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规则》关于电池类产品的重要变更及修订

2013-08-15 00:50陈美华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22期
关键词:易燃危险品锂电池

□文/陈美华 陈 健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苏·苏州)

笔者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鉴定监管过程中发现,大多数企业对于电池类产品空运时常常因无法及时获取最新信息而导致包装检验鉴定不合格,从而延误航班,造成损失。为此,笔者对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货物规则》第54版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对于《技术细则》2013~2014版所作的变更,着重对与电池有关的产品的重要变更及修订予以关注,现整理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危险品规则》第二章的变更及修订——限制

(一)2.3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的危险品中变化如下:更改了关于电池驱动的助行器的规定,增加了可折叠的去除电池的轻型助行器的规定。允许所有活动许可的燃料电池盒可以置入交运行李中。只要符合电池尺寸的限制,安装于设备中的密封型电池设备可置于行李中。

(二)2.4危险品的邮政运输中变化如下:国际航空邮件中允许运输的危险品扩大范围到许可安装于设备中的小型锂电池运输。邮政经营人接收邮件中的锂电池的能力应服从于民航当局的特别批准。

(三)2.5运营人物资中的危险品变化如下:可以运输的消费品中不再有安全火柴,而增加了含有锂电池的轻便电子设备。

二、关于《危险品规则》第三章的变更及修订——分类

3.9.2.6—加入识别锂电池要求的规定,包括要求生产厂家具备质量管理体系。

三、关于《危险品规则》第四章变更及修订——识别

4.4—特殊规定的变化如下:

(一)A21—关于电池驱动的设备和电池驱动的车辆的规定,已更改,便于更好识别哪个条目归属到“车辆”项下,而锂电池驱动的设备应归属到相对应的锂电池条目下。

详细解读:A21(240)该条目只适用于以湿电池、钠电池或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为动力的交通工具,以及以湿电池或钠电池为动力的装置,并且电池组装在这些设备中运输。本条特殊规定专用于自动力装置设计以载运一个或多个人或货物的交通工具,这种交通工具的例子有电动汽车、踏板车、三轮车和四轮车辆、或摩托车、电池辅助自行车(e自行车)、轮椅、草坪拖拉机、游艇和飞机。装置的例子有割草机、清洗机、船模和飞机模型。以锂金属电池组锂离子电池作动力的装置,视情况必须识别为下列条目交运,UN3091(含在设备中的锂金属电池)或UN3091(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金属电池)或UN3481(含在设备中的锂离子电池)或UN3481(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电池)。装有内燃机的车辆或设备,视情况必须识别为:UN3166(内燃发动机,易燃气体驱动的);UN3166(内燃发动机,易燃液体驱动的);UN3166(车辆,易燃气体驱动的)或者UN3166(车辆,易燃液体驱动的)。由内燃机和湿电池、钠电池或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推动的混合动力车辆,在装有电池运输时,视情况必须识别为:UN3166(车辆,易燃气体驱动的)或者UN3166(车辆,易燃液体驱动的)。以燃料电池作动力的车辆或设备,视情况必须识别为:UN3166(燃料电池发动机,易燃气体驱动);UN3166(燃料电池发动机,易燃液体驱动的);UN3166(燃料电池汽车,易燃气体驱动);UN3166(燃料电池汽车,易燃液体驱动)。

(二)A51—对于超过正常客机运输最大净重的客机承载的航空器电池,规定更改,将锂电池航空器电池包含在UN3480项下。

(三)A146—适用于安装在设备中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燃料电池系统内时,物品必须被归为对应的锂电池条目下。

(四)A184—本条目仅适用于运输含干燥氢氧化钾的未激活电池,该电池准备在使用前通过向单个电芯中添加适量水而激活。

(五)A185—针对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UN3091和UN3481),锂电池或锂金属电池驱动的车辆必须划归在UN3171电池驱动的车辆项下。

四、关于《危险品规则》第五章变更及修订——包装

几乎所有的包装说明都改为包括顶端不可拆卸的桶(1A1,1B1,1H1和1N1)和/或其他金属箱(4N)可作为外包装使用。

(一)965和968—适用于锂离子和锂金属电池的包装说明已做更改,以限制第Ⅱ部分所属的包装内锂电池的量。在包装说明中增加了新的章节IB部分,满足第Ⅱ部分的一般要求的小型锂电池,可装于非UN规格包装中,包装件重量不能超过10Kg。按照第IB部分准备的货物,应符合本规则的所有要求,包括危险品培训要求。符合第IB部分的货物不需要完全申报,但需要按照包装说明要求提供一个简短的文件或在运单上注明。锂电池的包装说明第I部分被更改为第IA部分。第IA部分中的每个包装件限制的重量由毛重改为净重。

(二)966和969—适用于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和锂金属电池的包装说明更改为明确限制适用的第I部分和第II部分的规定的锂电池的净重。第I部分客机限制为净重5Kg,货机限制为净重35Kg。第II部分客机和货机限制均为5Kg。

(三)967和970—适用于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离子和锂金属电池的包装说明更改为明确限制适用第I部分和第II部分的规定的锂电池的净重。第I部分客机限制为净重5Kg,货机限制为净重35Kg。第II部分客机和货机限制均为5Kg。

五、关于《危险品规则》第七章变更及修订——标记和标签

(一)7.1.5.1—在7.1.5.1(a)中增加了参考信息,以明确7.1.5.5中描述的包装上UN编号标记的最小尺寸。

(二)7.1.5.5—更改为自2013年起包装上的UN编号应有最小尺寸。2014年1月1日起最小尺寸将成为强制性规定。

(三)7.2.4.7—增加了参考信息,包装说明965或968中第IB部分所描述的含有锂电池的包装件必须既贴有锂电池操作标签,又贴有第9类危险性标签。

[1]危险品规则54版.

[2]网上危险品信息(网址):www.iata.org/dangerours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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