坚持了农业土地所有权的不变,又通过市场化运作把资金等生产要素向农业生产聚集,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三是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体系,主要为了防止利益驱动下强占农民土地和改变农地用途等不良倾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从严从重查处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违法乱纪现象,切实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

(四)增强家庭农场的市场竞争力。现在我国大多数家庭农场还不具备“自我投入、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能力,特别是在生产投入上明显不足。为此,我们必须增强家庭农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一方面家庭农场要加强自身建设与发展,始终站在现代农业技术的前沿,依靠科技进步,获取技术效益,以加快原始积累;另一方面要寻求政府政策的支持。如美国政府主要通过农业部推广局和联邦政府的农场主家计管理局来实现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和保护。前者为家庭农场提供经济技术方面的帮助,后者提供金融信贷方面的支持。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经营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是离不开政府扶持的。一是加大对家庭农场的直接补贴力度,让家庭农场直接受益;二是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扶持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家庭农场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三是在信贷税收等方面对家庭农场主采取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家庭农场的经营实力,从而不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五)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说,高水平的城镇化与发达而全面的农业服务体系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前提。美法日等家庭农场的发展都没有离开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支持。如日本的农协、美国的农业推广局和农场主家计管理局及其他农村市场的中介组织。这些组织在农业发展资金的拨付、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信贷等方面为农业生产提供便利,为家庭农场主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满足市场千差万别的需要,有效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我国也应积极建立各种农业协会、家庭农场联合组织等,以组织化的形式对接政府、市场,为家庭农场提供适合其发展需要的生产资料,如良种、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向农场主提供各种先进的技术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产前服务体系。

(六)培养新时代职业农民。有序地推进城镇化,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农民都将变为市民,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仍然要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存在。但目前的尴尬局面是很多农民的后代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经营后继无人,于是现在的农民多数就成为了“兼业农民”,特别是以打工为主的兼业农民,因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是打工收入,农业沦为家庭“副业”,兼业农民往往对种地收入抱着可有可无的态度,种地的目的甚至仅仅是“够自己吃就行”,影响了农业的产品贡献。当前,农民兼业化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不改变不仅威胁粮食安全,而且也会距离我们的农业现代化之路越来越远。因此,在去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提出了“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而今年又提出的“家庭农场”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载体。随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离开土地融入城市,为土地流转创造了条件,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逐渐形成承包大户,进而形成家庭农场。农民转变为职业农民,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场主。因此,应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家庭农场主及成员的文化素质、技术素质和商品意识、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造就一大批现代职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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